三叉戟中心诉康涅狄格大众人寿保险公司案 Trident Center v. Connecticut Gener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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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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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署了一个贷款合同,合同中规定原告无权在前12年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后来,因为贷款利息降低,原告要求提前还款,并支付提前还贷费,被告不愿意,遂引发纠纷。
原告三叉戟中心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它有权现在就提前还贷,但需支付10%的提前还贷费。被告立即请求将案件移送联邦法院,主张贷款合同清楚明确地排除了原告在前12年提前还款的权利,并要求即席判决。
本案涉及合同解释中口头证据和外部证据的问题。
原告声称,地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并提出两点主张。首先,指出贷款合同的语言是模糊的,并提出了相关的推论。其次,根据加州的法律,即使在表面上语言是清楚的,但合同仍然可以通过口头或外部证据进行更改。
一、针对原告的主张,地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依有关的联邦法律的规定,本案是一起恶意诉讼,法院对原告的滥诉行为施以惩罚。
二、(一)针对原告的第一项主张,上诉法院主要有以下分析:
1.原告的解释将导致该合同的两个条款之间的矛盾,违约条款将吞并禁止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的头12年提前还款的规定。一般的解释规则是,法院在解释合同时须避免造成合同内部的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原告所依据的条款,从其表面上看,都不能被合理地理解为原告所主张的意思。在违约的情况下是否加快还款的速度,完全取决于被告。
2.被告有权选择放弃对违约的主张。合同语言已清楚授予被告排他的权利,以决定是否宣告违约及何时要求原告提前还款。同时也决定使用合同赋予它的任何一种救济手段,以及在履行完成之前撤销提前还款这一程序。
3.原告主张它有权违约并要求提前还款,惟一的代价是支付10%的提前还款费。可是,该合同的语言,并不支持这种解释。当然,原告有权随时停止支付,这将会导致违约,从而被告可要求其提前还款,但被告也可以不对原告违约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原告的主张解释合同,将忽视那些给予被告而非原告的、排他性的,决定在合同签订后的头12年里是否、何时以及如何终止合同的权利。
4.事实上,原告在试图为它违约的想法找一个合法的理由,我们在此拒绝原告减损被告救济的请求,也不同意剥夺被告通过自己的讨价还价争取到的自我保护。
(二)针对原告的第二项主张,上诉法院主要有以下分析:
1.原告指出,20年前,加州最高法院在太平洋气电公司诉G.W.托马斯货运传送公司案中,否定了法院可以判决合同本身,在不诉诸外部证据的情况下,有清晰可辨的意思这一观念。
该案的法院指出:合同义务并非来自合同的语言,而是来自当事人的意图。上诉法院对此持怀疑态度,如果不依赖合同签订时写得看起来清楚的语言,而是采用这种方法,是否更有可能披露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动机来质疑合同,即使交易规模巨大,即使交易双方狡猾多端。即使交易是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的。即使合同的语言清晰无比,昂贵和拖延的诉讼仍不能避免。尽管这一规则给律师创造了业务,也给客户带来偶尔的横财,但它只会给法院带来早已负担过重的滥诉。
2.当“语言不足以表达概念”这样一种观念被人们信奉时,太平洋气电公司案也在削弱着这样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不愿意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束他们的语言,那么,当有人违反成文法时,又怎样才能将那些人送入监狱呢?法院又怎能强制执行法令,下级法院是否能拒绝执行上级法院的强制规定?按照这一思路,通过一种理性的和原则性的方式发展法律的所有努力都注定会失败,因为“这一信念是对文字本身的力量和意义的原始信仰的残留”。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依据上述意见重新审理。当事方承担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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