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onal Bank of Colorado , N. A. v. St. Paul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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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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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条款的客观解释(依普通合理人的理解解释合同)问题。本案发生于1994年,由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本案的受害人从原告处为她和她的小儿子租了一间公寓居住,因一氧化碳从有故障的加热器中泄漏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医院。而被告(上诉人)与原告(被上诉人)签订了一项保险合同,受害人则向被告追诉,以便就所有的损害获得赔偿。
本案的被告(上诉人)以“除外条款”的相关部分否定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在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拒绝赔偿。
本案的原告(被上诉人)则主张一氧化碳中毒属于被告(上诉人)开出的保险单的保险范围。保险单包含一条“污染除外条款”,按照被告“污染除外条款”的解释可能会大大地超过当事人原来打算涵盖的范围,从而导致荒谬的结果,因此保险单涵盖了受害人在加菲尔德的诉讼中向原告追诉的所有损害赔偿。
本案对保险合同条款采用客观解释的问题,经过两次审理。
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一、对一份协议的范围不能凭空判断。法院考虑的是一个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从而使大众读者对合同语言的通常的和一般性的理解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在选择使合同看起来公平合理的解释时,将越过那些会产生严厉或不合理后果的解释。
三、此外,保险人要想从一份特定的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受益,必须证明他所主张的免责适用于特定的案情,而且该免责条款不受制于任何其他合理解释。
此案件的法院判决为:法院考虑的是一个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圣保罗所主张的对“除外条款”的宽泛性解释是不合理的,应当依一个合理人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条款。
因此,法院维持原判。
此判例在解释保险单条款时适用合理期待规则。
在美国,关于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
一、如果合同双方的主观意思可以查明,即应依这一共同意思解释合同;
二、如果双方并没有共同的主观意思,但一方的主观意思为另一方所知晓,应依前者的主观意思解释合同;
三、在其他情况下,即如果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解释合同,应当依合理人的意思解释合同。依合理人的意思解释合同,是指如果一个合理人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会对合同的词语有一种理解,即应以此种理解作为合同词语的含义。
在这三种解释中,前两种属于合同的主观解释,最后一种属于合同的客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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