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consin Supreme Court, 26 Wis. 2d 683,133 N.W. 2d 267 (1965)
[案情]
原告自1956年开始在威斯康星州的沃托马经营面包烤制业。1959年,原告与被告(拥有和经营着许多超级市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个人)的一位代表进行了谈判。原告表示,他能投入18000美元的资金,这可以使他建立并经营一个雷德•奥尔商店。1960年圣诞节前后,为了在经营德雷•奥尔商店之前获得开杂货店的经验,原告在沃托马开了一个小杂货店。在这家小杂货店开张3个月时,被告的代表来到小店了解经营情况。被告公司的部门经理卢科威斯劝原告把这家商店卖给被告公司,并向原告保证,雷德•奥尔公司将为原告在别的地方找一家更大的商店。尽管原告不愿意出售这家商店,但他为了有机会经营一个更大的店,他还是把这个店让给了被告。在出售之前,原告对被告代表们说,他准备投资18000美元办一个雷德•奥尔商店。他们对他说,没问题,你肯定能办成一个更大的商店。1961年6月,被告在奇尔顿为原告选定了一个建商店的地方。土地售价是6000美元,付1000美元便可取得购买这块地的选择权(优先购买权)。卢科威斯对原告保证,一切都已就绪,你可以买这块地了。于是,原告为这块地投入了1000美元。1961年11月6日,在被告的劝说下,原告以10000美元的价格卖掉了他的面包坊。被告的计划是,让第三人从原告手里买下位于奇尔顿的地,造起一个商业建筑,再出租给原告经营。1961年11月20日以前,双方就这一租赁的某些条件取得了一致意见,如租期、租金等等。但双方没有制定出最终计划,也没有向建筑商招标或与某建筑商订立合同。1961年6月22日或23日,卢科威斯和被告的信贷部经理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贷款议定书,规定,原告投资24100美元,其中4600美元是原告自己拥有的现金,8000美元将来自奇尔顿银行的贷款,7500美元将由原告的岳父投入,还有4000美元将通过出售原告在奇尔顿购买的那块地获得。又过了一两周,卢科威斯打电话给原告说,若原告能再设法找到2000美元,该项目就能以26000美元的投资总额获得通过。之后,就原告岳父的再投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双方的谈判就此终了。原告诉被告由于听从被告的陈述和保证而遭受的损失。
[评论]
⑴不得自食其言。对价理论在表现合理的对价方面是不充分的(如芮卡兹诉斯科罗恩案),于是产生了作为对受诺人救济措施的不得自食其言。《合同法重述》第90条对其做了具体论述:“许诺人若以合理的意图劝诱受诺人或任何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该许诺确实劝诱了这类作为或不作为,如果通过强制执行此项许诺可以避免不公正,该项许诺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许诺所给予受诺人的救济措施,如果基于公正要求而必须予以限制时,可以进行限制。”
本案中被告所做出了承诺性的表述(如向原告保证雷德•奥尔公司将为原告在别的地方找一家更大的商店等),原告在保持应有的谨慎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表述产生了信赖并有所作为(如买掉面包坊、杂货店等),此时若使被告的许诺没有强制执行力,则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原告为了得到被告提供的特许经营权,已经卖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店铺并举家搬到奇尔顿)。因此,法院认为应适用不得自食其言。
那么,本案是否表明法官在判案时应尽可能地关注诺言给未来要约人带来的风险呢?我认为,将日常生活中失败了的谈判作为一方在采取步骤安排其事务中所蒙受的损失,从而使该方可以借此进行索赔是不公正的,因为,合同法不应该成为对私人的或金融业务上的失望的一种普遍化保证。但是,如果一个劝诱是以积极保证形式存在的,且对方当事人基于合理的信赖采取了代价很大且不可逆转的行动(如本案),那么将该劝诱作为诺言适用不得自食其言是合理的。
⑵不得自食其言与反欺诈。根据UCC中2-201(防止欺诈条例)的规定可知:口头契约因欠缺要式而不具有拘束力。从本案引申出去,若被告和原告达成了口头契约,原告因信赖被告口头允诺以致受有实质损害时,能否主张不得自食其言来使口头协议具有约束力?从英美法的判例实践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在莫纳科诉洛•格雷科案中,原告的继父曾向原告许诺:只要他留在农场上,继父去世时,原告就将得到那块土地的所有权。原告在农场上工作了20年直至其继父去世。后来他的继父却立遗嘱将那土地的一半产权给了他自己的孙子。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财产请求,驳回其继父的允诺因非书面而不可强制执行这一异议。法官认为:对以《防止欺诈法》作为抗辩的不得自食其言只能在这样陈述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即:有关《防止欺诈法》的必要条件表明书面文件不是必需的或将被执行,或《防止欺诈法》将不会被作为一个抗辩理由而被信赖。后来的《合同法重述》第139条的规定也对适用不得自食其言给予的限制更加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