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有关的判例-8 |
|||||
时间:2013-06-21
点击:
|
|||||
Navionics 公司诉Flota Maritima Mexicana股份公司等 对第8条的解释应相当严谨,其强制性规定对法院准许中止诉讼程序的固有司法权是一个特别的例外。但是,在本案中,法院拒绝裁定是否遵守了第8条,法院根据其固有的司法权判定准许中止诉讼程序。 当事各方之间对其所签署的标准形式租船合同的义务产生争议。根据经由《商业仲裁法》(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 年,c . C-34 . 6 ),颁布的《仲裁示范法》第8条,Maritima申请中止Navionics提出的诉讼程序。该申请被暂时搁置,在审理该申请之前,Navionics提出了其自己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进行缺席裁判。后来,被告得到两次延期的允许,以取得书面陈述。当Flota Maritima被拒绝而不能再延期时,Flota Maritima随后提出了一份被告抗辩声明,以避免被判违约。 法院按照Flota Maritilna 的要求批准诉讼程序中止。法院根据其固有的司法权作出批准中止决定,其依据是《联邦法院法》 第50 ( 1 ) ( b)条,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 年,CF-7。对第8条的解释应相当严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