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要承担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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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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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6月甲国际著名软件著作权人代理律师向乙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询问乙公司是否正在使用未经甲授权许可使用的软件,如有此情况,让乙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甲驻上海办事处回复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乙公司能够合法使用该软件,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公司承担。这里就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要担法律责任吗?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最新的法规。新条例第八条(四)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新条例第十六条又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有:(一)根据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的权利(以下称装机权);(二)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的权利(以下称备份权);(三)对该软件的修改权,但是除与著作权人有约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等方式使用条件的,可以不经过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新条例中大致有这样三个变化:一明确提出了著作权人享有软件复制专有权。二将“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装机权备份权”改成“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装机权备份权”。旧条例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可以享有装机权备份权,说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就享有上述的软件装机权备份权,而这个软件复制品本身是否经过权利人授权在所不问。也就是说,不管这个软件是不是盗版的,只要我是合法持有的(我可以不是软件的所有人),我就可以使用;而新条例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装机权备份权,这就要求你必须是这个合法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你才有使用权。即明确了这样的规定:1.这个软件必须是合法的复制品;2. 使用人必须是软件的所有人而不是持有人(所有人也可以说是持有人但这种持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持有);3.具备前面两个条件的,才享有装机权和备份权。三将原来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范围限制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的基础上。 综上,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就是侵权行为。因为只要运行软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复制的行为,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装机权是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所有单位,包括政府机构,学校,企业,公司,自然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都是侵权行为,除非是有关人员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才可以“合理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 (转自中国商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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