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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合理使用:权利限制、侵权阻却还是使用者权利

时间:2008-09-26 点击: 1388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案
案情简介
1992年,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从作家汪曾祺处取得将其小说《受戒》的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1995该公司得知北京电影学院未经许可,擅自将小说《受戒》改编、摄制成电影,并组团携该影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并入围法国克雷芒电影节。因此,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北京电影学院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影片拷贝;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北京电影学院则辩称:被告八九级学生改编拍摄的《受戒》一片是学生毕业作业。被告拍摄该片的行为,属对汪曾祺先生已发表作品《受戒》的合理使用,直接目的是制作学生毕业作业,没有侵犯原告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1995年5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北京电影学院向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北京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受戒》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其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知领域;北京电影学院向北京电影学院赔偿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学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为学校课堂教学目的将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改编、拍摄成电影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对此,法院在判决中有一段精彩的阐述: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著作权人订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依合同取得了以拍摄影视的方式改编该小说的专有使用权。因为法律未对拥有此项权利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所以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享有小说《受戒》拍摄电影专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排除他人以拍摄影视的同样方式使用小说《受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目的在于许可学校为课堂教学在一定范围内无偿使用他人作品,以保障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被上诉人系培养电影人才的艺术院校,其教学方式具有相对的特殊性,练习拍摄电影应属于该校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被上诉人组织应届毕业生改编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其目的是为学生完成毕业作业及锻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校内放映该片也是为了教学观摩及评定,均为课堂教学必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被上诉人在上述范围内的行为系对小说《受戒》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上诉人专有使用权的侵犯。被上诉人携《受戒》一片参加朗格鲁瓦国际电影节,且电影节上放映《受戒》时的观众除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教师外,也有当地公民,电影节组委会还对外公开销售了少量门票。对此,有法庭对参加电影节的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王伟国、《受戒》一片导演邱怀阳的询问笔录证实。被上诉人携影片《受戒》参加电影节,使之进入公知领域,超出了为本校课堂教学而使用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侵犯了上诉人所享有的对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给上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构成侵权。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责任。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或者说是性质,吴汉东先生有过全面的概括,在其所著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他将国内外著作权法学者对合理使用性质的评述,分为三种类型,即“权力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利说”。董炳和先生也曾撰专文对此加以评论。
权利限制说是目前通说。该说将合理使用视为对著作财产权之限制,盖因为著作权之授予本质上具有独占性,而不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即可利用他人著作,则是一种对著作权之限制或约束。为了保护著作人或艺术家之创造动力,以促进学术及艺术之发展,固须对著作权人加以保护,但在另一方面,亦不须保护太过,以免阻碍知识之利用与资讯之传播,所以各国之法律,基于社会公益之理由,均对著作权设置种种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乃是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最广泛之限制。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为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在实质上限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范围,但是不应该简单的认为它是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一种例外规定,它在地位上与关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两者并不存在主次之分,尽管在保护的层次上要低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它是使用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对该利益主张可以构成违法性阻却的理由,从而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严格而言它并不是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尽管它在很多方面与一个真正的权利甚为相似,但它不能像一个权利一样受到完整的保护。
(转自中国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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