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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诉危地马拉 —— 普通水泥反倾销调查争端案

时间:2013-10-02 点击:
1997年2月4日,墨西哥根据ADP协议提出成立专家组处理此事,审理危地马拉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和ADP协议第2条至第7条和附件1所规定的义务。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三人专家组。
危地马拉认为,专家组对于其所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没有管辖权;墨西哥则认为其要求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是适当的,专家组有权审查其请求并作出恰当的建议。
最终专家组认为,危地马拉的观点是错误的,专家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且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危地马拉应将其行为与该协议第5条第3款相一致和建议危地马拉取消现存的反倾销措施。
本案中,双方存在以下争议:
一、关于专家组对于其所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是否有管辖权
危地马拉认为,专家组对于其所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没有管辖权:
1、最终措施不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之内。其要求专家组驳回墨西哥的申诉,因为它并没有对临时反倾销措施提出请求,而且很少有相关的证据。
2、根据ADP协议和DSU的规定,专家组只能审查协商请求和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所明确的特定的措施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相一致,作出与此措施或此类措施有关的建议。据ADP协议第17条第4款规定,被申诉的与ADP协议不符的措施,只能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或价格承诺,或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措施。但是危地马拉针对克鲁兹•艾祖尔公司的普通水泥所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并未被墨西哥在协商请求中所明确;而为墨西哥所明确的临时措施,墨西哥却没有指出其具有“重大影响”;而且本案中并不涉及价格承诺。此三类措施均不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以专家组应当驳回墨西哥的申诉。
而墨西哥则认为它既没有对危地马拉最终决定本身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审查该最终决定是否与ADP协议下的义务相一致。而自己请求并与危地马拉协商的是与反倾销调查的发起、临时措施的采取、调查最终阶段的行为有关的问题。因此它认为其要求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是适当的,专家组有权审查其请求并作出恰当的建议。
二、墨西哥根据ADP协议要求专家组审理危地马拉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6条和ADP协议第2条至第7条和附件1所规定的义务。
专家组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专家组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解决管辖权问题必须首先考虑ADP协议的相关条款,并弄清楚其与DSU的关系,要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进行解释。该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专家组确认,ADP协议第17条第4款与DSU第4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第4款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第3款而进行的协商未能达成双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在此情况下才将“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如果第3款规定与DSU不一致,则第3款规定应优于DSU。关贸总协定1994第23条(利益抵消和损害)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中心条款。第23条所指的“措施”,并不是特定的措施,而是具有广泛的含义的措施。如果非常狭隘地理解“措施”的含义,那么,许多并不具有特定措施的做法所造成的各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将处于争端解决机制之外,这与DSU的宗旨是不相吻合的。谈判方在达成DSU时也没有这样的意图。
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为,危地马拉的观点是错误的,专家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地马拉的做法
专家组审查后认为危地马拉经济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在倾销证据、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上均没有充分理由,违反了ADP协议。理由如下:
1、危地马拉违反了ADP协议第5条第5款的通知义务,没有在反倾销调查前通知墨西哥政府。一旦一成员方违反了具体适用协议,其行为便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义务违反的表面证据,不需要对利益抵消和损害的实际后果再进一步举证。
2、危地马拉还违反了ADP协议第5条第3款,其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没有对有关信息进行客观的、无偏见的估价,没有充分的倾销的证据且重大危害威胁和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没有充分依据。
最终,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危地马拉应将其行为与该协议第5条第3款相一致,并且,建议危地马拉取消现存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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