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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
一德国时装零售商与一意大利服装制造商于1988 年签订了一项销售时装合同。买方拒绝付款,声称已在发货后八天内(又于第二次发货后十二天内)通知卖方货品的“制作质量差,且尺码不对”。 根据德国的国际私法,法院适用《销售公约》作为合同缔结时行之有效的意大利法律。法院认为,买方丧失了依据货不对办的权利,因为即使如所声称的那样发出了通知,其通知中也未具体指出货物的残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