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有关的判例-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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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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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加拿大联邦法院,D.Frampton 有限公司诉Sylvio Thibeault 和Harvey & Freres航运公司 关于取消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仲裁示范法》第34条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已载入《商业仲裁法》,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 年,c.C-34.6 )法院的权力有限,只能对裁决进行审查。法院不能根据《仲裁法》第34(4)条将案子退回仲裁庭,并要求仲裁庭审议仲裁员起初没有审议的适用利息率问题。 Thibeault和Harvey航运公司请法院取消仲裁裁决,因为三个仲裁员中只有两个提出了意见。如某被告签署了载有仲裁条款的租船合同,那么该被告个人即与租船合同有关,因为他以个人身份签署了该租船合同。但是,法院允许作为公司总裁签署租船合同的另一被告提出申请。根据法院看法,被告以其职务身份而不是其个人身份受租船合同的约束。仲裁员决定本案涉及该被告个人,这是超出本案提交仲裁范围的,因为涉及到一个第三方,而该第三方并不是仲裁案的当事一方。 Harvey航运公司要求取消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即使只有两个仲裁员商定裁决。《仲裁法》第31条规定,“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多数签字即可,但须对任何空缺的签字说明原因”。仲裁庭庭长已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该原因。要求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得到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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