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规案例» 国际公约 >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的判例-1(1)(b);3(1);49(1)(a);25

时间:2013-08-23 点击: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

    一位意大利制鞋商同意按一位德国买主的规格要求生产130 双鞋子,作为进一步订货的试样。在一次商展中,该制鞋商展出了若干双按这些特定要求生产的鞋子,鞋子上带着该买主得到受让许可的商标。当制鞋商拒绝撤回这些鞋子时,该买主在商展后第二天用电传通知制鞋商说中断买卖关系,并不予支付13 。双样品鞋的货款,因为这些鞋子对该买主已经不再具有任何价值了。法院适用《 销售公约》 ,根据德国的国际私法,以该公约替代有关的意大利法律,并认为,根据《销售公约》 第3 ( 1 )条,上述协议构成销售合同。法院认为,买方已及时有效地宣布合同作废,制鞋商违反保护专属性的从属义务,因此根据《销售公约》 第25 条,制鞋商根本上违约,因为制鞋商危害了合同的目的,正如对制鞋商来说是可以预见的那样,买方对该合同不再感兴趣了。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