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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有关的判例-《仲裁法》第8 条

时间:2013-08-22 点击:

加拿大:加拿大联邦法院,审判处(Denault ,法官)

    Coopers and Lybrand 有限公司(受托人)替Bc 航运S.A.(已破产)诉Canpotex 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且当事一方要求首先将争议提交仲裁法庭,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法院应将争议案转交仲裁处理。
当事各方执行的租船合同协议中载有一项仲裁条款。当Coopers and Lybrand 向法院起诉Canpotex 后,Canpotex提出有条件的出庭,反对由法院判决,要求中止诉讼程序,以便可提出反对理由。Canpotex还根据《 联邦法院法》 第50 (1)(b) 条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希望中止诉论程序。
法院同意Canpotex的请求。根据经由《商业仲裁法》(加拿大修订法规,1985 年,c.c -34.6)颁布的《仲裁法》第8条法院应将本案转交仲裁。双方曾订立了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且Canpotex请求首先将争议提交仲裁庭。另一方面法院根据《联邦法院法》第50条,也会同意中止诉论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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