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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

时间:2008-05-16 点击:

 

(一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修订)

 

本附则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作为协定的补充而制定的;它应根据协定加以解释。如本附则与协定的规定或要求有任何冲突之处,应以协定为准。

 

第一节  营业地址

 

(a)银行的总办事处应设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市区之内。

 

(b)执行董事会为有效地开展银行的业务,必要时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并保持分理处或分行及地区办事处。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按理事会决定之时间和地点召开;但如执行董事会因特殊情况认为必要时,执行董事会得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特别会议可在任何时候由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召开。在有五个银行会员国或共持有总投票权四分之一的银行会员国要求召开时亦应召开。如任何银行会员国要求执行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行长应将该项请求及要求召开的理由通知全体银行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有过半数并持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总投票权的理事参加。任何理事会会议如不足法定人数,得随时由到会理事的多数决定休会,而无需提出休会的通知。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行长应在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日期42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将每一次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通知每一个银行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可在该会议规定的日期10天前用快速的通讯方法通知。

 

第四节  列席理事会会议

 

(a)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可列席理事会所有会议并可参加此类会议。但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除非他作为理事或副理事或临时副理事有权投票外,无权在此类会议上投票。

 

(b)理事会主席在与执行董事会协商后,得邀请观察员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c)执行董事会受权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派出代表一名,出席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会议,他可以出席上述会议,但无投票权。

 

(d)执行董事会受权接受货币基金组织邀请,派出代表一名,出席基金组织的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

 

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议程

 

(a)行长应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为每次理事会会议准备一份议程,并随会议通知,将议程告知每一银行会员国。

 

(b)任何理事得在任何理事会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必须在预定开会日期至少七天前将该增加之议题通知行长。在特殊情况下,行长根据执行董事会指示,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增加议题。行长应将理事会任何会议议程上所增加之任何议题,尽早通知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得在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任何会议之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令本节所要求之通知并未发出。

 

(d)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理事会主席应会同行长,共同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之举行。

 

第六节  选举主席及副主席

 

(a)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择一名理事作为主席,及至少两名理事作为副主席,其任期至下次年会结束为止。

 

(b)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之副主席应代执行其职责。

 

第七节  秘书长

 

银行的秘书长应即为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八节   

 

理事会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汇编,提供全体会员国,并由执行董事会存档,以指导其行事。

 

第九节  执行董事会之报告

 

执行董事会应准备一份年度报告提交理事会年会,在年度报告中应讨论银行的业务及政策,并就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节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决议由所投票的多数决定。在每次会议上,主席得明确会议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提出要求,主席应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时,应将动议之书面文本分发给参加投票之会员国。

 

第十一节  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参加外,不得由代理人或以别的方式在任何会议上投票。但一个会员国得作出规定,指定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会上代表理事投票。

 

第十二节  不召开会议而投票

 

(a)当执行董事会认为必须由理事会决定银行采取某种行动,但不能等待至理事会下一次正式会议,又无必要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执行董事会得要求理事们不举行会议而投票。

 

(b)执行董事会应以快速的通讯方法,将体现所建议行动之动议送交每一会员国。

 

(c)投票应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日期内进行。

 

(d)执行董事会可以规定,动议发出后,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时期内,理事皆不得投票。

 

(e)在规定投票期终了后,执行董事会应计算结果,行长应将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国。如收到的答复不足理事会法定人数,即不足理事的多数并持有三分之二总投票权时,该项动议即视为不能成立。

 

第十三节  服务条件

 

(a)理事及副理事们因参加理事会会议所需而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予偿付。

 

(b)在会员国采取行动,豁免由银行预算所支付的薪金及补助费而应缴纳之国家税收以前,银行理事及执行董事、他们的副职、行长、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除其任用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得到执行董事会认为与他们所缴纳的薪金及补助费税款相关的合理的税款补助。

 

在计算有关任何个人的税款调整金额时,为计算便利起见,应视为他从银行所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本节所规定或依据本节所涉及之薪金及补助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均为净值。

 

(c)行长的年薪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其合同中书明。银行并应支付行长为了银行公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交通运输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到任前不久将其家属及本人财产一次搬入,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合理时间内一次搬出银行所在地之费用)。行长第一次任职合同为期五年,续订之合同每期可同为五年或稍短。

 

(d)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有责任按银行利益所需,将全部时间及精力用于银行的业务;两人间应连续有人在银行总办事处工作。但如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均由于健康、因银行业务而不在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不能在银行总办事处时,执行董事得指定临时副执行董事代行其职务。临时副执行董事不能因这一职务领取薪金或服务费用津贴。本附则中凡使用副执行董事的名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任何此种临时副执行董事在内。

 

(e)(i)执行董事及其副职有资格领取以薪金及补助费形式付给的酬金。其每年金额由理事会随时规定。所规定之酬金应继续至理事会改变规定为止。此项酬金应照董事会逐时批准之规则与章程,按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为银行服务的时间,按比例付给。

 

(ii)每年年会后,应设立一联合常设委员会,处理执行董事及其副职的酬金问题。委员会由基金及银行的理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包括由两主席与基金总裁及银行行长磋商后选定的两主席之一,及基金或银行的两名上届理事或副理事。联合委员会应考虑有关银行及基金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并随时,但至少每年7月1日(按日程为正常选举执行董事的时候)前,应将联合委员会认为应由理事会采取的任何有关行动提出建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向理事会报告,按附则第十二节进行通信投票表决。在对有关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应将银行协定所规定的他们的职能与行长的职能联合起来考虑。

 

(f)执行董事会得按章程制订适当规定,使

 

(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在应行长要求,为银行完成指定任务因而花费费用时,可领取合理的补贴;(ii)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临时副执行董事,得享有合理的休假,并参考其为银行服务时间的长短,领取重新定居的补贴;(iii)每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因与银行业务有关而招待从指派、选举或指定其任职的国家来的政府或中央银行高级官员,或著名的学术及公私部门代表而花费的费用,应得到合理的补偿。按本款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包括在本节第(e)款(i)项规定的酬金之外。

 

(g)在任何时候,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同时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时,其酬金、休假期及重新定居补贴的总数,不得超过他如专在银行或基金组织任职的最高金额。

 

(h)每一申请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要求的个人,应在其要求中说明,他并未,也不再向其他来源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

 

(i)银行应为执行董事及副董事提供为完成其职务而需要的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及其他服务。

 

第十四节  权威的委托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执行除协定第五条第二节(b)款及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由理事会保留的权力以外的银行一切权力。执行董事会根据理事会委托的权力而采取的行动,不得与理事会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相抵触。

 

第十五节  规则与章程

 

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制定为执行银行业务所必需或适用的各项规则和章程,包括财务方面的规章。所制定的任何规章及规章的任何修正案,均需交理事会下次年会审查。

 

第十六节  董事席位空缺

 

(a)当执行董事席位空缺而需选举一位新执行董事时,行长应将空缺的情况通知选举该前执行董事的各会员国。他可专为选举一名新执行董事而召集各该会员国的理事开会;也可用快速通讯方法要求提出候选人并投票表决。应进行多次投票直至有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为止;每次投票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在下次投票时不再参加应选。

 

(b)当一名由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得到任命时,副执行董事席位也应视为空缺,并由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提名一名副执行董事。

 

第十七节  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的代表权

 

每当执行董事会需讨论由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提出的要求,或对该会员国有特别影响的问题时,应立即以快速通讯方式将讨论的日期通知该会员国。在该会员国有合理机会,能在该会员国事先已得到通知的执行董事会会议上陈述其观点,并得到听取之前,执行董事会不得采取最后行动,亦不得将影响该会员国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十八节  预算及决算

 

(a)执行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将银行帐目进行审计,并在此一决算的基础上,将其帐目报告表,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及一份损益计算书,提交理事会在其年会时审核。

 

(b)行长应准备一份年度行政预算提交执行董事会批准。所批准的预算应包括在提交理事会年会的年度报告之中。

 

第十九节  会员国资格之申请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会员国,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陈述有关事实材料,均可向银行申请为会员国。

 

(b)执行董事会应就所有申请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当将申请书随同接纳该会员国的建议提交理事会时,执行董事会经与申请国协商,应向理事会建议该会员国应向银行认缴股本的股份数,及董事会认为理事会可能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在暂停任何会员国资格之前,执行董事会应考虑此一事项,并将指责它的事实,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该会员国,并应允许该会员国有适当机会口头及书面就该问题进行申述。执行董事会应向理事会建议他们认为应采取的适当行动。该项建议及理事会讨论该问题的日期应通知该会员国,并给予合理时间,使其能在此时间内口头及书面向理事会就该问题进行申述。任何会员国可自行选择,对此节规定弃权。

 

第二十一节  分歧的解决

 

如发生协定第九条(C)款所提到的那种分歧时,规定国际法院院长为可以指定仲裁人的权威。

 

第二十二节  附则的修订

 

理事会得在其任何会议上,或按第十二节规定,用不举行会议而表决的办法修订本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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