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重要会议纪实» 法学方法论专题 >

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

时间:2008-07-26 点击:

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

钱弘道

  

 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这几个最基本的概念、这几个基本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同志从事这方面研究时,并没有充分运用这几个概念,甚至存在理解误区。我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和作用进行阐释和澄清。要弄懂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必须熟练掌握这几个最基本的概念。中国经济分析法学的构造,重要的恐怕是需要有人做些脚踏实地的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扎实,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就会裹足不前#p#分页标题#e#,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大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经济分析法学是建立在运用一些基本工具之上的,没有这些分析工具,就不可能有经济分析法学。工具好比钥匙,用来开启法律困惑之门。经济分析法学主要是借助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说:“对我们的法律分析最有用的经济学分支是微观经济学。” [1]微观经济学研究有限的资源如何在相抗衡的各种目标之间进行配置,也即个人和他们所组成的社会如何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选择。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法律的供求分析、法律的成本- 收益分析,有时还要借助数学工具。要弄懂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必须熟练掌握这些工具。#p#分页标题#e#

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现在可以说已被广泛采用,但如果对其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却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一个较为流行的定义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 一项合同而发生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 、贯彻(enforcing) 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区别与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合同(executing) #p#分页标题#e#而发生的成本。[2]交易成本很大一部分甚至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完全,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造成的。[3]比如,合同执行人违反了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事实搞清楚之后,事情却可能远未结束,因为受损失的一方还要索赔,而“索赔”这件事(实际上也是贯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也是要花费成本的。这一成本就不能说是信息成本#p#分页标题#e#,而是在明确的信息基础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所需付出的成本,它所涉及的已不再是“信息”,而是“权利”。当然,这又不能绝对,因为索赔打官司过程中又会发生信息问题。

  美国学者科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企业的性质。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基础和主要主体,科斯称之为“经济分子”。[4]科斯认为,企业之所以要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减少交易成本。科斯说:“为什么建立企业#p#分页标题#e#,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需要成本。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明显成本就是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随着出售这类信息的专家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会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缔约所需成本也需考虑在内。再者,在某种场合(如农产品交易市场) ,人们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种成本。诚然,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消失,但确实会大大减少。”#p#分页标题#e#[5]由此,科斯推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 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企业的存在依据就是企业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6]

  企业的规模应该多大? 既然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节约一定的交易成本,为什么不由一个规模足够大的企业组织所有的生产? #p#分页标题#e#科斯对此解释说,首要的原因是,企业可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但它又需要组织成本。因此某企业的规模应扩大到这个程度“, 即在企业的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7]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有的成本小于或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企业组织购买、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大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则企业是无效率的。[8]科斯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之中#p#分页标题#e#,这种思维方式标志着科斯的经济分析思想与主流经济学的分野。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基本经济概念时只字不提交易成本。[9]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说:“他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与经济体制,乃至与法津这一最广泛的社会制度的选择相联系,这种思维方式包含着交易成本概念一般化的内在可能性,而大多数经济学家依然将交易成本仅仅看作是‘交易部门’(即为市场服务的部门) 为提供便于交易的劳务而付出的成本。”[10]

  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给经济学、法学带来的影响是科斯自己也意料不及的。[11]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蕴含了重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表明经济制度的选择就是法律制度的选择#p#分页标题#e#,选择了某项经济制度,就意味着选择了某项法律制度,企业是作为市场体制的替代办法,是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企业家来支配资源,以节约交易成本。从经济制度的选择看,企业与市场的互补性替代是纵向一体化与横向一体化两种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从法律制度的选择来看,在与市场的互补性替代则是纵向合同关系与横向合同关系的选择。同时,科斯在论证企业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时,显然是指人们之所以要在一定条件下设立企业来代替市场#p#分页标题#e#,其根本原因就是由此可以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达到效率最大化。

  《社会成本问题》的中心论题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交易成本理论得到发展,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形成。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zero transaction costs) ,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率的结果都会出现。换句话说,当交易成本为零#p#分页标题#e#,并且个人是合作行动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当然,需要注意,虽然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规则的选择不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取得,但它影响了收入的分配。科斯定理的第二律是: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科斯定理的实质在于: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不会产生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总会有效率的社会财富总会增值。也就是说#p#分页标题#e#,当交易成本微小或不存在时,国家只需通过强制执行个人间谈定的资源分配方案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完整性。因为,任何一种权利分配都将证明是有效率的,没有必要强求国家必须给予当事人某一方相应的权利。政府和法律可以对此几乎不加干预。[12]

  由此可见,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的权利的初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们应该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立场出发,选择合适的权利的初始界定。因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充分考虑效率原则。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p#分页标题#e#,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确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

二、最大化

  最大化借助于数学的微积分理论。消费者要使效用达到最大,达到事物最佳状态的做法和过程就是最大化。厂商要使利润达到最大,政治家要使票数达到最大,政府官员要使税收达到最大,慈善机构要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因此,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p#分页标题#e#,经济学家们也因此假定经济决策者们试图将某个受到约束的东西最大化。最大化有助于确定经济决策者们寻求的目标或目的。决策者追求最大化的假定是把社会行为数量化的一种简单方法。

  最大化来自经济人假设。[13]经济人是指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utility) 最大化的人。“经济人”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或一个假设。“经济人”至少包含这三个基本的命题。第一是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和由此产生的行为有其内在于人本身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根据。第二是“理性行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他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第三是经济人假说的核心命题,亦即#p#分页标题#e#: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14]古典经济学家在经济人的自利行为约束方面不仅强调“无形之手”的功能,也重视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制约。新古典经济学家对理性行为特征和“无形之手”提供了细致的分析,但疏于对经济人的法律制度的环境进行考察。在近几十年中,一些经济学家(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家) 试图从各个方面对“经济人”的三个命题进行全面的充实。贝克尔努力给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和最大化行为寻求生物学的支持,认为它们是从适应性的进化行为的天然选择过程中引申而来的。布坎南则试图阐明并构造一种能把人们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行动引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从而对第三个命题的“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这一条件给予了具体化的说明。#p#分页标题#e#

  经济分析法学的经济分析离不开“经济人”假设。科斯的主要贡献在于,他论证了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则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不言而喻,无论从判断自由交换和完全竞争的条件看,还是从计算交易的成本看,科斯定理暗含的前提都是要有追求自利的“经济人”。波斯纳明确承认“经济人”是其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波斯纳正是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原理,即供求法则、效用最大化以及在允许自由交易的市场中资源利用有价值最大化的趋向,对许多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实证的经济分析。[15]针对有些人从社会现实标准和社会伦理标准两条途径对“经济人”假设提出的批评#p#分页标题#e#,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自私的,此一假设与日常生活的觉察和经验似乎是矛盾的,无疑,经济理论的假设对人类行为的描述有些过于简单和不切实际——特别是其适用于非传统的经济行为者,如法官、诉讼当事人、父母、犯罪者和可能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遇见的人。可是,以其假设不符合现实批评一个理论,是犯了一个基本方法论的错误。抽象是科学研究所不可缺少的,一个科学的理论必须是从解释经验的混乱中精选出来的,而且它直接与实际情况比较时,必然是“非现实的”。波斯纳还以牛顿的自由落体定律是基于物体在真空状态落下的不真实假设#p#分页标题#e#,但由于它极其准确地预言了真实世界中各种不同物体落体的情况,使之仍不失为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为例,来说明缺乏真实性是理论的必要先决条件,因此他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能够对刑事的或司法的或婚姻的以及其它问题提供“一种描述”。[16]

  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三位一体,构成了贝克尔的经济分析:“在我看来,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地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 [17]贝克尔认为:“经济分析比其他方法更明确更全面地假定最大化行为#p#分页标题#e#,假定家庭、厂商、工会或管理当局的效用或福利函数能够极大化。”[18]经济学家把理性偏好的存在视同于效用函数的存在,把理性选择视同效用最大化。因而,除非论述的是消费者行为,当经济学家说“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者”时“, 效用”一词并不表示一种具有某种强度、持续时间等特性的感觉,而仅仅是一种偏好指标( index of preferences) ,也就是说,一般地,“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者”的陈述,只是把偏好与选择联系起来#p#分页标题#e#,并没有具体确定人人都必须明确的目标。[19] “稳定的偏好不是对市场上的桔子、汽车或医疗保健等具体产品或劳务的偏好,而是指选择的实质性目标。每一家庭可以使用市场产品与劳务、时间和其他投入要素实现这些目标。这种实质性偏好显示了生活的根本方面,诸如健康、声望、肉体快乐、慈善或妒忌;它们与市场上的某种具体商品或劳务并无确定的联系。偏好稳定的假设为预见对各种变化的反应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避免了研究人员以及偏好的改变来解释事实与其预言的明显矛盾。” [20]人类行为不能被条块分割,这种条块分割认为人类行为有时基于最大化,有时不然;有时受稳定的偏好驱使#p#分页标题#e#,有时任随意的动机摆布,有时需要最优的信息积累,有时则没有这种需要。相反,所有人类行为均可以视为某种关系错综复杂的参与者的行为,通过积累适量信息和其他市场投入要素,他们使其源于一组偏好的效用达至最大。[21]最大化假设存在着缺陷。首先,最大化假设认为个人理性最大化行为必然导致社会最优结果。然而,经济运行现实一再向人们表明,个人或集体的最大化行为往往是其他人或集团的“福利”陷阱。其次,最大化假设在信息完全的假设下进行理性选择。但信息不完全是现实世界的常态#p#分页标题#e#,最大化假设对于信息不完全状态的经济运行难以提供深入解释。尤其是在非市场制度中,如何发现与确定“价格”与信息是否完全密切相关,信息问题更为突出。再次,最大化假设将理性选择的市场环境界定为完全竞争市场。但市场结构是复杂多样的,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更多的情况是市场参与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垄断力量,对策行为是市场参与者的常规行为。非市场制度的运行更不是完全竞争的,制度本身往往明确界定了市场的参与者及其相互地位。法律关系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必须是明确的,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明确的,每一方的行为都将影响他方行为也受到地方行为的影响#p#分页标题#e#,退出和进入都有明确的法律成本。很显然,在法律关系和以法律关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中,互相垄断是常态,这与充分竞争假设难以一致。

三、均衡

  经济学中的均衡概念最初引自于物理学,其本意是相反力量的均衡。均衡(equilibrium) 也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概念是经济学中最难以掌握的概念之一。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经济学家的最大习惯就是渴望把每一种社会现象都描述为个人或机构在追求最大化目标的相互作用中所达到的均衡。现代微观经济学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说明了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的独立决策将在所有市场上同时导致建立必然的、自发的均衡的条件。这种均衡行为就是一般均衡。一般均衡出现的条件是所有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并且不存在市场失灵的源泉。在一个经济可以利用的既定资源条件下#p#分页标题#e#,该经济在生产和资源配置上不可能比它在一般均衡时更有效率。一般均衡只能在相互竞争的各种力量已导致每一种市场上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利润都相等的地方才能实现。不难想象,这是一种在现实世界里不大可能实现的严格的条件。现代微观经济学表明在以“完全竞争”著称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一般均衡是全社会达到最适度状态的标志。这个重要的结论有时称为“看不见的手定理”。“社会的最适度状态”一词在福利经济学里有其特定的涵义。显然,一般均衡理论是建立在局部均衡理论基础之上的,但一般均衡理论又包含了局部均衡理论的内容;局部均衡理论研究的是一种市场价格本身如何决定,而一般均衡理论的特征,则在于它研究的是各个市场、各种价格之间的普遍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决定。[22]一般均衡理论的特点在于它放弃了局部均衡理论中“假定其他一切不变”这一抽象分析前提。从这个角度出发,一般均衡理论比局部均衡理论更加具体#p#分页标题#e#,更加接近于现实。

  在理论上,只有在一系列严格的假定下才能论证市场一般均衡的存在。这本身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它是一种理想的而非现实的状态。更主要的问题还在于,理论上假定不变的那些市场体系的“外定条件”,每日每时都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人们的消费偏好(“口味”) 、生产技术、经济制度等等,都是或多或少、或快或慢地处于变化过程当中;而它们变了,理论上的均衡点也就要相应地改变。因此#p#分页标题#e#,在现实中,不仅在每一时点上,经济总是程度不同地处于非均衡的状态中,并且,即使均衡真的实现了,也是稍纵即逝,马上会由那些变动着的外定条件所决定,重又成为非均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现实中总存在着打破均衡的势力;第二,现实经济的“常态”#p#分页标题#e#(normal state) ,往往总是非均衡,而不是均衡,只不过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非均衡状态的性质不同罢了。但是,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的均衡,非均衡往往是现实中的常态,并不否定市场经济本身内在地具有实现均衡的趋势:给定任何一种外定条件,供求规律就总会发挥作用,使经济趋向均衡,尽管经济可能永远达不到一种严格的、稳定的均衡。[23]

#p#分页标题#e#  均衡是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自发调节而形成的,当价格太低时,需求增加供给减少,存在着超额需求和短缺。如果价格太高,供给增加,需求减少,出现过剩的供给,必然导致价格的下跌,直到均衡为止。

  均衡按时间因素变化可分为暂时均衡、短期均衡和长期均衡,在这里,暂时、短期和长期的区别不能仅仅看作是时间的长短#p#分页标题#e#,而主要应是经济条件变化的程度和状态,然而均衡的概念具有诡辩性,正如有人论断:“不要同我说什么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石油供给总是等于石油的需求,两者之间没有差异。”从会计学角度看,这种论断确实有理,石油生产者的销售量显然等于石油消费者记录的购买量。但是这种算术结论并不能否定供给和需求的规律。如果我们没有理解经济均衡的实质,我们就无法理解不同经济力量影响市场的方式。

  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单个的决策者如果能够按照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标准选择出最佳行动方案,#p#分页标题#e#仅是实现了个体在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均衡,个人不再有激励选择其他行动方案。而如果社会要实现均衡则必须是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是否存在这样的社会均衡状态以及如何实现均衡是理性选择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要实现社会均衡首先要使社会成员具有同一的社会目标,不在同一社会追求目标下的社会成员是无法达到均衡的。尽管自我利益最大化是每个成员的直接追求目标,但对利益的不同理解将使人们的追求产生分歧,如对公平的追求将不同于效率的追求,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效率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假设的社会追求目标。

  博弈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最基本的均衡概念。人们的许多决策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你的最优决策依赖于别人的决策,别人的最优决策依赖于你的决策。例如考博士时#p#分页标题#e#,导师仅招二人,却有四人报考,你能否被录取,不仅依赖于你考得怎样还依赖于别人考得怎样,这被称为“互动”。研究这种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叫博弈论(game theory) [24]

  如果我们熟谙博弈论的原理,就会加深对某些法律规则的经济学涵义的理解。博弈的经济理论很高深,而且非常数学化。博弈论毕竟是数学,更确切地说是运筹学的一个分支。谈经论道自然少不了数学语言,外行人看来只是一大堆数学公式。好在博弈论关心的是日常经济生活问题#p#分页标题#e#,所以不能不食人间烟火。其实这一理论是从博弈、扑克和战争等带有竞赛、对抗和决策性质的问题中借用的术语,听上去有点玄奥,实际上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博弈论大师看经济社会问题犹如棋局,常常寓深刻的道理与游戏之中。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 是非合作博弈均衡。[25]1950 年和1951 年纳什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的重要论文,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他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提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纳什的研究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p#分页标题#e#,后来的博弈论研究基本上都沿着这条主线展开的。[26]纳什在博弈论领域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他的纳什均衡概念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起着核心作用。由于纳什均衡的提出和不断完善为博弈论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军事科学等领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7]

  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参与人最优选择的一种组合,在这种组合下,给定其他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做出新的选择。纳什均衡是博弈论中当事人的一组策略,其他参与人的策略既定时,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还能改善他或她的支付。假设博弈中的所有参与人事先达到一项协议,规定出每个人的行为规则。那么#p#分页标题#e#,我们要问的一个问题时,在没有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下,当事人是否会自觉地遵守这个协议? 或者说,这个协议是否可以自动实施( self-enforcing) ? 说当事人会自觉遵守这个协议,等于说这个协议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积极性偏离协议规定的自己的行为规则。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协议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动实施,因为至少一个参与人会违背这个协议#p#分页标题#e#,不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协议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纳什均衡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哲学思想。这个结论对于分析一些制度来说很有用,如果一种制度不满足这种均衡,它就不能自我实施。

  假如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污染,但政府并没有管制的环境,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环保设备投资。按照“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有企业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采取不顾环境的策略#p#分页标题#e#,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如果一个企业从利他的目的出发,投资治理污染,而其他企业仍然不顾环境污染,那么这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增加,价格就要提高,它的产品就没有竞争力,甚至企业还要破产。这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的完全竞争机制”失败的例证。直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中国乡镇企业的盲目发展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就是如此。只有在政府加强污染管制时,企业才会采取低污染的策略组合。企业在这种情况下#p#分页标题#e#,获得与高污染同样的利润,但环境将更好。

  再例如,任何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面临着保持贸易自由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两难选择。贸易自由与壁垒问题,也是一个“纳什均衡”,这个均衡是贸易双方采取不合作博弈的策略,结果使双方因贸易站受到损害。X 国试图对Y国进行进口贸易限制,比如提高关税,Y国必然会进行反击#p#分页标题#e#,也提高关税,结果谁也没有得到好处,反之,X Y能达成合作性博弈均衡,即从互惠互利的原则出发,双方都减少关税限制,结果大家都从贸易自由中获得了最大利益,而且全球贸易的总收入也增加了。[28]

  博弈论是分析法律等非市场制度和非充分竞争市场的更恰当工具。[29]博弈论所研究的对策行为与法律规则作用下的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更相一致。对策行为的突出特点就是行为的决策不仅是自身约束条件函数#p#分页标题#e#,同时也是博弈他方行为的函数。而在既定的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也是既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必然受到其他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并且这一行为也将影响所有当事人的今后决策。因此将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归结为对策行为更加准确。尽管博弈论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严格坚持了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但这个最大化是将其他参与人的决策考虑在内的最大化,由此博弈论解释与分析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不再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反而是认为均衡的实现要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达到,指出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是人们选择不利制度和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p#分页标题#e#

  博弈论坚持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均衡分析思路,但它将均衡建立在行为均衡而不是价格均衡上,行为的均衡而不是行为结果的均衡使博弈分析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不局限于得到效率结果。并且博弈均衡是多头最大化下的均衡,不是单头最大化下的均衡。多头最大化均衡代表的是动态的均衡,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更为重要的是博弈论认为博弈均衡是多重的,均衡不具有唯一性。这与现实决策时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是一致的,从而那些在传统研究(如新古典经济学) 中被认为是异常的现象,在博弈论中被认为是正常的。最后在寻求均衡的过程中#p#分页标题#e#,博弈论发现并综合了各种可能影响均衡的因素,如信息、习惯、道德、法律等,进一步说明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使其具有了整合多个学科、应用更为广泛的优势。

  博弈论承认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突破了信息完全和市场充分竞争的假设,将信息成本和对策成本纳入到了理性选择的影响因素中,扩大了理性选择理论的适用范围。正是由于博弈论具有这些突破,使它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具有更多的优势,法律的博弈分析正在逐渐取代谈判理论成为法经济学的主导分析范式。

#p#分页标题#e#  与交易成本方法、谈判理论比较,博弈分析对经济分析法学具有特别的意义。博弈分析突破了市场本位。[30]博弈论并非源于经济学,它是一种数学方法,可以作为多个社会学科的共同研究方法。博弈论着重强调行为手段对追求目的的适应性,是一种形式理论。在博弈分析中可以没有先验的价值判断。并且博弈均衡的达成有赖于参与人的价值判断,在存在多重均衡的状态下,价值判断的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均衡。因此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不一定限于效率,也可以是效率之外的其他价值追求,如公平等。只要制度能使参与人的行为在追求价值目的的过程中保持了内在一致的效用(或预期效用#p#分页标题#e#) 最大化,该制度就是有效的,不必坚持市场本位。

  博弈分析使交易成本更确定。[31]博弈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策成本和信息成本上。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迄今所揭示的交易成本最主要来源,博弈论将这两种交易成本的生成源泉结合在了一起,通过数学工具的运用使分析更加严密和更具可操作性。

  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包含进了整体主义的因素。[32]博弈分析是从个人主义出发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是分析的起点#p#分页标题#e#,并且均衡的达成也是个人最大化行为的组合。但是博弈论中参与人的最大化行为是所有参与人最大化行为的函数,个人的函数中包含了整体的影响。最终均衡结果的生成也是全体参与人共同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单个最大化行为的结果。[33]

四、效率

  效率(efficiency) 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许是唯一的中心问题) 。在数学意义上,效率概念不像最大化、均衡这两个概念那么基本,但在微观经济学里,它与最大化、均衡同样重要。#p#分页标题#e#

  效率概念的基本内容,指的就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34]效率描述的是一个特殊的均衡点。效率意味着不存在浪费。经济学家用“效率”一词描述消费者之间或生产者之间的均衡。一个生产上有效率的均衡指厂商不可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既定的产出水平,或者不可能利用既有的投入组合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者反过来,是否在生产一定量产出时实现了“成本最小”。[35]

  经济学家用“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 表示物品和服务在众多消费者中的均衡分配。如果不可能再分配产品以使至少一个消费者得益而同时不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产品在消费者之间的这个特殊分配就是配置上有效率的。当我们考察整个经济的效率时#p#分页标题#e#,问题便在于一个经济的全部生产资源与所有人的总经济福利之间的对比关系。而在给定各生产单位的技术效率的前提下,在研究一个经济的效率问题时,主要的问题便在于资源是否在不同生产目的之间得到了合理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用于分析这一问题的概念就是“配置效率”,即“经济效率”(economic efficien2cy) [36]

  当经济在不减少一种物品的生产的情况下,就不能增加另一种物品的生产时,它的运行便是有效率的。充分就业的经济在生产某一种物品时总是必须放弃某种其他物品的生产。在充分就业的经济中,替代是必然规律。生产可能性边缘是描述可供社会选择的各种做法的清单。#p#分页标题#e#

  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概念、核心概念。无论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还是罗伯特·考特的《法和经济学》等使用的都是效率概念。微观经济学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微观经济学的三大概念就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37]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一章第一节的基本概念中提到“价值、效用、效率”三个概念。[38]经济分析法学的鼻祖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稀缺就需要配置,配置就需要效率。经济分析法学的重点也应当是讲资源配置和法律效率问题。正因如此,当今西方任何一本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都有效率一词的标准定义:“效率”或“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p#分页标题#e#这就是帕雷托准则。帕雷托试图以最少规范含义的标准引入人类行为的研究领域。新古典经济学家将这个概念置于学科的核心地位,并将经济学的重点转向了极大化—稀缺—配置—效率范式,专门探讨资源配置必须满足的效率条件。布坎南指出:“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适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 [39]一涉及到“社会福利”就涉及到了种种价值判断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经济学家不能或尚不能给予确切回答的,经济学家所能给予明确描述的, (按照帕雷托的说法) 只是那些社会福利“毫不含糊地”有所增进或降低的情况。经济学家迄今所能给予明确界定的“经济效率”概念#p#分页标题#e#,就是帕雷托效率。当整个经济在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的生产和分配两方面都有效率时,就无法做不损害其他人而有利于某些人的变动。这个条件的专业名称就叫做“帕雷托效率”。换一种说法,帕雷托效率(或帕雷托最优态) 描述的是一种在经济资源既定时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一种商品而不少生产另一种商品或不可能使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而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的均衡状态。在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在其他人的效用不变的情况下有所提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雷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帕雷托改进#p#分页标题#e#,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帕雷托效率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起点。尽管帕雷托效率是理想的目标,但是我们看到它并没有给出一个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唯一分配。自愿交换带来的一组帕雷托有效分配关键取决于资源在社会成员内部的初始分配。不同的初始分配产生不同的帕雷托最优结果。经济效率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p#分页标题#e#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如何才能使资源的配置效果最佳,也就是如何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雷托最优状态。经济收益是指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较关系,它研究如何使既定资源投入的产出最大,或者是使既定产出的资源耗费最小。效率原理在法律安排中有什么重要作用? 有两个作用是最根本的。

  首先,国家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应当是效率。

  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很小或不存在时,只需要“微政府”#p#分页标题#e#,而且政府只需通过强制个人执行谈定的资源分配办法来保障谈判程序的诚信,因为这时的谈判是有效率的。而当交易成本较大时,有效率的谈判不可能存在。由此推定,当交易成本不是很小时,财产权利如何分配,就十分重要。因为权利分配关系到资源分配的效率,就需要一个原则和指导财产权利分配。科斯的分析指出: 每当交易成本过高,以致不容许市场交易时,就会出现组织经济生活的非市场方式。像企业取代市场交易一样,#p#分页标题#e#当市场交易不可行时,法律规则就会替代市场发挥作用。可是,当一次自愿的市场交易发生时,结果很可能是社会总财富的净增值,因为如果交易不是对所有的当事人相互都有益的话,该交易就不可能完成;问题是一次在法律上裁决的交易是否也具有类似的性质? 因此,法院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 [40]

  波斯纳指出当科斯定理的条件——零交易成本和合作行为具备时#p#分页标题#e#,法律就没有任何必要的特殊方式分配财产权利,市场交换总是能够确保效率。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法律应当通过模拟市场(复制市场) 来促进效率的实现。波斯纳所说的“模拟市场”,指有关的法律机关应该把财产权利分配给通过“市场”交换可能购买这些权利的能人,即模拟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条件下出现的结果。因为这些人不仅能够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同时还获得一定的净收入。当然这里所说的赔偿完全可能是“卡尔多- 希克斯”式的,即受益者必须得益大于受害者的损失,并不需要受益者实际赔偿受害者#p#分页标题#e#;只要受益者有这个能力并虚拟地补偿受害者损失之后,还有一定的获益,这就增加了社会财富总量,社会资源的配置也是有效率的。

  企业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形成,能够节约交易成本,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况且,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政府实质上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十分特定的企业) ,因为它能够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政府往往可以用比私人企业低得多的成本做某事#p#分页标题#e#,但是,政府的维持本身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况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政府管制就必然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国家和法律是否干预经济运行,取决它带来的产值增加中是否超过交易成成本。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就是:政府干预的成本是否小于干预所取得的收益。

  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是能使交易成本减至最低的界定和分配。这些效应包括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由避免交易成本而作出的无效率的选择。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p#分页标题#e#,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其次,权利的保护方法的确定也应当依据效率原理。

  波斯纳说:“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当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41]法律有三种保护权利的方法:一是财产规则;二是责任规则;三是不可剥夺规则。[42]财产规则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他人侵扰,#p#分页标题#e#以此方式来保护权利,除非有权者愿意以相互都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在财产规则下,依法清晰地界定产权,为财产权的交易创造良好条件。权利界分清晰能使当事人自觉地依法办事“, 定分止争”。假定我有一座闲置的房舍,我的房权仅受到财产规则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要我的房舍或其一部分,你必须亲自找到我,说服我把我的房舍权转让给你。否则,你对我的房舍根本没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主张和自由。责任规则以另一种方式保护权利,即他人#p#分页标题#e#(无权者) 可以降低权利的价值,而不管权利所有者愿意与否,但无权者事后必须补偿被降低的价值(被降低的价值,即损害,通常是由法院认定的) 。责任规则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价格,按照损害补偿的原则,去购买他人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如果我的房权受到的是责任规则的保护,那么,你不必首先获得我的同意#p#分页标题#e#,就可以使用它。你将因占用我的房舍和对我的损害而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我没有根据禁止你采取侵扰我的权利的行为。我们的关系结构如下:房舍权利是我的,但我有权利,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你必须与我谈判房舍的使用。你可以随意行动,只要你付给我使用费(userfee) 。同样的权利可以由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并用来保护。假如我的房舍仅由财产权利保护,如果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占用,我就没有任何补救办法。这就是同时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来保护一项权利的有效理由。但是,有时候必须放弃作为保护权利手段的财产规则而采用责任规则,#p#分页标题#e#这常常发生在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很高,财产规则很可能是无效率的,因为向更有效率的占用的转变要求谈判。如果交易须付出高昂代价,财产规则就可能导致由对权利估价较低的人(无效率地利用财产权的人) 享有权利。因此,在交易成本很高的地方,责任规则可以取代财产规则。[43]

  当一个权利是由不可剥夺的规则保护时,权利的任何转让都是受到禁止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受奴役的自由权和选举权就是由不可剥夺规则保护的权利。由不可剥夺规则保护一项权利看起来相当于为了促进或保护其他社会利益而放弃效率。某些人可能被诱使去交换他们的权利。这样做可能是有效率的#p#分页标题#e#;阻止这种转让可能是无效率的。但是,如果有理由相信用自己的自由权去换取金钱是短见或者是缺乏理性的,用不可剥夺规则保护权利就可以根据下面的理由证明:在有见识、有理性的人所构成的市场上,这种权利转让是不会出现的。所以,使用不可剥夺的规则阻止某些交换,也是可以用效率原理证明的。

 

注释:

 

[1]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p#分页标题#e#:《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21 页。

[2]R·Matthews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制度经济学与增长的源泉》, Economic Journal 96 , (December) 1996 ,pp. 903 - 910.

#p#分页标题#e#[3]但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是有区别的。虽然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具有重合的内容——都关系到信息的收集与传递,都发生在信息不完全的世界当中,但交易成本有其特定的内容:它是在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成本是一个意义更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着人与物质世界打交道时发生的信息成本,也包含着人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各种信息成本;而交易成本包含的,仅是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成本。

[4][5] [7]#p#分页标题#e#[8] R·H·Coast : The Firm , the Market , and the L aw , p1 ,pp38 - 39 ,p43 ,p7.

[6]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发表半个世纪之后,又将该文的基本思想概括为:“虽然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的途经,以完成非集中化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但是,交易需要成本这一事实意味着企业将要出现。人们将以企业的方式所进行的生产活动,组织原先的市场交易方式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只要组织企业生产的成本少于通过市场的成本。企业的规模的极限在于#p#分页标题#e#: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这个限度决定了企业的购买、生产和销售。”

[4] []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1 编。

[10]厉以宁等编著:#p#分页标题#e#《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年版,90 页。

[11] 科斯说:《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被认为是已经明确地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之中。不过改变经济理论的特性并非我的目的。事实上,如果那篇文章中的想法是一个实际上不懂经济学的年轻人提出来的,那么他会有任何改变经济理论的目的是不可思议的。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p#分页标题#e#,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年版,217 页。

[12]科斯指出:“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人民可以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利进行谈判,其结果总是能够使产值增加。在这样的世界里,构成经济制度的体制既无实质内界也无目的。似乎,没有必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来研究这样的世界。我的论证所要提示的是#p#分页标题#e#:我们应该明确地将实在的交易成本引入经济分析领域,以便研究实质的世界。”科斯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发表的演讲中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以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研究》#p#分页标题#e#,1992 年第4 期。

[13]在近代被称为“文明社会”的“商业社会”里,构成该社会主体的“人的类型”,叫做经济人(Homo Oeconomicus Economic Man) 。自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一直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斯密的“经济人”指的是追求私人最大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并按经济原则活动的主体。“经济人”假设排斥了道德意义上的“自私”的基础上,论证了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人性的完善之间、自利与社会利益增进之间的有机结合#p#分页标题#e#,超越了利己和利他的纯道德的善恶评判。“经济人”在传统西方经济中一直扮演着基石的角色,支撑着整个分析大厦,以致当代法国经济学家亨利·勒帕日认为:“研究微观经济学的全部著作构成了对‘经济人’范例进行经验验证的宏伟建筑,‘经济人’这种简化了的个人模式,用卡尔·布鲁内的话来说,即‘会计算、有创造性并能获取最大利益的人’,是进行一切经济分析的基础。”

[14]米尔顿·梅尔斯把这个命题称为“经济人的灵魂”。

[15]第一#p#分页标题#e#,供求法则。这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法则。它对法律制度也是很适用的。犯人服刑就可以说是“清偿他对社会的负债”。刑罚就是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加重刑罚或增加判刑可能性将提高犯罪价格从而减少犯罪。第二,效用最大化。在西方经济学中“, 可供选择”是指这样一种经济学说:就需求而论,一切物品总是短缺的,因而消费者在购物时必须加以选择。物品之所以短缺是由于经济资源的供应是有限的。因而对资源的利用也应加以选择。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种选择是由消费者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的。第三,如果容许交换,资源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这也是从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对其环境变化的反应中得出的一个概念。

[16] [#p#分页标题#e#]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0 页。

[17] []加里·S·贝克尔#p#分页标题#e#:《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8 页。经济人追求最大效用。效用的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也可以是声望、尊严等其他一些非货币因素。效用最大化动机的基础是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过程是人的基本偏好(basic tastes) 的满足。基本偏好决定了偏好类型(preference patterns) ,偏好类型相对稳定,并不因人因时或因地而异。偏好的实现需要相应的资源#p#分页标题#e#,而资源的分配通过市场进行,这些市场能够有效地调整参与者的行为。

[18][20][21] []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p#分页标题#e#,7 8 19 页。

[19]参阅Daniel Hausma , The Inexact and Separate Science of Economic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92 , PP. 18 -19.

 [22]在现实中,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内部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每一个变量的变动,都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其他变量的变动,都以某种方式影响其他变量的决定;一个“角落”上的变动#p#分页标题#e#,会波及到其他最远的“角落”,“一切决定于其他一切”。参见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韦尔:《现代经济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中译本,49 页。

[23]一般均衡理论的意义,也在于论证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这种趋势,而不在于论证在现实中今天或明天必然存在均衡或均衡必然能够实现。既不能用均衡理论来论证现实中必然存在均衡#p#分页标题#e#,也不能用现实中的非均衡来论证均衡理论没有科学价值均衡的趋势;在这种经济中,同时存在。均衡理论和非均衡理论,都有其科学价值。在市场经济的非均衡的现实中,存在着某种实现均衡的趋势和打破均衡的趋势。现实的经济运动,正是这两种趋势相互对立、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

[24]对具有博弈性质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很早。2000 年前中国著名的军事家孙武的后代孙膑利用博弈论方法帮助田忌赛马取胜就属于博弈论的萌芽。博弈论主要是由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 ,1903 - 1957) 所创立的。他是一位出生于匈牙利的天才数学家。他不仅创立了博弈论,而且发明了计算机。#p#分页标题#e#1939 ,冯·诺依曼遇到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特恩(Oskar Morgentern) ,并与其合作使博弈论进入经济学的广阔领域,1944 ,他与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的巨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出版,标志着现代系统博弈理论的初步形成。《博弈论与经济行为》提出的标准型、扩展型和合作型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

[25]1994 ,瑞典皇家科学院将本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的约翰·C·豪尔绍尼教授、普林斯顿大学的小约翰·纳什博士、德国波恩大学的莱因·哈德泽尔腾#p#分页标题#e#(Reinhard Selten) 教授,以表彰他们对非合作条件下的博弈均衡理论方面的前沿性研究的突出成就。这是瑞典人送给国际经济学界的一份厚礼,对纳什来说尤其如此。纳什今天不是作为一个概念、定理、公式和模型,而是作为一个康健的人来领受这项最高荣誉。他已经被精神病折磨了30 年。从他创立纳什均衡理论,到他获奖已经44 个春秋了。

[26]纳什天才的发现遭到冯·诺依曼的断然否定,在此之前他还受到爱因斯坦的冷遇。但是骨子里挑战权威、藐视权威的本性,使纳什坚持了自己的观点#p#分页标题#e#,终成一代大师。要不是30 多年的严重精神病折磨,恐怕他早已在诺贝尔的领奖台上了,而且也绝不会与他人分享这一殊荣。1950 ,他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写成题为“非合作博弈”的长篇博士论文,刊登在美国全国科学院每月公报上,立即引起轰动,他写的论文不多,就那么几篇,但已经足够,因为都是精品中的精品。资料来源#p#分页标题#e#:孙健《纳什·博弈论·双刃剑》《, 北京晚报》,2002 3 21 日。

[27] “纳什均衡”首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不妨让我们重温一下这位经济学圣人在《国富论》中的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p#分页标题#e#) 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从“纳什均衡”我们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一个悖论: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两个囚徒的命运就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纳什均衡”提出的悖论实际上动摇了西方经济学的基石。因此,从“纳什均衡”中我们还可以悟出一条真理: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但它必须符合以下黄金律: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但只有他们也按同样方式行事才行。也就是中国人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前提是人所不欲勿施于我。其次“#p#分页标题#e#, 纳什均衡”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在现实中非合作的情况要比合作情况普遍。所以“纳什均衡”是对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合作博弈理论的重大发展,甚至可以说是一场革命。

[28]参见钱弘道:《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分析》一文,载《跨越法律和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9]博弈论提供了具体分析信息不完全状态的工具。信息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就是借助于博弈论的方法分析非对称信息下参与人之间的对策行为。同时信息不对称也为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提供了解释。这些分析和解释使我们对市场制度和非市场制度的认识都有了极大进展。#p#分页标题#e#

[30]科斯等尽管强调制度选择的标准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但是在基本观念上,他们依然坚持“市场本位”,认为自然交易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环境下,也不能就此认为政府干预就是比市场更好的选择。波斯纳的分析更是突出了“市场本位”,认为“效用最大化”是法律及其活动的主要价值追求。但是这种“市场至上”观念和以市场价格的一般均衡状态为标准来检验一切制度安排的做法受到了强烈的批评。

[31]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外延并不确定,任何现象(特别是那些难以解释的现象#p#分页标题#e#) 都可以笼统地归结为交易成本所致。谈判理论是交易成本的细致化,阻碍合作的因素就是各种各样的交易成本。

[32]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直是主流经济学和以制度学派为代表的非主流经济学的重大分歧之一。制度学派认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是形而上学,不切合实际,只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工具性(instrumental values) ,没有分析其礼俗性(ceremonial values) 。他们强调影响经济行为决策的因素是多元的,应当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人类的行为模式。制度学派的批评和主流经济学在非市场制度分析上遇到的困难,证明了整体分析的合理性。但如何协调两者始终是个难题。

#p#分页标题#e#[33]并且制度和风俗习惯可以作为博弈框架构成对个体行为选择的约束。因此制度学派所强调的行为影响因素可以部分地包含进博弈分析框架中,实现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初步融合。参阅魏建:《理性选择与法经济学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02 年第1 期。

[34]这里的产出或收益,指的不是任意的物品,而是能够为人们提供满足的有用物。从一个经济的角度看,最终的产出就是人们的满足即效用。而投入或成本,从一般的意义上说#p#分页标题#e#,就是利用一定的科学技术生产一定产品所需的生产资源,包括劳动力和物质资源。因此,所谓“效率”,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指的就是现有生产资源与它们所提供的人类满足之间的对比关系。当我们说一个经济单位是有效率的时候,指的就是这一经济单位用一定的技术和生产资源为人们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满足。

[35]这种效率称为“技术效率”(technical efficiency) 或“X 效率”(X efficiency”#p#分页标题#e#) 。“技术效率”概念所针对那些企图实现最大利润但因生产组织不好而未能实现最大利润的情况;X 效率”概念则用于分析那些因外部压力(如市场竞争压力) ,管理者和工人“故意”不去实现最大利润,使实际产出小于潜在产出水平的情况。不少人认为“, X 效率”并不能单独成立,它不过是一般的“配置效率”的“一种特殊”情况。

[36]所谓“交换效率”的概念,是包含在配置效率之中的。当研究现有的资源和技术是否提供了最大福利的时候#p#分页标题#e#,相应的概念是“静态配置效率”,当研究资源在满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之间的合理配置和技术改进 资源扩大与社会福利增进的关系问题时,相应的概念是“期间配置效率”,在有些问题的分析中,也称为“动态效率”(dynamic efficiency)

[37]罗伯特·考特:《法和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p#分页标题#e#,1996 年版,22 页。

[38]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13 页。

[39]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吴良健等译#p#分页标题#e#,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73 页。

[4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 年版,105 页。

#p#分页标题#e#

[4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正文第20 页。

[42]这是美国学者克莱布里斯和他的耶鲁大学法学院同事麦勒米德的观点。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217 - 218 页。

#p#分页标题#e#[43]在责任规则的支配下,比最初被授予权利的人较高估价权利的人(能有效率地利用权利的人) 往往被诱使无交易地获取权利,并给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估价较高的人获得权利,这使市场交换过程的效率加倍。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