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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违宪性辨析

时间:2007-05-20 点击:
《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违宪性辨析

王继军 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2007年5月16日晚7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迎来一场别开生面的讲座,由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军教授作题为“《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违宪性辨析”的讲座。论坛同时邀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教授作为点评嘉宾。论坛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伏军副教授主持。
在讲座开始之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首先对几位嘉宾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殷切希望在场的同学能够通过讲座加深对《物权法》的理解和认识。
在表达了对沈教授的谢意与对外经贸大学同学的良好祝愿后,王继军教授开始了主旨演讲。
首先,王继军教授从山西临汾钢铁公司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及山西煤矿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讲起,揭示了在煤矿采掘过程中所出现的乱采乱挖、矿难、环境污染、干部参股、劳资关系和税收等问题,并最终将其归结为煤矿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问题。
其次,王继军教授结合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致吴邦国委员长和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阐述了对《物权法》的看法。他认为公开信的实质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否定改革。继而他运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共产党宣言》和《各大纲领批判》,论证并提出我们应该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立场。
此后,王继军教授引用列宁、邓小平的观点,指出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须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们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种关系所解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此为论据否定了巩献田教授所谓的“公平扩大内需、平等激发活力、正义创造财富、自由享受激情”的观点。再次,王继军教授指出应当从历史发展阶段的角度来认识社会,社会主义是从初级阶段逐步走到高级阶段的,而不能纯粹的认为只要是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来,就消灭了私有制,就完全是公有制了。最后,他又对公平和平等的问题以及解放发展生产力、消除差距和消灭剥削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阐释。
最后,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性的问题,王继军教授认为,《物权法》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我们应当予以确认。
王继军教授主讲完毕后,汪渊智教授、梅夏英教授分别作了精彩点评。两位教授分别物权法的创新与不足、物权法的本位主义等角度对新出台的《物权法》进行了专门讨论。在场的同学向三位嘉宾积极请教关于《物权法》的问题,三位嘉宾一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回答。#p#分页标题#e#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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