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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会议简报(二)

时间:2013-12-04 点击:
国际贸易法与WTO法专题
第一时段:国际贸易法与WTO法专题(第一单元)
主持人:左海聪 南开大学教授
评议人:徐 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2:00—3:5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1059会议室
山东政法学院王立武教授/杨柳硕士的报告题目为《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探析》。王立武教授首先介绍了论文相关背景,从三个方面来介绍。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各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均衡;规则的缺失,美国和相关国家的交往中建立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的规则。指出,我国目前虽然主要是一个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WTO对电子商务缺乏专门规则的情况下,未来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形成离不开美国的影响,美国借助于自由贸易协定的形式,在国际范围内主导了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美国对电子商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取向必将影响国际范围内电子商务规则的发展。王教授通过分析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希望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出发点采取恰当的定位,未雨绸缪,积极反映自己的利益保护诉求,以促进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竞争能力。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与协调》。首先,高凛教授就近年来区域贸易协定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做了个介绍,形象的将之比喻为“用两条腿走路”。其次,高凛教授给我们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和特点以及WTO协议中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制。随后探讨了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的体制的冲击和影响,指出区域贸易协定近年来不断增长,既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对WTO对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例如对WTO最惠国待遇的冲击。最后从几个方面简要探讨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咏梅教授的报告题目为《WTO法在区域贸易协定解释中的适用探索》。陈教授指出,当前区域贸易协定常借鉴WTO的条约语言,对纳入这些语言的RTA进行解释时,WTO判例法可起到一定作用,主要是通过WTO判例法在RTA仲裁庭进行适用这一形式。陈教授详细介绍了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条件以及存在的困难。并结合NAFTA仲裁庭解释RTA条约语言的实践,提出有必要立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把WTO解释和类似WTO条约语言的RTA解释联系起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磊讲师的报告题目是《自由贸易体制下的“绿色能源空间”——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补贴案为视角》。张博士提出,为应对气候变化,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资助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然而这些措施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的相符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张博士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补贴案为例,详细分析了该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他认为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二分论虽一定程度地保留了成员方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但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他得出结论,在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予以豁免。(注:张磊老师未能出席,由其学生代为发言)
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朱广东教授和刘利平讲师报告的题目为《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的认定及启示》。首先,刘利平老师首先介绍了文章背景,即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外部基准”常常作为“双反”贸易救济的适用标准,并且具有合法性,然而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导致美欧等国适用“外部基准”成为常态,因此,探讨我国的应对之策十分必要。其次,刘利平老师介绍了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的涵义和表现,并提出了外部基准适用的前提是出口国是否存在“市场扭曲”,并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市场扭曲”的表现,着重介绍了上游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刘利平老师进而介绍了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认定的原则和程序,并以案例形式阐述了认定的基准“市场扭曲”。最后,探讨了双反案件外部基准有关市场扭曲认定对我国的影响、趋势及对策,并提出了五项对策。
中山大学国际商学院代中现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国际贸易义务对国内公共健康政策的影响 ——以新近贸易发展和美印烟草案为视角》。代教授指出,当前各国政府就公共健康领域提出了许多控制措施(台湾的烟盒),然而政府的“监管自由”正不断受到国际贸易协定的影响(二者的博弈)。代教授详细介绍了与公共健康政策有关的国际贸易协定,主要就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技术性贸易堡垒协议(TB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他还以美国丁香卷烟案的争论为例,指出相关WTO案例中存在一种趋势,即承认国家政府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来为公共健康或者其它目标制定控制措施。他同时提到政府制定的公共健康管理措施应当是公正的,以避免产生争议的风险。 #p#分页标题#e#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炳斌的报告题目为《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义务》。吕教授指出,充分披露要求是一种实质和形式兼具、又以实质为主的要求。TRIPS协定纳入充分披露要求在极大程度上是就实体法而言。文章首先阐述了TRIPS协定29条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然后分析了充分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重点探讨了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成因,并从其他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角度指出其国际协调意义;最后,结合案例,分析WTO成员在实施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时可能存在一些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差异,作者提出对各主要成员实施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的实践展开比较研究,能挖掘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与解释之间的空间。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高华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国际贸易中的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高副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存在着程序还不够简便灵活、“备案”作为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保护的前提条件不合理、权利人负担偏重、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和缺陷。首先,高副教授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行概述,并对欧盟及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特点进行了分析。随后,高副教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不足。认为主要的不足存在于海关保护的程序不够简化,“备案”作为海关启动边境保护程序的前提条件很不合理,权利义务不平衡,行政赔偿与刑事惩罚都有待完善等。针对上述不足,高副教授也提出了对应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举措。
评议阶段,西南政法大学徐泉教授首先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对前面报告的8篇文章做了以下评议: 1、 前两篇文章涉及RTA和WTO,徐教授认为,在WTO于RTA上面存在三种学说,协调说、拆墙说、主次说。徐教授认为各自有其道理,对RTA、FTA和WTO方面众多学者见仁见智。 2、 徐教授认为现在研究存在三新,即新领域、新视角、新的研究方法,传统的研究也越来被实证性的研究方法所渗透和拓展,研究命题逐渐深入和广泛。 3、 倡导合作性研究,学术研究出现了跨专业跨学科的研究新趋势。 4、 最后提到贸易法与WTO的关系,WTO自身的发展的展望。
第二时段:国际贸易法与WTO法专题(第二单元)
主持人:车丕照 清华大学教授
评议人:韦经建 吉林大学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下午4:00—6:0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敬业楼1059会议室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得懿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马得懿首先分析了美国在这方面监管流畅的状况及其原因。而后教授指出,国际航运市场风险复杂性导致现行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模式无法应对无船承运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国的实践表明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制度具有由单一监管模式向多元监管模式嬗变的趋向。作者对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进行了考察与分析,认为我国不应该对美国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模式全盘照抄照搬。追求构建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监管模式是正确的趋向,是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系统性所使然。应基于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监管的系统性特征的考量,在公私法接轨模式下,构建和完善一个以保证金制度的软化、多元的监管格局、强化保证责任、承运人特定义务公法化以及资信评估为核心的系统性的监管模式。
苏州大学法学院陈立虎的报告题目为《第三国倾销制度初探》。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持续推行,陈立虎教授指出,作为强化国内产业保护手段之一的第三国反倾销与一般反倾销虽具有同等目的,但仍有不同。第三国倾销制度包含“代表第三国反倾销”和“请求第三国反倾销”两项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要基于互惠和对等原则处理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WTO反倾销协定中的TAPD制度对第三国反倾销所涉及的倾销和损害判断以及程序问题未作特殊规定,其运作是以普通反倾销制度为基础,仅在程序方面有相应调整。中国外贸立法上的“第三国反倾销”条款存在实质损害限制和措施类型模糊的不足,陈立虎教授建议我国应参考国际立法和他国立法,充实我国立法中第三国倾销方面的内容。
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郭鹏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WTO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中的利益冲突》。郭教授阐述了WTO电子商务关税产生的原因,指出其争议性焦点为现行WTO体制和协议对电子商务的适用以及电子商务的关税豁免待遇,另外对电子产品贸易是否属于服务贸易还是货物贸易进行了讨论。接着,从关税豁免和海关估价的方面,分别论述了美国与日本、欧盟在这两方面所存在的立场分歧,指出欧美关于WTO数字化交付内容产品关税问题的观点。再深层次的提出,发展中国家对丧失WTO电子商务关税税收的担忧,以及欧盟对美国永久性关税豁免的建议保留,指出美国为维护其经济霸权的目的,以利益为关键,试图建立合乎其利益的电子商务国际制度。
辽宁大学法学院葛壮志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DSU第22条报复制度的完善》。葛教授首先从DSU第21条和22条规定出发简述了报复做为最后救济手段的意义。其次,葛教授指出报复制度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是解决争端的传统手段之一,报复制度有利于保障DSB建议和裁决的执行。他认为从发展中国家利用报复的有效性角度来看,报复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但不能由此否认报复制度。然后,葛教授从GATT和WTO有关报复的规定与实践角度出发,阐述了贸易报复在具体案例的中运用情况。最后,葛教授建议在DSU报复制度的问题和完善方面应该修改DSU第21条和第22条,同时在报复异议程序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DSB会议上,由DSB要求败诉方对起诉方作出惩罚性的强制补偿,由此建立一个和谐完整快速有效的执行程序,确保败诉方能够履行DSB的建议和裁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2013级博士生梁意的报告题目为《论超TRIPS边境措施及其合法性问题——以<反假冒贸易协定>为视角》。作者通过“仿制药品过境案”引入,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简称“《协定》”)中的超TRIPS边境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梁博士认为《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执法边境措施的规定远远超出了TRIPS协定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超TRIPS边境措施保护的客体范围和认定侵权的超TRIPS规则。梁博士建议在日后的国际贸易谈判中,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这些超TRIPS边境措施,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联合抵制超TRIPS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扩张。在必要时,世贸组织成员可向世贸组织提起审查《协定》及其他相关超TRIPS边境措施合法性的诉讼。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钱江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WTO农业“特殊产品”法律问题释微》。钱教授简述了农业“特殊产品”的概念发展以及条款的谈判进程,分析了农业“特殊产品”的特性和鉴定标准,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谈判过程中的焦点灵活性待遇问题,指出了农业“特殊产品”与“敏感产品”所存在的差异,后者对前者带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制度的制约乃至消弭。同时,分析了农业“特殊产品”和特殊保障机制关系,指出两者都是保护成员内部粮食、生计安全和农村发展,提出了使之有限的能力免受进一步贸易自由化损害的支持方式,但特殊保障机制在发展与发达成员之间存在的分歧。在以上基础上,总结了发展中成员可以积累在谈判中的有益经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王燕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克制和应对“碎片化”: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规范整合的司法路径》。首先,王博士从案例入手,指出WTO涵盖协定与多边环境和贸易协定的冲突,进而为克制和应对国际法的碎片化,促进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的规范整合,提出并剖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可作为整体解释方法的条约依据。其次,从三类情形分析了整体解释方法在国际法下的运用。再次,结合案例剖析了WTO体制下整体解释方法适用的困境与可行性。最后,王博士强调了整体解释方法对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之间的“法益平衡”的意义。
四川外国语大学讲师温融博士、四川外国语大学讲师王晟峰的报告题目为《“超WTO义务”的条约法模式分析与应对思考——以<中国加入议定书>为例》。首先,温博士提出,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主要集中在透明度、司法审查、统一实施、国民待遇、外国投资、市场经济、过渡性审议等七个方面。然后分别从有固定期限“超WTO义务”和无固定期限“超WTO义务”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其次,温博士讲到“超WTO义务”产生的条约法模式及其困境,他指出只要申请加入方接受要价,即使超出了WTO普遍性义务,便以《加入议定书》或者《工作组报告》的方式将“超WTO义务”固定下来,要求申请加入方以其作为《建立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予以遵守和执行。最后,温博士从“超WTO义务”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及其反思和“超WTO义务”的法律应对,这两个角度阐述了对“超WTO义务”的反思,认为相关成员方宏观上除了善于利用规则巧妙安排义务文书内容或是豁免、修正义务条款外,还可以适时提议在多边场合明确《加入议定书》的法律性质。微观上,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应当积极利用国际法上的相关理论据理力争,为传统解释方法套上枷锁,以求在合理的限度内寻求个案下的权利和义务均衡。
#p#分页标题#e#评议阶段,吉林大学法韦经建教授点评本次论坛共有两方面的议题。一方面是航运承运人的问题,海商法;另一方面是WTO贸易方面的涉及很多细节领域。总体来看,各位的发言比较专业和精细。有些问题以前研究过,但未有这次的详细。发散性很足,但有碎片化的趋势。
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评议,重点研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领域电子商务中的规避技术措施的瞬间(instance)复制问题,可商榷的是,一般公众对网页的浏览是不是复制;网上交付性质界定是属于服务还是贸易;对梁意的文章指出,可参考过境贸易的现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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