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重要会议纪实 >

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简报五 论坛研讨

时间:2013-12-02 点击:
时间:2013年11月10日,9:00—11:45
地点:普兰店市豪轩庄园酒店三楼会议厅
第一单元主持人刘家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各位老师好!昨天上午的论坛内容感觉特别好。今天上午我们的论坛举办地普兰店风景优美,在这里我们进行论坛的第二场。现在会场上已经没有了同学们,今天的会议是小范围的,希望大家畅所欲言。我们这次论坛之前定的我上午这持的这个单元的主题,是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研究的地位和意义。实际上刚才我和王利民老师也交流过,我们的发言不限于这个主题,只要和本次论坛的主题相关,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对昨天没有讨论完的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王建平老师。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从权利是什么和利益为什么——民法哲学的个人思考”。从三个层面向大家作汇报。
一是规则是公平合理的。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例,我们经常看到“上车两元不设找赎”的提示。通过这个事,我觉得规则是公平合理的有个前提判断。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件订立格式条款。但问题是什么规则是合理的、公平的,这需要认真思考。我是四川省消协的副秘书长,参与了消协的工作,我感觉消协有点“作恶”。广州有一个判决,一名乘客投了5元,要求后面的乘客把钱给他,司机制止了他,乘客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规则明确,投5元是自愿。在课堂上,我们把这个案例和同学们讨论,起初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学认为应该找赎,与法院判决相反,凭什么不能找赎3元呢?那我反过来要问,凭什么应该找赎呢?那么这个地方就涉及了,经营者的规则是否是公平合理的。我们学者考虑的时候经常忽略了一点,公交车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有财政支持,能不能做一点“善”,为什么不能准备一些硬币呢?我认为这个规则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得到程序的认可。
第二个问题,是消协维权不能作恶,有时消协在维权时实际上是在帮助恶的一方。四川一女士买了某奶粉十盒,比其他商场贵。该商场承诺贵了就退差额的十倍,这位女士第一次去买发现了这个问题,索赔了十倍差额。下午又去买该奶粉要求索赔,商场认为她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消协认为消费者一点问题没有,但是我认为消费者是在恶意消费,这个合同目的是存在瑕疵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发生了很多次,当消协维权不维善的时候,就促进了社会恶的增长。我们在呼唤诚信,诚信在哪里,在天堂不在人间。所以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诚信越来越少,这是为什么,我在想这个问题。
罚款。从这个例子来看,是不是能说明财产是否濒临死亡的问题。还有财产的身份化,不同主体的财产地位不同,过去我们只讲主体的身份,现在财产也考虑身份,这是很糟糕的。我赞同苏永钦教授,纯粹民法典、原则性民法典的主张,我希望未来的民法典能够给市民社会留一个自留地,在这个领域内公法不能够进入,并排除道德的干扰。这样的民法典要按照私法的理念,也就是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以自治为本质,也完全符合民法典对的要求。我就讲这么多吧,谢谢。
刘家安:
谢谢钟瑞栋老师,他的观点和易军老师的观点相呼应。下面有请王福友老师给我们讲几分钟。
王福友(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我谈的问题和钟老师的问题有关,题目是论民法的批判力。第一个问题,是我国民法批判力的丧失。民法在社会调整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范了市民生活场景,那么我认为民法应该在整个社会中对行政行为、社会行为保持批判力,一旦随波逐流丧失了批判力,是不是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治的建设就会出现问题。我认为我国当下的民法已经丧失了批判力。有这样几个体现:一是法治的非常识化,使得民法没有成为抵御行政权利的屏障反而被行政权力所控制。在我看来,法治建成的标志是法律的常识化,而在当下社会不以法治作为常识。二是民法适用上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民法成为促进主体不平等的帮凶。三是民法在价值上的消极性,没有保障民权的实现,从而导致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形成效率的单一主导,在没有受到权利约束的情况下,陷入功利主义泥潭,转手成为目的本身。四是在社会转型中,没有发生稳定主体性格的功效。民法丧失批判力的后果是民法功能的弱化和民法应该承担的功能相背离,没有实现对人的生存境况的改善。当下市民主体的生存境遇堪忧,在规则和潜规则并存的情况下主体人格撕裂,公序良俗没有成为社会的共识而成为了政府行为或者功利主义的借口。社会公平观的混乱,使得社会底层丧失了向社会上层晋升的机制。还有一条,农村人牺牲了父辈的幸福来谋求和城市人公平的机会。另外还有一个表现,民法没有为其他学科提供价值前提。
第二个问题,是民法批判力的重建。批判力的丧失对我们国家的发展是十分危险的,那么民法批判力如何重建呢?总体上讲,我们的民法应该立足于中国本身,实现民法的中国化。目前的民法研究和民事立法多是比较的结果,缺乏制度依存的特殊社会状态。在重建的过程中应该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不能无原则地维护形式正义,而是应该消解目前的二元结构。二是不能盲目地去除传统文化对消解传统民法现代性问题的作用。三是更应该强调民法主体的社会责任。
第三个问题,是民法批判力的适用,应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适用。一个是社会的发展方向问题,比如各个区域的发展战略,都应该从民法角度展开批判,否则各个地方都在赶超跨越,这对发展是十分危险的。还有对城镇化予以反思,应该实现农民的市民化,而不是为了城市化而城市化。二是对社会政策的检讨,包括计划生育制度的检讨、二套房贷等问题的检讨。三是对其他法律领域的检讨,如社会保障制度。
总之,民法批判力的丧失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就讲这么多,谢谢。
刘家安:
节约了两分钟时间,请王利民老师和大家说几句。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觉得我们中青年学者特别有活力,我想就杜老师的观点回应几个问题。关于分配正义和伦理基础的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忘记中国人对伦理的重视,但是这对于以市场经济交易规则为基础的现代生活模式,这恐怕有点问题。基于民法规则体系的构建来说,分配正义应该是一个最基础的利益条件问题。各位老师提到的中国化的问题,我觉得是十分有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个怎么中国化。现代的社会是普遍联系的社会,中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世界并制定自己的规则,中国化同时也要考虑这个全球化的问题,中国要融入国际社会,必然考虑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的生存问题。民法是交易关系的法,民法不只是对中国人的,而是对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普通市民社会关系的,所以还是应当考虑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现代民法规则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化的问题中,我们不能陷入保守和落后,这也需要民法的批判和反思。民法确实被公权力侵蚀,但我们要切记,我们不能因为民法的中国化而使中国民法走向庸俗和堕落。这次论坛的初衷,就是思考思考中国的东西。我们有能力接触西方的法文化,但绝不能是简单的吞咽。我们的思想已经觉醒,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形成中国民法的思维、制度、规则、体系、精神和思想,这是需要我们反思的,这种反思是我们中国民法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也希望这样的过程可以从这个论坛开始。
刘家安:
请其他老师发言。
张洪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我的文章说明一下。我考察的材料是王利明和梁慧星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研究方法是网络分析方法,也是一个比较前沿的方法。立法网络是参与民法典立法的人所构成的,对参与民法典的人的知识结构等进行分析。对网络分析后,我认为这个网络是比较紧密的。
我发现一个问题,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有自己的声音,而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缺少自己的声音。我提出一个问题:民法哲学是否有中国的民法哲学呢?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我的判断是在学界没有中国的声音。如果有中国的民法哲学,那么中国的民法哲学根基在哪呢?而如果没有中国的民法哲学,研究的意义就会减弱。为什么民法的制定没有中国的声音,作为一个法理学者我感到很困惑。
刘家安:
好的,佳友你也可以回应一下张老师的问题。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回应谈不上,这个反思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有时候过分的夸大民法意思自治,对私法的限制认为是民法的危机。现在很多学者都严重的夸大公法对私法的入侵。但是我们要记住,私权自治里的限度和范围,必须由公众以公法自决的方式加以规定。私法自治的范围取决于公法,私法和公法本身就是交融的状态。我们所纯化的意思自治没有存在过,也不会回到这种状态。公法是制宪者的意愿,不可能被抵挡。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实现人的终极目的,公法和私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对立起来,增加苦恼。
钟瑞栋:
我并不是说私法要一统天下,私法立法中普遍都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我理想中的民法典,应当有一块自留地而不是所有领域都不能被公法进入。私法中已经有了许多公法的限制,能不能留一点空间给我呢?我想到了民法典的包容性问题,现在的民法包容性是要有,但是要强调规范的调整范围的包容性,而非规范配置的包容性。比如物权法里的宪法规范是难以容忍的。民法管的事情可以具有包容性,但是规范的配置上别什么都放进民法典来,否则真的没有多少空间了。
刘家安:
谢谢,感谢你的发言。今天会议的前半场就结束了,还想发言的可以下半场继续。
第二单元主持人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次收获很大,一是能够认识各位来自不同高校的同事,领略海大法学院的风采,二是这是民法哲学的首次会议,初步感觉像是一个自由市场,大家各自吆喝自己的东西,相对凌乱但是能够给人很多启发。民法哲学的研究也反映出,我们的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处于提升整合阶段,大家在各自阐述自己观点时发现,我们民法基础理论和哲学的研究仍有待加强,在彼此的价值立场等方面,有各自不同的分别。想在同一个层面讨论问题,还需要诸位共同努力!这需要我们真正有问题意识,本次利民老师的安排非常合乎逻辑。下面请贾海洋教授发言。
贾海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能给我这次机会。昨天和今天的发言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的发言没有更深的主题,尽可能与大主题相契合。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的,我们国家是一个没有民法传统的国家。西法东渐之后我国照搬了一些立法经验,我们现在民法体系和制度的建设都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建成的。对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念我们重视还不够,民法典的颁布和修订目前处于争议状态,没有统一意见。民法精神问题实际是民法理念问题,如何把民法文化融入社会是关注的重点,民法典的制定需要一个魂。目前我们仅借鉴了制度,但创新很少,对于理念和精神层面关注不够。目前的立法不足还有很多,例如诚实信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还有问题,有了制度而没有理念。在这个时候搞这个研讨会是十分有必要的。民法的理念在西方国家的地位非常高,具有普世价值,但在我国由于民法理念没有深入人心,导致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真正的自治。如何把西方的民法理念和我国本土状况有机融合是将来民法典制定的重要课题。操作层面上应该是民法思维,精神层面上应该是民法理念。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绝对的分离是不现实的。公法是私法让渡的结果,彻底划分界限是不可能的。我们学院正在开展法律文化的研究,研究如何使西方舶来的法律文化进行本土化,将来我们学院也有可能开展论坛,希望大家能够参加。
孙学致:
谢谢贾院长,下面请方新军教授。
方新军(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会议的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法律的成长》中有这样一句话:当我们碰到疑难案件,唯一可用的就是基本理论。可见这种基本理论的重要性。目前我们的研究重点是解释论,但是只有解释论是不够的,在具体的研究上,我们不能为了抽象而抽象,而要由具体的问题意识。我这次的论文是《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这个问题来自于上课时同学们的疑问,关于权利的客体、权利的标的、权利的标的物的概念五花八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查阅台湾的资料,发现台湾也是五花八门。概念的清晰是我们分析的前提,如果有人将我的论文批评为概念法学的研究,我认为这是对我的表扬。如果一个词在一个学科里有不同的意思,而我们又说不清它为什么不同,那就说明这个学科是有问题的。如果你想分析权利的客体,就要明白权利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如果你要搞清楚权利是由哪些因素构成的,就要明白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如果要想理解什么是权利的本质,就必须要理解权利是怎么来的。作为一个类型概念,权利由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两个部分组成。内在要素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格,一个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权利的客体是立法者通过授予主体法律上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利益的具体化。所有权是看不见的,但是客体是有形的。侵权责任法的隐私权和身体权、健康权不一样。权利的客体是权利设定的基础。客体和标的是否要区分呢?运用哲学的方式研究是一种方法,借鉴哲学概念要考虑本身的原意,客体是权利设定的基础,标的则是权利设定的对象。当然,这在定分止争的层面上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在债权上就有意义了,可以以此对债权进行不同的分类。拉伦茨认为,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指支配权和利用权的客体,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可以称之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客体,这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设立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例如精神作品和发明。存在于第一顺位客体之上的权利,作为处分行为的客体则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如果将对某种财产的权利或对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且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处分,因为这个财产是基于权利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基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产生的,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一个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但是拉伦茨的分析有所不足,人格权应该是有客体的。我们中国为什么会出现“标的物”的译法呢?意大利语没有标的物的概念的,中国的来源于日本,是完全可以被代替的。 #p#分页标题#e#
王利民:
借新军教授的主题,我想说两句话。二十年前我曾发表一篇文章,叫《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我认为,现在中国民法学中关于权利客体的定义本身就是错误的。权利指向什么?义务指向什么?又共同指向什么?这是说不通的,完全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定义的规则。客体就是设定权利义务的事物,或者是作为设定权利义务对象的事物。民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在什么样事物上设定权利义务,也就有什么种类的客体。没有什么权利义务指向的问题。另外,我也不赞同权利作为客体的观点,这在中国民法学界是一个通说,立法上也用,比如,权利质权,如果权利可以作为客体,又怎么区别权利与客体?单纯的权利能作为客体吗?有客体的意义吗?对象的界定完全没有边界。对这个问题,我在这里提出,不展开讨论。
孙学致:
我深有同感,我们民法学者不能为了叙事的方便而滥用词汇,应当自觉得运用共同体的稳定的话语平台。下面有请朱晓喆教授。
朱晓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首先,我谈谈我关于民法哲学的思想历程。十多年前,徐国栋老师已经将哲学的眼光引入到民法了。受此影响,我在撰写博士论文的时候,也选择了这个方向,十六到十九世纪的民法思想史。后来也接触到了一些来自学生和法院的实际问题。所以我的研究发生了转向,开始研究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我想把比较民法和判例的研究结合起来,要通过一些案件,比如挖断电缆导致的用户损失,在外国已经发生,形成了一些通说,可以进行比较研究。今天我们也遇到了地方性和普世性的矛盾问题,但我觉得民法规则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具有普遍性的。判例研究我们也针对中国的案例,比如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通奸,第三者是否构成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所以我现在的方向是主要针对实际问题。回到会议的主题,我们怎样认识民法哲学和基础理论。民法中一直有哲学思想,即使研究具体制度也脱离不了民法哲学。我认为,不能空谈民法哲学。通过具体制度,应该反映法原则出来,反映出法哲学的思想出来。比如善意取得,涉及很多价值的考量,所有权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盗赃物遗失物的所有权利益问题等等。关于法的体系,德国将其分为外部概念体系和内部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要求我们找到制度背后的法原则,最典型的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孙学致:
感谢朱晓喆教授。民法哲学研究的出路应该在于更多地介入司法实践。例如情势变更、效力性强制规定的问题,如何提出更好的概念给司法实践去适用,是我们的主要课题。下面有请王雷老师。
王 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我报告的主题是案件事实形成中的民法学方法论问题。我分三个小问题来讲:
一是现有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不足。总体来讲,我们的主要精力集中于对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的寻找和解释完善,而对于小前提——案件事实形成环节中的方法论缺乏足够充分的关注。
二是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存在的民法方法论问题。我认为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从生活事实上升为民事法律事实,这本质上是案件事实形成中的价值判断的问题,体现了民法对人们生活事实领域内的介入程度以及能否介入。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二是对现行实定法的正当性判断。在司法裁判中产生了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但如果立法者过多介入了爱情、友情、亲情等领域,那就是自取其辱,大量这方面的事实应当停留在纯粹情谊行为的层面。第二,民事法律事实上升为法院诉讼过程中“作为陈述的案件的事实”,这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当事人“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应该进一步结合民法上的证据规范进行总结和提炼。
三是民法上证据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适用。当前民事实体法中的证据规范有所增加,民事立法表现出诉讼化的趋势,即越来越重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实现。对于已经发现的民法中的民事证据规范如何进行分类呢?我认为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法上的证据方法规范,二是民法上的证明责任规范,三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范。对于民法上的规范如何进行解释适用?我们要本着民法证据规范的思维将实体权利的诉讼实现搞清楚,弄清实体权利中的哪些要件事实需要被证明,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相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若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我们也要本着证明责任的思维进行裁判,证明责任思维也是法官裁判中的方法论。证明责任思维乃至民事证据思维也应当成为我们重要的法律思维乃至生活思维。
孙学致:
后生可畏更可喜,在很短的时间内,用极其简练的语言,把要表达的内容分层次表达得非常清晰完整。有请各位进行点评。
王建平:
我在给学生的教学过程中,也进行了很多的思考。当案件事实发生后,案件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作为第三者,或者法官究竟如何判断请求权存在与否?我国法官不允许自由心证,民事案件中假证据大量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后,举证不能,太多权利救济受到限制,应该怎么办?
王 雷: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事实查证不清,举证不能,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而在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常常运用社会保障的思维对损失进行分担,但这不是民事证据裁判思维,而只是一种裁判现状。
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加这个会议很受启发。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看上去很热闹,但是据我观察,一方面我们在法教义学、法解释学上,我们做的还不够,是有缺陷的。另外一方面,在法解释学上,民法学还是较其他学科做了更多贡献。民法哲学的研究相对薄弱,应该被推进。第二个问题,我觉得民法哲学和民法基础理论是有差异的,民法哲学考虑的问题应当更为基础。用哲学的思维对民法进行研究是民法人的任务而不能交由哲学家来进行。第三个问题,对于民法哲学研究的主要问题、领域和方法,我也期待着年轻的教授们有更好的贡献,在方法论本身上,我们的总结是不够的。
孙学致:
时间有限,咱们抓紧。
刘文科(法律出版社编辑):
我是看了方老师的论文之后有一些想法。我的研究方向是商法基本理论和商法哲学。首先,和民法不同的事,在商法的基础理论中,我们困惑的是,谁是主体谁是客体的问题,公司是主体还是客体的问题。另外,咱们国家的民法是不是有一些过的地方,比如表见代理制度,是不是突破了民法的界限。第二,凡是研究商法基础理论的学者都要提民法,但是却没有民法学者在研究时提到商法。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可能更为突出,商法中的责任也是民事责任,是加重责任。是否可以在民法的研究中也适当地关注商法呢。这是我的一些疑问,谢谢。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商法是民法最活跃、最前沿的因素,商法的问题是应当被重视的。试想不懂公司法,民事主体理论我们能理解到什么程度?不懂保险法,侵权理论我们能研究到什么程度?我也会继续学习商法知识。
孙学致:
这是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没法回避的事实是合同法还是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
张淞伦(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
在坐的各位都是我的师长,听了今天的会议我有一些问题想提出来。一是我们是不是对中西差异的区分过大了,我们是不是也在追求一些相同的理念。哲学需要反思,具体到民法也要反思民法是不是涉及了他不应涉及的地方。我认为民法在以下几点上是有问题的:其一,民法所保护的交易安全究竟应该是谁的交易安全;其二,个人利益被侵犯,是不是也要考虑他在其他方面也受到了其他收益。例如在保证制度中,我们要保障保证人的权益,但是却经常忽略保证人也或许因保证受益。其三,黄文艺老师曾撰文,法理学多参考英美学者的观点,而民法学者多向大陆法系学习,究竟在未来民法具体制度建构上是否能够扭转这种局面呢?
孙学致:
非常感谢,下面有请李建华老师对今天上午两个单元的主题研讨作一个总结。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经历了一天多的会议,我们对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各位的发言尽管角度不同,但是主题是相对集中的,都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对话和互动,提出了建议。我认为,民法哲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平台和视野,一是展开了对民法典和民法制度的研究,二是对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哲学的研究还仅仅处在一种起步阶段,还需要大家继续努力。
我有四点感想,其一,民法哲学首先应该解决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民法哲学的基本的范畴问题。其二,民法哲学的研究应该加强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话,吸收或者邀请更多法理学者来参与到民法哲学的研究中来。民法哲学的研究应该发挥法理学、法哲学学者和民法学者的优势。其三,应该探讨民法哲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制度的关系及其互动。在发言中,学者已经提出,应该避免民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制度两张皮的形式,不能割裂联系。要让两者的研究相互促进,对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其四,我们研究民法哲学的视野能否扩展到私法哲学,我相信很多学者都能形成共识。民法的基础性地位有目共睹,但是民法和民事基本权利不等同于私法和私权,将我们的视野扩展到私法哲学可能更有意义。总之,本次论坛确实是开了一个好头,我们交流了思想,取得了收获。感谢东道主辽宁省民法学会,感谢王利民老师的付出和同学的服务,我们期待下次论坛再次见到大家!
下面,请王利民老师就论坛的组织工作作一个简单总结。
王利民:
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本次论坛,感谢中国民法学研究会能够给我们机会承办本次论坛。最后,我要介绍一下论坛的后续工作情况和未来的工作设想。论坛简报,事后邮寄给大家,论坛后我们会整理论文,出版论文集,大家在论坛结束后也可以提交论文。两天来,我听到的,大家都认为这个论坛举办的非常好,应当办下去。马新彦老师的建议是两年办一次,那么下一次应该是在2015年。这个论坛是全国民法学界的论坛,是大家的论坛,希望大家不只是参与谈论,也能够参与到筹办中来。下一次论坛,我们会提前征集主题,然后,根据征集和确定的主题,征集论文。我们希望论坛的主题更为集中和深化。在座的各位一定是我们下一届论坛邀请的对象,我们也会继续吸收中青年学者,并形成先有学术共识,再有社会共识的局面。学术共识是学术研究的目的,展开研究的前提,社会共识的形成是民法学者的社会责任与使命。在这两天的讨论中,我听到有一种将民法哲学或者民法精神等同于民法理念的说法,我在里要说一下,民法哲学的研究,起码包括了用哲学或者法哲学的方法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对象,一是民法的制度本体,二是民法的制度规则,三是民法的价值体系,它不仅研究制度,而且研究制度的本源,还研究制度的内在精神,这都不是民法理念这样一个概念所能包括和代替的。我们民法的制度与实践问题,有的是本源问题,有的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也有的是价值精神问题。这就是我对本次论坛的一个简要总结。本届论坛,遇到的两天气候不同寻常,昨天绵绵细雨,象征着各位的学术情思,今天阳光灿烂,代表了各位的学术光彩。
最后,祝各位嘉宾返程顺利,也预祝各位有更多的学术成果面世,在下一届论坛上发表更为精彩的学术观点!(掌声)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