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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3-04-10 点击:
杨松: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是个很有操作性的课题。其实这个问题的理论性不是很强。我们把近几年有关面临的问题以及成果做了一个梳理来研究这个问题。这个跨境电子支付服务近几年涉及到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它不管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或投资,电子交易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我国已经和80多个国家有跨境电子支付业务联系。电子支付额已经占到总支付额的35%,这说明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的支付方式。但我们对于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包括对风险的认识,包括对它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这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我们不完善这一块的法律,那我们的跨境贸易面临巨大的风险。首先对于跨境电子支付的界定,我们认为只要电子支付交易的几方任意一方或支付币种只要有一个的主体不在同一国家,那么我们就视其为跨境电子支付。这个实际上涉及到五方当事人,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网上商城,还有境外的开户银行,境外的收单银行以及支付平台。这五方面也是跨境电子支付风险的来源(P196有说明图)。这些风险在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都有涉及,但对它的归置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外跨境电子支付做的很好的是美国。欧盟的支付体系也比较完善。在此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做的不错。巴塞尔主要是以前的那个电子安全报告,后来2003有个电子交易风险报告,和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但这都不是立法。各个国家对这块的监管基本都是空白。我们国家关于这方面的做法主要是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电子支付服务的规范》2005年,以及同年的《电子签名法》,到了2010年央行颁布了《对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个就是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主要是央行一系列的试行的办法。除此之外,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都有发布有关方面的政策。我们国家在此方面存在最大问题是法律配置太低,监管权力模糊。他没有对五方的细致的监管权上的分配。第二个方面我们存在的问题是在电子支付跨境合作上。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这样一个电子支付跨境合作的机制。就国内而言,我们对跨境支付的风险的监管就不是很成熟,风险监管的体制还没有形成。我们的建议是就国内而言,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加强监管协调的方法。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加强这个方面的国际合作。最后应该加强此行业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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