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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力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3-04-10 点击:
那力:REACH是欧盟的一个关于化学品安全的控制的法规。欧盟就全球范围内讲是最谨慎对待化学品安全的。为了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它要求对原来的欧盟内部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做一个大的调整,其实它是做了一个全盘的调整。这个调整就是凡是在欧盟生产或要进口到欧盟的化学品都必须要经过一个注册、评估还有监管的这样一个程序。如果你不提交这些数据的话,我无法确认你的化学品是否安全,那我就可以把你拒之门外,不允许你进口到欧盟来。这是欧盟REACH法规核心的内容。这个REACH法规出台是2006年的事,实施到今天已经超过五年了,那它进行到一个什么进程呢?它分为一个大的阶段,大阶段又分为两个阶段,前面一个阶段是生产量比较大的,1000吨以上的生产厂家要对自己的化学品进行注册;然后是2013年开始到2018年中小企业对自己的化学品进行注册。我们中国的大企业算是好不容易熬过这一关了,这是很困难的,因为我们的检测设备、对法规的熟知程度都不及欧洲,就更不用说接下来中小企业即将面对的这一个门槛。这可能严重影响中国对欧盟化学品的出口。大部分对REACH法规的主流的观点基本上是从WTO及贸易壁垒的角度去研究的,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欧盟现在还是这么一个观点就是我不是为了符合WTO的规则,我是为了人类的健康,我是WTO中的那个例外,也就是符合那个例外的条款。从WTO这个角度大家仍旧在努力,但没取得太多实效。我这篇文章就是从竞争发的角度,来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看我们能不能帮助中国的化学品出口企业更好的应对欧盟的REACH法规。我在这补充一点,因为这个REACH法规,包括美国都对这个法规很挠头,他们为了解决问题也想了很多办法,但欧盟在这上面很强硬,所以最后美国等采取了一个办法就是在本国也颁布了类似REACH的法规,比如美国的REACH法规,中国的REACH法规。这个REACH是这部法规的大写的英文缩写。我这个选题基本给大家介绍到这儿。
接下来我给大家说一下我的主要内容,介绍一下这个论文的主要内容。现在说第二个部分,REACH法规与竞争法的相关关系。具体内容不说,我就说一点核心的。这个REACH法规其实要求不同的生产化学品的企业进行申报、注册、评估,并鼓励企业将这些数据分享,从而产生合作的可能性。而分享数据的这些企业是有竞争关系的,那这个核心就展现出来了,是要在竞争者中求合作。这就是一个竞争法和发垄断法最讨厌的问题,就是在竞争者中有可能产生合谋的关系。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它们俩的关系就是这样。
那下来这个我要陈述的是我的第三部分,是介绍REACH法规具体的在哪些内容上可能会引起和竞争法的冲突。我这主要讲三个部分,一个是从论坛的角度,就是信息共享的那个论坛。这个REACH法规它主张是没有数据没有市场,就是你不提供数据,你就不能进入到我这个市场。所以数据的分享在这个法规中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大家在分享是会涉及一些数据,例如产量,这个协议就就有可能成为谈判协议,这个是竞争法反对的。而是从联合体协议的角度,就是各个企业为了更加方便的分享数据,就组成联合体系,设立联系人,一些协商在联合体内完成。这个联合体的达成更是需要一些联合费之类的,而这些联合费因为太高,并在实际中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进不来这个联合体,就可能造成一个寡头垄断的、处于优势地位的、为反垄断法反对的这样一个对象。第三部分就是关于费用的事,就不多说额。我要讲的第四部分是这个法规在和竞争法产生关系了以后,中国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中国的政府应当有的一些深思。我这就说一个关键的意见和建议,就是从政府或是协会的角度,我们可以来针对欧盟它自身出的发垄断的指南,告诉你,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能违反法规,从一个反的方向来思考,我们可以帮助我们的企业,什么时候他们是违法的,我们可以针对他们提起诉讼,发垄断法在欧盟的法律中也是很重要的。那这个问题就是,站在我们中国的化学品生产企业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对欧盟提起发垄断诉讼。不是说从操作的层面来看有多大的意义,但至少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是强大的,从这个方面来帮助我们的企业,提供对策等等之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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