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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秉乾讲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3-03-27 点击:
论英国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现在国际上争端的解决机制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它已经出现了行业化的趋势。换句话说,你以简单应复杂,也就是说以简单统一的的司法体制和仲裁体制应对行业的争端解决实际上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发展中已经落后了。比如说这个过程有几个特点,一旦发生争议,它的技术性是很强的,也就是说一个楼盖塌了或者一个桥盖垮了、撞车了,这个东西都是非常复杂的它绝大多数的法官跟仲裁员没有具体的知识去进行事实判断,那么你的法律判断当然也就不会准确,那么同时呢它金额很大,比如说八几年有一个很大的案子,英国的一个很大的案子涉及的金额达到几百亿英镑,还有一个就是它的时间很长,一个案子三五年结束很正常。这种情况之下导致用一般常用的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这个问题的能力比较低,对于行业是一种非常不利的状况。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英国就在寻求一种一般行业之外的解决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就是评审制。它的目的就是防止仲裁诉讼这种一般解决机制的弱点,适用行业性要求解决行业特定问题。评审设计的主要特点就是它的诉权程序,也就是说法律强制要求有,但是本身不是一个法定的诉讼机制,它一般邀请的诉讼参加人员也不是法律人士,一般都是工程师出身,或者评审师出身这种有专业背景的人,它可以把这个专业性和这个很强的专业背景人才带入到这个纠纷解决机制当中。我这个论文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这个情况,简而言之,为什么评审制产生于英国,从英国开始出现并在世界市场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现在几乎成为了全世界一种标准性的作业解决机制。在大的工程事件纠纷中,利用这种机制来解决问题非常普遍。英国在司法方面就配合地很快,也就是说案例法很大的优势,也就是说不需要等待立法,当出现问题之后,在这个评审制出现之后,它能够及时地进行回应,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总结,立法就能跟上,这样立法、司法一旦配合,行业又支持很容易获得成功。我的论文中都有详细介绍,我就不多说了。
从法理方面来说,比如说我们国家建设工程也有很多事件,这个建设工程目前在我国占GDP总值大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光着一个行业就涉及四五千万人的就业量,纠纷又特别多,解决起来又特别难,为什么呢?这个与中国市场路径的发展不无关系,比如说每到过年的时候,比如说明年一月份,各地就会上演农民工的行为艺术,有些农民工上楼准备跳楼了、准备上吊啦、准备住在工厂啦各种各样的闹剧就无穷无尽,然后各地法院每到这个时候就疲于奔命,最近好一些了,零三零四年的时候就特别严重,甚至出现了我们的温总理专门跑去解决农民工讨薪的这种千古奇闻,然后报纸上还在大力赞扬这件事。这个事件呢实际上说明整个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机制不成熟,没有办法应对。为什么呢?我们国家的这种法律,一定要立法先行,构建法律制度以后法院才去裁定,很多时候这个是严重落后于行业发展的实情的,当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自己的特殊的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实际上司法或者立法不能给予比较及时的响应。比如说我国的《建筑法》,从提出修改到现在快十年了,没有任何解决,《仲裁法》也是、《公司法》修改也是十年了。总之就是立法很慢,法院也是很多时候出台很多土办法对付,导致司法这种变化对法律本身也是很不利的,比如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很多纠纷
目前来说运用评审制度在中国解决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究其原因来说是中国的法律体制跟思路有很大问题,换句话说,你的法律是强有力的意识影响下的稳定政治的技术还是说你是服务于大众、服务于工业、服务于行业?如果是前者,自然不会去配合行业,实际上是不会配合的,配合的是什么呢,实际上是政治任务,比如说重庆这个打黑,我们先抓五万人再说,就像这么回事。导致很多行业的发展严重地畸形,它就不能非常强力地在国际上形成比较强大的竞争力,比如说我们国家建筑工程企业出去承包,有很多的案例,在虐待劳工主要是说本地劳工,而不是中国劳工,在国际上造成很大影响,非洲人说把中国人从非洲土地上赶出去,比如说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卡扎菲同志,虽然说他已经死了。凡事种种,在法律上其实都应该有回应,而且像发达国家这个的发展往往是很快的,速度比我们快多了,当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并去模仿人家的时候,对方的高坝已经筑起来了,你再想进去就进不去了。所以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回应,但是我个人认为可能这个目前法律的定为和它的发展的机制是不能适应的,所以这个只是一个描述或者说是一个启示吧,其实也没有太多的结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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