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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甘瑛副教授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时间:2013-03-27 点击:
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独立性问题新探     
国际投资领域,也就是投资者跟东道国之间的他们的争端解决一直都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我们有一个SCID仲裁中心,但是这个仲裁中心从投入实践以来解决的很多案件,关于仲裁员的独立性问题,没有那个案子能够以仲裁员缺乏独立性能够让仲裁员退出或者说仲裁员被撤消仲裁资格。在二零零一年有国外投资者诉津巴布韦政府,当时我国厦门大学的陈安教授就被选为津巴布韦政府的SCID顾问,当时国际社会就听敏感的,特别进行了大量报道,SCID仲裁中心的大量仲裁员都是属于发达国家的,所以他们的思维方式,他们的基本理念肯定是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我国陈安教授的观点也非常鲜明,他认为是东道国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就是基本利益受到保护。所以我这篇文章最后也提到了仲裁员的国籍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现在我就先把《华盛顿公约》的相关规则的漏洞先分析一下,然后再看一下它在实践当中是怎么操作的。
《华盛顿公约》三个角度:一个是仲裁员的任角度和仲裁员资格的取消以及仲裁结果撤销三个方面相对来说看起来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约束。比如说它的第十四条就是对仲裁员的选择作出了一个规定,要求仲裁员必须是品德高尚、要在法律、商务、金融、工业方面有公认的资格的然后是可以被信任能够作出独立判断的,然后每次启动一个仲裁案件,每一个仲裁员都必须有一个独立声明的。问题是这个独立性声明是自己作出的,怎么判断仲裁员是否真正具有一个独立性的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审查机制,而且这个SCID中心本身也没有就独立性作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另外在仲裁员资格的取消方面,它是允许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有当事方取消仲裁员的资格,取消的理由可以是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只要说理由充分就可以作出决定,不过从实践当中来看,能够运用这一条的仲裁案件几乎没有;第三条是仲裁裁决的撤销方面,它也跟我们大多数的仲裁规则类似,比如说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或者说是严重性的背离程序公正,那么像这些方面的规则其实也是为了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的,问题就是能够从这些角度提出取消仲裁裁决的也是极少数,几乎没有。
我们可以从它的实践当中的案件来看一下其实它还是提出比较多的涉及仲裁员的独立性的问题的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美国医疗公司诉印度尼西亚的案件中就是因为企业的仲裁员,就是说其中一个仲裁员曾经认识这个企业的实际控制者的一个法律顾问,他是对他们提出了税务安排建议然后后来跟这个企业还有利益分享关系,就是因为这个关系,后来一方当事人提出它可能会导致他独立性的缺乏,但是这个仲裁员还是比较自觉的,他是主动地退出了,所以最后也没有对这个仲裁员进行真正的独自的审理。另外的一些案件是在阿根廷的一系列案件中提出仲裁员不能胜任的,比如说一个特别有名的案子,这个案子中涉及的仲裁员范登堡,他在审理涉及阿根廷的两个案件当中就这个案件的同一事实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其中一个案件他认为当时是阿根廷的经济危机被仲裁庭包括是仲裁员也认可,认为是国家紧急情况,但是在后面一个案子当中,都涉及天然气这个行业的投资,然后都是因为阿根廷政府处理经济危机期间的一个临时性的措施违反了相应的投资条约引起了相应的争议,就这个案子,范登堡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定,说这个经济危机不属于国家紧急情况,所以大家就觉得这个完全相反的裁决是不是能够表明范登堡是缺乏独立性的呢,阿根廷政府还专门提出来说范登堡作为仲裁员在两个情况相同的案件中作出相反的仲裁意见,本身就让人怀疑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但问题就是就阿根廷提出的这个反对意见,没有得到相应的肯定,大家就是说作为仲裁员,还是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的,他可以在前一个案件中认为是这样,也可以在后一个案件中认为是那样,这样一来就是说我们从它整个SCID的安排来看,能够对仲裁员的独立性提出质疑并且能够成功的案件几乎没有的,这样说的话是不是我们很难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呢?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公约确实有一些规则,但是这些规则相当于是被冷冻的规则,没法投入实用,所以就是我们看怎么样处理能够在实践当中使这些规则真正得到适用。所以我在这提出一些确保 仲裁员独立性的建议:一个是对独立性的界定,我是借鉴一九八七年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这个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对独立性的这个界定;另外一个就是说最好是能够细化一个规则,实际上SCID这个秘书长罗伯特也提出来说仲裁员的独立性面临越来越大的考验,而且不排除引入正式的指南或者规则来解决这样一个正式的问题,不过现在SCID并没有一个实际性的行为,也没有引入相应的规则,如果说可能进行一个规则的细化,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在公约现有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一个合理的细化,比如说把这个合理性的影响的特定关系做一个事例清单比如说事业关系,亲属情感关系或者说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行为比如说对案件的处理,前后同一事实有完全不同的处理,同一事实的不同行为,做一个事例清单,最后再加一个兜底条款概括影响仲裁员独立性的其他事例跟行为,这样子的话就可以让大家在时间当中有规则可循。可能就是说会帮助大家保证SCID仲裁员独立性能够在实践当中被当事人所认可并且做出比较公正的一个处理跟判断;第三个方面就是说设一个仲裁员责任性条款,加强对仲裁员的约束,当仲裁员因独立性受到影响做出不合适的判断与裁决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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