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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张月姣大法官受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仪式暨专题报告会实录

时间:2013-01-04 点击:

WTO上诉机构张月姣大法官受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仪式

暨“WTO上诉机构的功能、局限及改革”专题报告会实录

 

时间:20121227日(下午)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222会议室

 

 石静霞:各位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事,各位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地聚集在此,举行对外经贸大学聘请WTO上诉机构大法官张月姣女士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的仪式以及张老师的专题报告会。

 在会议正式开始之前,请让我用简短地介绍一下今天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他们是:

    张月姣女士 WTO上诉机构大法官

 孙振宇会长 中国WTO研究会会长 原商务部部长、前中国驻WTO大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施建军校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张新民副校长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综合处处长 于宁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王传丽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沈四宝教授

    中国WTO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  任以锋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  李居迁教授

    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冯雪薇高级顾问

    还有一些来自在京院校其他研究WTO法的专家,以及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WTO法团队同事,盛建明教授、边永民教授、陈卫东教授、龚红柳副教授等也在场。此外还有法学院众多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等。

下面开始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有请孙振宇会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他的老朋友张月姣女士的简历和主要成就。

 

    孙振宇:非常高兴,今天高朋满座。

    会议让我介绍张月姣大法官的简历和成就。我想出生年月就不用介绍了。她的学历是师大女附中毕业以后到了法国的汉纳大学,以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又获得法律博士学位。

    我跟张月姣女士接触是在外经贸部。特别是九十年代跟美国进行知识产权谈判,每一次与美国的重大知识产权谈判都有她参加。吴仪同志当时担任副部长。当时,张月姣作为外经贸部条法司的司长,在谈判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靠她的学术以及在国内外的人脉,她在谈判中发挥了重要的沟通作用,在制定方案的时候也得到了上层领导的认可。张月姣女士精通法律,也知道美国人要什么、软肋在什么地方,怎样通过谈判周旋可以达成协议。在九十年代几场重大的知识产权谈判中,均在最后一刻化解危机,达成协议。这很不简单,当然我们会付出一定代价,但避免了贸易战。当时中美双方都是各公布贸易报复商品清单,如果谈判破裂会将关税提高到百分之百。在这种压力下,张月姣女士在这方面对我们国家稳定中美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后来张月姣女士到了亚洲开发银行,作为高级职员。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时候,因为她拥有多边合作的经验,特别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适当的援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很多利益,并在同行中获得广泛好评。

张月姣女士又是第一个担任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成员的中国人。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大法官的,而且她担任大法官的经历也不是那么平坦,曾遭到了台湾的抵制。由于张月姣女士在国际法律界的威望和地位,以及她的能力,最后还是争取到了这个职位,这是我们中国人的骄傲。她与其他七位大法官的关系非常好,有些原则问题上可以争吵不休,但私下里都是朋友。她在上诉机构的工作确实是给中国人争光。

张月姣女士受聘担任对外经贸大学的名誉教授,能够为我们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从事国际经贸的法律人才贡献智慧。因为我们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确实不足,需要有大量真才实学的年轻人来接班。到目前为止,在WTO参加过专家组的专家只有一个人,即张玉卿先生。在这方面我们没有办法跟美国人、欧洲人比,甚至没有办法跟印度、巴西、南非相比。印度、巴西、南非都是创始国,参加过WTO案件审理的不少于二三十人,在将来参选大法官的时候,他们的后备力量很足。所以我们急需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人才。他们既要有法律基础,同时也需要工作经验。我们希望下一个中国的大法官能够从经贸大学的同学中脱颖而出。

最后再次祝贺张月姣女士被聘为经贸大学的名誉教授,也祝贺施校长为经贸大学做了非常正确的选择。谢谢大家!

 

石静霞:非常感谢孙会长给我们展示的张月姣大法官的生动的形象。下面有请张新民副校长宣布对外经贸大学聘请张月姣大法官为名誉教授的决定。

 

    张新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聘字0124号】:兹敦聘张月姣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

    校长施建军,20121225

    宣读完毕,再次祝贺张教授获聘我校名誉教授。

 

石静霞:感谢张校长。孙会长刚才提到,施校长为经贸大学做了非常正确的一项选择。其实我需要披露的是,决定和推动聘请老师为我校名誉教授这件大事的正是我们的施建军校长。在10月份,我们举办了全国性的WTO法年会,非常荣幸地请到老师给大会做主题报告,施校长参加了大会的开幕式和招待晚宴,与老师有过接触。之后施校长非常果断地决定,聘请老师做我校的名誉教授。我正是受命落实和承办此事。另据个人了解,名誉教授是我们经贸大学外聘教师的最高荣誉,贸大从建校至今只聘请了20多位名誉教授。按照传统,名誉教授的聘书由校长亲自颁发。下面,有请施建军校长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向张月姣大法官颁发聘书并致辞。

 

施建军:尊敬的张月姣大法官,孙振宇大使,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们,今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又有一件大事,请来很多朋友,WTO法的各界朋友来到了这里。俗话说,星星跟着月亮走,因为大法官的月亮一走,我们这些小星星都跟在后面。非常高兴有这么多人聚集在此,见证我们授予张月姣大法官为我校名誉教授的大事。我们学校的名誉教授授予对象是著名学者、经济学家、副部级以上的政治家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张月姣女士受聘是实至名归,她是我国权威的WTO法专家。担任过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中国第一任WTO上诉机构大法官等等。她的丰富经历我们已耳熟能详了。

我认为张月姣大法官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我个人特别崇拜她,从第一次见面,我对张月姣大法官一直很崇拜,把她看成我们学界的英雄。她的学识和影响,她的理论和实践,她的经历和能力,刚才孙振宇大使讲得非常好,为中国人在国际上争了光,为中华民族在WTO机构争了光。她是目前唯一一人,因此是我们心目中特别崇拜的英雄。

今天能聘请张月姣大法官为对外经贸大学的名誉教授,是她给对外经贸大学的光荣,对我们学校的发展增光添彩,所以我感到特别激动。

张月姣大法官的经历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全面性的国际法律人才怎么培养。我上次专门跟大法官请教,用什么方法可以培养出像你这样的大法官,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国际组织。这也是困扰我一年多的题目。我作为一个教育家,现在在想法学院应该开一些小灶,搞一些实验班,专门培养国际组织的专业人才,甚至用十年时间培养一批高精尖人才。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也是非常难的课题。我们要保证国际话语权,如果没有知识,没有一定地位,没有一定能力和智商,不可能成为国际组织知名的、有影响的大法官。要达到这个条件,如何在中国培养一流人才,应该怎样开实验班,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大路货,而是特殊产品,确实需要努力研究。假设我们可以培养20个学生做基础,能出来10个人到国际组织,有两三个人当大法官就很好了。(鼓掌)这确实很难做到,但这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相信对外经贸大学一定会在法学院的努力下共同探索这条路怎么走,使这个目标可以实现。我正在要求他们搞一个国际组织培养法律人才的实验班方案。我们决定把本科和硕士打通,硕士和博士打通。

第二点想法,今天来了很多京内院校的专家,正好明天是中国政法大学“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的成立大会。我们可以通过类似今天的活动加强大学之间的协同,尤其在现在经济背景条件下,在复杂的国际竞争条件下,如何提高法律水平,不是靠单枪匹马,靠一两个大学,而要整合资源,共同积极协同创新,共同为中国法学界在国际上的地位出谋划策。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复杂国际问题的协同解决力量,这是今天的第二点启示。

我想张月姣大法官也会给予我们更多帮助,以有利于中国法学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也希望张月姣大法官比以前更加关注对外经贸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为我们创造更多机会联系到WTO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促进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法律思考的学者的诞生。这对提升经贸大学在WTO法领域的学术影响和声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最后,我代表学校对张月姣大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也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事业顺利,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石静霞:我代表法学院对施校长刚才的讲话表达一点感想。施校长一直非常关心法学院的发展。施校长来到经贸大学后的发展和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他对法学院的关心和指导,包括聘请张大法官这样具体的事情,更是倾注了非常多的心血。我们应以今天聘请老师作为名誉教授为契机,大家同心协力,为下一步法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尽自己最大努力。再次感谢施校长。

    下面请大家合影。

 

石静霞:下面进入会议的第二个环节,就是大家非常期待的张月姣老师的主题报告会,题目是关于“上诉机构的功能、局限和改革”。有请老师。

 

张月姣:尊敬的孙大使、施校长,这么多老朋友聚集在一起,非常高兴。但这么多荣誉我真是不敢当,心里感到战战兢兢,因为要不负大家的期望。实际上我到WTO上诉机构去工作,也都是大家把我推上去的,特别是孙大使,还有我们的政府和这么多老朋友。从我自己来说要本着一个念头,这个台阶要上去,而且要站得稳、做得好。

时间过得很快,我已经在WTO上诉机构工作了四年半的时间,今年61号连任第二届。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这几年在WTO工作办案的体会,也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

    WTO是跨学科的,是综合的,涉及很多问题。今天不能全部涉及,有一些问题我会提出我的看法,至于下一步怎么做,我们再一起研究。

    这一段时间,上诉机构刚刚进行了2012年总结。今年很紧张,做了大量工作,有三名法官的更换,每一次更换都要涉及到成员的选举。新上任的主席要承担很重的责任,要对大家进行交流和培训。我们这一年做了四次上诉机构法官的培训,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这些问题可能跟我们学者的研究也直接相关。比如说,WTO的条约解释问题、法律的先例、判例在WTO中的作用问题等。另外就是WTO争议解决和其他国际争议解决机构的比较、适用法律、救济措施等。这些都需要我们更多研究,还有包括像一些程序上的改革,如完成法律分析、退回重审等问题。总的感觉是国内学者跟踪还不够,特别是一些最新的问题,我们的声音还不够。我很注意搜集各方面的学术意见。比如说,对于WTO争议解决怎么改进的问题,应该有我们的声音。但这一问题上,也可能是我还没有收到大家的论文和建议,今后大家可以多联系。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课题,就是WTO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就是international law in WTO。这里面也涉及到很多跨学科的问题,也涉及到我们很多具体案子去怎么理解等问题,每一次大家的争议都是很大的。

关于上诉机构工作的改进,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还有一些问题,例如从程序上而言,怎么使得上诉机构的程序更简化、更有效,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从我自己的体会,我一直主张经济效益原则。现在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太繁琐了,浪费了大量资源,对于如何使当事方更有效地解决争议,还需要继续考虑。

现在上诉机构的改革有三项主要关注点,即程序的改革、行为守则的完善,还有对外关系。上诉机构原来给人感觉很神秘,而我们做法官的宗旨就是要独立地寻找事实的真相。能够公正客观地解决争议,而且是迅速的、有效的解决争议,而且是忠于法律框架。根据这些原则,我在思考,怎么使我们的工作更有效。对于这项改革,目前我们会更多地搞一些对话。这样就给中国的学者提出了更多机会,可以参与到国际学者的交流中,拿出我们的独特见解。

    今年还有工作硬件上的改进。WTO上诉机构搬了新办公室。新办公室用了最现代的数字化技术,当时讨论,当时就可以修改草案文字。开电视电话会议也非常方便。总干事拉米和各局的局长都去参观了,都很高兴,拉米说希望总干事和副总干事办公室也应该有这样的改进,使得工作更有效。

    现在的总趋势,今年的案子大量增加,今年有23个磋商的案子,在最近一次DSB的会议上有6个案子要成立专家组,我们把它叫做海啸(英文)。因为还有明年,不仅是这些案子到上诉机构,还有空客、波音等大案子的执行问题。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

    (注:PPT演示文档显示上诉机构现有成员的照片)现在上诉机构的人员就是这7个人,分别来自中国(张月姣)、南非(David Unterhalter)、印度(Ujal Singh Bhatia)、欧盟(Peter Van den Bossche)、墨西哥(Ricardo Ramírez-Hernández),美国(Thomas R. Graham)和韩国(Seung Wha Chang)。明年也面临人员更换的问题,Ricardo 5月份到期,需要改选。PeterDavid今年年底到期。特别是David已经两届到期,他就会离开上诉机构。因为上诉机构存在地区代表性的问题,将来也会有一场成员来考核和激烈的竞争。

 

    下面谈谈世界贸易组织现在的状况和主要特征。WTO是国际经济组织三大支柱之一,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行,都是在二战以后,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之后形成的。WTO跟另外两个支柱还有所不同,另外两个更像股份有限公司,谁出钱多,谁的投票权多,而且是由独立的董事会主导。

    WTO还是成员驱动的,是成员来控制的,一个成员一票,总干事和秘书处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很大的权力是由成员控制。它有一套国际贸易法典,对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甚至于对整个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完善有巨大的贡献。WTO的案例都是在网上公布的,对我们的教学也是很好的资源。

    WTO的基本原则,比如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公平贸易的原则、反倾销、反补贴、一般性的数量取消、透明度以及多边解决争议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虽然WTO500多页,共60多个一揽子协定,但不论是哪个协议,基本原则是贯穿一致的。

    WTO有三项功能,谈判功能、审议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的谈判功能,孙大使最有发言权,作为我们首任驻WTO大使,工作了九年时间,发挥了重大作用,也有很大的影响。多哈回合的谈判,现在很遗憾,是无果而终。

    现在大家很矛盾,一方面要让争议解决机制很有效,另一方面WTO的多边谈判总是不能达成协议,这就是一个矛盾。现在的三项功能中,由于其他两项功能遇到了挫折,就使争议解决机制很显眼。有人也说争议解决是“皇冠上的明珠”。

    到底怎么看待争议解决,我有自己的一些想法。首先,WTO的特点是一揽子协议(a single undertaking),这是一个前提,这很重要。这一套协议不允许祖父条款,不能点菜单,要承认都承认,要执行都执行。这一点给我们的学者和官员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们加入了WTO,就承诺了WTO的各项要求。同时,我们也享受各种权利。

    所以,第二点我觉得最重要的就是balanc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一定要自始至终记住这一条,就是权利义务的平衡。既体现在前言上,也体现在各个条款上,也体现在争议解决上。因为利益减损的时候,就可以拿到WTO去解决。中方作为WTO新成员,也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成员导向的问题。在选人,上诉机构法官的选择、连任、总干事的选举,各成员有充分的发言权。另外,在预算的使用方面。这方面不仅是中国有实际的利益。比如美国和智利在最近的会议上强调希望能够给成员的member-control(成员控制)更大的空间,希望成员对争议的解决更灵活一些。对于在争议解决里使用国际公法这一点上,应该要求成员有更大的发言权。大家可以看DSB的讲话。

    还有一点体会,WTO规则的对等和互利。这一点和其他的机构有所不同。当你失去了一种权利的时候、承担一种义务的时候,可以让其他的成员承担相应的其他义务。所以,这个对等,对于一个大国,对于一个市场很大的国家,充分利用这个对等和互利是非常重要的。

    上次静霞问我,美国人问中国是不是主张非诉解决。2008年的412号,新一批上诉机构法官上任的时候,康奈尔大学请大家开了座谈会。我在会上讲,在我上任之前可以自由发表看法。我当时就强调WTO争议的解决是解决一个成员的措施和WTO的适用协议(covered agreement)一致的问题。这样的解决以主权的或政府的措施为主的,如果完全用司法诉讼去解决,可能程序很长,而且适得其反,效果不一定很好。所以用非诉的方法,用谈判、磋商、调解的办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政府之间的贸易争议会更有效。因为ADR也是国际的趋势,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用非诉解决争议都在90%以上。

    一旦拿到WTO争议解决,就不能撤回,再让他们回到谈判桌就很难。因此ADR就使得双方的关系能够保持不对抗,更能长远战略的发展贸易关系。因为国际法非常强调善意(good faith),建立诚实、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很多争议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我现在可以告诉大家,经过了这四年的工作,我更加体会ADR非诉的方法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多案子是不需要拿到WTO去解决,浪费时间、浪费人力,而且拖的时间很长。比如空客案和波音飞机案,完全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去解决。这就需要成员去呼吁。

    当然,也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你是被告,打好官司,拿好充分的证据,能够打胜的情况下找对手谈判才有可能。如果你的措施是错误的,人家是不会跟你谈判的。所以这里边有一个实力的较量。

    还有最近在DSB的澳大利亚和土耳其的建议,就认为现在是过度使用(overuseWTO争端解决。这里面也验证了,实际上很多成员对于过多依靠WTO争议解决,过多依赖司法途径也表示了担心和不满。

    还有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第24条有关的区域贸易协定下的争端解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问题。因为区域贸易自由协定RTA数量众多,现在有511个在WTO备案,生效的是319个,区域贸易协定里都有争议解决条款。有些还引用了WTO和区域贸易之间的争议协议的安排。所以将来会有冲突的问题,有一个法院选择(forum shopping)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前有所准备。在谈判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时候,需要考虑是不是跟WTO的安排相抵触。还有就是在实践中,当事方指定了WTO干事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专家组的首席成员,但总干事还不知道。这些在程序上需要完善。

    2012年的1211号,我刚才说的澳大利亚和土耳其的具体建议,你们可以看一看。我就不详细介绍了。他们认为,现在很担心过度使用的问题,而且是带有报复性的,并不是他们急需要解决的争议。这样的话会滥用WTO的争议解决资源。

    WTO争议解决的程序来说,大家都知道了,现在是有磋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果裁决不能在合理期限解决,可以授权一方去报复。对于小国或者是转型经济体,利用多边体制来解决争议,应该说相对比直接面对大国的贸易报复的威胁会更有灵活的余地。很多经验也说明这一点。

    WTO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就是第22条和23条。

    WTO争端解决与其他机构的比较。我有幸在WTOICSID(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华盛顿公约》)的秘书处工作过,还有在国际商会和贸促会从事商业争议解决的经历。WTO的特点就是管辖范围不一样,WTO是解决政府和WTO涵盖协议的一致性。ICSID是解决投资者(作为不平等主体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议。商业合同ICC和贸仲都是解决两个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相对来说,WTO受理争议是自动的。因为只要一方提出磋商,另一方就要给予善意的考虑。如果没有达成磋商,没有达成谅解的话,就要成立专家组。ICSID是根据两国政府的协议,世界上已经签订了30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也签了13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仲裁员的选择都是一样的,当事方可以选,首席是由总干事或者联合国秘书长担任。

    关于适用法律。WTO比较明确。因为有WTO的协议。另外根据它的3.2条,也可以引进其他的相关国际法规则。商事合同争议是根据合同约定与合同密切联系的法律。ICSID是适用东道国法律、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关于执行。WTO如果不执行有贸易报复的办法。ICC的商事合同可以通过纽约公约,到法院凡是有仲裁条款的是不予受理的,仲裁是终局的。ICSID的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但不像WTO那样有外界的监督执行。所以,现在有涉及哥伦比亚的30几个案子不能执行。

    另外,WTO没有追溯力,只要撤销了措施就好了。国际商会一般是按照实际利润或者当时特别约定的。ICSID是要赔偿损失,包括潜在市场利润率的损失。因此从裁决的救济来说,ICSID一般判决损失的赔偿最高,而且主要都是告政府的,所以政府的败诉也非常多。

    WTO案子的特点。因为它现在已经有400多个争议解决的案子。其中有将近170份的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是108份。它的广泛参与度就是98WTO的成员都参与了争议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受到了成员的普遍信任,来使用这个体制。实际执行报复的比较少,只有十几件。

    WTO争议解决速度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快,一般11个月是专家组阶段,上诉机构最长是3个月,实际上也存在个案超过90天的问题。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还有一些临时法官,平均结案时间是四年。欧洲法院是两年,ICSID是三年半。

    从使用者来说,广泛使用的还是美国最多,将近100多个被诉和起诉。欧盟是第二。巴西和印度第三。中国是增加的很快,这几年起诉的10件,被诉的28件,还以很快的速度发展,可能要超过印度和巴西。

    从争议的解决,从关贸总协定到WTO,可以看到由临时的适用协议,由原来有祖父条款的,现在改变了先天不足,形成了一揽子的协议。又由原来的positive concensus,要一致通过的成立专家组,现在变成是反向的一致通过,使得这个成立变成是自动的,由临时的专家组去解决争议,又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

    现在ICSID也在考虑,是不是ICSID体制也要成立像WTO这样的常设的上诉机构。当然,这个问题有很多的法律和经济、技术、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问题,我不详细讲了,将来有时间可以再详细说。

    从总的由外交的转向司法的或准司法的方法有利有弊,好处是效率提高了、结案快了、可预测性增强、增加了常设的上诉机构,对WTO规则的解释、澄清、一致性等等有好处。报告的质量有了提高,有利于多边争议机制的解决。

    但是,也有问题,就是缺少灵活性。对成员之间的,对于他们之间用外交谈判磋商解决没有鼓励。很多国家出于本国的政治需要,把案子甩给WTO,好对选民交代。这样实际上使得本来可以很好解决争议的,把它拖长了。另外,WTO的争议解决没有追溯赔偿,只是把不符合WTO规则的措施取消掉。所以就使得有些案子久拖不执行或不完成,对当事方没有惩罚。比如说空客和波音飞机,美欧1992年就签订了协议,限制反补贴的最高限额。如果双方当时就按着这个来做,这几年就不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实际上争议到现在还没解决,也就是说美欧补贴的行为到现在也没有控制。这样大量的补贴肯定对第三方不公平,对一些新兴的工业要起飞的话,它补贴更多了、工业实力更强了。所以这样做是有利有弊。

    另外,WTO争端解决没有手续费,不是像ICSID。仲裁是要按仲裁标的的百分比交仲裁费的。在WTO,用句土话说是“谁多用了谁就占便宜”,因为是用WTO的多边资源去解决争议。这就鼓励了一些,即使是区域的矛盾,也拿到WTO。像金枪鱼-海豚争端,本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NAFTA)的,最后也拿到WTO来解决。

    现在国际贸易争议增加,这跟国际贸易环境、经济环境有关系。另外,也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系。无论是私人之间的争议,还是ICSID的争议,还是WTO的争议,现在都在不断增加。

    为什么WTO的案子增加这么快?这是值得研究的。这个门槛这么低,这么容易使用,这么容易立案,又没有费用,这样的办法是不是会鼓励滥用WTO的资源?这是值得考虑的。

    关于90天的问题,我就不详细讲了。明年肯定有很多案子要超过90天,这就需要成员修改规则。可是现在推动WTO150个成员修改一项规则,哪怕是修改一个标点符号都非常非常困难。90天更灵活,也不大寄予希望。只能是一事一议,即到了案子不能在90天完成的时候,庭审的首席要给DSB的主席写一封信,说明不能按时完成的原因。

    当然也有人提出是不是要page-limit,是不是限制页数。当然这也有问题,因为大案和小案涉及法律问题不同,如果限制页数,把一个案子分成好几个案子,实际上还是规避了法律。

    另外,现在周末工作日不算。我做了统计,实际上我们超过的很多都是工作日、周末的、节日的,这占了31%的情况。如果这个改的话,WTO又有一个问题,它有60多个协议,里面很多涉及时限的问题,都会按照这个工作日而改变,可能影响就比较大。

    我再讲几个法律的问题。关于right to regulateWTO非常尊重各成员和政府,也就是主权和WTO国际义务之间的关系。

    首先强调政府之间是平等的。另外就是有right to regulate,不论是自然资源的管理,还是对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在WTO很多案子里多次确定,一个国家有权利做这些事情,可以进行规制,WTO不给予干预。关键是做这个事情以后,能够保证你的措施,你的measures能够符合WTO的规定,主要是不歧视,这是关键点。

    有很多文章说我们在加入议定书中有WTO-plus的条款。我想提醒大家,美国在赌博案(gambling)里提出,它当时谈判的意图被误解了,在服务贸易项下没有承诺允许跨境的赌博服务。所以美国要求一个减让表修改(modification of schedule)。我觉得这个动向是不是可以考虑。如果我们参加谈判的时候,当时对这个条款不理解或者你的意图(intention),被别人误解了,是不是可以减让表修改。据美国的报告说,他们和其他成员都达成了协议,只不过只有一个当事方没同意。

    关于WTO法和其他国际法的关系。不论WTO是自成体系,还是其他公约都引进来的,不管是叫inclusive,还是叫contained,学派里有不同的看法。很重要的是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来说,其他的法律,一部分是引进到WTO的协定里面,一部分可以作为可参考的因素来解释WTO协定。另外,WTO协定本身也提供了条件。也就是说,可以用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法来解决WTO的协定,通过这个窗口就可以将很多国际法原则引进WTO协定。

    对此,我也有一点个人的看法。国内对学科的分类,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有点划的太割裂,实际不可能的,相互都是有连接的。我的体会,在做WTO的案子里面,也要有相当的国际法的功底。另外也要对国内法熟悉,国内的公司法、合同法、民诉、刑诉,法律的分析、法律的方法都要了解。你要了解国情,WTO上诉成员很重要的是有代表性,如果你说的话都是抄的别的成员,没有独特的身份,你的独特见解。我感觉到过去在国内,参与合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起草,对我来说是受益终身的。必须要在国内法有很牢的基础,打好地基,再用WTO法和国际法,你才能比较容易运用自如。

    关于国际法和WTO法,我想今后会利用一个机会专门来讲一下。比如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规则的遵守等。还有法律不朔及既往、禁止反言的原则、司法经济、合理预期等等,还有就是due process(正当程序),这是大家经常讲的。但due process在我们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我们的案例是什么?我们很少关注。这些都需要我们研究。

    无论是WTO法是自成体系的,还是开放的,都承认WTO法从来不是封闭的制度。特别是TRIPs和服务贸易都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伯尔尼公约》等于是WTO的一部分,违背了伯尔尼公约也就违背了WTO的规定,TRIPsWTO的一个协议。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学者去研究。另外,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公法这种碎片的状况下,我们去研究、去丰富这两个法律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

    另外,就是权利义务的平衡。这也涉及到具体的案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WTO的前言也讲了权利义务的平衡。WTO总的是一个合同,大的国际协议。协议的基础就是要互相尊重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是非常重要的出发点。

    大家会说到GATT20条的适用问题,比如说中国加入议定书没写第20条适用,是不是就排除?我个人的观点是说,WTO是一揽子,是a single undertaking。任何一个成员加入,不论是加入议定书,还是什么形式,它的commitment(承诺)已经成为WTO的一部分。所以他履行义务,同时也享受权利。包括特殊的例外(排除)条款。如果是说数量限制,就必然跟第20条连在一起。

    现在有一种新的说法,我们在做TBT案子的时候也说,TBT里面,大家注意案子报告里面有一条,就是说第20条对TBT不适用。但我想首先GATT20条适用不适用TBT,这是讨论的问题,学术上还有争论。因为是一揽子,就不能选择,哪个条款、哪个条款适用。另一方面,即使是不适用TBT,因为TBT跟加入议定书是两回事。因为TBT是本身把exception(例外),环境、资源等等都已经在一个协议里包括了,所以还有所不同。一个协议本身也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又会说俄罗斯,俄罗斯加入议定书里面就写上20条除外的话,仍然适用。这一点我觉得任何一个加入的议定书要有它的特殊性,不能一个加入议定书适用另一个的加入议定书。

    当然,还有国家安全例外。我觉得中国在国家安全例外的立法确实非常欠缺。特别经济方面的国家安全法比起西方来说太少了。这一点希望学者多做一些研究。

    另外,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因为时间关系,我不想多讲了。这个条款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不仅是对WTO,对公共机构的认定,而且对于政府采购、对于所有的投资保护协定,这是非常重要的。对关于国家责任,应该有专门的学术研究,有专门的系统的案例分析。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相对来说国有企业比较多的情况下,有国家责任和企业责任。因为我们没有政府的商业行为和政府的行为分开的法律,在美国有这样的案例。就是说commercial activitygovernment act,政府的行为是分开的。如果是商业行为,那就跟企业一样。如果是政府行为,那就是按照政府的授权或者依据法律。这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就比较欠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这样的法律,实际是有,但没有更系统的规定。

    关于WTO法与国内法,现在是一元论、二元论的问题。国际上大部分的国家都是用二元论,日本没有法律规定,就用法律的判例。所以对于WTO也好,对于任何一个审查机构,不应该对于外国的法律、国内立法指手划脚。如果说要对措施的本身as such,你只能把这个法律作为fact,作为一个事实,而不能是说来评判这个法律的合理性。因为这是它的内政,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怎么立,实行什么制度,WTO是不管的。这个方面也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

    先例的作用,我们专门进行过系统的讨论。最后的结论,大家认为WTO法不是大陆法,也不是英美法,它是国际法。所以,某一个决定是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对其他方只能有法律的期待。法官考虑到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保持一致性,可能在同样的案子会大体相同。但案子本身,案情是不同的。所以,要求都一样是没有道理的。在这个方面,我们也有很多的争论,大家可以注意看一些案例,也可以看到在案例中已经对于同样的问题,比如TBT的问题,在不断修改调整,使它更加合理,更加接近事实。

    关于审议标准,因为专家组要审议事实和法律,上诉机构只审查法律。因此,在提交上诉机构提交上诉的时候,或者引用DSU11条,就是专家组没有客观的审查这个事实。如果没有引用第11条,你就不能要求上诉机构再对事实重新审查。所以,这里面有一个界限,一个application of law,就是法律适用事实,这是一方面。另外一个第11条诉讼。还有就是关于退回重审的问题,在DSB里面主要有两种建议,关于这方面也可以用专题去讲。

    证据我要说两句。因为证据非常重要,我们国家没有证据法,WTO也没有证据法。所以它的证据更多的是依据案例和国际的司法实践和其他法院的做法。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明确的。当然,中间有个混淆的,在一个案子里曾经提出shifting of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的改革)。实际这个shifting只是你分析的逻辑顺序的改变,但并没有改变举证责任,你任何一个主张,主张一个观点的话,除了对方已经同意你的意见,不然你就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个案子里要想胜诉,最关键的就是证据和证明责任。不论是国内国外,商业还是政府。我们打官司要注意证据,对于到外国,也要注意证据。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为WT0不会单独给你派调查组收集证据,需要当事方自己去提。如果你提的证据对你不利或者对方提的证据对你不利,你就处于很不利的情况。

    对于推论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在好几个案子里面,涉及到美国、印度等等,我不主张对政府的政策做反向推论。因为政府之间的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另外,政府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提出政策。

    另外关于申诉方的举证责任,我在庭上曾经问过几个当事方。他们说因为要调查,律师费太高,所以举证责任在对方。你不能因为你的费用太高,又想告人家,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对方。这是不对的。在这方面的,就有点像刑法里面的无罪推论。如果你没有举证,你没有证据的话,这个案子不成立,指控也不成立。

    总之,我现在感觉,首先到了WTO上诉机构工作这几年受益很大,可以从不同的法系,通过大家的辩论看到法律对于发展中国家怎么去解释这些条约更符合谈判者的真实目的。这里面很多东西要从源头说起,就是我们多边谈判的时候带有了很多混淆的或者是有意混淆的含糊性,给后面争议解决的法官提出了很大的难题。

    不要以为这个案子过去了,法律就不研究了,这是不对的。我举个例子,比如汽车零部件案。美国的学者就提出这是border measure(边境措施),还是internal charge(国内费)。因为在裁决里是按照internal charge(国内费)。Internal charge就是说整车和零部件进口就是零关税,然后属于internal charge,内部采取的措施。如果按照是关税,就要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的规定,而且WTO已经有案例,就要用《货物名录与编码协调制度》(HS)。特别是他们说当零部件达到一定比例了,就视为整车的。当然海关合作理事会这个规定本身还不够有强制力。多边的谈判应该变成有约束力的,不是一个会议纪要。

    WTO确实有很多很丰富的东西需要我们研究,很多问题需要我们研究。现在确实是急缺人才,施校长和孙大使讲得很对,我们国家在国际上已经很强大了,是一个贸易大国,但我们在国际机构的声音还很弱。我今天看到这么多的老师和学生,对今天的受聘我也是战战兢兢,但也使我认识到这个问题很重要。特别是WTO,跟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不一样。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有钱可以用资本控制一部分政策的执行。WTO有什么?一国一票,就是要靠人,靠我们的使团,靠大使,也靠机构里面的人,也要靠办案的律师,学者很重要,即使不在第一线,国际法的渊源里面,著名学者的著作、法院的判决都是起作用的。坦率来说,我在每个案子之前做准备的时候,会搜集大量学者的文章,包括WTO-plus那篇文章,关于数量限制的文章。这些都非常重要,但我们学者的文章还跟得不紧,或者是你的文章是中文,没有英文。所以,学生的学习一定要打好基本功,法律的基本功、外语的基本功、中国的国情、国际关系、国际政治,这些都要学。这样的话在国际竞争中,特别是legal reasoning, legal writing。最近WTO的几个局长就说我们面试中国职员候选人,就是legal writing吃了亏。当然不排除背后也有政治的歧视和偏见。但如果你要响当当、硬梆梆,跟他们一样做得很好,他也没有权力否定你。我们现在要一起来努力,提高中国的软实力。另外在国际机构,不光是WTO,亚行、世行的法律部都没有中国人。还有联合国的贸发会,还有跨国公司。将来我们制定规则不是到国际机构,到跨国公司也要做法律研究、分析、并购等等都是需要了解WTO,需要了解国际规则。做律师,做法律顾问,甚至于说公务员,做政府的决策,很多争议是可以预防的,可以说80%的争议都是我们自己送上门的。比如商业银行法,为什么要说商业银行要执行产业政策。他们就用商业银行执行产业政策,认为是政府的授权,所以是公共机构,所以有补贴等等。

    我们到任何一个部门,已经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在经济的一体化中,对WTO的规则了解的越多、越熟练、越好,我们的国际谈判人员、法律人员、执行政策人员就会越来越多。所以我觉得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是我觉得前途一片光明。外国人能做到,中国人也一定能做到,而且要做得更好。

    我就说到这里。(热烈鼓掌)

 

石静霞:非常感谢张老师作为经贸大学名誉教授的精彩第一讲。

现在请商务部条法司综合处于宁处长,给我们做一个简单点评。于宁处长是我们的老朋友,在WTO争端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著名的欧盟紧固件案就是她主办的。

 

于宁:尊敬的孙大使,尊敬的月姣司长,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非常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见证这样一个激动的时刻——张月姣女士被聘为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我来之前,司领导嘱托我代表他们表示祝贺。作为条法司的后生晚辈,我无法代表条法司做发言,但我想可以代表条法司的后生晚辈进行祝贺。

    首先要祝贺经贸大学法学院。刚刚听了施校长的发言,我最大的感触是经贸大学的领导和法学院的各位老师是非常有远见卓识的教育家。他们把握住了目前在国际经济领域、经贸领域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国际组织里,具有中国国籍的国际组织职员太少了。十七大、十八大上党中央提出争取全球话语权。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国际组织的发声非常重要。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经贸大学的领导和老师们能够聘请张月姣女士。

    第二个祝贺是祝贺尊敬的张月姣司长。今天的受聘能够使她有这样好的平台,把她的思想、理念、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对于张月姣司长的崇敬,不需要赘言了。上个星期,张月姣司长还到处里对我们进行了指示和指导,这对于我们司里、处里和我个人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必要的。

    今天能够有幸聆听月姣司长的讲座,我感触是很深的。通过这样一个讲座,实际是把WTO国际法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非常有条理地阐述出来,是非常不容易的,可以让我们见识到月姣司长的理论深度和实践的经验。对于我们来说,甚至对整个中国来说是一笔财富,需要善加利用,也是需要我们慢慢地、细细地品位的。

    第三个祝贺是祝贺在座各位同学。我在校园的时候,一旦我们法学院或者是我们学校聘了哪位特别牛的老师的时候,我们都特骄傲。这个原因也不用多说。一个是我们能够亲耳聆听到这些在国内,甚至是像月姣司长这样在国际上非常著名的专家的直接教导,这是其他人感受不到的,甚至没有这样的机会。这是学校和院里给我们大家争取来的。

    当你步入社会,尤其在找工作的时候,你提起说我们的老师里还有这样一位非常知名的大法官,而且是上诉机构的大法官,感觉是不一样的。这样的专家培养出来的学生,在用人单位来看,首先是整体感觉很好,对你会有信任。我跟对外经贸大学的老师的合作比较多,我觉得对外经贸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的水平比较高,在座的就有到我们处实习的,我感觉各个学校培养学生的特点不一样,经贸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的整体素质,无论是语言,还有对规则的理解,还有条理性方面都是很强的。我也是祝贺大家,也希望大家真正把握住这个机会。

    十八大报告里提出了两个百年的伟大目标。无论是到接下来的2021年,还是到2049年,除了在座的各位专家和老师以外,是在座各位同学的非常好的机会,祝贺大家把握住这个机会。

    最后感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对我们司里、处里和我个人的支持。中央现在有一个卓越人才引进计划,我希望可以建立合作机制,能够在更宽的领域、更多的层次和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感谢大家!

 

石静霞:非常感谢于处的点评。下面请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王传丽副会长进行简单点评。

 

    王传丽:我没做过什么准备,但听了今天的演讲,我感到很荣幸。一个是我更体会到习主席的一句话“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今天有两个实干,一个是经贸大学能够聘张月姣大法官担任名誉教授,这是很实干的一个举措。因为凡是搞国际法的都知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它和一般法律最大的不同就是要有广泛的国际性。它对人才的培养不是大锅饭,是要小锅、精炒,要单独供应。600多个法学院,很少有法学院能够做到对国家急需的尖端人才肯下工夫、肯做出一些努力和牺牲,集中力量要培养这样的人才。我感觉到作为一个搞国际法研究的老师,对现在的形势很着急。

    月姣本身就是实干家。搞法律的人既要实实在在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又要主持正义,主持公道。从学校的实干和月姣大法官的实干,都给我们树立了好榜样。在不同的岗位中,也要踏踏实实地工作。这是我的一个体会。

    另外就是从月姣刚才讲到的内容。我记得在两个月之前,经贸大学搞过一次案例教学。当时我的体会就是WTO争端解决的案例这是WTO送给中国的一份礼物。因为它使对我们不熟悉WTO的争端解决有了非常感性的认识。

    今天听了张月姣大法官的讲解,我又有了体会,WTO的案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法律宝库,值得我们献身去为它下工夫,去挖掘这个宝库,来武装我们自己。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在座的都是学生和老师,尤其是对于这个宝库,如果致力于WTO的研究,或者打算在国际法的研究方面有所建树的话,一定要踏踏实实地做这些工作。就像月姣刚才讲的,要对国内法、国际法、公法和私法,还包括国际惯例,这些都要下工夫。同时还要对国际经济、国际政治非常熟悉,不能糊里糊涂的。对于WTO的人才培养来讲,不下工夫是不行的。

    我记得我看DS363的案子,律师协会让我谈体会。我说我没什么体会,我就谈这个案子。我自己觉得我身体是挺好的,但那一次我差点心脏病发作了。我一边看这个案子,心就澎澎地跳。因为有几个问题,确实让我有点愤怒。一个就是美国说关于网络的赌博,他们认为这个当时没有承诺。但我们在电子在线音乐制品,我们当时谈判的时候也没有承诺。他们非说当时技术发展,你们没有达到这个程度,但你们已经知道国际上有这个东西。他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程度忽略不计。而且他们不听中国怎么解释,认为那是你自己讲的。在他们来讲,就应该达到这个程度。

    再有一个就是我们自己答辩的过程中。现在给人的感觉是什么?中国的经济搭台,欧美律师唱戏。中国的企业干嘛?交学费。因为我们没有自己的人,不能直接进行辩论。所以从法律服务来讲,一个案子都是上亿的标的。但我们在国际服务贸易这个阶段,多少案子的服务就是给欧美了。所以是欧美律师唱戏,我们企业只好请人家,要花钱。官司打赢了、打输了,都是交学费。这个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特别是如果ICSID再上来的话,还是这种局面的话,那是真金白银的,是要付钱的,跟这个还是不一样的。所以人才培养真的是不能再等待了。

    还有关于谈判过程中对WTO的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的关联。这个事情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比方说刚才我们讲国家责任公约草案,我们在答辩当中说这是习惯,是吗?根据在什么地方?至少在美国的话,1789年,它的《司法法》和《外国人侵权法》里面明明白白的,几个重大判例建立起来构成习惯国际法必须是有效的、是有拘束力的、是强制性的、普遍适用的,而且是明确的。如果按这个标准来讲的话,美国法说了就算。国家责任公约是一个草案,中国没签字,它怎么能叫做习惯国际法呢?可是在我们的案子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而且上诉机构还肯定了。我就不知道美国人对待这样一个上诉机构的判决或者国际判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他们怎么处理。

    对于我们中国也是一样。我们将来在对待这样一个公约草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定要加入它对国家的不法行为,他们列举的东西我们都承认吗?比如有判例认为国有化和征用就是国家的不法行为,我们能同意吗?所以我觉得对于WTO的协定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其他条约的关系,还有很多东西,我觉得WTO的水确实很深。

    会前我跟吕晓杰老师聊了半天,这个水是你不下去不知深浅。但你刚刚浅尝了就知道这个水深不可测。特别是作为中文能否作为WTO官方语言的问题,这个事情我老是耿耿于怀。为什么二战后在联合国体系下,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在联合国的体系下,为什么要弄一个GATT在体系外呢?为什么当时这些国家要在联合国的体系外。

 

    张月姣:GATT一直是临时适用的协议,哈瓦那宪章没有生效。

 

    王传丽:老让中国人承担责任,我们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凭什么承担责任?你说的东西是我们的字典里能找到的吗?我跟欧盟的官员说,你不可能让人大立法的时候,旁边拿着美国的,或英文的字典。不能拿着你们的字典来确定我们的法律词汇是怎么解释的。我觉得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如果你承认中国是一个很独特的国家的话,你认为它应当做出贡献的话,那么在联合国体系里面,为什么要把GATT拿到联合国体系之外,中文就不是了呢?因为当时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就没算它。当时国民政府是GATT创始缔约方,中文是不是最初文本的官方语言?我现在就没找到最原始的GATT草案,中文是不是它的官方语言?

    在语言的问题上,我们成立了几百个孔子学院,学汉语,想传达我们中国的价值观,为什么真正到了需要宣传我们价值观的时候,放弃中文呢?特别可笑的是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为什么要用英文做官方语言呢?我们就用中日韩三方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有了问题我们三国来讨论。为什么要放弃中文,要用英文?你对英文熟悉吗?你对英文的法律词汇熟悉吗?

    有时候我自己坐在家里面生闷气,觉得何苦来的呢?我觉得五千年的中华民族没有解散,中华文化没有消亡,汉字没有消亡,和我们的语言能够延续下来是很有关系的。这里面承载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我们中国的文化,这比一百个孔子学院的作用大得多。我们宁可花钱去请人翻译,我们辩论,也比现在花钱请欧美律师强。

    不管怎么样,我为月姣感到高兴。四年前我们送月姣去WTO担任大法官,今天我们又祝贺月姣成为外经贸大学的教授。她是唯一一个我们在WTO上诉机构的大法官。今天这个唯一,一个“独生子女”啊,让经贸大抢来了。(笑)我希望她能够把她的知识、她的智慧,还有她的经历以及她一丝不苟的精神、她的献身精神,这种对事业的追求,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在座的年轻人当中,哪怕这么多人里面将来能够出一个,都是今天这个会议的成功。

 

石静霞:非常感谢王老师的发言。老师是上诉机构的大法官,我们在座中也有一位在上诉机构工作很多年的,就是冯雪薇律师。

 

    冯雪薇:我是在法律部工作。今天很开心,看到好几位一起在日内瓦工作的老朋友。

    刚刚王老师说现在有很多问题,但是总的来说,我觉得国际形势对我们中国参与WTO的谈判和争端解决是很好的历史时机。现在官司比较多,张老师也提到说有的成员会质疑是不是有滥用的倾向。但是对于我们法学界和法律界来说,这是我们进行学习的好机会。虽然有问题,但是对于我们学界能够提高我们对WTO法的学习和认识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历史机遇。

    我记得好多年前我们在秘书处的时候,有两个内容让我们觉得西方国家很重视中国。一个是佐利克在美国国会作证,是关于中国关系,那是第一次没有把中国当成敌人,而是当成你是我的战略合作伙伴,两国都有一个stake。他用的词是stake,利于官方。在香港部长会议的时候,拉米发出的呼吁不是对香港的,而是对中国的。那个说法也表达了西方主要成员真的开始认真地希望中国作为一个参与者,要负责任了。

    负责任这件事要一个人一个人具体地承担。我觉得月姣大姐是非常有历史责任感的人。我跟她的交往有很多年了,以前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时候,月姣司长在条法司。甚至在ABB工作的时候,她出差的时候会到我办公室坐一下,我们闲聊。她的业务范围并不是WTO,但她常常做WTO的培训。因为WTO的知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很多人都说这不是我工作范围的事,我们中国人常常会说我吃什么饭、干什么事。但我觉得月姣老师给我的印象就是她从来不管工作范围是什么,可能明天的范围就跟今天不一样,所以今天要预备好。一个对历史负责任的人,她的思路常常是这样的,这是我对她的印象。

    她今天能够担任上诉机构的大法官,并且受到上诉机构法官团体的信任,我依然不吃惊。因为她的思想方法就是比较超前的,比较有历史责任感。

    前两天有学生问我说怎么能够让他好好学习,不被别的东西吸引。我今天想到如果是有历史责任感的人或者是只有有责任感的人,才能做到比较专注。如果不专注可能就研究不出来什么东西。有专注的精神就可以进行研究,取得很多成果。月姣老师分享的这些内容对我来说也有很大的启发。

    我也很赞同经贸大学的想法比较超前,他们要培养自己的学生成为一流的人才,将来可以跟人家平等的讨论,可以参与法律的工作,无论是在语言上、法律技术上和思想方法上都能够跟他们平起平坐。我觉得不只是平起平坐,而是要进行独立的思考。聘请月姣老师是第一步,能够从比较高的角度来带领学校的科研和教学,抓住什么样的问题,怎么样上一个台阶,能够为培养人才这件事情加一把力。

    借这个机会,还有张老师提到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下我的想法。比如刚才月姣老师提到right to regulate(管理的权利)。在原材料案中,上诉机构说inherent rights(固有的权利)。我觉得这个事情在那一边,也有很不同的思想,比如说panel(专家组)承认有inherent rights。但是inherent rights也不能够对抗议定书里的承诺。我觉得专家组的思想也是有点偏激的。因为inherent rights是一方面。还有一个就是我一个成员的fundamental treaty rights (根本性的条约权利),可不可以被一个承诺就轻轻松松取消了呢?因为管理自然资源的相关权利,不仅仅是inherent rights,还是fundamental treaty rights。我同意您刚才的说法,加入这个以后,所有WTOAgreement(协定)对我适用了。这个fundamental treaty rights怎么能够轻轻松松地取消了呢?

    刚才您说到对我比较有启发的观点还有比如说举证责任的问题。有一种诉讼的策略,有的人说诉讼要找到主要的思路。有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也有这样的想法。听了您的说法,我很受启发。一个国家作为一方有你自己的举证责任,凡是你自己的观点,必须要把所有的argument(主张)和所有argument的支持证据提出来,说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如果只抓要点的话,这是很危险的一种诉讼策略。

    感谢月姣老师今天所做的演讲,我也祝愿经贸大学今后可以有很多机会让月姣有机会跟我们分享,update使我们的教育和律师业务能够更进一步。

 

石静霞:谢谢雪薇的点评。

美好的时光总是飞逝得特别快,今天非常遗憾,没有办法open the floor for discussion,也就是说很遗憾没有向张老师提问的时间了。我希望以后的这种场合越来越多。作为总结,我想表达两层意思。

首先是非常感谢张老师和孙大使。孙大使今天推掉了一个商务部的活动来参加我们的会议,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最大的支持。再次感谢各位嘉宾不畏严寒来参加我们的会议,我代表法学院非常感谢大家的捧场和支持。

    张老师受聘经贸大学名誉教授,最直接的受益者其实是我们法学院,是我们法学院的师生,尤其是做WTO法教学和研究的老师,还有对WTO法感兴趣的学生。我前期跟张老师沟通过,张老师承诺尽可能每年给我们做几次讲座。以后的讲座不会有今天的程序,听众可以更直接地受益于张老师的教导。对于她刚才的讲座,我有很多的感想。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想提醒大家一点,张老师的讲话,尤其是后半部分,给我们提了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大家密切关注。

另外就是关于学生的培养。经贸大学法学院在传统上是以经贸法见长,以私法方面见长。这些年我们意识到国家整体经贸形势的变化以及对经贸法人才的要求,我们在加强公法方面的力量,包括教学和科研,尤其是WTO法的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希望在大家的支持和学生持续高涨的兴趣下,我们可以做得越来越好。更希望老师对我们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包括商务部的领导、兄弟研究会、在京同仁以及实务界的各位朋友,对贸大法学院的发展给予继续关注和支持。希望我们以后加强联系,我在此承诺尽我所能来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祝大家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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