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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实录(第一分会场)

时间:2012-12-17 点击:

201211 17 日下午2:0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进入小组研讨阶段。具体研讨的议题包括国际贸易法与WTO、国际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国际海事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进程、国际金融法与国际反垄断法、环境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发展。

 

第一分会场

“国际贸易法与WTO”、“国际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专题

 

第一时段:“WTO与国际知识产权法”专题

主持人: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邓瑞平   西南政法大学研工部部长

 

(图1邵景春教授)

 

(图2:邓瑞平部长)

 

南京大学范健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从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等案例引发的理论思考》。教授从美国对华产晶体硅的双反调查案说起,以此来反思我国产业存在的问题。首先他以数据例举的方式提出了中国产业过剩的问题并列举了几个行业,包括中国的汽车、钢铁、水泥等行业内存在的供过大于求的情况。其次,他讲到我们的企业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中的规则意识都较弱,遭受到的海外诉讼也日益增多。要改变这样一些问题需要让我们的企业知道国际规则是什么,同时也要得出国内法的缺陷所在。随后,他指出由于我们的竞争都是一种高成本、高耗能、由政府主导的竞争,导致我国企业无法在国际上站住脚,同时盲目的扩张也导致了企业成本的增加,从而导致竞争力削弱。除此之外,我们企业内部制度、法律透明度问题也是症结所在。因此我们要对国际规则有进一步的了解,并比较我国法律与这些规则之间的差异,找出需要改进的空间,只有这样中国才能真正地走出去。

 

(图3范健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WTO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规则与实践》。教授首先对上午大会的主题报告发表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反垄断中有关国有企业的问题。他认为美国与中国的发展路径不同,美国是市场为主导,而中国是以政府主导。美国基于其发达国家的地位试图引导全球经济的发展模式。他指出美国在WTO内试图将货币问题转化成贸易问题来解决,而将国有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贸易化,企图通过反补贴和相关贸易手段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现在美国在与中国的贸易战中趋向于采取零散的逐步个案击破的方法,但也不能排除其寻求整体击破的可能。最后,他指出,加入WTO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单向渠道,但是如何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在十八大后我们应该满怀期望地更多地关注这个问题。

  

(图4:陈卫东副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盛建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服务贸易补贴法律问题初探》。首先,教授指出为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服务贸易中的补贴问题进行探讨。其次,教授就WTO框架内可以用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条款进行了概括说明。特别建议我国服务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实施尚未被WTO禁止的补贴。如教育补贴、证券补贴等,并举例说明了证券补贴对A股市场的影响。

 

(图5盛建明教授)

 

上海大学艾素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我国服务贸易促进立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首先,教授呼吁服务贸易补贴问题应当引得到大家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在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型的环境下,服务贸易补贴问题的研究更值得关注。虽然在后WTO时代关于服务贸易补贴议题有诸多讨论,但无论是成员信息交换、贸易政策审议都有其不完备的地方。如多边谈判进展缓慢,较多围绕基础性问题等。随后,教授梳理了中国服务贸易的情况,如中央和地方层面对服务贸易的支持政策较少。她同意教授的观点,表示要利用有利时机发展服务贸易,关注服务贸易多边谈判,同时也要避免直接干预贸易并且结合服务贸易的特殊性积极参与谈判。除此之外在国内法律和政策上要与WTO保持一致。对有学者提到要的建立服务贸易的反补贴机制,她认为目前存在困难。

 

(图6艾素君副教授)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胡东教授的报告题目为《WTO体制下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兼谈俄罗斯入世对中国贸易行政诉讼的影响》。教授首先指出,我国在入世后的司法审查与WTO规则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教授特别指出文中的司法审查侧重于国际贸易的司法审查。对比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具体要求,即建立独立的救济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救济过程必须迅速、快捷这三项要求,我国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和范围两个方面存在缺陷。比如国内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审查。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主体裁决的独立性也不够。最后,他建议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图7胡东教授)

 

综合评议阶段,西南政法大学研工部部长邓瑞平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教授认为论文的题目与大会的主题和宗旨非常契合且都立足于中国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也鼓励年轻同志多多研究现实问题。其次,他认为各位发言人都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且这些意见既具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最后,他指出大家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希望学者研究问题时要注重分流的问题,多做宏观战略的题目。他特别对服务贸易的问题作出了评析,高度评价了大家对服务贸易的发展所提出的问题和所作的研究。同时,他也认为国家也应该系统性地对服务贸易问题作出规定。

 

最后的自由讨论阶段,浙江大学法学院的马光副教授就我国光伏产业存在的政府补贴,美国对我国是否只能采取反补贴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提问,范健教授对此进行了回应。马光副教授还对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胡东教授就中国现阶段签订的FTA可以不经国内立法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与WTO协定不得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的冲突该如何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提问。胡东教授回答表示国际条约转化成国内法来实施的这个原则要坚持。但由于FTA中大多规定的问题较为具体而在在行政法规中可能有所体现,但这仍然是一种转化适用的方式。对于条约适用问题,最高法院沈红雨法官发言称在司法实践中条约与国内法的问题应当具体地分为私法类和公法类的条约。对于私法问题和争议解决这一类的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而对于公法类的条约应当转化适用。

 

第二时段:“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专题

主持人:周林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薛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图8周林彬教授)

 

(图9薛源副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沈红雨法官的报告题目为《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及实践》。首先,沈法官提出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者之间实质性的差异正在缩小;涉外仲裁裁决本身对于涉外仲裁的定义在未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澄清。沈法官介绍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分标准,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评析了对仲裁业的意义,尤其强调了新增加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随后沈法官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内部报告制度与集中管辖制度并加以简要评析。最后对仲裁庭与法院关于管辖权权力的分配、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问题、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解及适用我国仲裁法时常见瑕疵仲裁协议及其处理原则等基本问题做了详细阐述。#p#分页标题#e#

 

(图10:沈红雨法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的反思与重构》。教授通过对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法规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仲裁机构法制规范方面的缺陷,并对此提出进行重构的建议。教授提出仲裁机构应该通过一种市场选择的方式,重归民间机构的性质。特别谈到了有些仲裁机构仍然需要接受政府补贴,该点与WTO规则相违背。除此之外,教授认为,对于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内容的重构主要涉及在仲裁机构的设立与组织构建、性质定位、收费管理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并以柬埔寨仲裁机构的改革为例探析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仲裁机构的法制建设应紧随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在社会化的法制空间内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影响。

 

(图11张圣翠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甘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独立性问题新探》。教授指出,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作为保证国际投资仲裁程序顺利审理的基本要素,其独立性是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核心基石。教授首先分析了ICSID在仲裁员独立性规则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并指出实践中维持仲裁员独立性的难处,同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若干建议,并从对仲裁员“独立性”的界定、处理仲裁员潜在角色冲突的细化规则、仲裁员的国籍与选任相关方面来进行具体化的叙述,以期达到保证仲裁员独立的地位,维护ICSID仲裁机制的公信力的目的。

 

(图12甘瑛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何智慧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对ICSID投资争端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研究》。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教授指出,ICSID对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原来的ICSID仲裁员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随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学者加入ICSID仲裁员队伍,现在仲裁裁决逐渐倾向于保护东道国的利益。最后指出,ICSID仲裁是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对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管辖权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促进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图13:何智慧副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秉乾讲师的报告题目为《论英国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博士指出,鉴于建设工程行业的争议解决具有其行业特殊性,调解、仲裁与诉讼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博士详细介绍了起源于英国的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特别谈到了该制度的建立体现了行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并对该制度的优势予以重点评析。他指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机制理念下,建设工程评审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评审机制的思考与建议,包括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行业争议多元化的工作,在传统的方式上继续推陈出新;《建筑法》的立法修改工作应当考虑加入评审制度;我国司法机构应当积极投身于建设工程评审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之中。

 

(图14:王秉乾讲师)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慕子怡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构建ECFA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见及建议》。首先,博士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制定的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用电子游戏术语形象地介绍了ECFA,指出ECFA作为区域经济合作重要内容的争端解决机制,丰富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深受世界瞩目。但是此机制的发展却并不十分顺畅,甚至可以说十分缓慢。在此基础上,博士对构建ECFA下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以下想法及建议:注重兼顾传统与特色、选择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确定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规则。

 

(图15慕子怡博士)

 

评议阶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薛源副教授对上述几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评论。教授认为,第二时段的几位发言人专题比较集中、务实,反映了研究领域的前沿,同时体现了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沈红雨法官结合民诉法的修改指出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审查标准呈逐渐缩小趋势,并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内部报告制度与集中管辖制度。张圣翠教授重点阐述了关于仲裁机构去行政化问题的思考,并对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内容的重构提出了建议。甘瑛教授对仲裁员独立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ICSID存在的漏洞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界定仲裁员独立性以及操作性规则予以详细阐述。何智慧教授指出了ICSID对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并提出仲裁裁决逐渐由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转向保护东道国的利益。王秉乾博士介绍了起源于英国的建设工程评审制度,并结合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评审机制的思考与建议。慕子怡博士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制定的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以幽默的比喻形象介绍了ECFA,并对构建ECFA下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有益的借鉴。

 

在自由讨论阶段,银监会法规部的陈胜副处长,就仲裁问题补充了以下信息:在去年ISCID的公报中,中国有5位仲裁员被指定,与美国、法国、英国相比,中国国籍的仲裁员被指定的频率的确较低,但应看到去年这一年中我国仲裁员被指定的频次,中国的仲裁员可能以后被指定的次数会增多。为了提高我国仲裁员被指定为ISCID仲裁员的几率,他提出了应加强同ISCID的交流、倡议国家支持等建议。郑州仲裁委的张志处长指出全球仲裁法立法呈自由化、国际化、本土化趋势。自由化体现在主体和客体可仲裁性变宽,仲裁协议形式的扩展,司法审查从以前的监督变成支持。国际化指的是形成了一个国际标准。本土化是指基于对国际标准吸收的同时,对示范法中规定进行修改和增补。并指出中国仲裁机构在下一步完善中,一是要完善仲裁法律本身,二是要加强对仲裁机构本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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