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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实录(第二分会场)

时间:2012-12-17 点击:

第二分会场

“国际投资法”、“国际海事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进程”专题

 

 

第一时段: “国际投资法”专题

主持人:田晓云教授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石静霞教授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图16田晓云教授)

 

(图17石静霞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教授首先介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由来及其适用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条件有四个:(1)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基础条约中是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2)授予国在第三方条约中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是否在基础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适用的主题范畴内;(3)作为“最惠国”待遇,就要保证所援引的第三方条约中所提供的主题范畴待遇更加优惠于基础条约中所提供的待遇;(4)投资者母国与授予国的关系同第三国与授予国的关系相同以及受益方的类型相同,才可以在同等情况下,援引第三方条约中的条款适用于自己的投资待遇范围内。接着,她介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张适用的现状及原因。最后,她介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对策。为避免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将我国置于不利地位,教授提出了两种对策:第一,明确将争端解决程序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图18师华教授)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财政风险与监管设计》。教授首先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简单介绍,认为它是一种政府管理贸易的措施,WTOSCM协议也对此进行了规范。她指出,大多数国家扩大内需都将出口信用列为利器,为国际贸易保驾护航,而我国在实践中却暴露了很多弊端:第一,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立法,做事政策性较强,可能构成出口补贴,也是中国市场化经营的软肋;第二,政府拨款很多,但没有有效地救济它;第三,在组织架构和财政风险问题上,中国企业在外投资血本无归。她同意很多人关于扭转中投的海外投资亏损状况的提议——建立海外投资监管局。最后,教授指出,由于部门利益分割很难协调,同时需要规避风险,涉及到WTO的合规性审查,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图19李本教授)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得懿教授报告的题目为《BOT模式的软化:基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实证分析》。教授首先提出理解该文的两个前提。然后,他通过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BOT模式引出BOT模式的软化。他认为,BOT模式软化需要政府逐渐放权,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而且这在中国具有应然性和可行性。他进一步指出,BOT模式嬗变与软化的几种不同的路径:由基础设施领域向基础设施与自然资源复合领域延伸,由外资向内资与外资并举转化,政府保证趋向具体化、融资机制“核心化”。最后,教授谈到了BOT模式软化下无居民海岛项目融资法律机制:BOT模式软化下的融资法律机制;无居民海岛项目融资机制:一个基于融资契约模型的解释;BOT模式软化下无居民海岛融资机制,并引入了两个新的概念——保证金与政府补贴,保证金起制约作用,政府补贴保证作用。

 

(图20马得懿教授)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顾海波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探析》。他指出,目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中的正式机制中有一部分的实施机制尚不健全,而且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仍处于缺失状态,表现为规范多为软法且缺乏约束力,政府立法不完善且缺少监督救济机制。基于此现状,教授认为,未来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应为:有利于世界和谐、有利于权利义务平衡、有利于法律管制。最后,教授关于完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包括跨国公司须承担直接的国际法责任,完善相关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立法等;并提出了包括跨国公司能不能成为国际人权法主体、跨国公司应不应该承担人权责任、是不是要把国家的责任转嫁到企业等问题。

  

(图21顾海波教授)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张宏乐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例外制度研究》。他主要谈到论文对大家起到的两点帮助。第一,他梳理了双边投资协定关于例外制度的规定:一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优惠待遇的排除;二是对某些具体事项的排除,包括:航空运输、远洋和近海航运、银行业、保险业等;三是对边境贸易优惠的排除;四是“祖父条款”的例外;五是基于基础条约的适用范围而对最惠国条款适用的限制。第二,他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形成的链条,分析了它的适用法律机制及在现在越来越区域性投资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最后,教授总结到,从长期来说,如果这种例外制度是一个递减的过程,则不会对最惠国条款及其制度价值产生太大的损害;如果各国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时过多使用例外规定,则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就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图22:张宏乐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健讲师做了题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外资准入困境与出路——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为视角》的报告。博士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作为我国外资准入的主要手段,需要随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老师分析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解散的审批制度上都存在问题,该制度还导致行政干预过强和权利寻租的弊端。博士指出我国应走的路径,即继续有限度地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并逐步取消并最终彻底废除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最后,他指出了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的出路。

 

(图23:沈健讲师)

 

在专家评议阶段,石静霞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并鼓励大家分组讨论。首先,她概括到,大家的报告都很精彩,有很多闪光点。然后,对各位教授的报告一一作了简单评价:师华老师的观点很实用,但题目范围有点大,另外,建议将强相关的问题细化,常识性问题简化,集中笔墨介绍新发展;李本老师关注的问题很新颖、分析很透彻,但重点不是很明确,可以更侧重于探讨出口信用保险中突出的法律问题;马得懿老师文章中的讨论点还有很多,可以关注一下;顾海波老师提出的六个问题作为论文核心问题确实需要搞清楚,但建议结合联合国草案和美国相关制度提出借鉴之处;张宏乐老师的题目范围偏大;沈健老师应注意细化相关问题,简化常识性问题,另外,副标题的范围大于主标题是不合理的,此外,建议多提法律问题并将其作为论文重点。在自由讨论阶段,李本教授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跟石静霞教授进行了激烈讨论,将会议气氛提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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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时段:“国际海事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与进程”专题

主持人:焦志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马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图24焦志勇教授)

 

(图25马洪教授)

 

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进一步推进粤港两地法律服务合作的思考》。教授首先介绍了关于粤港法律服务合作的简况及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粤港法律服务合作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他指出,随着双方在法律服务中合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的加深,逐渐暴露出CEPA及《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很多规则不能得到实际的执行,成为了双方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合作发展的绊脚石。随后,教授提出了完善法律服务合作规定及制度的建议:放宽对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条件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可删除香港大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内地执业、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内地执业细节上的规定还需完善、明确“非诉业务”的标准、降低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门槛。最后,教授提出了应积极完善《框架协议》中仍未具体落实的具体措施,使相关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弱化法律业务与主权行为的联系。

 

    (图26:慕亚平教授)

 

湘潭大学法学院洪永红教授的报告题目为《中非双边投资条约》。教授立足中国立场,结合国际形势的发展,首先介绍和分析了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签订情况以及中非BIT的主要内容,他指出中非BIT中很多条款过于模糊、很多条约没有公开、多数条约没有规定东道国对投资国的保护等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包括赔偿国民待遇标准应该尽可能的列入以后和非洲国家签订的BIT中。最后,教授提出了对我国签订国际条约的建议:应在条约中加入一旦发生政府继任,就要对发生的投资者的损失就行赔偿;同时在第三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与东道国一起向第三国请求赔偿;中国还应加强法律培训,使投资者了解东道国的法律。

 

(图27洪永红教授)

 

辽宁大学法学院葛壮志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NAFTA的法律制度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他首先高度评价了NAFTA丰富的内容,其堪称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协定的典范和蓝本。他指出NAFTA的投资规则的内容基本包括了现代投资条约所涉及的主要内容,逐步分析了并指出了条约的突破之处:其对投资和投资者极其宽泛的定义,把国家和正在寻求投资的作为了新的投资主;高标准的投资待遇,在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上都取得了突破,扩大了国民待遇的范围;在投资业绩要求上的限制取得了很大发展;规定了高水平的征收补偿标准以及高效而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征收的定义进行了引用了“相当于征收”的概念,在补偿标准上选择了“毫不迟疑、完全可兑换、自由转移、相当于公平市场价值”等用语;建立高效而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

 

(图28:葛壮志副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高华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双边投资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教授认为,和以往传统的国际经贸条约相比,BITs 最为重要的改进就是嵌入了争端解决机制。在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她指出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了透明度条款以及更具有规范性和预见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说明了对东道国强加“全面同意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剥夺、公共利益的挑战的消极作用,最后阐述了我国签订的BITs中争端解决机制演变,强调我国不应盲目迎合当前的流行制度,应符合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的现状。在此背景下,我国应该审慎订立与他国之间的BITs,积极寻求我国同他国之间订立的BITs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佳方式,以推动我国国际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

 

(图29高华副教授)

 

在自由讨论和评议阶段,江南大学法学院高玲教授针对教授发言,认为对国际法主体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她表示,对于国家组织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自然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是有争议的,她指出现在出现了一些自然人起诉国家的案例,因此可以说,自然人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属性。在国际投资法方面是不是也应该算主体?教授认为在公法领域自然人也是主体,在国际投资法方面很难自圆其说。来自湖南商学院的匡青松教授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既有国际法规范也有国内法规范,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提法不准确;其次对教授的发言,教授认为应当增加内地组织、个人到香港提供法律服务所遭遇到的困难等内容。顾海波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和国际法主体分开有点机械,实际有很多重合。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公法和国际经济私法。个人、企业在有些场合是重合的。老师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把国际经济法主体限定在国家这一范围太窄,我们要服务现实,要实现国际经济法在现实中的作用。最后,马洪教授作了总结发言,指出各位老师的发言很精彩,有很多值得我们继续学习和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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