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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实录(第四分会场)

时间:2012-12-17 点击:

第四分会场

“环境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专题

 

第一时段 “环境保护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专题

主持人:王衡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翟云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图1:王衡 教授)

 

(图2:翟云岭 教授)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俊敏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国际粮食贸易碳排放可视化的制约瓶颈及其破解》。教授首先介绍碳排放可视化是什么。粮食贸易从粮食生产、加工、运送到消费者消费,也就是从农场到餐桌整个过程会排放很多温室气体,通过碳足迹标签制度加以量化,让消费者知晓并加以选择。粮食贸易碳排放不同于单个产品的碳排放,在计算碳足迹时有其难度,体现在粮食归属农产品,农业既是碳吸收汇也是碳排放源;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都表现出程度不同的脆弱性。随后,教授详细分析了实行国际粮食贸易碳排放可视化的制约瓶颈并提出相应的破解办法,她建议发展低碳农业、通过环境友好技术减少碳排放、提高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等等,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节约资源如耕地、减少碳排放等也是为推进生态文明做贡献。

 

(图3刘俊敏教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丁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试论低碳城市制度构建的价值目标和路径选择》,由王云鹏博士代作报告。博士认为,效率是首要价值目标,成本效益方式的规范化、固定化的根本目的是个体幸福的实现,城市发展的目的是改善民生。公平包括结果公平、参与主体、机会公平、代际公平,只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能保障经济发展 博士认为,当前应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路径,政府主导的模式可能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问题,因为很多国企仍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处于垄断地位,所以政府主导的路径应该注意规避一些问题,不能影响弱势群体利益,同时促进社会主体的参与,引入社会管理软法,加大社会参与程度,发展低碳城市的构建。博士在结论中强调,低碳经济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并在报告中初步阐述对低碳城市制度构建的价值目标和路径选择,提出低碳城市制度的法律价值目标应主要关注效率与公平,且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实现制度对于社会福利提升的最优结果,即在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低碳城市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应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的方式开展,并应引导社会的广泛参与,从而实现“软法”与“硬法”的有机结合。

 

(图4丁丁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志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我国〈节约能源法〉的完善》。教授在报告中指出,能源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 200841日施行由原来的六章五十条发展到现在的七章。他认为,以法律的形式调整人们在能源节约活动中的行为是解决合理节约利用能源并保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能源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战斗物质就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教授在报告中揭示了《节约能源法》的三个亮点:体现能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把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增加了激励措施,促进节能事业。同时提出五点需要完善之处,包括农村节能内容的充实、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等。

 

(图5吴志忠教授)

 

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多边贸易体制下碳关税的法律分析》。在报告中教授首先指出,欧盟首次提出碳关税,它的提出体现了全球变暖后人类环保意识的觉醒,不是简单经济或道德问题,更多的是各国利益问题。同时,教授详细介绍了碳关税提出的背景和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随后分析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过量排放二氧化碳,而碳关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全球日益恶化的气候问题。碳关税是伴随着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与气候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剧而产生和发展的。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碳关税概念的出现对于全球政治和经济产生了较复杂的影响,而学界对其评价和褒贬不一,碳关税本身的合法性及其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原因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争议。教授认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在多边的国际框架下解决,构建合理的国际间的碳关税多边运行机制。最后,她总结碳关税有可能被列为世贸组织的议题,碳关税征收有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提升本国生产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接受碳关税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图6高凛教授)

 

上海大学法学院袁杜娟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欧盟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碳配额的过度分配及对中国的启示》。教授指出,EU ETS采取总量控制与交易的碳市场管理模式。EU ETS 第一阶段存在配额的过度分配问题。欧盟配额的过度分配导致低廉的配额价格,减排效率的低下,以及大量配额储蓄等问题。我国已在多个地区实施排放交易的试点。如何避免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实施之初的配额过度分配,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首先应注意排放配额总量的设定应当遵循可行性原则,其次要注意收集尽可能准确的历史排放数据。最后,一旦存在配额的过度分配情形,还应当授权主管部门对配额总量进行调节。

 

(图7:袁杜娟副教授)

 

渤海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陈朝晖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为什么突出“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首先,教授强调,不管从国际上的软法来看,非政府组织来看,还是学术研究来看,都应当强调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特殊性,具体应该怎么做,又是为什么。随后,教授通过理论上的多元视角进行考察,并结合跨国公司经营管理实践对环境的影响归纳总结出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应予以突出强调的原因,包括跨国公司理论上拥有多大的权利、跨国公司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的经营历史与现实、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具有国际层面的制度依托等。

 

(图8:陈朝晖副教授)

 

安徽农业大学武海峰讲师的报告题目为《#p#分页标题#e#WTO规则视野下的碳关税研究》。老师首先介绍了何为碳关税,关于碳关税的话题也成为了当今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随后,老师提出如何系统认识WTO规则,主要从WTO规则的核心价值、根本性规则、一般性性规则和特别性规则四个层次来研究WTO规则与碳关税的关系。他认为,在入世10周年背景下,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已经迫使人类不得不考虑自身生产行为的合理性,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无疑是当前保护环境较有效的方式之一。碳关税与WTO的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的核心价值存在冲突,不符合WTO根本性规则的要求,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环境保护一般例外等WTO的一般性规则,也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相关部长级会议决议,容易引起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是典型的国际贸易绿色壁垒。

 

(图9:武海峰讲师)

 

评议阶段翟云岭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刘俊敏教授提出的观点比较新颖,在报告中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标准。王云鹏博士讲到低碳城市构建的价值目标。关于王博士谈到的公平和效率关系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问题,教授认为不见得是正确的,他认为应该从地区来区别看待。教授认为吴志忠教授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的观点强调的是责任,他肯定了教授关于对此部法律应做对策性的完善,特别是农村节能和公众参与,对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具有启发意义。高凛教授提出关税的区别,论证碳关税的合法性,就碳关税前景做了分析,但是关注现实,如何应对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陈朝辉教授关于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教授肯定了教授的观点,从权利、责任、模式和心理学的智猪博弈”实验分析使得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称赞教授逆向思维,总结倒过来思维更能解决问题。老师则不同于前面论文的观点,教授认为不同的学术观点是值得肯定的。老师从WTO的核心价值取向和规则等几个方面去论证了作为贸易壁垒,碳关税真的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合法性的基础。教授关于配额导致的弊端,提出相关的对策,很有价值,教授提出,如何确定配额,走向反面会怎么样,配额过低的情形,主管机关调解之后会带来另类的问题,调整设备技术,恐怕改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自由讨论阶段:老师回答江南大学老师高老师对大猪小猪的疑问。这些例子就好比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跨国公司根据其支配地位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二时段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专题    

主持人: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评议人:范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图10:车丕照 教授)

 

(图11:范  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作了题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抑或“演变”:中国视角》的报告。教授首先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视角分析比较了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提出应当深刻理解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对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秩序,中国学界历来看法不一。30多年来对于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始终没有定论,对它的研究也在逐渐地扩大,但都主要是围绕研究国际秩序展开的。其次,他探讨二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以及与中国的关系问题,指出我们应该从务实的角度,即国际经济法秩序的变化方面入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而不是停留在概念及理论的层面上。现在许多国际经济秩序并没有相应的国际法进行规定,在许多领域并不能找到对应的条约。再次,他又指出世界贸易正在逐渐法制化,对此世贸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条约,形成了全球性条约法体系的法律秩序,是具有全球性的法律性框架。因此,可以说贸易、金融和投资这三大块从长远来说已初具法律秩序框架性的基础。然而现在值得研究的是这种演变已经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如世贸组织、IMF的一些相关条款,应当现实地看待这些框架内的体制变化,为我们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思路和坚实的基础。

 

(图12张乃根教授)

 

                             

澳门大学何乐心博士作了题为《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循法>分析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税法秩序变革的作用》的报告。她首先介绍了为什么选择美国作为研究对象。博士认为,我们应当首先认识到国家主权在国际税法体系形成及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其次,她从四方面介绍了美国新《海外账户税收遵循法》引起的国际税法变革情况。最后,博士阐发了“FATCA事件”对我国应对国际税法秩序变革的启示,和我们分享了她所学习到的一些重要的认识:我国应注意国际税法积极和消极作用并提高应对偶发事件的行动力;应全面评估国际税法秩序变革对我国实现国家主权的利弊;不应忽视“一国两制”对考察国内外税法秩序更迭的特殊作用。

 

(图13何乐心博士)

 

评议阶段,范健教授对以上发言做出了评议。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现在没有统一的概念,该学科有必要制定法典,建立完整的部门法体系。教授认为,要将国际规则让中国人知道,要让企业家知道,要让官员们知道。

 

自由讨论阶段,张乃根教授提出了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谁负责代收税费的问题,以及解释了事业单位在收取个人所得税时积极代扣代缴的原因。何乐心博士认为,美国此种海外居民税收申报制度有利于建立国际反洗钱标准,将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上游犯罪纳入监管,各国相互配合有利于国际反洗钱工作机构的执行。范健教授认为,税负重容易致使中国国民资产外流,且税收的不公开将导致对国际税收无法进行监管。

 

(综合报道参考了上海大学法学院为本次会议制作的会议简报,特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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