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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与中国论坛”会议简报(第二期)

时间:2012-10-31 点击:

“中国入世第二个十年:新起点与新挑战”

WTO法与中国论坛” 暨2012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

     

(第二期)

20121020下午分组讨论

 

第一组:“中国与WTO

上半场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400—15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评议人: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第一组讨论的主题是:“中国与WTO”,本组上半场讨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主持,共分为发言人主题发言,评议人评议和现场提问三个阶段,担任本组讨论评议人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

1. 发言人:朱榄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题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分析

朱榄叶教授区分了中国作为申诉方和中国作为被诉方的两类案件,并指出:一方面,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被诉方只有美国和欧盟,涉诉争端既有具体措施,也有法律本身,其中中国胜诉的案件,不仅缓解了中国的贸易压力,也给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的经济政策。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审视国际贸易争端背后所体现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问题,对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进行及时的总结,及时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方法。

2. 发言人: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DSB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首先,张乃根教授界定了DSB对国内法进行审查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已决案或待决案涉及的我国国内法进行审查的实践,然后,他提出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一般与特殊标准应予以区分,并据此结合案例展开了有关审查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分析,指出两者一致的内在理念。最后,他从加强研究WTO法律框架下的国内法解析、建立与之适应的我国涉案国内法的举证机制和依据有关审查标准完善国内法这三方面,谏言在新形势下高水平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路径。

3. 发言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发言题目:入世以来WTO争端解决体制对我国贸易法制建设之影响

盛建明教授着重从强化国家贸易立法统一性、提高贸易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意识、加强贸易行政管理的国际规则意识以及全面提高治国理政之透明度等四个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贸易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展望,据此他对多边贸易体制以及我国现有贸易法制建设提出了两点反思与建议。一是强化国际协作,将WTO贸易争端解决体制中的合理内核推广到更多的国际经济事务之中;二是中国应加快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主动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

4.  发言人:吴莉婧(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发言题目: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十年考

吴莉婧老师对中国自2002年起10年内所涉案件进行量化的考察,发现中国所涉案件的相对方比较集中,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中国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效果较好,但对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依然较为审慎。基于以上分析,她建议,未来我国在谨慎的基调下应适当主动申诉,慎用和解,诉讼到底,并灵活运用执行阶段的规则来保护我国产业。

5.  发言人:孙立文(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试析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及其意义

孙立文教授指出,中国入世已10年,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中国从一个旁观者成为一个积极的参加者。中国政府通过参加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国的贸易利益。更重要的是,中国的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对完善贸易和市场制度环境和缓解贸易摩擦具有积极意义。

6.  发言人:陈志杰(香港大学法学院法哲学硕士)

发言题目:从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谈WTO规则之发展及其对我国之启示

陈志杰强调了中美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对WTO规则发展和我国国内治理的重要影响,通过对中国的文化法律体系考察,指出中国文化管理制度中包含的重大政治考量,而WTO裁决机构做出的对我国文化措施的“必要性”认定的裁决并未给予我国的政治诉求以适当考虑。这可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不利于我国文化产品实现逐步的贸易自由化。同时,WTO的败诉经历启示中国需要审慎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文化法律制度以及贸易制度,以及提高WTO应诉能力。

评议人:史晓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史晓丽教授首先援引了美国学者在参议院的一段发言,该发言主张成员方参加WTO是为维护本国之权利,应力求以磋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并认为美国在国内贸易法制以及WTO争端解决方面的透明度程度令人满意。

她认为,以上三点也呼应了上述几位发言人的观点,其一,中国应当依据WTO规则以及DSB裁决,不断完善中国国内法,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其二,从DSU规则和实践角度总结,对败诉方而言,现行的WTO争端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合理期限内执行、经济补偿和因执行不力而导致的授权报复,中国从维护本国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增强裁决执行方面的灵活性,对以上三类方式进行合理的预判和选择;其三,中国应当借鉴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的相关经验,着力培养本国的WTO精英人才,她介绍了巴西国内政府和产业商会在该国律师和学者赴美欧进修国际贸易项目中所起到的推动性作用,提出中国也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划,加大相关投入,培养本国的WTO法律人才,为中国未来更好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多边谈判提供智力保障。

 

下半场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600—17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王传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陈喜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组下半场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传丽教授主持,担任本组讨论评议人的是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喜峰。

1.  发言人:徐志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

发言题目:论完善贸易政策审查清理机制

徐志群副巡视员指出,入世十年来,虽然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但从近几年美欧等成员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WTO贸易政策审议情况看,同一争议在贸易政策审议中被反复提及而最终导致中国卷入WTO案件争端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中国国内仍有少量法律制度和贸易措施成为引起贸易摩擦的导火索。因此,及时地审查和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方承诺不一致的规定,依然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义务、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统一实施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贸易争端,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实际需要。

2.  发言人:张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发言题目: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取得-兼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张燕指出,近期就中国能否于2016年摆脱非市场经济这一歧视性待遇并“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学界及政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她以WTO法为视角,综合运用WTO法理下认可的条约解释规则,通过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详细解读,结合案例,主张通过“从严解释”的解释方法,确认并支持中国将于2016年在反倾销领域“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立场和观点。

3.  发言人:姚艳霞(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法律调整分析

姚艳霞副教授指出,中国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的同时也应对国内法进行调整。首先要明确GPA要求內国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重点,其次要弄清我国法律与GPA规定的不同之处,包括政府采购实体的界定、国民待遇原则、招投标程序规则以及质疑机制。最后她主张我国可以参考GPA其他成员国对内国法修改的方法,挑选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修改模式,力求在合规性与本国经济政策的实现两者中实现平衡。

4.  发言人:肖军(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发言题目:GPA出价之中小企业例外及中国谈判策略

肖军副教授指出,扶持中小企业是各国政府采购法普遍规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之一,但并非WTO《政府采购协议》明文规定的例外。一些GPA缔约方在其附件1出价中列入扶持中小企业例外,排除GPA对其相关政府采购措施的适用。他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能否在加入GPA谈判中列入该项例外进行了分析,主张应做好两手准备,并相应修改国内政府采购法规则。

5.  发言人:戴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发言主题: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案例研究

戴龙副教授以比较法的视角出发,考察了在GATTWTO两个不同时期日本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与争端的解决方式,分析了日本由早期双边谈判向多边机制下争端解决的发展过程。他认为,日本在争端解决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官(政府)产(产业界)学(学界)三位一体的协调应对机制,有效地遏制了美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本国利益,研究日本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的对策机制,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评议人:陈喜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喜峰副教授指出,发言的几位学者围绕着“国内法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徐司长结合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提出应当对国内法进行前置的合法性审查,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这两项前置程序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但关于“合法性”这一判断标准本身,“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仍然需要相关法律的确认与审查机构的澄清,对该标准的界定将会影响到我国在制定和执行国内经济政策乃至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空间。

张燕同学的论文从选题立意、法律分析和行文来看,堪称硕士佳作,体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研究型人才培养上的耕耘。她结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对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5条进行层次清晰、论证有据的连贯分析。此外,她的亮点还体现在对DSB“从严解释原则”的提炼和论证。

戴龙老师的研究视角独特,援引资料详尽,他提出的日本“官产学”三位一体应对机制和中国现行的“四体联动”机制存在的主要差异在于学者在其中是否真正起重要作用。中国应当参考日本经验,增强国际经济法学界与政府和产业之间的互动。

姚艳霞老师和肖军老师均从中国的视角对GPA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我国在GPA谈判中应持有的立场、具体的国内法的法律调整以及出价谈判中涉及到的中小企业问题进行分析。陈喜峰认为,姚艳霞和肖军两位老师可以进一步澄清政府采购中“国货”的概念、GPA出价清单与GATS的承诺清单的差异等相关问题。

 

 

第二组:WTO贸易救济的理论与实务

上半场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400—15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张玉卿(北京市张玉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1. 发言人:傅东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发言主题:论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WTO争端解决与执行对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突破

    傅东辉律师从自己参与的欧盟紧固件案出发进行了发言,深入探讨了他对该案的看法。在反倾销诉讼中,针对加入议定书中有关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攻防的焦点,无非是合法例外和违法滥用之间的攻防,具体到本案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滥用是欧盟诉讼失败的重要原因。非市场经济规则实质上是价格公平比较方面采取的例外,而在援引非市场经济条款时,他认为程序应该大于实体,程序是WTO规则无法回避的,是今后研究的着力点。虽然欧盟紧固件案已经是规则的重大突破,但即使到2016年之后,也还会存在对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滥用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在执行中落实,扩大实效,这是下一步应该考虑的问题。

2. 发言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

发言主题:市场经济:中国需承担的WTO条约义务——对中美“双反”案的法律再思考

     刘敬东研究员就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国有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有“专项性”,以及中国的银行利率标准能否作为可比基准等诸多问题的相关裁定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上诉机构的裁定实际上就是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某些经济管理方式以及国有银行运作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他深刻指出,市场经济模式是中国入世的一大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承担的WTO义务,坚持市场经济道路、推行市场化关乎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而且关乎中国是否遵守了已作出的国际承诺和法律义务。

3. 发言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对华贸易救济的争端解决及后续执行-以中国起诉案件为重点   

    陈卫东副教授简单回顾了紧固件案、鞋类案、双反措施案以及轮胎特保措施案,并分析了对华贸易救济的争端解决和后续执行问题。首先,他针对我国在前述四起案件中的得与失进行了简要分析概括;其后,他进一步提出,中国需要高度重视胜诉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在未来确定起诉策略时客观理性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极其局限性,并提出中国应深刻认识到构建谈判能力的重要性。对此,他特别提出三个最大限度,即在作出最终决策之前最大程度上征求专家意见,最大程度地细致探寻条文草案的法律含义和利益影响,最大程度地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4. 发言人:李晓郛(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博士生)

发言主题:从反倾销角度看美国对DSB裁决的执行 

    李晓郛博士通过介绍美国国会制定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在解决争端解决结果与美国国内法的效力二者关系的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分析了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对DSB裁决执行的策略、方法和经验,并结合中国在WTO参与争端解决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态势,分析美国政府对于DSB裁决所设置的这一整套涵盖立法、司法和行政领域的执行体制对于中国的启示。他认为中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成文的执行程序,以充分利用WTO的执行制度来保障国内产业的安全并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

5. 发言人:唐琼琼(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的客观性研究——DSB裁决为视角

     唐琼琼老师通过分析欧共体床上用品案、墨西哥钢管案等五个相关案件以及案件中涉及的选择性数据使用、选择性市场分析和不当界定国内产业所产生的对损害确定客观性的影响,总结出客观审查国内产业的含义。首先,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评估不得使用一种更容易使调查机构裁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方式进行;其次,更容易使调查机构裁定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前后不一致地、选择性地使用不同类别的数据,对国内产业的一部分进行分析而没有合理解释为什么不需要审查国内产业的其他部分;再次,如果将国内产业定义为产量累计构成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那部分生产者,则国内产业涵盖的生产者越多,损害调查结果被扭曲的可能性越小。

6. 发言人:褚童(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

发言主题:论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中调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兼论中国涉案的相关问题

首先,褚童博士介绍了可获得事实规则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具体含义,并对其所包含的通知义务进行了阐释。其次,通过墨西哥大米与牛肉反倾销案件来解读WTO争端解决对可获得事实中通知义务的审查。再次,通过将上述案件和中国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构是本着谨慎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则、对成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的精神,要求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个别适用可获得事实规则,不允许比较笼统地适用可获得事实。褚童提出,中国在反倾销调查的实践中,需要改变将未知进口商直接视为不参与调查的进口商从而适用可获得事实的做法。

评议人:孔庆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傅东辉律师是非常资深的律师,其发言涉及的内容非常具体,让人感受颇深,尤其是傅律师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援引过程中,中国作为守方证明对方违法滥用时应该突出程序性要求的论述;刘敬东老师的发言发人深省,他认为法学家在政治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产生怀疑时要起到提醒的作用,要求坚定履行本国对条约义务的承诺;陈卫东老师对相关四起案件进行了归纳,认为如果不就相关DSB裁决提请执行之诉,就得不到真正的胜利,并应该加强规则谈判能力的建设;李晓郛同学提出了有关在中国国内法上参照美国对DSB裁决的执行机制的设想;唐琼琼老师就审查国内产业时选择性数据使用、选择性市场分析和不当界定国内产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褚童同学就可获得事实规则中是商务部否应该有通知义务,通知内容是什么,以及如果没有通知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下半场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6:00-17: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傅东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评议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白巴根(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美国对华反补贴税案中的“中国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质疑

在美国对华反补贴税案中,中国为确立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并否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提出了十项依据,其中包括公共机构的词典含义、法语和西班牙语的分析以及SCM协议的宗旨和目的等。对此,白巴根教授对每一项依据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后得出了如下结论:中国为解释公共机构所展开的论证(“公共机构政府职能论”)严重偏离了主题,禁不起推敲,其未能成功说明否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的理由。

2.  发言人:欧阳骏(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研究生)

发言主题:论WTO政府贷款补贴的外部基准问题--DS379中美“双反”措施案为视角   

欧阳骏同学在回顾美国软木案、加拿大民用航空器案、中国铜版纸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观点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中美“双反”措施案,从政府贷款补贴及补贴利益的认定基准入手,分析探讨了争议双方以及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对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4条(b)款下政府贷款适用外部基准问题的立场及观点,并对今后中国应对类似案件以及出台相关贷款补贴政策提出相关建议,即中国应该更好地利用上诉机构对第14条(b)款的解释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b)款限制其他成员方对外部基准的使用,并严格审查外部基准与第14条(b)款的一致性,综合利用多边和双边的救济途径,深入研究其他成员的国内法及WTO相关规则,以期在以后能提出更多强有力的抗辩理由。

3.  发言人:张目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WTO框架下上游补贴利益传递及对我国的启示

    WTO协定中没有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的直接规定,但在GATT/WTO审理的诸多争端案件中都涉及这一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张目强老师提出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解决此类案件时需要解决是否需要进行补贴利益传递分析、何时进行以及有何规则这三个问题,并根据上述三个问题分别进了行论述。其后,他结合白羽肉鸡案,对我国上游补贴调查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一,慎用上游补贴规则;第二,尽快制定我国的上游补贴规则;第三,积极应对可能的上游补贴调查。

4.  发言人:李婧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

发言主题:WTO法律框架下的新能源补贴问题研究以美国对华新能源产业301调查为视角

    新能源补贴作为扶持新能源产业的主要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尚未确定。李婧舒博士针对美国开展“301调查挑战中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现实,对新能源补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新能源补贴的法律属性,她认为在不可诉补贴制度失效的背景下,新能源补贴可能构成禁止性或可诉性补贴。对此,她提出相关建议:中国应当提倡在WTO框架下建立新能源补贴例外制度,运用政府采购的力量支持新能源产业,同时审慎出台补贴政策,引导新能源产业科学发展。

参会嘉宾:王新(中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

王新局长希望把实务部门的工作和高校研究工作能够结合起来。研究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贸易救济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是指导实务部门的工作,包括在WTO贸易救济规则谈判过程中,能够多提出一些适合中国或者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提案和议案,进一步表达我们的声音,参与规则的制定。

    王新局长指出了在执行方面,特别是贸易救济案件的裁决执行方面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修改的救济措施的性质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决定,从而确定其修改方式;其次,如何处理贸易救济裁决的执行和其他案子的执行相比的特殊性;第三,如何把执行做得既符合中国的情况,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又不明显违反WTO的规定。

参会嘉宾:邓德雄(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规则处处长)

邓德雄处长指出了贸易救济调查方面的两个新趋势:第一是调查的精细化。近年来,中国对贸易救济的研究和实践在进步,同时其他国家也一直在研究和深化。比如,美欧国家最早的对华反补贴调查涉及仅10余个调查项目,最早的反补贴税率也很低,而现在对华反补贴调查项目不断扩大,有些案件反补贴税率也很高,做法上包括如何使用不利事实等。可以看到,国外调查机构是在朝着一个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中方对规则的研究急需跟上甚至做些超前研究。第二是贸易救济措施的多层次多方位应对。不管是中国对国外贸易救济的应对,国外对中国的应对,实际上都是全方位多层次展开的,包括WTO诉讼、双边调查程序的应对,还有政府交涉等。他还特别强调,今后应加强对美国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案件的研究。

参会嘉宾:宫仁海(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综合处商务一秘)

宫仁海处长介绍了在WTO现有纪律下中国运用补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首先,政府补贴专向性问题。中国在区域、产业、部门和企业发展上存在不平衡,在发展政策上难免有所兼顾,经济学的鼓励发展措施很容易与法学的专项性规制产生冲突。其次,地方贷款问题。根据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国国有银行是公共机构。但在当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必须要给予利息和税收减免、银行优惠贷款,这些是国际上经济调控措施的例行手段,经济学理念和法学规则再次产生冲突。第三,增值税返还问题。中国的税制和欧洲很相似,先征再退,征是生产环节,最高征17%,退是部分或全部退税,低于或等于原来的起征点,不构成补贴。但是美国认为中国税率每年在调整,有的是17%,有的是13%17%13%在微观层面上退得多,就构成不同产品之间的补贴。第四,中国经济发展必需的扶持和鼓励问题。中国经济发展已步入后工业化阶段,客观上需要多种经济调控手段和促进方式,现在要套在美欧制定的WTO纪律里。他指出,很多专家评论目前中国和美国的贸易政策交锋就像两个人的街边篮球赛,在互相冲撞中摸索触及对方的底线,从而确定未来的规则。在WTO,中美双方在贸易救济特别是在补贴领域的争端将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

评议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盛建明教授指出,白巴根教授的演讲激情四溢,但仍存在一些异议的地方;欧阳骏同学的论文切入点、思路和风格都很不错;张目强老师的选题非常好,并强调在法规未细化之前,不应采取相关措施,论文提出的建议也很具参考性;对李婧舒同学论文中关于今后补贴是否能以政府补贴方式来实现的观点表示认同,但同时认为论文结构上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王新局长、邓德雄处长、宫仁海处长的发言从实务部门的角度给我们研究部门指出了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组:“WTO服务贸易与投资规则及其新挑战”

上半场

时间:1020日下午14:00-15: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肖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评议人: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1.  发言人:周涵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发言题目:从“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看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新趋势

周涵婷同学以“中美银行卡准入制度案”专家组报告为切入点,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博彩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报告中所采用的四种解释分析方法(文本解释、上下文解释、条约之目的及宗旨解释方法、依据GATS结构解释四种解释方法),归纳并分析专家组对具体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周涵婷同学建议,我国在提交承诺表修改草案或制定具体承诺表时,在语言运用方面要尽量避免订立时带有主观意图的词语,尽量避免因选词不当而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发言人:黄志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发言题目:互联网监管政策的WTO法律问题探析2011年美国“问题清单”为核心

黄志雄教授主要介绍了各国对互联网监管的政策。中国实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较多的依赖内容审查,一直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2010年“谷歌事件”和2011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的“问题清单”,表明西方国家日益谋求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来质疑中国互联网审查政策的合法性。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真正的问题在于该国特定的监管程度和监管方式。黄志雄教授指出,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奉行的法治,不仅包括我国的国内立法,还包括中国加入、接受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对照WTO有关义务的要求,我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仍有必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向更为透明、更为合理、更为“必要”的方向迈进。

3. 发言人:王衡(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论气候变化语境下的国际服务贸易法适用问题:以一般例外规则为视角

王衡教授主要分析三个问题:第一个是GATS一般例外如何适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第二个是如果GATS一般例外适用,面临怎样的挑战;第三个是气候变化对我们国家的启示及如何应对。他认为,一般例外与环保措施有关判例法虽有所发展,但仍处于萌芽阶段,有待在争端中加以解释。我国应当充分利用一般例外引言要求,主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减排义务和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情况,要求获得特殊待遇。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设计方面,我国需凸显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目标,设定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的标准,注重规则灵活性;在措施实施方面,需要符合透明、可预测性与正当程序要求,避免随意与非正式性。为尽可能增大符合GATS一般例外的可能性,我国需要高度重视证据收集,以备证明相关措施对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可作出实质贡献,并说明不采取该措施可能面临的风险。

4. 发言人:胡晓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0级博士生)

发言题目: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非贸易社会价值的协调

胡晓雨博士认为,世贸组织协议框架内的条约都秉承着同一宗旨,就是在强化国际贸易管理秩序的同时,保持成员管理国内事务的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为追求非贸易社会价值而进行的立法与行政管理行为。“必要性测试”最早为争端解决机构使用是在货物贸易领域,相关贸易纠纷中如果出现了成员为追求非贸易价值进行国内立法或管理,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扭曲或限制效果时,争端解决机构会适用“必要性测试”来判断该成员是否违背世贸组织协议。尽管GATS6条第4款要求成员组织谈判以解决国际贸易自由化与国内立法管制非贸易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但是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必要性测试”鲜有出现。胡晓雨认为,可以在第6条第4款下引入“必要性测试”以达到上述两种价值的平衡。

5.  发言人:陈儒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发言题目:国家公共秩序还是国际公共秩序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公共秩序的定位

陈儒丹老师重点论述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公共秩序的定位问题。她认为,各国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存在冲突,如何平衡这种冲突是由《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承担的。对例外条款的解释决定“过滤器”的孔有多大。《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例外条款的注释不具有操作性。安全例外特别提到“其认为违背其根本利益”,并不是本国的证据就能解决的。从争端解决结构本身生存的角度,如果过于保守就可能会被更加自由化的结构所替代。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以及法官的价值取向的角度,这种解释也是倾向于国际主义的。但是,国际公共秩序观点的确存在过度压缩成员自治权空间的弊端,所以还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软化。

与会嘉宾:张月姣(WTO上诉机构主席、大法官)

张月娇大法官指出,TBT等现有协议强调成员维护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的权利的重要性和意义,即WTO多边协议不能够阻止也不能够削弱各成员管理措施的制定,其限度就是立法的结果和WTO不能相矛盾。举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总原则。国际法法理是学界要考虑的问题,比如权利的平衡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和只适用于货物,还是适用一揽子协议,这是要研究的问题。在立法解释方面,现在还不应该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的条约解释估计过高。公共秩序的保留是属于各个国家的公共秩序还是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秩序,目前来还没有明确的、绝对的解释,因为可能会出现一国对公共秩序的解释过于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不能被国际上普遍接受。此外,服务贸易下的要价谈判是多边的讨价还价的结果,缺乏统一的标准与严格的定义。

主持人:肖谨(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肖谨律师总结了银联卡案的两个特点:第一,中美双方都对专家组的报告表示满意。这意味着专家组工作很到位,双方都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也反映了很多专家组做到了在规则、条约之内的平衡。另一方面,如果该案上诉,有些观点能得到上级机构的澄清或者纠正,或许对整个体系的发展有所帮助。第二,这个案件对国内法的解决比较准确,在考虑国内法的时候还是比较周全。

评议人:石静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石静霞教授主要从文章、论证的角度对几位发言人做简单的评议:周涵婷同学的论文在概括承诺表解释的新趋势方面还有待加强 ;黄志雄老师,主要从GATS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和中国可能被指控的措施,不过在实际案件中,指控将不仅限于中国违反了GATS,可能需要考虑一下GATT的问题;王衡教授的论文涉及到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非常重要的非贸易社会价值,还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在贸易的场合下考虑其中的非贸易价值;胡晓雨同学的文章写的非常全面,只是在谈必要性这个条款时没有提GATT和将来的GATS6条的条文设计,在这一点上有所不足。陈儒丹老师提出来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但从现在已经裁决的涉及到服务贸易的案子来讲,公共道德很明显的应该解释为一个国家的国内公共道德。欧洲本身和WTO是非常不一样的,可能还是不能把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欧盟和有157个成员的WTO做一个类比。

 

下半场

时间:20121020日下午1600—173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黄媛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发言题目:外资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反思与前瞻

黄媛媛的发言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外资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这包括外资法和价值取向的冲突、防止外资法的恶性和促进外资法的优化。第二是外资立法的反思与前瞻。第一个反思是“外资万能论”。立法鼓励依靠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并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我们要确立自力更生、引资为铺。第二个反思,国家现行法律侧重形式公平,忽视实质公平。建议以实质公平为核心,修改增资表决程序,保障中国市场,优先采购国内的原材料等。第三个反思是现在的外资立法追求形式上的效益,重资金账户,轻资金质量。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建议追求外资质量,改革外资投资政府审查制度,不仅对准入进行审查,还要跟踪审查投资的全过程。

2.  发言人:祁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祁欢老师的发言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和投资框架、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当中关于投资的定义条款的规定、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中国和东盟既存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协议,同时还有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投资协议,此外还要履行WTO项下的相关义务。目前,国际投资协议面临平衡东道国与投资国权利和义务、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问题。在国际投资协议中,双边投资协议虽然仍占主导,但是区域性安排日益重要,这是顺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需要。祁欢老师认为,从中国和东盟的经济实力来看,制定高标准的投资规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中国的投资利益。但是,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效果来看,投资协议应当和东盟各国的实际发展水平相当,不能完全参照美国模式。

与会嘉宾:朱榄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朱揽叶教授指出,中国经济成功的原因在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中国引进外资,带来了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模式,使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现在我们要继续引进外资,但也要有所筛选,要继续引进我们国家没有的先进技术,引进外国优秀的人才。

与会嘉宾: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从燕教授认为,抽象地去评论一个政策,尤其是外资在中国的政策没有太大的意义。中国的外资立法应该是更精细地、更有预见性地进行,建议大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服务贸易投资方面。无论是投资条约还是WTO协定,争端都是资本利益在驱使。也许未来GATS下涉及的争端会增多,或者说投资者会利用双边投资协定(BIT)来实现他们在WTO下不能获得的权利。在WTO下,私人的服务者不能作为申诉者,但是在投资条约中可以。

发言人:祁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祁欢老师认为,关于外资法的问题上,中国是注重规则的,应当从更精细的、更前瞻性的方面去研究,无论从WTO方向上去研究,还是从国际投资的发展方向来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就我国目前的外资法来说,应该吸收美国的做法,即注重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查制度。此外,贸易和投资不可分割,不能随意制定国家的产业政策,要受到WTO现有规则、承诺义务的约束。

主持人: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立余教授认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和“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关键就是能不能援引GATT20条例外的问题。因此,即使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合理,我们也应该基于条文来进行解释。中国的外商投资法确实要改,但是工作量太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评议人: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边永民教授认为,黄媛媛关于外资法立法一文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论文里提到了几个对修改外资法的反思和建议,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情况,或者违反中国在WTO项下的有关义务。中国仍有引进外资的空间。伴随外资而来的不只是金钱,还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引进外资在大的层面上还是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工具;祁欢老师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这个问题还可以深入分析,提炼出一些对策建议。中国现在已不再单纯是一个资本输入国,同时还是一个很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一个公平的制度更有利于中国的发展。

 

(撰稿人:陈卫东、杨幸幸、蒋文君、韩静雅、杨东勤、杨利华、胡春艳、刘维、韦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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