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与中国论坛”会议简报(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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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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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第二个十年:新起点与新挑战” “WTO法与中国论坛” 暨2012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三期) 第四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上半场 时间:2012年10月21日上午8:30——10: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朱榄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王衡(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张玉卿(中国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题目:双边协定可否阻止在WTO的诉权—香蕉第三案(DS27) 张司长结合其参与审理的香蕉案执行之诉案的专家组裁决,分析了在双边协定在WTO争端解决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核心问题在于:如果当事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协定,该协定能否阻止一方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诉讼?这种凸显双边协定和DSU之间的矛盾的问题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加以协调。张司长还强调了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如双边协定是否有拘束力,在争端解决中是否会考虑双边协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当事双方是否应当受到双边协定的拘束等。 2. 发言人:宋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c)款来看一般国际法在WTO体系内的可援用性 3. 发言人:葛壮志(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论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解释与适用 4. 发言人:王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复旦大学博士生研究生) 发言题目:试论司法经济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的限制问题 王芳对WTO的司法经济原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其主要的观点认为司法经济原则存在着一些弊端,例如该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专家组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而这些都可能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为了最小化该原则适用的负面影响,对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成为了当务之急,而具体操作上可以引入对其他国际法规则,如欧盟法院提出的吸收规则。这样不仅能保证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需要,也有助于保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确履行职责。 评议人:王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下半场 时间:2012年10月21日上午10:30——12: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8会议室” 主持人:冯军(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发言人:左安磊(新加坡国立大学2012年国际商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发言题目:DSB案件执行现状考察及其对中国之启示 左安磊通过对DSB争端案件处理现状17类数据进行比较细致的分析,得出了可执行的相关案件的几点结论:第一是在所有的DSB案件中,通过磋商解决的占1/3,这显示争端解决机制的平台和法治性;第二是执行情况审查和报复措施争端案件共有20件,这表明了执行的层级突出;第三是欧盟、美国执行争端案件显示出执行机制存在的选择性和非补偿性弊端。基于三点观察,提出中国应该提出争端解决策略和执行当中的选择优化问题。 2. 发言人:陈欣(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讲师) 发言题目:论WTO执行救济机制的完善——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 3. 发言人:栾信杰(中国计量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美国—影响中国禽肉进口的某些措施”争端研究(DS392) 4. 发言人: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官方出口信贷措施WTO合规性研究 针对我们国家可能受到WTO争端挑战的官方出口信贷措施是否符合WTO法的问题, 评议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敬东研究员分别以“精细”、“开阔”、“专业”、“深刻”四个词提炼出自己对四位发言人核心观点的感悟,对于自己在部分论文上理解不充分也向每一位发言人提出了的问题。接着,在刘敬东主任的带动下,与会的 第五组: “WTO框架下的贸易与非贸易社会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上半场 时间:2012年10月21日上午10:30-12: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评议人:吕晓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发言人:Rostam J. Neuwirth(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全球创意经济中法律政策制定的新“食”维(Novel Food for Thought on Law and Policymaking in the Global Creative Economy) 法律和政策制定作为全球治理争论的中心任务,在新兴的全球创意经济背景下愈发复杂,并面临着来自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社会、科技以及法律定性等方面的诸多严峻挑战。在全球粮食危机的背景下,Rostam J. Neuwirth教授通过环顾对食品以及使用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的新型食品法律监管,探讨这些挑战所引发的广泛的法律监管问题。揭示目前国际法律框架下组织设计的缺陷以及对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文件基本认知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如何构成对法律完整性的威胁。从国际层面进行分析,并辅以考察欧盟和中国两者在内国法层面上试图提高自身创意经济竞争优势所成功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最后他呼吁,根据现在复杂的情形,要加强法律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 发言人:刘珺如(香港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发言题目: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 刘珺如同学首先介绍了在全球化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传媒巨头的扩张以及WTO规则对文化要素的冷漠态度以及中国文化产业政策面临越来越多来自其主要贸易伙伴挑战的背景。其后,分析了中国文化产品市场可能对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价值的保护以及政治制度合法性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指出了中国在音像出版市场准入案中执行阶段所作出的让步,对中国本土电影产业的冲击可能造成权力和海外资本的结合,挤压国内电影的空间。最后她建议引用韩国和美国对于本国文化产业的调控手段,同时建议政府推行必要的改革,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且应当主动地、有策略地开放市场,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多元的文化表达。 3. 发言人:韩慧(武汉大学国际法硕士生) 发言题目:浅析自由贸易体制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 首先,韩慧同学简单介绍了研究背景,即在WTO体制下,我国的食品贸易内忧外患,一方面与食品有关的国内法律体系不完善,食品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又因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导致我国食品出口受到重重阻碍。其次,以美国、欧盟等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为参照,简析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背后的原因,诠释了完善食品技术法规的必要性。最后,还强调了我国食品安全存在脱轨现象,并旨在促进WTO框架下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在食品安全的认证体系上达到和国际接轨,以保障自由贸易和食品安全的平衡发展。 评议人:吕晓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吕晓杰教授认为,Neuwirth教授的发言从现实社会的文化入手,关注其间的细微变化对我们思维的影响,这与谈判和制度建构中所发生的具体现象有关。同时,国际法的碎片化,是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这是贸易化多边问题的突出表现。在今后的多哈谈判中,如何预见到技术的影响,这给我们一种由下至上(Bottom-up)的思维启发。其次,吕教授认为后两位发言人的研究更多是从制度层面来构思,刘珺如的论文体系十分完整,但阶段性成果仍有不足,建议可以对对论文结构问题进行一个完整的论证,并应对论文中“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作一个区分。而从韩慧的论文可以看出她对食品安全方面有充分的信息掌握,但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能将现有食品问题与多边规则结合起来,同时将贸易问题的影响在论文中突显出来。最后,关于如何看待法律制度建构,吕教授提出了一些问题,她认为贸易和非贸易价值层面的冲突,是否从上至下分析,或不用多边贸易体制而将解决途径下放到各个国家,由各国具体规定,这一点是值得思考的。 下半场 时间:2012年10月21日上午10:30-12: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9会议室 主持人:冯军(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发言人:余敏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WTO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认真对待WTO对中国原材料案裁决的长远不利 中国原材料案是WTO确定出口限制规则范围的一个里程碑。 2. 发言人:贺小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GATT第20条与“议定书”的法律关系辨析—理性看待“中国原材料案” 3. 发言人:师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解释及启示 师华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概况,之后重点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本案中运用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严格的文义解释,另一种是用“无明示则无权利”的原则推定“立法沉默”背后的含义。紧接着她论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严格文义解释和对“立法沉默”推定的不妥之处。最后,提出了对稀土案及我国资源保护的启示:我国应当积极应诉,为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的正当化寻求新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应当在国内对自然资源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以期符合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发言人:边永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国际法问题 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指令涉及若干国际法问题。 评议人:龚红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龚红柳教授认为前三位老师都是针对原材料案,且焦点都放在GATT20条的例外援引,这能否给“稀土案”带来启示是最重要的。余敏友教授论文中所谈到的四点原因都是从合法性角度来分析的,而WTO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关心国际法上的原理是有疑问的,或许技术上的分析更有价值。贺小勇教授的论文推敲了GATT第20条与《入世协定书》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同样的标准可以应用到原材料案中。师华教授集中在条约的解释问题,并建议要把GATT作为议定书的上下文进行整体解读,但条约解释需要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维也纳公约31、32条的适用是有顺序区分的。边永民教授的题目很新,其中提到的一点非常有现实意义,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多重国际规则,冲突解决办法是要看各规则之间有无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场合的选择也需要考虑。 第六组:“与WTO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壁垒及其他新问题” 上半场 时间:10月21日上午8:30-10: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评议人:黄志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1. 发言人: 那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与利益博弈 2. 发言人:冯军(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仲裁—WTO和WIPO的比较研究 3、发言人:王俊峰(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 发言题目:中美WT/DS362案中法律冲突的二元解决--以影视作品版权保护为视角 4. 发言人:冯洁菡(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澳大利亚烟草产品简明包装措施争端评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冯洁菡副教授以TRIPS协议为视角,详细介绍了澳大利亚烟草产品简明包装措施争端案的案件背景、涉案措施与主要法律问题,她在《烟草控制公约》以及WHO颁布的《烟控公约准则》的大背景下,具体分析了澳大利亚国内的烟控立法和简明包装措施的主要内容,梳理了国际层面与澳大利亚国内的相关争端案件,着重分析了TRIPs第20条“其他要求”的三项判断要件,并进一步指出TRIPs第8.1条的“必要性测试”为涉诉措施的合理性判断提供了法律基础。 评议人:黄志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特别评论: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下半场 时间:10:30-12:00 地点:昆泰酒店三层第10会议室 主持人: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廖诗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发言人:张凤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言题目:结合三个新案例分析TBT协议第2.1条的适用 张凤丽律师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内爆发性增长的TBT争端案件进行了背景解读,并结合三个最新案例,分析了TBT协议第2.1条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情况,阐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条款“同类产品”要素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而分析了PPM在现行解释框架下法律地位的变化。 2. 发言人:彭德雷(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国际商法教研室讲师) 发言题目: 烟控与烟企的对抗:TBT视角下澳大利亚《香烟简明包装法》的法律争议分析 3. 发言人:聂资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WTO/TBT框架下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立法研究 4. 发言人:朱兆敏(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 发言题目:IMF执行董事会决议不是国际法规则 5. 发言人:李本(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财政风险与监管设计 评议人:廖诗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廖诗评指出,下半场的发言围绕着TBT协定和国际金融两大议题,张凤丽律师来自国内最优秀的WTO诉讼团队——金杜律师事务所,她从实务经验出发,对TBT协定的最新案例进展了动态研究,其中张律师对上诉机构在“同类产品”判断上所采用解释方法的分析值得大家注意; (撰稿人:杨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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