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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法学研究中的比较法方法

时间:2012-07-05 点击: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在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主题发言

首先让我代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这个研究会有中国政务大学比较法研究院这一强大依托,有它主办的核心期刊,还有在座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一定会办得非常好。

政法大学在科学研究方面有其特殊的优势:它是教育部认可的排名最靠前的法学教育单位之一。更重要的是,它有一种宽松的文化范围。科学研究需要假以时日,进行思考,太急功近利是做不好的。政法大学所具有的一种比较宽松的文化恰恰有利于我们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客气话不多讲了,节约大家时间,我把我的发言时间控制在20分钟,到时请主持者提醒我一下。

现在,我谈一下关于比较法研究的几点体会。关于怎么搞比较法研究,我没有专门撰文进行阐述,利用这个机会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法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首先,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我认为,第一是可以让我们发现问题。大家现在都在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项目,但很多人困于找不到合适的问题,而比较法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合适的研究题目。也就是说,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往往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有一本书叫《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是社科院法学所谢鸿飞老师翻译的。这是一本比较经典的采用比较法方法的书。该书的体例是,由一个学者担任主编,即德国学者U.马克努斯(U. Magnus)。他的任务是设计供其他参加编写的人共同讨论的问题和一些经典的供大家讨论的案例。在这本书里,他约请了10个国家的学者,他本人是其中一个,另外还邀请了九个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

当我们看这本书的时候,可以首先看看有哪些国家的学者参加。我们会发现,其中大多数是欧洲大陆的学者,但也有英国的学者、美国的学者和南非的学者。这说明该书的内容跨越了两大法系,基本上发达国家的学者都参加了。

主编列出了16个供大家讨论问题,应该说都是“侵权损害赔偿”(damages in torts)领域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参编的学者必须在限定的字数范围内把他们所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他的见解写出来。除了这些问题外,他还有19个虚拟的案例供大家讨论,即让参编者根据他们国家的法律分析这些案件。这样设计的结果是,读者可以看到主要发达国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实际运行情况。我的目的不是介绍这本书,而是说,这是一种关于使用比较法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典范。

在这些得到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其中一个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它的目标什么?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很抽象,实际上很重要,即,作为一般原则,应当对受损害方进行补偿,还是对加害方施加惩罚?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反映出两大法系制度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上是以补偿作为目标的,也就是“填平原则”——使受损害方恢复到侵权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这是它们奉行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也承认这个原则,但在此之外,在加害人故意和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可能会施加惩罚。

关于研究这个问题的实际意义,我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最近刚刚读了一个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美国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判决的涉及埃克森石油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在阿拉斯加州造成石油污染的案件(EXXON SHIPPING COMPANY, et al., Petitioners, v. Grant BAKER et al)。案由是被告运输石油的船体破裂,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害。它造成的纠纷形成了很多个案件,大部分纠纷是不同的下级法院解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问题,即最多判多少罚金的问题。判决的结果是,惩罚性赔偿金最多为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这个案例说明,到今天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仍在坚持此种制度。

我们刚才讲到,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之一是发现各国学者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去发现这种问题至少有两个好处。

其一,大致上可以肯定,这种问题是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什么叫“伪问题”?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假问题。

我举个例子,我国侵权法学界前些年探讨的问题之一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辆大巴车掉到山沟里了,里面有农民、教授和律师。问题是,应不应根据同一个标准进行赔偿呢?有人提出,“同命应当同价”。但深入研究之后我们会发现,在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侵权法当中,命都是不赔的,即对于生命本身是不赔偿的。比如说,根据我国学术界很崇尚的德国法,如果一个人死了,没有发生其他损失的话,只赔一种钱,就是丧葬费。

也就是说,以人的性命作为赔偿对象的命题本身是有问题的。但是在大巴车翻到山沟里去的案件中,有没有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根据我看到的资料,西方学者会从这样的角度讨论:乘坐同一个交通工具时蒙受损害的,特别是对生命和健康的损害,对不同的受害人应不应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赔偿?这个问题之所以得到关注是因为:让同乘者得到同样的赔偿可以使运输行业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个好处是理赔上的便捷。总之,提出此类问题的角度并不是“同名应否同价”。

第二个好处是,与国际接轨。我国学者到国际会议去发言,应当与别人的关注点接轨。否则,你听不懂在别人在谈什么,在许多情况下,你谈的问题他们也听不懂。这是因为两者的问题没有接轨。所以,我们要关注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要研究真问题,避免伪问题。 #p#分页标题#e#

二、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制度的共同点

关于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其第二个方面是: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各国制度当中的共同点。

在我国侵权法起草过程中,我先后十几次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会议。其间,法工委民法室的人非常注意了解外国的相关情况。中国国内的情况当然很重要,但法工委民法室的人都是专家,他们更希望听听发生在外国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英美法和大陆法就一个问题能够达成共识的话,法工委的人一般会比较放心地认为,在我国侵权法中采纳这种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制度不会发生偏差。

还是用刚才的举的例子,侵权损害的赔偿目标是什么?在《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中,针对“损害赔偿法的目的”这一问题,来自10个国家的学者都认为:损害赔偿法的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此,“赔偿额应当等同于损失额”是侵权损害赔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时至今日,即使是英国,惩罚的制度今天也大大地弱化了。

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侵权法时也认为,关于这个问题,作为总的原则,应当采纳补偿原则,因为这是一条非常稳妥的可以为我们国家的立法所采纳的原则。

再举一个例子,涉及侵权法上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划界,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致他人损害的高度风险时,应当施加严格责任。关于这一问题,我在写的《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可以特别参见第127-128页)中做了专门论述。在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比较法的方法。

三、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制度的不同点

关于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第三点是在比较法研究当中,发现各国制度的不同点。与发现各国法律制度的共同点相比,发现不同点可能更加重要。我想就此归纳出这么几点。

其一,发现不同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它的差异,进而从差异当中揭示值得讨论的问题。当我们看到英美法坚持惩罚,大陆法不承认惩罚的时候,我们自然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要不要搞惩罚性的赔偿金?

其二,差异所反映出来的特殊性往往会启发我们的思考,可能会帮助我们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在学术上,如果大家观点都一样,这就是一个平地,即所谓“千人一面、千口一腔”,就找不到值得探讨的地方。可是,当我们看到一个特例的时候,我们可能会看到一种新的制度正在形成,这会启发我们去构建新制度。

例如,在工伤事故领域,对于工人在工厂里做工时受到人身伤害引发的雇主责任问题,根据传统的法律奉行的过失责任,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由于工人不能够证明雇主有过失,他们得到赔偿的机会很少。但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德国最先推出了一部工厂事故法,规定工人在受雇佣工作当中受到损害,雇主即使没有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的制度,突破了传统。这一制度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在欧洲就被普遍地采纳了。我们在比较法研究过程中,能够看到差异,这种差异会启发我们思考,使我们去创建值得我们采纳的新制度。

四、通过比较研究完善理论论证

(一)集思广益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完善我们的理论认证。举例来说,针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这一问题,通过比较研究我们会认识到,从理论上说,防范、惩罚、返还、抚慰和确权都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
实际上,我们今天已经取得的一个共识是,当我们要证明一种理论和观念的时候,我们往往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各国的法律和学理来论证它。我曾经写过一本《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那是在写我的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形成的。我分别写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制度,花了一些时间把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搜集起来进行横向比较,以便使论证比较完善。

(二)兼听则明

第二就是所谓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于很多东西,当我们看到两种、三种、甚至多种答案以后,你会受到很多启发。

有人说,我的学术成果比较多地涉及美国。其实近些年来,我比较多地在关注欧洲的情况。因为我觉得美国的东西可以使你受到启发,但是它的结论不一定被我们采纳。比如,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问题,美国比较强调重罚,刚才说到阿拉斯加石油污染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的上限是1:1,但是在美国各州的判决中,有判决5倍之多的,有的根本没有上限。

通过比较研究会发现,英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已经进行了限制,最后只留下了三种,而其中最有典型意义的是:侵权者有“牟利”的意图,即加害人是基于这样的想法而从事加害行为的:避免实施该行为会导致高于赔偿金的成本。也就是说,既然赔偿金会低于为避免损害而进行的投入,加害人宁可不进行此种投入,而是等发生了损害再进行赔偿。我觉得,这样的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这样的比较研究使我们很受启发: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一点。在中国,总有人肆无忌惮地制造伪劣产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重罚。另一方面,对于惩罚性赔偿,又不能让它泛滥。我们应当寻求一个“度”,这可能受启发于英国最后保留的那几种情况。

五、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一)比较法学者讨论的例子

接下来我稍微花一点时间讲一下,怎样通过对案例的研究使比较法的研究得到深入。

在《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中,所讨论的“案例11”的情节是:原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因而失去了去维也纳旅游并观看歌剧“玫瑰夫人”的机会。该歌剧中的“元帅夫人”是由他非常喜欢的一个女演员出演的。原告向被告(该案中肇事的司机)提出的请求之一是,他已经向旅游公司支付的6000美元的旅游费。

这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对“浪费的费用”能否赔偿。在该案中,向旅游公司缴纳的旅游费不能退回,其中显然包含间接损失的可赔偿的问题。我们看一看来自10个国家学者对这个问题怎么回答?

(二)各国学者的视角

1、奥地利学者的观点是,该笔旅游费属于“非物质损害”;在奥地利不能得到赔偿的原因是,原告有权就人身伤害引起的疼痛和痛苦得到赔偿,如果该笔旅游费能够得到赔偿,原告就等于得到了双重的赔偿。
2、比利时学者认为该国法院会判决赔偿,但没有说明理由。(可能没有涉及此类细节的法律)

3、英国学者的分析过程是:a)在一个案件中,原告的肩膀受伤。法院判决,该人身伤害和因此丧失的去希腊旅游的机会,总共赔付3000英镑。b)在船舶受损的案件中,英国法院判决在船舶修理期间员工的工资可以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可能类推适用于此类案件。c)损失的不可预见不是抗辩的理由。在英美法上,对损失的可预见只要达到“预见到损害的发生”的程度,不需要预见到“以何种方式发生”。d)这通常是初审法院判决的事项。

4、法国学者认为可以赔偿,但没有进行展开的分析。(可能没有涉及此类细节的法律)

5、在德国,这是《道路交通法》下的问题,取决于被告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此类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6、希腊学者认为,该损失可否赔偿取决于该加害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他没有就该案中此种关系是否存在给出结论。(其原因可能是,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7、意大利学者认为:a)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照民法典第2056条不能获得赔偿(该条引用了第1223条: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b)该损失不属于民法典第2043条规定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法损害”,因而不能获得赔偿。c)当第三人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引起损失时,合同一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该损失是确定的和不可挽回的。

8、荷兰学者的分析是:a)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可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但后一种损失以“法律赋予赔偿权为限”; b)根据民法典第6:106条,可赔偿的“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限于几种情况:a.加害人有故意;b.所遭受的是“身体伤害”、“荣誉或名誉的损害”、“人身遭受的其他损害”;c.对较近亲属的怀念。)c)被告可否预见到该损害是一个问题。

9、南非学者认为:a)原则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费用浪费可以赔偿,但因果关系不能过于遥远;b)原告可以通过保险避免这一损失。

10、美国学者认为,此种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没有作展开的分析)

(三)相关的信息和对我们的启示

以上资料看起来很凌乱,但如果认真分析,对我们的启发是很大的。我本人觉得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以下相关信息和对我们的启示:

首先,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的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这在民法的教科书中是看不到的。比如,涉及这类较为具体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直接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用成文法上的概念和原则进行演绎推理(见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学者的分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分析的起点是查找相关的案例。

在分析此案的过程中,比利时和法国的学者认为该笔旅游费是可赔的,但是没有说明理由。在我看来,这是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这类细节问题往往并不作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大陆法,包括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关于这样的间接损失的可赔偿问题依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它们对这类问题怎么解决呢?一般的做法是,把它交给法院去自由裁量。于是就使我们想到一个一般性的问题,法律是简化一些好,还是细化一些好?

当我们去研习罗马法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罗马法的伟大之处就是把法官在那些“告示”当中表达的有规律的东西抽象出来,变成原理和规则。这种简化的模式后来发展成了大陆法系,其基本的精神和理念就在于法律的简化。但是发展到今天,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样的问题,一味地坚持法律的简化是否也会带来问题。比如,关于旅游费用的浪费是不是可赔偿的损失——这样一类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否让法官去自由裁量?还是说,通过某种方式把它的结果固定下来,使其带有更多的确定性。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国学者没有说明理由,比利时学者也没有说明理由。,因为他们是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的。这可能恰恰是他们的制度的好处:以来法律的运行成本比较低,二来法官有权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裁量,以便保证案件结果的合理性。然而从另一方面讲,此种合理性是以牺牲结果的确定性作为代价的。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参考我们会认识到,在今天的商业社会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哪怕是较为确定的结果,其他国家的商人怎么敢到你的国家投资呢?如果他们想把一个多亿美元投进来,甚至十个亿美元投进来,去兴办一个项目,他当然会期望,东道国的法律对于他有权做什么、无权做什么,有一种确定的答案。

我们再看英国学者的分析。他首先举了一个案例:在一个案件当中,某人的肩膀受伤,丧失了去意大利旅游的机会,法院支持了他关于旅游费用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的思路非常的明确:首先寻找先例,即寻找以前关于相似问题的判决。在此基础上,他可以进行一个类比,也就是说,肩膀受伤和汽车撞人导致腿部受伤是不是能够视为同一种情况。此种方法叫做“遵守先例”,好处是让法律的判断变得确定。当然,遵守先例也可能会束缚法官的手脚,牺牲结果的合理性。

总之,以上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多大的思考,会启发我们进行法律制度层面的反思。其意义可想而知。

从各国学者所作的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到其他方面的启示。比如,对于该案中的“间接损失”应否给予赔偿,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并不能形成一致的结论和理由。说明侵权法在这一领域的制度还在发展过程当中。 #p#分页标题#e#

进一步说,有关于因果关系的较丰富的资料。英国、希腊、意大利、荷兰和南非的学者都认为,此案涉及因果关系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英美法采用的是“可预见原则”,荷兰受到了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比之下,关于何为“可预见”,英美法已经形成了更为具体的规则,而“相当因果关系”则比较模糊。

意大利的方法使问题变得简单化:对于间接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民法典第2056条援引了第1223条: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总之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以上各国学者的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原则在实践中是怎么贯彻的。如果我只看费安玲老师翻译的意大利民法典的某某条,对于它在实践中是怎么用的我还是不知道,但是看到这个案例,我就明白了,涉及该条款的运用,法院真地奉行了间接损失不给赔偿原则。

六、比较法研究中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接下来我们要谈几个技术问题。

(一)对翻译著作与原著的对照使用

阅读翻译著作有利于快速查阅,但核对英文原文才能准确地理解外国文献的含义。比如,《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在介绍以上讨论的案例时把ruined holiday 译为“泡汤假日”。如果不看原文,可能理解为“洗温泉的假日”。如果看到英文原文中ruined一词,一切疑惑就迎刃而解了。一个美国教授曾经对我说,如果我老了,去和我的女儿住在一起,她的生活将被ruined。故这个词是指“破坏了”、“干扰了”。译为“泡汤了”也很好。但不看原文,依然可能误解。所以,我特别建议大家在搞比较法研究的时候,不要完全依赖别人的译作。

(二)国外资料在利用时的排列次序

我写书或文章时通常会按照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这样的次序介绍国外的制度。一般来说,涉及对特定问题的讨论,英美法上的相关制度比较具体,大陆法比较抽象,而按照先具体、后抽象的次序讨论,符合人们思维的一般规律,也容易让读者理解。

(三)按照问题组合资料和展开讨论

我觉得搞比较法研究时最好是按问题展开。比如,我要写一本《比较合同法》的书,如果第一章是美国,第二章是德国,这样的排列不利于讨论的深入。你在英国部分可能谈到了20个问题,到德国只谈了5个问题,这样的研究一定是浮在表面上的。真正的比较法研究,应当是针对问题,介绍各个国家学者的观点,进而对这些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陈海光:刚才我们听了王军教授精彩的发言,下面请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外国语大学院长万猛教授进行评议。

万猛:王老师搞比较法研究,他的美国合同法和侵权的研究,从开始就是比较的。他今天做了演示,本身就是案例,如何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我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我们法学院很新,也不是研究比较法的重镇,但一直对比较法比较重视。上周在我们学校开了比较法的会议,我去了卡塔尔参加比较法的会议,这个会议是英国的主导,卡塔尔的首相来了,首席大法官和财政部长都在上面讲话,但是整个会议的基调是英国人在那里主导。为什么?所有的邀请函是三个英文的签字,英国高等法院院长和威廉.布莱尔大法官,还有一个QC,整个会议的主导是英国人,前排就坐的一半是英国人,轮番上去讲,没有主席台,让人感觉好像来到了欧洲。

我们的比较法研究会成立我很有感受,王老师刚才说找共同点,现在最难的是找中国和国外的差别和差距。找到差别之后就说这是中国特色,我找差别是找我们的距离。中国的法律很完善了,全国人大宣布了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成。立法体系建成了,但是不能说法治体系建成,这只是长征的第一步。大家看看最近的事件,政治局委员的夫人涉嫌谋杀英国人,英国大法官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各国都有杀人,只是嫌疑犯的身份不一样。你是一个法治很完备的国家,这么高官的夫人是难想象会杀人的。你杀人不可能是和英国人争夺政治权力,而是争夺利益,可能是后面的利益。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中国的法治水平还是相差较远的。从这样一个案例,至少看出你的法治还是有点落后的。我们打开门户走出去看,发现别人怎么看我们,我们的差距在哪里,通过这样的比较研究,我觉得当务之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更需要比较法。卡塔尔论坛还邀请了王胜俊院长去,王胜俊院长去不了,找了一个局长作为观察员去了。他们在谈阿拉伯之春,我问宾馆的服务员,他是埃及来的,我说穆巴拉克被抓了,他说我很喜欢穆巴拉克。有这种不同的声音。这种不同的声音在中东看来是很平常的事情。我从来没有去过中东,我原以为那边很保守,女孩都捂着,但也有女孩穿短裙。这给我很大的刺激,一个制度的建设也好,其他的比如生活方式也好,我们不走出去,不知道差距,尤其不知道自己的落后。我们还和自己说我们是一个崛起的大国,实际上在这么大的国际会议上如果看不到中国的影子,听不到中国的声音,那是很悲催的。刚才说世界比较法大会我们中国去了,那一百多年之后咱们才刚去。其实卡塔尔非常西化,部长的英文讲得好极了,从小就是西方的教育。他的制度虽然有国王,但世俗法里的民主和法治非常开放和现代化。在卡塔尔政府的主权下成立了一个国际法院和争端解决中心,英国人主导的,专门为了卡塔尔这个国家在中东地区提供金融法制保障和服务的,不敢想象。在中国或者北京成立一个国际法院,叫这个名字就是大错。怎么能够在卡塔尔的主权之上或者之下呢?还是一个国际法院。你说在中国政府之下成立一个国际法院,领导人都不高兴,在这里成立的一定是中国法院。这种方法我们要不断去找,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p#分页标题#e#

时间有限,我就不多说了,我不是比较法专家,也不是侵权法专家,只是谈个人的感受和感觉,中国的比较法是很落后的,这不是在座大家的问题,有一个整个文化制度向前推的问题。谢谢大家。

陈海光:谢谢万院长。万院长的发言很有特色,确实做外文工作,了解国外的情况比较多,思想也非常活跃,研讨无禁区,谈了很多自己的观点,也是对王教授发言的一个回应。下面请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魏增产教授发言。

魏增产:会议邀请我和万老师当评议人功能是不同的,万老师是真正的评议,至于我是给了我这个机会,让我感谢比较法学研究会,也让大家知道北京科技大学还有一个法学院,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同时也是给了我一个学习的机会,王老师的理论又给了我一个学习机会。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就读了国际私法案例,王老师是国际私法权威的专家,国际私法从某种角度就是比较法。他提到的很多东西都让我受益很大。

我有一点体会,今天是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我是否能做一点扩大的解释,我们想到的比较法研究更多的是制度层面的比较法研究,但我在想是不是存在研究的比较研究。所谓研究的比较研究大家也很熟悉,写论文要做一个研究现状分析,但是这里专门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的。比如说前天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出的司法解释《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根据反垄断法的50条怎么落实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这个内容美国从1890年开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建立了70%的地位,欧盟的竞争法的所谓的诉讼从2005年才开始的。他们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成果用纸来装,这个屋子都装不下。我们的市场经济才有多久?我们现在弄了一个反垄断法,这些东西我们要先能读懂,我们现在很多东西就是外国理论的中文翻译。但是真的对他们的研究,再加上别的国家的研究,结合我们国家的现状来研究背后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拉出一些成我,为我们国家相关制度的构建可能会起着很大的作用。

谢谢各位。

陈海光:谢谢魏院长精彩的点评,把我们的研究引入了深入的一步。魏院长刚才说他是带着任务来的,我也是带着任务来的。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参加今天的成立大会。我来自国家法官学院,非常感谢大会安排我当主持人。张生院长这样安排,一个是让我听王教授的讲课更认真一点,对点评人的了解更多一点;另一个就是让我表表态。作为发起单位之一,我要代表国家法官学院对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和感谢。作为最高法院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的主业是高级法官和院长的培训,但我们在应用法学研究和对外交往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法律适用是我们有核心期刊,我们还有20多年历史的、在海外以英文版发行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在国内国外影响也很大;我们每年还举办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从上万篇的文章中选拔几百篇获奖论文,极大提升了法院系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我们还和2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法官都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最近我们除了培训外蒙古,还有朝鲜、越南的法官之外,还要对中亚五国的法官进行培训。可以说,我们在对外司法交流和学术研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午我们的关处长也会做一些具体介绍,其中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制定,包括最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等,都体现着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与贡献。可以讲,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渗透到了各个方面,立法已经离不开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已经起到了对司法实务产生积极影响的作用。因此,我们高度重视比较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培训工作。对于法官学院来说,司法制度方面的比较法研究有很多成绩,但也有很多不足,主要是研究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学术力量不足。参加这次会议,给我留下了印象深刻,开拓了视野,有幸结识各位法学前辈和比较法的精英,希望在今后得到各位持续的帮助和关心,特别是像高祥院长讲的,大家都是一家人,我们法学院也会尽自己的努力,在培训和对外交流和合作方面尽自己所能,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为了比较法学会的发展尽自己最大努力,也向高院长表个态。最后,祝愿我们的比较法研究会不断取得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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