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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比较法与法律改革”研讨会实录(上)

时间:2012-05-30 点击:

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比较法与法律改革”研讨会(上)

(时间:2012年5月11日 地点:北京京仪大酒店)

张生:尊敬的周信常务会长,黄进校长,江平先生,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上午好!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比较法与法律改革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嘉宾。今天到会的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私法研究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委副会长周信先生;新中国法学的开创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比较法研究会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兆兴先生;新中国比较法学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前所长、《比较法研究》前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潘汉典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所前所长、《比较法研究》前主编,现任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教授朱维究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高祥教授。

接下来我们有请尊贵的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为本次大会致辞。

黄进:

“充分发挥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的作用 大力推进我国比较法学教学和研究”

——在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

尊敬的江平先生、潘汉典先生(两位老先生一位是“80后”,一位是“90后”),

各位专家学者:

大家上午好!

今天,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大会在这里隆重召开,我非常高兴来参加这次学术活动。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正在举行法大60华诞的一系列庆祝活动,比较忙。高祥教授希望我能够出席,代表学校做一个讲话。我想首先应该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对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致以问候,也预祝这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大家知道,比较法学这门学科应该说是从19世纪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综合性的法学学科,它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在整个法学理论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同时我认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我看到会议的安排,对外经贸大学的王军教授还要专门就法学研究当中的比较法研究方法来做一个专题发言。所以,比较法学在法学领域,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们学法学的人,从事法学研究的人,甚至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比较法学。因为比较法学不仅对于我们的法学研究,甚至对我们的立法,对于我们的执法,对于我们的司法,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一门学问。

大家可以看到,比较法学在我们中国法学理论当中,在中国的立法当中,在中国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充分肯定比较法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充分认识它这样一个地位,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比较法的教学和研究,我觉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我感觉到,中国的比较法学研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挑战,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尽管不少的高校现在也建立了比较法研究中心或者比较法研究所,甚至像中国政法大学还建立了比较法学研究院,但是我们研究的深度、广度,我们的学术水平,可能离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地位还是不相称的。比如说世界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比较法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这是国际比较法学界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术平台或者说非常重要的学术活动,但是我们中国比较法学界的同仁或者说我们整个法学界的同仁参与这样一个比较法大会的活动非常少,影响也非常有限。

所以,我们今天在这里举行这样一个会议,成立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为我们北京市从事比较法教学和研究的同仁或者对比较法感兴趣的同仁,为大家聚在一起,打造一个平台或者说舞台,大家可以借此进行学术交流,思想交锋,共同推进北京法学界在比较法研究方面的水平。成立这样一个学会是非常有意义的。

中国政法大学一直是比较重视比较法教学和研究的,在我的印象中,1986年就成立了外国法研究所,87年更名为比较法研究所。同时在87年创设了在法学界有一定影响的刊物《比较法研究》这么一个杂志。当时,在江平先生、潘汉典先生的带领下积极开展比较法教学和研究,应该说是卓有成效的。而且从比较法研究所也走出了一批非常有影响的法学界的专家学者。

后来我们是在2002年,设立中德法学院、中美法学院,04年我们又设立了比较法学硕士点和博士点。到了09年,我们又把原来的比较法研究所、中美法学院、中德法学院整合在一起,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现在的比较法研究院有独立的比较法学科,硕士点、博士点都有,有自己的杂志,特别是有一支较大的教师队伍,现在比较法学研究院有39位教师和工作人员,而且有十二三位都是在国外获得了博士学位之后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

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以来,在各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在比较法学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对外交流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次我听说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成立,而且把它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这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一般综合性大学不可能建立这么一个大的专门的比较法方面的研究机构,我们这里应该说人、财、物的条件都是相当不错的。所以我们中国政法大学也会竭尽我们自己的力量,尽可能地来支持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的工作,在人力、物力、办公场所、经费等等方面提供我们力所能及的支持。

希望北京法学界借助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这样一个平台,来把我们国家的比较法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预祝今天的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张生:感谢黄进校长,特别是最后一段话说得很有份量,作为一个实力派,他从来不开空头支票,以后我们学术研究工作的物质保障会越来越好。下面有请中国比较法研究会会长、刘兆兴研究员为我们致辞。

刘兆兴:尊敬的黄校长,尊敬的周会长,尊敬的江老潘老我们的老前辈,尊敬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本来我没有发言,后来张院长和高院长让我讲几句,我临时写了几句话,照着说吧。

值此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和比较法法律改革研讨会开幕之时,我代表比较法学研究会表示衷心诚挚的祝贺。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我国法学界和比较法学界的盛事,对于我们比较法学的研究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对于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监督诸方面借鉴有益的外国经验,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的作用。

当代世界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各国和地区逐渐形成复杂多样的法律体系,及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且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任何国家的国内法的发展和变化都不再仅仅是由单纯的国内各种因素的变化所致,当今世界除了各民族国家主权下的国内立法外,同时已经形成了许多地区的专业性的行业性的国际统一立法,无论是在私法诸方面,或者公法诸领域,以及二之间的领域之立法,他们的法律精神、立法原则都不断地显现出融合和包容的趋势,世界传统的几大法系之间在多方面逐渐融合,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再也不是属于某一个法律,而是属于混合性的法律,或者说多元法,外国有的叫混合,有的叫多元。以及他们被影响的一些国家,传统上的只是在西方国家内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并且只是研究比较西方领域内的法律的局面已经开始突破了。

我简单举个例子,人民大学将在这个月19日开中国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比较法对话,这是我们很少有的。拉丁美洲就是几大法系中影响最深的,特别是大陆法系,已经形成了全球性的融合。我们同样要拓展研究比较法的法系范围和地域,过去一说比较法,就是欧洲他们那一块的,或者西方的国家,和我们亚洲没有关系。近些年来,中国的比较法学同样有了比较快的发展,成为世界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刚才黄校长讲到,世界比较法大会1900年在巴黎成立,存在了一百多年。2005年10月中国召开了第一次,他们的主席、各个执委都在北京,我有幸也参加,而且在闭幕式上,我代表中国做了学术总结。现在它叫世界法律科学协会,是联合国教科文下面的一个重要组织,我们能够在中国开一次,感到很荣幸。

在这种形势下,传统比较法研究的范式必须转换,我们不仅要研究世界性的、传统性的比较法理论,进行和各个部门法的宏观和微观的比较,同时要拓展到当今世界各个法系、各个领域的研究,研究其异性和共性。研究人类文明特别是法律文明的共同性,从而寻找和借鉴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国情的有益方面。

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必将团结凝聚首都比较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形成我国比较法研究的一支重大力量,让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紧密地有机地凝聚在一起,共同为中国的比较法学发展,共同成为亚洲和世界的比较法发展的重要的和主要的力量而努力。我们已经跻身到世界有发言权了。

再次热烈祝贺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的诞生暨比较法与法律改革研讨会的召开,谢谢大家。

张生:感谢刘兆兴会长,刘会长是德国洪堡奖学金的两度获得者,这在大陆的法学界是崇高的荣誉,他在比较法学界的影响力我们年轻人还要追赶十年,在座的诸君希望能够努力,能够把下下届的世界比较法大会拿到北京来。接下来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致词。

江平:很高兴来参加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的成立大会!谈起比较法我总觉得有很深的感受,在比较法的力量方面,应该说我们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我想,比较法应该有四个层次可以说:第一是专门研究比较法的,这个层次的人比较少,但这些人才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几个大城市;第二个层次就是我们现在各个学科里面搞比较法的,比较刑法、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商法,这一部分人相对说来又多了一些;第三个层次是我们实践部门里面有很多人来搞比较法,或者说和比较法相关的东西,像我们这里的老何,应该说是像法院这样的部门里搞比较法比较深入的。从全国来说,我们有更多的立法部门实际上也是每天在研究国外立法的状况,当然从北京来说,这一部分差一点;第四个层次,如果从研究的角度来说,从比较法的研究角度来说,可以说几乎每一个老师,每一个研究生,写论文的时候都要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借鉴国外的资料,借鉴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在这个层次上,对我们说来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学界。

从这一点来说,我感觉接下来值得提出的是:从我们现在的比较法学,或者说从过去的中国法学会的比较法学会来看,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包容性很大,每一个学科都可以包容在内,因此这个学科就有点太广泛了。过去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的成员,今天看一看好多人都不认识了,它的组成人员和现在也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跟兆兴等人一起讲,说这是一个神仙会。包容性很强,但是主题性有点麻烦了。谈到刑法的时候,民商法的人可能有点生疏了,不太好发言。所以这个学会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包容性很大,团结的范围也很广,但是主题性、凝聚性有时候就差一些。这应该是我们将来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需要好好思考的问题,在每次的年会里,怎么样能够把各方面人的兴趣和研究的注意力都集中起来,使它继续往前进,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再一个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每一个研究会都要面临一个严重的课题,那就是排座次的问题了。恐怕大家都会有这个经验,每一个学会在开会的时候,尤其是新成立的学会,成立大会上,就要考虑排座次了。中国人是讲究排座次,不讲究排座次也不行,大家都来了,没我的位子怎么办呢?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团结和如何排座次的问题。我看了看,今天参加会的政法大学的人居多,看来是以政法大学作为基地和挂靠了。这有它的基础,法大的比较法研究、研究所和研究院都成立得比较早,在这一点上我也是表示赞成,没有一个核心有时候也很难建立起来。

这里就面临一个问题,排座次的话,有的就排上了,例如副会长的头衔;有的有,有的就没有,有人就会问:也不错的怎么就没有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争的问题。每一次的研究会都会出现争座次的问题,争个副会长,争个常务理事,资历再浅一点的也要争个理事来当。这个问题需要很好的研究和处理。但是我觉得比较法的人应该有一个宽广的胸怀,这个宽广的胸怀就是,既然研究的是比较法和外国法,胸怀就要宽广一点,不要过分计较自己的排位和地位如何。有这样的胸怀,才能把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从成立的时候就搞好基础。

第四个感觉,我们关在这个门里,可能会觉得在中国的法学界里有它的地位,有它的份量,有它的发言权。但如果我们要打开世界的大门来看一看,有时候我们会感觉到非常非常的惭愧,这就是说我们的法学界不论有多大的成就,在国际舞台上还没有多大的地位。中国有几个著名的法学家能够在国际会议上发言呢?有影响呢?所以,我总是觉得中国不应该在我们的大门里面争自己的力量,争自己的发言权,争自己发言的份量,我们应该在国际上去争取这个力量。什么时候中国的法学家能够在国际会议上出现一个让人轰动的发言,什么时候中国的法学家在国际的杂志中的发言、文章被人家广泛应用,什么时候中国自己的法律在国际会议上被人家承认而推广,那是中国法学界的光荣!我希望我们把眼光放得更宽更高,能够使中国的比较法真正开花结果,这是我对大家的希望。
谢谢大家。

张生:感谢江先生,现代法学的繁荣是从博罗尼亚开始的,从博罗尼亚到现代欧洲法学的繁荣有九百多年的历史,一盏盏的法学明灯照亮了西方法学的兴盛之路。江平先生就是我们的一盏灯,他为整整一代人指引着法治的前行之路。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潘汉典先生为我们致词。

潘汉典:很高兴参加了一些比较法的会议,包括今天的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我感觉这是在中国法律研究上面重大的发展,不仅是一个学科的建立,而且对北京市比较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我想向北京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比较法研究目前来讲是一个非常迫切的,不仅是学术上的意义,政治上的意义也很大。

成立中国比较法学会,我们要了解当代外国对某些问题有什么看法,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我想我们比较法研究在法学历史上来讲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繁盛阶段。最近外国语大学召开比较法大会就看出来了,我们的视野不仅在商业的研究,对政治斗争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需要注意一个方面,我们不仅在学理上去研究,在当代国际政局的问题,我们比较法也需要提出我们的见解和主张,我感觉我们是成立比较法研究会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我们比较法学会的建立要扩大视野,要了解世界上的情况。我们比较法的地位从现在来讲,在西方是很重视,中国的法治在世界上也是很重要的。你们看一下比较法在世界上很重要的点,不仅是我们研究,在西方国家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责无旁贷,我们要了解自己,同时要了解世界对我们的评价。在美国和欧洲都出版了一些书,谈中国法,有些问题只有我们深刻地探讨、评论,去借鉴。

这次参加会议的同志们应该更广大一些,我们比较法研究问题应该更广泛地联系各方面,有实务工作者,有法学研究部门,因为比较法不仅是法学学科,而且政治性也很强。

谢谢大家。

张生:感谢潘老师,潘老师总是有些让我们担心,因为我们以他为荣,我们希望这种荣耀一直能够照耀我们。潘老师今年已经93岁高龄了,他是新中国第一代比较法学人,精通英法德日俄五门外语。自近代以来,最优秀的法学家都是比较法学家,并且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比较法学家,基本功就是外语的强势。近代,欧洲人曾经评选世界最著名的50位法学家,中国入选的杨兆龙等人都是精通多门外的。我们希望潘老师对新成立的这个学会给予一如既往的持久的照耀。

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在这里就不详细地介绍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的筹备情况,在会议材料的第一页有一个筹备情况报告,在这里我只做一个简短的说明。成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最初动议始于2011年冬季,当时周信会长主持北京市法学会总结与奖励大会,在会议之后,高祥院长和我就向轴心常务副会长、杜实平专职副会长表达,在北京市法学会之下可否成立一个比较法学研究会,得到了北京市领导的首肯。当时在北京市法学会之下有38个二级学会,还没有比较法研究会。接下来,我们联系了其他七家发起单位,包括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对外经贸大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以及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等。2012年1月,我们八家发起单位组成了筹备工作小组,按照北京市法学会的要求完成了一系列的文件作业,包括研究会的组织规则和选举办法,以及理事会名单、常务理事会名单、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名单。我们今天看到的是一个半月前筹备小组审议通过的文件,我们经过了北京市法学会严格的审查,都符合现有研究会申请成立的手续。所以这些文件基本上是比较成熟的。并且这些文件里有一些比较专业的,规范性的要求和措词,我们都是按照北京市法学会,特别是在这过程中,周远清处长给予了我们极大的支持。

接下来请审议《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草案)》,这在会议材料的第五页。这份草案有6章35条,经过了我们拟任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审议,又经过了北京市法学会多次审定修改,才最终确定了这个草案,请各位审议,然后我们要对这个草案进行表决。同时,向各位报告一下,今天登录在册的理事有114人,到会的是69人,超过半数。这个草案如果各位理事再有什么修改意见,可以在以后的全体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上提出来进行修订。 #p#分页标题#e#

下面我们对《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草案)》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一致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选举办法(草案)》,这个草案也是按照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的基本要求拟定的,大家可能会觉得举手表决是否妥当,在现实的情况下,举手表决是通行有效的和切实可行的,请大家审议。

接下来我们对《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选举办法(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同意的请举手,不同意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一致通过。

接下来我们要审议第一届理事会侯选人员名单,下面我们请工作人员进行简单介绍(介绍名单)。我们当时在选定名单的时候,基本是由发起单位推荐,当时推荐的标准是专门从事比较法研究或者实务应用比较法,以及我们在部门法研究中比较广泛涉猎和应用比较法研究的学者,一般需要有海外研修背景。江平先生介绍比较法有四个层次的构成人员,我们主要包括前三个层次。现有的理事成员还可以推荐,向即将成立的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推荐,我们的常务理事、副会长名额还有空缺,以后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增补。研究会是开放的。
下面进行拟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表决(表决),一致通过。

接下来我们审议第一届常务理事候选名单,基本上是江先生所说的前两层次的比较法学人:专门从事比较法研究,在部门法研究中涉及比较法学,一般都有相关的海外学习背景。我们把26位常务理事候选名单详细介绍一下(介绍名单)。

下面进行表决(表决),一致通过。

接下来选举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按照选举办法是等额的,候选人高祥教授(介绍)。

下面进行表决(表决),一致通过。

我们基本的规则是理事里选常务理事,常务理事里选副会长,副会长里选会长,虽然会长先选出了,但是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基础上选出来的,下面我们来审议副会长候选人(介绍),下面进行表决(表决),一致通过。按照我们的组织规则研究会可以设常务副会长,目前我们虚位以待。

接下来选举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就秘书长进行表决(表决),通过。

请各位理事审议名誉会长的人选,我们聘请的两位名誉会长,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德高望重的,他们的简历太丰富了,照片就是名片。虽然他们都来自于政法大学,但确实是在比较法学界无可比肩的人物。我们来表决(表决),一致通过。接下来有请新当选的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高祥教授为我们的名誉会长和顾问颁发聘书,(颁发聘书)。

请各位审议、表决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分别是刘兆兴教授、朱维究教授和高鸿钧教授,高教授因为有本科生的课而没有到会。现在表决(表决),一致通过。请高祥会长给我们研究会的顾问颁发聘书。

接下来是本次会议议程中最重要的议程,有请北京市法学会周信常务副会长为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授牌、颁发会员证书。

接下来请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信先生为我们致辞。

周信:尊敬的老一辈法学家,各位学者,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在中国政法大学成立60周年之际,今天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了。比较法学研究会是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为主要发起单位组建的,中国政法大学是主要挂靠单位。因此,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范围、实力、水平新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比较法学研究的创新发展。为此,我首先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向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向当选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位理事和聘请的各位老一辈、资深的法学专家和学者表示祝贺!向在比较法学研究会成立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的各有关单位、各发起单位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填补了北京市法学研究学科的一个空白,它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繁荣法学研究,促进法学交流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有着重要意义。希望比较法学研究会充分发挥已有的基础和优势,突出自己的特色和重点,不负重望,发奋努力,充分利用研究会这个平台,推动比较法学研究不断创新发展,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贡献。我相信,在各位的努力下,一定能够达到这个目标。

借此机会,我从研究会建设和研究会工作的角度谈一些希望。

第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各方面支持,推动研究会建设与发展。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发起单位的大力支持。根据比较法的特点,刚才江平教授也说了,比较法学研究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为此,研究会今后的建设与发展,同样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调动广大会员和理事的积极性,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促进发展,切实把比较法学研究会建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法学交流和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平台,建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成效的平台。

第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比较法学研究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首都的法治实践,从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出发,通过联系实际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特别是为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要通过联系实际,完善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成果,为法治实践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组织建设,为广大会员服务。今天通过选举,正式产生了研究会的领导机构,这是广大会员对大家的信任和支持,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希望研究会的领导机构应该定期研究比较法学研究的工作计划,突出重点,突出特色,不断推动法学研究活动的开展。要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北京市法学会提出的“六个一”的工作要求,主要是每年要举办一次研讨会或学术年会、确定一批重点课题、出一本论文集、办好一本内部刊物、建好一个网站或者网页、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至少提出一项建议或意见。要通过落实“六个一”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为广大会员参与学术研究、学习交流和提高研究成果质量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的研究水平。通过努力,真正把研究会建成会员之家。要争取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不断发展壮大研究队伍,完善为广大会员和热衷于比较法学研究的学者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促进比较法学研究不断地创新发展。

我相信,在高祥会长的领导下,在各位常务理事、各位理事和会员的支持下,在各位老一辈法学专家和学者的关心、指导和协助下,比较法学研究会一定会越办越好。

谢谢大家。

张生:感谢周信常务副会长,比较法学研究会所有的筹备工作和以后的运行都离不开北京法学会的领导,下面拍胸脯的话由高会长来说,他有一句名言,有福同享,有难我独当,下面请高会长致辞。

高祥:尊敬的周信会长,尊敬的潘老师,刘老师,朱老师,各位理事、朋友们:我今天非常荣幸被大家选为了会长,在此我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和信任。我刚才本来想站起来鞠一躬,但是他又念下一个了,我在此给大家鞠躬。

另外一个是我们这个会从筹备到现在,确实得到了北京市法学会和我们老一代比较法学专家的支持,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表示对他们的感谢。大家让我做这个会长,前面筹备的时候没有真正体会到,但大家鼓掌的时候,我感到责任很大,也非常荣幸。不管张院长讲的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既然在这个位置上,我将倍加珍惜大家的信赖和期望,就会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地尽量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大家的希望,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实际上在我们筹备这个会的时候,确实是有不少想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比较法确实有很大的进步,有长足的发展。我以前在实务部门,按照江老师的分法,我去年到比较法研究院之前,都是实践者,出的东西也是比较法方面的,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方面,我可能是第二层次的人。现在站到前台来了。那天在北外开会以后,觉得成立这个会有很多事情做,而且比较法像我们国家的改革一样,到了攻坚阶段。

首先,虽然现在是中国比较法研究最鼎盛的时期,但我们对比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虽然我们现在出了不少成果,但是原创的东西还不够。其次,我们以前的研究范围过于集中,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即德国、法国、美国、英国等。而对其他国家的关注较少,比如,很少有人关注印度法、阿拉伯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这种集中的研究方向,导致了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很难适应我们国家目前发展的需要,这方面我们还需做很多工作。再次,我们对自己的中国法的关注不够,我们在比较法领域的地位现在基本上是外国人说了算。我们搞比较法的人有责任把中国法在比较法的地位推出去。还有,我们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足。现在博士、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我们的学生说中国法是这样,外国法是那样,我们应该怎么样,但很少有人了解外国制定这个法的时候的文化背景是什么。不了解人家的文化背景,我们搞法律移植就会水土不服。我在国外学习的时候,刚开始感觉很困难,觉得我以前还不如没有学过法呢。比如说讲到抵押时,在普通法国家,有衡平法和普通法上的,在衡平法上是什么样,在普通法上是什么样。我们现在的信托法,由于没有人家的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分野,没有双所有权的概念,所以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问题还不是很明确,谈到这里都是困难。

再有,我感觉到,我国比较法还有一个在国际上的声音不够的问题,我们应当走出去,与国外的同行好好交流。另外,我们搞比较法的搞理论的人很多,但和实务部门的结合还不是那么多。实务部门很多需要从我们各方面比如立法、司法方面对他们支持。比如,我们比较法研究院现在有40来号人,但和实务部门联系的人不是很多。我们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

我们成立比较法研究会的目的就是要为大家搭建一个共同的家园和平台,团结我们所有比较法学界的人来做一些事。虽然我们挂靠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但我们是一家人,希望我们团结起来,把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办得越来越好。

谢谢大家。

张生:高院长有一个特点,喜欢用行动来表达我们的愿景,我们对他的期待很高,你们有什么期待可以直接和他热线。今天会议仪式结束,下面进行研讨的环节,有十分钟的茶歇时间。

李仁玉:各位理事,各位专家,各位朋友,下面我们进入第二阶段:比较法与法律改革研讨会,我是来自北京工商大学的李仁玉,原来我们是泱泱大国,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法律当时是在最高点。但是一百年以前,我们睁眼看世界,世界变了,我们如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我们再也不能提泱泱大国了,睁眼向洋看世界,看就是学习和研究。大概从西学东渐以来就开始了。今天我们站在这个历史舞台上,中国是一个逐步站立起来的巨人,我们今天仍然要借鉴西方的一些东西,同时我们也要宣传自己的东西。在法律层面上,我们说作为比较法来讲,我大概是第三个层面的人,不是专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我的主要专业是搞民商法。

早年我们说通过比较法的阶段做过一些研究,我的第一本著作就是比较侵权法,大概是采用了比较法的手段来研究侵权法的问题。我们这个学会成立以后,我作为发起单位之一,我们一定团结在高会长的旗下,把这个学会搞好。后面的问题对于比较法来讲,如何进行比较,王军院长会有非常精彩的报告,万猛院长和魏增产会长会有精彩的点评,还有共同主持人陈海光先生会有非常高水平的发言,有请王军院长。

王军:首先让我代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这个研究会有中国政务大学比较法研究院这一强大依托,有它主办的核心期刊,还有在座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一定会办得非常好。

政法大学在科学研究方面有其特殊的优势:它是教育部认可的排名最靠前的法学教育单位之一。更重要的是,它有一种宽松的文化范围。科学研究需要假以时日,进行思考,太急功近利是做不好的。政法大学所具有的一种比较宽松的文化恰恰有利于我们做一些深入的思考。

客气话不多讲了,节约大家时间,我把我的发言时间控制在20分钟,到时请主持者提醒我一下。

现在,我谈一下关于比较法研究的几点体会。关于怎么搞比较法研究,我没有专门撰文进行阐述,利用这个机会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法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首先,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我认为,第一是可以让我们发现问题。大家现在都在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项目,但很多人困于找不到合适的问题,而比较法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合适的研究题目。也就是说,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往往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

有一本书叫《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是社科院法学所谢鸿飞老师翻译的。这是一本比较经典的采用比较法方法的书。该书的体例是,由一个学者担任主编,即德国学者U.马克努斯(U. Magnus)。他的任务是设计供其他参加编写的人共同讨论的问题和一些经典的供大家讨论的案例。在这本书里,他约请了10个国家的学者,他本人是其中一个,另外还邀请了九个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

当我们看这本书的时候,可以首先看看有哪些国家的学者参加。我们会发现,其中大多数是欧洲大陆的学者,但也有英国的学者、美国的学者和南非的学者。这说明该书的内容跨越了两大法系,基本上发达国家的学者都参加了。

主编列出了16个供大家讨论问题,应该说都是“侵权损害赔偿”(damages in torts)领域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参编的学者必须在限定的字数范围内把他们所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他的见解写出来。除了这些问题外,他还有19个虚拟的案例供大家讨论,即让参编者根据他们国家的法律分析这些案件。这样设计的结果是,读者可以看到主要发达国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实际运行情况。我的目的不是介绍这本书,而是说,这是一种关于使用比较法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典范。

在这些得到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中,其中一个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它的目标什么?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很抽象,实际上很重要,即,作为一般原则,应当对受损害方进行补偿,还是对加害方施加惩罚?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反映出两大法系制度的差异: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上是以补偿作为目标的,也就是“填平原则”——使受损害方恢复到侵权行为实施前的状态,这是它们奉行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也承认这个原则,但在此之外,在加害人故意和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还可能会施加惩罚。

关于研究这个问题的实际意义,我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最近刚刚读了一个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美国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判决的涉及埃克森石油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在阿拉斯加州造成石油污染的案件(EXXON SHIPPING COMPANY, et al., Petitioners, v. Grant BAKER et al)。案由是被告运输石油的船体破裂,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害。它造成的纠纷形成了很多个案件,大部分纠纷是不同的下级法院解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问题,即最多判多少罚金的问题。判决的结果是,惩罚性赔偿金最多为补偿性赔偿金的两倍。这个案例说明,到今天为止,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仍在坚持此种制度。

我们刚才讲到,比较法研究的作用之一是发现各国学者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去发现这种问题至少有两个好处。

其一,大致上可以肯定,这种问题是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什么叫“伪问题”?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假问题。

我举个例子,我国侵权法学界前些年探讨的问题之一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一辆大巴车掉到山沟里了,里面有农民、教授和律师。问题是,应不应根据同一个标准进行赔偿呢?有人提出,“同命应当同价”。但深入研究之后我们会发现,在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侵权法当中,命都是不赔的,即对于生命本身是不赔偿的。比如说,根据我国学术界很崇尚的德国法,如果一个人死了,没有发生其他损失的话,只赔一种钱,就是丧葬费。

也就是说,以人的性命作为赔偿对象的命题本身是有问题的。但是在大巴车翻到山沟里去的案件中,有没有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根据我看到的资料,西方学者会从这样的角度讨论:乘坐同一个交通工具时蒙受损害的,特别是对生命和健康的损害,对不同的受害人应不应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赔偿?这个问题之所以得到关注是因为:让同乘者得到同样的赔偿可以使运输行业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个好处是理赔上的便捷。总之,提出此类问题的角度并不是“同名应否同价”。

第二个好处是,与国际接轨。我国学者到国际会议去发言,应当与别人的关注点接轨。否则,你听不懂在别人在谈什么,在许多情况下,你谈的问题他们也听不懂。这是因为两者的问题没有接轨。所以,我们要关注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要研究真问题,避免伪问题。 #p#分页标题#e#

二、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制度的共同点

关于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其第二个方面是: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各国制度当中的共同点。

在我国侵权法起草过程中,我先后十几次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会议。其间,法工委民法室的人非常注意了解外国的相关情况。中国国内的情况当然很重要,但法工委民法室的人都是专家,他们更希望听听发生在外国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英美法和大陆法就一个问题能够达成共识的话,法工委的人一般会比较放心地认为,在我国侵权法中采纳这种为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制度不会发生偏差。

还是用刚才的举的例子,侵权损害的赔偿目标是什么?在《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中,针对“损害赔偿法的目的”这一问题,来自10个国家的学者都认为:损害赔偿法的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此,“赔偿额应当等同于损失额”是侵权损害赔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时至今日,即使是英国,惩罚的制度今天也大大地弱化了。

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侵权法时也认为,关于这个问题,作为总的原则,应当采纳补偿原则,因为这是一条非常稳妥的可以为我们国家的立法所采纳的原则。

再举一个例子,涉及侵权法上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划界,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致他人损害的高度风险时,应当施加严格责任。关于这一问题,我在写的《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可以特别参见第127-128页)中做了专门论述。在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比较法的方法。

三、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制度的不同点

关于比较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第三点是在比较法研究当中,发现各国制度的不同点。与发现各国法律制度的共同点相比,发现不同点可能更加重要。我想就此归纳出这么几点。

其一,发现不同点,我们就可以看到它的差异,进而从差异当中揭示值得讨论的问题。当我们看到英美法坚持惩罚,大陆法不承认惩罚的时候,我们自然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要不要搞惩罚性的赔偿金?

其二,差异所反映出来的特殊性往往会启发我们的思考,可能会帮助我们构建一个新的制度。在学术上,如果大家观点都一样,这就是一个平地,即所谓“千人一面、千口一腔”,就找不到值得探讨的地方。可是,当我们看到一个特例的时候,我们可能会看到一种新的制度正在形成,这会启发我们去构建新制度。

例如,在工伤事故领域,对于工人在工厂里做工时受到人身伤害引发的雇主责任问题,根据传统的法律奉行的过失责任,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由于工人不能够证明雇主有过失,他们得到赔偿的机会很少。但是到了19世纪80年代,德国最先推出了一部工厂事故法,规定工人在受雇佣工作当中受到损害,雇主即使没有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的制度,突破了传统。这一制度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在欧洲就被普遍地采纳了。我们在比较法研究过程中,能够看到差异,这种差异会启发我们思考,使我们去创建值得我们采纳的新制度。

四、通过比较研究完善理论论证

(一)集思广益

比较法研究还可以完善我们的理论认证。举例来说,针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这一问题,通过比较研究我们会认识到,从理论上说,防范、惩罚、返还、抚慰和确权都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
实际上,我们今天已经取得的一个共识是,当我们要证明一种理论和观念的时候,我们往往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各国的法律和学理来论证它。我曾经写过一本《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那是在写我的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形成的。我分别写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制度,花了一些时间把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搜集起来进行横向比较,以便使论证比较完善。

(二)兼听则明

第二就是所谓的“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于很多东西,当我们看到两种、三种、甚至多种答案以后,你会受到很多启发。

有人说,我的学术成果比较多地涉及美国。其实近些年来,我比较多地在关注欧洲的情况。因为我觉得美国的东西可以使你受到启发,但是它的结论不一定被我们采纳。比如,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问题,美国比较强调重罚,刚才说到阿拉斯加石油污染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的上限是1:1,但是在美国各州的判决中,有判决5倍之多的,有的根本没有上限。

通过比较研究会发现,英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已经进行了限制,最后只留下了三种,而其中最有典型意义的是:侵权者有“牟利”的意图,即加害人是基于这样的想法而从事加害行为的:避免实施该行为会导致高于赔偿金的成本。也就是说,既然赔偿金会低于为避免损害而进行的投入,加害人宁可不进行此种投入,而是等发生了损害再进行赔偿。我觉得,这样的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这样的比较研究使我们很受启发: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一点。在中国,总有人肆无忌惮地制造伪劣产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重罚。另一方面,对于惩罚性赔偿,又不能让它泛滥。我们应当寻求一个“度”,这可能受启发于英国最后保留的那几种情况。

五、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一)比较法学者讨论的例子

接下来我稍微花一点时间讲一下,怎样通过对案例的研究使比较法的研究得到深入。

在《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中,所讨论的“案例11”的情节是:原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因而失去了去维也纳旅游并观看歌剧“玫瑰夫人”的机会。该歌剧中的“元帅夫人”是由他非常喜欢的一个女演员出演的。原告向被告(该案中肇事的司机)提出的请求之一是,他已经向旅游公司支付的6000美元的旅游费。

这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对“浪费的费用”能否赔偿。在该案中,向旅游公司缴纳的旅游费不能退回,其中显然包含间接损失的可赔偿的问题。我们看一看来自10个国家学者对这个问题怎么回答?

(二)各国学者的视角

1、奥地利学者的观点是,该笔旅游费属于“非物质损害”;在奥地利不能得到赔偿的原因是,原告有权就人身伤害引起的疼痛和痛苦得到赔偿,如果该笔旅游费能够得到赔偿,原告就等于得到了双重的赔偿。
2、比利时学者认为该国法院会判决赔偿,但没有说明理由。(可能没有涉及此类细节的法律)

3、英国学者的分析过程是:a)在一个案件中,原告的肩膀受伤。法院判决,该人身伤害和因此丧失的去希腊旅游的机会,总共赔付3000英镑。b)在船舶受损的案件中,英国法院判决在船舶修理期间员工的工资可以得到赔偿。这样的判决可能类推适用于此类案件。c)损失的不可预见不是抗辩的理由。在英美法上,对损失的可预见只要达到“预见到损害的发生”的程度,不需要预见到“以何种方式发生”。d)这通常是初审法院判决的事项。

4、法国学者认为可以赔偿,但没有进行展开的分析。(可能没有涉及此类细节的法律)

5、在德国,这是《道路交通法》下的问题,取决于被告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此类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6、希腊学者认为,该损失可否赔偿取决于该加害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他没有就该案中此种关系是否存在给出结论。(其原因可能是,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7、意大利学者认为:a)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照民法典第2056条不能获得赔偿(该条引用了第1223条: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b)该损失不属于民法典第2043条规定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法损害”,因而不能获得赔偿。c)当第三人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引起损失时,合同一方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该损失是确定的和不可挽回的。

8、荷兰学者的分析是:a)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可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但后一种损失以“法律赋予赔偿权为限”; b)根据民法典第6:106条,可赔偿的“财产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限于几种情况:a.加害人有故意;b.所遭受的是“身体伤害”、“荣誉或名誉的损害”、“人身遭受的其他损害”;c.对较近亲属的怀念。)c)被告可否预见到该损害是一个问题。

9、南非学者认为:a)原则上,侵权行为导致的费用浪费可以赔偿,但因果关系不能过于遥远;b)原告可以通过保险避免这一损失。

10、美国学者认为,此种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没有作展开的分析)

(三)相关的信息和对我们的启示

以上资料看起来很凌乱,但如果认真分析,对我们的启发是很大的。我本人觉得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以下相关信息和对我们的启示:

首先,通过这样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的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运用的。这在民法的教科书中是看不到的。比如,涉及这类较为具体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直接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用成文法上的概念和原则进行演绎推理(见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学者的分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分析的起点是查找相关的案例。

在分析此案的过程中,比利时和法国的学者认为该笔旅游费是可赔的,但是没有说明理由。在我看来,这是因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这类细节问题往往并不作具体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大陆法,包括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关于这样的间接损失的可赔偿问题依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它们对这类问题怎么解决呢?一般的做法是,把它交给法院去自由裁量。于是就使我们想到一个一般性的问题,法律是简化一些好,还是细化一些好?

当我们去研习罗马法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罗马法的伟大之处就是把法官在那些“告示”当中表达的有规律的东西抽象出来,变成原理和规则。这种简化的模式后来发展成了大陆法系,其基本的精神和理念就在于法律的简化。但是发展到今天,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样的问题,一味地坚持法律的简化是否也会带来问题。比如,关于旅游费用的浪费是不是可赔偿的损失——这样一类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否让法官去自由裁量?还是说,通过某种方式把它的结果固定下来,使其带有更多的确定性。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国学者没有说明理由,比利时学者也没有说明理由。,因为他们是交给法官自由裁量的。这可能恰恰是他们的制度的好处:以来法律的运行成本比较低,二来法官有权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裁量,以便保证案件结果的合理性。然而从另一方面讲,此种合理性是以牺牲结果的确定性作为代价的。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参考我们会认识到,在今天的商业社会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许多问题不能给出哪怕是较为确定的结果,其他国家的商人怎么敢到你的国家投资呢?如果他们想把一个多亿美元投进来,甚至十个亿美元投进来,去兴办一个项目,他当然会期望,东道国的法律对于他有权做什么、无权做什么,有一种确定的答案。

我们再看英国学者的分析。他首先举了一个案例:在一个案件当中,某人的肩膀受伤,丧失了去意大利旅游的机会,法院支持了他关于旅游费用的判决。由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的思路非常的明确:首先寻找先例,即寻找以前关于相似问题的判决。在此基础上,他可以进行一个类比,也就是说,肩膀受伤和汽车撞人导致腿部受伤是不是能够视为同一种情况。此种方法叫做“遵守先例”,好处是让法律的判断变得确定。当然,遵守先例也可能会束缚法官的手脚,牺牲结果的合理性。

总之,以上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多大的思考,会启发我们进行法律制度层面的反思。其意义可想而知。

从各国学者所作的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到其他方面的启示。比如,对于该案中的“间接损失”应否给予赔偿,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并不能形成一致的结论和理由。说明侵权法在这一领域的制度还在发展过程当中。

进一步说,有关于因果关系的较丰富的资料。英国、希腊、意大利、荷兰和南非的学者都认为,此案涉及因果关系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英美法采用的是“可预见原则”,荷兰受到了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比之下,关于何为“可预见”,英美法已经形成了更为具体的规则,而“相当因果关系”则比较模糊。

意大利的方法使问题变得简单化:对于间接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民法典第2056条援引了第1223条: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导致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总之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以上各国学者的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原则在实践中是怎么贯彻的。如果我只看费安玲老师翻译的意大利民法典的某某条,对于它在实践中是怎么用的我还是不知道,但是看到这个案例,我就明白了,涉及该条款的运用,法院真地奉行了间接损失不给赔偿原则。

六、比较法研究中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接下来我们要谈几个技术问题。

(一)对翻译著作与原著的对照使用

阅读翻译著作有利于快速查阅,但核对英文原文才能准确地理解外国文献的含义。比如,《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书在介绍以上讨论的案例时把ruined holiday 译为“泡汤假日”。如果不看原文,可能理解为“洗温泉的假日”。如果看到英文原文中ruined一词,一切疑惑就迎刃而解了。一个美国教授曾经对我说,如果我老了,去和我的女儿住在一起,她的生活将被ruined。故这个词是指“破坏了”、“干扰了”。译为“泡汤了”也很好。但不看原文,依然可能误解。所以,我特别建议大家在搞比较法研究的时候,不要完全依赖别人的译作。

(二)国外资料在利用时的排列次序

我写书或文章时通常会按照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这样的次序介绍国外的制度。一般来说,涉及对特定问题的讨论,英美法上的相关制度比较具体,大陆法比较抽象,而按照先具体、后抽象的次序讨论,符合人们思维的一般规律,也容易让读者理解。

(三)按照问题组合资料和展开讨论

我觉得搞比较法研究时最好是按问题展开。比如,我要写一本《比较合同法》的书,如果第一章是美国,第二章是德国,这样的排列不利于讨论的深入。你在英国部分可能谈到了20个问题,到德国只谈了5个问题,这样的研究一定是浮在表面上的。真正的比较法研究,应当是针对问题,介绍各个国家学者的观点,进而对这些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陈海光:刚才我们听了王军教授精彩的发言,下面请第一位评议人北京外国语大学院长万猛教授进行评议。

万猛:王老师搞比较法研究,他的美国合同法和侵权的研究,从开始就是比较的。他今天做了演示,本身就是案例,如何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我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我们法学院很新,也不是研究比较法的重镇,但一直对比较法比较重视。上周在我们学校开了比较法的会议,我去了卡塔尔参加比较法的会议,这个会议是英国的主导,卡塔尔的首相来了,首席大法官和财政部长都在上面讲话,但是整个会议的基调是英国人在那里主导。为什么?所有的邀请函是三个英文的签字,英国高等法院院长和威廉.布莱尔大法官,还有一个QC,整个会议的主导是英国人,前排就坐的一半是英国人,轮番上去讲,没有主席台,让人感觉好像来到了欧洲。

我们的比较法研究会成立我很有感受,王老师刚才说找共同点,现在最难的是找中国和国外的差别和差距。找到差别之后就说这是中国特色,我找差别是找我们的距离。中国的法律很完善了,全国人大宣布了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成。立法体系建成了,但是不能说法治体系建成,这只是长征的第一步。大家看看最近的事件,政治局委员的夫人涉嫌谋杀英国人,英国大法官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各国都有杀人,只是嫌疑犯的身份不一样。你是一个法治很完备的国家,这么高官的夫人是难想象会杀人的。你杀人不可能是和英国人争夺政治权力,而是争夺利益,可能是后面的利益。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中国的法治水平还是相差较远的。从这样一个案例,至少看出你的法治还是有点落后的。我们打开门户走出去看,发现别人怎么看我们,我们的差距在哪里,通过这样的比较研究,我觉得当务之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更需要比较法。卡塔尔论坛还邀请了王胜俊院长去,王胜俊院长去不了,找了一个局长作为观察员去了。他们在谈阿拉伯之春,我问宾馆的服务员,他是埃及来的,我说穆巴拉克被抓了,他说我很喜欢穆巴拉克。有这种不同的声音。这种不同的声音在中东看来是很平常的事情。我从来没有去过中东,我原以为那边很保守,女孩都捂着,但也有女孩穿短裙。这给我很大的刺激,一个制度的建设也好,其他的比如生活方式也好,我们不走出去,不知道差距,尤其不知道自己的落后。我们还和自己说我们是一个崛起的大国,实际上在这么大的国际会议上如果看不到中国的影子,听不到中国的声音,那是很悲催的。刚才说世界比较法大会我们中国去了,那一百多年之后咱们才刚去。其实卡塔尔非常西化,部长的英文讲得好极了,从小就是西方的教育。他的制度虽然有国王,但世俗法里的民主和法治非常开放和现代化。在卡塔尔政府的主权下成立了一个国际法院和争端解决中心,英国人主导的,专门为了卡塔尔这个国家在中东地区提供金融法制保障和服务的,不敢想象。在中国或者北京成立一个国际法院,叫这个名字就是大错。怎么能够在卡塔尔的主权之上或者之下呢?还是一个国际法院。你说在中国政府之下成立一个国际法院,领导人都不高兴,在这里成立的一定是中国法院。这种方法我们要不断去找,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p#分页标题#e#

时间有限,我就不多说了,我不是比较法专家,也不是侵权法专家,只是谈个人的感受和感觉,中国的比较法是很落后的,这不是在座大家的问题,有一个整个文化制度向前推的问题。谢谢大家。

陈海光:谢谢万院长。万院长的发言很有特色,确实做外文工作,了解国外的情况比较多,思想也非常活跃,研讨无禁区,谈了很多自己的观点,也是对王教授发言的一个回应。下面请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魏增产教授发言。

魏增产:会议邀请我和万老师当评议人功能是不同的,万老师是真正的评议,至于我是给了我这个机会,让我感谢比较法学研究会,也让大家知道北京科技大学还有一个法学院,还有硕士点和博士点。同时也是给了我一个学习的机会,王老师的理论又给了我一个学习机会。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就读了国际私法案例,王老师是国际私法权威的专家,国际私法从某种角度就是比较法。他提到的很多东西都让我受益很大。

我有一点体会,今天是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我是否能做一点扩大的解释,我们想到的比较法研究更多的是制度层面的比较法研究,但我在想是不是存在研究的比较研究。所谓研究的比较研究大家也很熟悉,写论文要做一个研究现状分析,但是这里专门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的。比如说前天我们国家最高法院出的司法解释《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根据反垄断法的50条怎么落实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这个内容美国从1890年开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建立了70%的地位,欧盟的竞争法的所谓的诉讼从2005年才开始的。他们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可以说成果用纸来装,这个屋子都装不下。我们的市场经济才有多久?我们现在弄了一个反垄断法,这些东西我们要先能读懂,我们现在很多东西就是外国理论的中文翻译。但是真的对他们的研究,再加上别的国家的研究,结合我们国家的现状来研究背后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拉出一些成我,为我们国家相关制度的构建可能会起着很大的作用。

谢谢各位。

陈海光:谢谢魏院长精彩的点评,把我们的研究引入了深入的一步。魏院长刚才说他是带着任务来的,我也是带着任务来的。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参加今天的成立大会。我来自国家法官学院,非常感谢大会安排我当主持人。张生院长这样安排,一个是让我听王教授的讲课更认真一点,对点评人的了解更多一点;另一个就是让我表表态。作为发起单位之一,我要代表国家法官学院对比较法学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和感谢。作为最高法院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的主业是高级法官和院长的培训,但我们在应用法学研究和对外交往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法律适用是我们有核心期刊,我们还有20多年历史的、在海外以英文版发行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在国内国外影响也很大;我们每年还举办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从上万篇的文章中选拔几百篇获奖论文,极大提升了法院系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我们还和2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法官都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最近我们除了培训外蒙古,还有朝鲜、越南的法官之外,还要对中亚五国的法官进行培训。可以说,我们在对外司法交流和学术研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午我们的关处长也会做一些具体介绍,其中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制定,包括最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等,都体现着比较法研究的成果与贡献。可以讲,比较法的研究已经渗透到了各个方面,立法已经离不开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已经起到了对司法实务产生积极影响的作用。因此,我们高度重视比较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培训工作。对于法官学院来说,司法制度方面的比较法研究有很多成绩,但也有很多不足,主要是研究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学术力量不足。参加这次会议,给我留下了印象深刻,开拓了视野,有幸结识各位法学前辈和比较法的精英,希望在今后得到各位持续的帮助和关心,特别是像高祥院长讲的,大家都是一家人,我们法学院也会尽自己的努力,在培训和对外交流和合作方面尽自己所能,为了我们共同的事业,为了比较法学会的发展尽自己最大努力,也向高院长表个态。最后,祝愿我们的比较法研究会不断取得新成绩。

李仁玉:作为主持人,我现在慎重宣布,第一阶段的讨论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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