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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谈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部分发言摘录

时间:2011-11-15 点击:

                权威人士谈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部分发言摘录

        按语:2011年10月21日至22日,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召开。期间,许多学者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作了重点发言。围绕会议的主题,有的发言偏重于理论角度的阐述,有的从社会生活的某一个侧面生动形象地剖析这类问题,但都不乏生动和深刻,直指问题的要害。下文对其中8个人发言的内容作了摘录,使读者能够快捷地了解其精要。

宪政中的宪政伦理
——王人博教授的主题演讲 

经济与政治向来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于是,在这场以国际经济伦理为主题的研讨会上,王人博教授从宪政伦理的角度阐述了他的看法并与大家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

王教授首先谈到讨论这个话题的动机。源自于民国时期中国人雷宾楠对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的名著《英宪精义》的翻译,其中有一处翻译颇有意味——雷先生将宪法惯例翻译成“典则”,随后又译成“宪德”——宪法之美德,即如今我们所说的宪政伦理。这一翻译充分体现了雷先生对中国国情的深刻理解——中国人所迫切需要的,不是宪法文本,而是宪法精神、宪法伦理。

有感于此,王人博教授从两个层面逐步表达了他的观点。

第一,宪政伦理比宪法规范或宪法性法律更重要。宪法惯例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创造宪法惯例的人,二是有宪法惯例的维持者、守护者。这样一个先例的传承,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道德伦理问题。王教授认为,“创造惯例的人伟大,守住惯例的人更伟大。”提及宪法惯例的传承,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八年后,在宪法对总统任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主动退位。之后的继位者无不遵此惯例,仅有罗斯福总统因二战情况特殊而例外。美国之所以被公认为宪政国家,就是因为他们有宪法伦理、有政治美德。

美国有华盛顿、林肯、罗斯福这些伟人,中国也有。中国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人民最敬仰的领袖。但中国的伟人和美国的相比伟大之处不同。从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到邓小平,只有邓小平从自己的位置上退了下来。他也是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第一位主动从自己位置上退下来的政治领袖。这一点在在场美国同仁看来可能不以为然,但对于中国人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由邓小平创造的这个惯例在中国传承了下来,形成了中国的政治伦理,虽然还不能称得上是宪政伦理,但在有着“家天下”传统的中国,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

第二,宪政本身应当成为现代文明国度的国家伦理。宪政,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王人博教授首先举了几个例子让大家对这个观点产生感性认识。比如,前些日子卡扎菲被捕身亡,国人,尤其是读书人大多不喜利比亚,但并非因为它的贫穷,而是因为在卡扎菲领导下的利比亚政治集权化,缺少国家伦理。再如我们一个邻国,国人不喜欢,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近代以来,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毛泽东再到如今的胡锦涛,有无数的仁人志士将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仁人志士们看到了宪政是通往国家富强的必由之路,故我们国家的宪政发展以实现主权完整、民族复兴为目标,宪政的地位始终只是现代化的伴生物。这使我们的宪政有了同西方国家不一样的特点。导致的后果是,当大家发现宪政并非是通向国家富强的唯一道路,宪政与国家富强间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于是领导人对宪政、或与其相关的人权问题开始持谨慎态度,对宪政的追求也变为了一种非常渐进的方式。

王人博教授对这种态度和做法十分理解,但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强大文明的标志或获得其他国家尊重的基础,不在于拥有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而在于国家文明、宪政伦理。他随后举了北京奥运会的例子,为举办这场盛会全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与心力,最终获得了西方国家的选票拿到了主办权。但在火炬传递过程中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藏独、疆独分子企图破坏火炬传递,但西方国家的警察却对他们抱以同情,他们没有尽职进行阻止或和惩罚。这似乎成了中国人费力不讨好的一出戏,这种现象看似费解其实也有其必然性。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科技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这些成就西方国家是认同的,对改革开放政策他们是欢迎的。但是,他们对我们的国家伦理并不认同。

在演讲的最后,王教授强调,“中国要作为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大国,除了要发展经济,发展军事,发展科技之外,更重要的还应该在宪政方面多做努力,我们应该跟其他的文明国家一道,应该有一种符合现代文明伦理的一种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就是宪政。”

当正义遇见关爱
——Christoph博士的主题演讲

正义与关爱是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就存在的伦理概念,它们共同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Christoph博士是全球伦理网的创建人及执行主任,一直致力于研究伦理与道德,涉及面广泛,包括环境、全球贸易、腐败等;同时他也是透明国际的创建者。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正义与关爱问题,Christoph博士以独特的视角、通过辨证的方式给予了阐释。

在演讲中,Christoph博士先阐述了正义与关爱之间的关系,并由此谈论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最后介绍了全球伦理网所搭建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正义与关爱这类的伦理道德的讨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Christoph博士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开篇,引发听众对法制的必要性、人与人之间如何以伦理方式构建人际关系、关爱与同情及普遍性法制或规则的作用的深度思考。

Christoph博士认为,正义与关爱这一对概念是相辅相成而且紧密联系的,就如同夫妻彼此需要、不可分离。没有了关爱的正义是空洞的,没了正义的关爱也是缺乏意义的,但同时二者也是有所区别的。Christoph博士首先从词义上对正义与关爱做了区分。正义的核心是相互关系,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关爱并不是一个确切而具体的概念,它包括同情、怜悯、关心等,这些情感都是单方面的、是不期求任何互济性的。接着Christoph博士总结了正义与关爱另外三个方面的不同:从来源上看,正义基于原则或道义,而关爱基于伦理或道德;从本质上看,正义是平衡个人权利的公共产品,而关爱超越权利、超越法律;从基础上看,正义基于自然法则,而关爱基于个人体验。

Christoph博士曾提到过正义与关爱是密不可分的,在这里Christoph博士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正义赋予人们权利,而关爱给予人们行使权利的动力。如果只有正义没有关爱,那么正义将是僵化的。而将正义与关爱融合,关爱将具有约束性,正义将更加人性化。同时,Christoph博士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正义看作是法律,正义与关爱的关系表现的即为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正义与关爱之间和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着相同的辩证关系。现代社会应当实现正义与关爱的平衡。有的行为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判断是合法的,但是未必是人性化的,而人性化的事情在法律与正义的层面上有时也是非法的。寻找正义与关爱的契合点至关重要。

随后,Christoph博士介绍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Christoph博士从关键概念的含义切入,通过2009年至2011年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发现不同的国家和企业对于经济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Christoph博士为统一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对它们做了进一步解释:经济伦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等层面、以及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市场全球化、经济危机等问题。而通常情况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属于中等层面。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但人们对这个概念理解尚不清晰。Christoph博士认为,若想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先对这个概念有清楚全面的认识。Christoph博士统计并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状况,他发现,每逢经济危机,都会有更多人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不过近几十年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专家学者人数显著增加。

在演讲的最后,Christoph博士介绍和分享了一些全球伦理网的工作成果。全球伦理网提供了一个伦理道德讨论与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言论是自由的,话语权是平等的。,不同教育与文化背景的人关于对经济伦理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这个平台发挥的作用就是帮助大家在不失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求同存异。除此之外,全球伦理网上还有供分享的大量资料,并经常组织实际见面会以鼓励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网站的注册者来自世界各地,五湖四海,不同的观点在这里碰撞,擦出智慧的火花,共同推动的世界经济伦理的研究与进步。Christoph博士也期望能够诚邀广大关注伦理道德的学者与爱好者注册该网站。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站内容的不断扩充以及全球经济伦理目录的完成,全球伦理网定将成为研究国际经济伦理道德的学术圣殿,为全球经济伦理的进步做出贡献。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中,会议主持人向Christoph博士提出了如何实现正义与关爱的互补的疑问,Christoph博士提出人们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类,既合法又合理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合理但不合法以及不合法却合理的,并进一步说明了正义与关爱的关系。往往从正义的角度看问题,还是从关爱的角度看问题,往往见仁见智,常常因为人们的立场不同而不同,我们不应僵化地考虑法律,应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推动法制建设与完善。

我的申诉员经历
——苏国荣先生的主题演讲

苏国荣先生为原香港申诉专员、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次研讨会中,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对申诉专员的产生、发展、职责、作用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大陆法制和伦理道德建设的借鉴价值做了生动深入的演讲,引起了在场听众的深思。

张之洞曾经说过,“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在演讲的开始,苏国荣先生就引用了张之洞的这段话表明了伦理道德的重要性。随后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阐述了申诉专员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使法律与伦理道德相联系,使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人民福祉。

首先,苏国荣先生谈到了申诉专员制度的历史。世界上首位申诉专员于二百年前左右于瑞典接受任命。其职责在于监督政府官员行为是否合法及公民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待遇。随着政府的扩张,公民受到的来自政府官员的影响越来越多,申诉专员确保政府公正对待公民的作用就更为重要。二战之后,申诉专员制度在很多国家开始实施。二十年代,香港也产生了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的需要。苏先生接着具体谈了申诉专员制度在香港的诞生和发展,“到了六十年代中期,香港也有人开始讨论应该设置某种模式的申诉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一九八六年,经过公开咨询后,政府原则上同意加设一名总督委任的独立人士,立法赋予其地位及权利,以便为市民服务,专责处理由立法会委员所转介的各项有关公营机构运作事宜的投诉,并且提出改善建议。一九八八年七月,《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而正式的申诉专员公署也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开始运作。”

香港申诉专员由香港最高首长委任,任重而道远,有如下重要职责:昭雪因公营部门行政失当而蒙受的冤屈;淡化官僚制度;减少市民与公营机构之间的隔膜;担当监察政府的角色;防止滥用职权;纠正个别错误事件;指出公职人员受到的不公平指责;提高公营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素质;保障人权。申诉专员有权调查法律范围内任何政府机构的行政失当行为,是维护市民权利的一道屏障。

苏国荣先生于1994年走马上任。时近香港回归祖国。苏先生肩负着服务香港市民和保证香港主权顺利移交给中国政府、成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重任。当时一些媒体对香港总督对苏先生的这一任命表示质疑——这样一个位高责重的职位,是否可以由一个没有法官身份、没有博士学位、甚至没有律师背景的人来担当?总督对这些质疑的回应是,“但是他有常识,申诉专员公署不是法律机构,申诉专员的工作更重要的个人的品德、良心和对正义和公平的判断。苏先生曾在立法会工作八年,在12个委员会有职位,他了解政府的运作方式、熟悉香港的脉络,他有能力做好这个工作。”

接着,苏国荣先生详细介绍了他作为申诉专员的五年规划。

第一年着重于扩大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加强申诉专员工作职能。故重点从事调查工作,此外苏先生推动建立管理列表,将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向香港政府公务员以及香港公民公开;第二年着重于加强和改善服务,建立申诉专员公署公信力;第三年对工作质量进行更高要求,并与其他机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服务社会。其中与香港防腐败委员会合作抑制腐败就是这一年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四年正逢香港回归,苏先生需要确保香港顺利过渡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需要持续保证良好的政府治理,即透明、平等的治理;第五年是苏先生任期的最后一年,苏国荣先生更是不遗余力地致力维持并加强申诉专员的独立客观公正的调查职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行政服务,更好地践行公平、公正和民主理念并保护人权。

监察行政不公与保护人权是密不可分的。同世界上其他设有申诉专员的国家相类似,香港申诉专员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政府管理的不公平性进行监督,更在于纠正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对个人尊严的侵犯。在此方面,香港始终遵守着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方面的国际标准。

法律援助也是申诉专员的重要职责之一。申诉专员需要对无力保护自己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比如代表他们进行辩护。这体现了申诉专员对公民人权的保护的全面性。

苏国荣先生在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五年里,兢兢业业殚精竭虑,完善和发展了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并使之融为香港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今的申诉专员定期向香港公民进行报告,并与中国监管部门保持着良好关系。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常常因被申诉专员指出而得以改进,民主、平等、公平、保护人权的理念也因申诉专员的监督而得以实现。香港政府以廉洁高效而著称,其中以苏国荣先生为代表的香港申诉专员功不可没。在2010至12011年度中,公署共收到5339份投诉和12227份查询,真正成为了独立于行政机关、代表公平正义、可以提出合理建议和化解政府与市民的争端的为民做主的机构,被称为“人民的拳头”。

论香港电影、电视剧中的律师形象及律师伦理
——胡惠生先生和夫人的主题演讲

在为期两天的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上,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胡惠生先生和夫人在紧张的气氛中为大家带来了一个轻松的话题——香港电影、电视剧中的律师形象及律师伦理。

胡惠生先生主要研究法律伦理,其夫人Grace Leung女士主攻传媒研究,二人各展所长,共同完成了这一话题的研究。借鉴美国对此已有的研究成果,胡先生及夫人提出了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并做出了阐述——过去的十年中在香港电影和电视剧里展现了什么样的律师形象?有着怎样的个性和特点?这些年里在香港电影和电视剧中律师形象又有哪些变化?

详细阐述上述问题之前,胡惠生先生首先介绍了他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方法。抽取合适影视作品作为样本是其中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过去三十年内香港有关律师的影视作品浩如烟海,胡先生及夫人制定了四条标准以选择合适样本——必须是在三十年中三个不同的十年做出的作品;必须是有一定影响力、深受大众欢迎,甚至起到鼓舞学生选择法学专业的作品;必须是经典作品;必须是以描述律师个人生活、反映其道德伦理的作品。根据这几条标准胡先生和夫人选择了《法外情》《一号黄庭》《金牌律师》《律政新人王》等电影电视剧作为研究对象。

接着,胡先生开始细述第一个问题——香港电影电视剧中展现的律师形象。通过文本分析等方法胡先生和夫人研究了这几部影视作品中律师遇到伦理冲突时的做法,比较了不同时代律师所遇到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处理方式。胡先生和夫人将香港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律师形象分为三类:以正义为中心的律师、以客户为中心的律师、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律师。第一类以1985年影片《法中情》中刘德华扮演的刘志鹏为代表,这类律师的职业目标为实现正义,具有崇高的执业伦理,通常不畏强权,勇于担当,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第二类以电视剧中《律政新人王》Jessica Chiang为代表,他们认为,客户是职业满意度的源头,为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律师可以不择手段。对于这类律师,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之处在于体现了律师的敬业精神,是律师职责的充分体现,有利于更好服务客户,消极之处在于,如果客户一个无恶不作为害社会,那么这种以客户为中心的律师的行为则无异于助纣为虐。第三类律师以解决问题为中心,认为应当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从技术层面解决客户的问题,他们关注问题本身,而并不看重客户身份或其它个人问题。

随后,由胡惠生先生的夫人Grace Leung女士介绍了第二个问题——香港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律师形象变化。总的来说,有两种具体趋势。

第一,影视作品中的律师形象由社会精英走向普通人阶层。为更清晰地表明这一变化,Grace Leung女士将1980年到2010年这一段时间以1997年香港回归为分界划为两段。第一阶段为1980至1997年,在此阶段荧幕上的律师形象体现为社会精英阶层,多出身于富裕家庭,有追求正义的权力和能力。比如刘德华扮演的角色刘志鹏,为富人阶层辩护或代理,与底层群众相分离。这一形象在1997年之后有所变化,我们可以从电影上看到骑着摩托车,为生计艰难打拼的平民化律师。 #p#分页标题#e#

第二,初期的影视作品中律师多是男性,在困难与压力面前充满热情、自信满满,充满的阳刚的气质。但是在后期作品中,我们可以越来越多地看到女性律师形象,Grace Leung女士说,“这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出现的状况,所以说香港在最近有更多的女性受到电影电视剧的影响。”

最后,Grace Leung女士总结到,自八十年代至九七年,可以称之为香港荧幕的律师精英阶段;而九七年之后一直到今天,可以称之为香港荧幕的律师平民阶段。电影电视剧上的变化,反映了律师业的发展和香港民众对律师看法的变化。在当今的影视作品中,律师不再扮演超级英雄的角色,相反他们展现了要处理不同种类的案件、要面对很多琐碎而繁杂的现实问题的普通人形象。

这场别开生面的演讲打开了在座听众对于法律、对于律师的思考的新思路。胡惠生先生及其夫人倾注心血而成的研究成果给在座听众无限启发。在之后的提问环节,听众纷纷发言,这场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华尔街的贪婪与监管的合谋
——Thomas. A. Myers先生的主题演讲

         华尔街危机正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T.A. Myers & Co.创立者及董事会主席Thomas Myers先生带来了他对于这场由华尔街蔓延至全世界的危机的深层次根源和深远影响的独到分析。

开篇Thomas Myers先生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家们的贪婪。他们因为得到了财政部和美联储的默许,就将数万亿的美元付之东流。2008年全球养老金被用于投资或流入次贷,Thomas Myers先生认为,如此剥夺老年人的希望,是最不伦理的事情。

Thomas Myers先生提到最近正在进行的占领华尔街运动。08年华尔街金融危机绑架世界经济,使全球经济失灵;而如今,占领华尔街运动席卷全球,公众与华尔街投资银行家们的矛盾日益尖锐。Thomas Myers先生认为,公众的不满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即金融危机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若能改进固有措施以增进银行家们的责任感,情势不会恶化到如此地步。

Thomas Myers先生进一步描述了美国社会的贫富格局。通过一系列数据展示了穷人与富人在收入上的悬殊差距。并指出富人不仅获得巨大财富,同时对社会各方面,包括企业治理、环境标准等有着非常强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他们被 Thomas Myers先生称为“宇宙主宰”。在这种情况下,“宇宙主宰”们的不当行为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

 Thomas Myers先生对华尔街的深刻理解与其职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Thomas Myers先生是一位调查专员,几十年来,在美国及波多黎各涉及证券欺诈的主要诉讼中负责作证。在其职业生涯中,Thomas Myers先生接触到很多比如美林、高盛的大型华尔街银行或财团的公司电子邮件、内部信件往来及公共宣传。出于职业道德,Thomas Myers先生不能公布这些信件,但他为这些信件中银行家们所表现出的贪婪感到震惊。他笑称银行家们才是最得道的窃贼,他们知道窃取财富的方法不在于窃取银行,而在于拥有银行。

Thomas Myers先生说:“可能有一些非常受人尊敬的投资银行家,恰恰是他们的行为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他们造成了完美的犯罪。华尔街贪婪的传奇,伴随着深不可测的认购标准,和对于受托人责任不管不顾。这其中还存在大规模的利益冲突。他们所作所为实质上剥削了全球人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几十亿美元,彻底改变了这些人的生活。这就像瘟疫一样席卷全球。这些不当的做法,一定要受到惩罚,并且受到制止。”

不过,Thomas Myers先生强调,我们当务之急不是揭露丑恶事实,而是要找到避免重蹈覆辙的方法。首先,Thomas Myers先生指出,最近一次金融危机的特点在于美国财政部与华尔街最大型投资银行家之间形成战略联盟,共同通过让纳税人购买次级债的方法造成了投资者上十亿资金的蒸发。华尔街的银行家发行CDO,即合成债务抵押债券,以便形成大规模收入。与此同时,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由于他们的收入直接来自于银行家的付款,他们给银行家们发行的证券较优评级,尽管这些证券的质量十分低下。而实质上这些次贷型抵押是不能被付清的,故引发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经历过金融危机,人们开始反思与之相关的一切问题。其中包括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中央银行,即美联储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着何种角色,又与华尔街的机构共同做了哪些工作。Thomas Myers先生首先回顾了2008年的情况,有些公司或银行自身产生很严重的问题,美联储向它们注入了巨额资金以助其度过难关。但这些公司或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很多欺诈行为,甚至其自身危机都是由于这些欺诈行为引起,故Thomas Myers先生认为,美联储的做法在道德上存在很大风险。随后,Thomas Myers先生先后列举摩根大通和高盛集团的例子,指出摩根大通高管在这一场危机中反而获利不菲;而高盛集团,其董事长同时兼任纽约联储主席,在接受政府救济时,其行为并未接受公众审计,并且高盛在证监会指控其存在欺诈行为情况下,以五亿五千万美元私下解决了此事。如此种种,令 Thomas Myers先生以为,美联储不是美国的政府机构,而更像是私营银行的代言人。而金融危机,不过是内部人的监守自盗。这是十分羞耻的事情。

谈到避免危机重演的解决之道,Thomas Myers先生认为,“全球的机构投资者都应该合作,集体要求出现一些有社会责任的投资产品。要由透明的组织操作这样的金融产品,然后要有诚信,要有非常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并有对环境和社会负责任的承诺。”

最后,提及中国,Thomas Myers先生感慨,“希望在不断崛起的中国,可以看到最有道德的那部分人在未来发挥作用,倡导全球伦理的提升。”

从“争点论”看法律与道德的争议
——舒国滢教授的主题演讲

法律与道德的争议一直伴随着每个法律人。舒国滢教授分析了“争点论”的作用机制并试图以此解决法律与道德间的争议,从而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情理或道德的判断成为可能。

舒国滢教授的演讲主要谈及两个主题,其一是在什么领域内思考问题,其二是用什么手段解决问题。

舒国滢教授将涉及法律与道德争议的问题划分为三个领域,分别称其为上游问题、中游问题和下游问题。

上游问题即法哲学问题。根据舒国滢教授的研究,法律与道德的争议这一问题在哲学领域内一直众说纷纭,从古至今,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与道德间是否有联系。根据对这个问题看法的不同,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坚持法与道德或者伦理之间有必然的关系,认为应当从伦理和道德的观点看法律的含义,离开伦理和道德判断的法律是恶法,而恶法非法。实证法学派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学派,以前牛津大学哈特教授为代表。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分立命题,即,在概念上,法律与道德间没有必然联系。从这样的命题出发,可能得出恶法也是法的结论。

中游问题,即在实在法领域看法律与道德的争议,在此这一矛盾转化成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的争议,比如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

下游问题,即如何证明个案判决的正当性,舒国滢教授又称之为“司法的争议”。

关于用什么手段解决问题,舒国滢教授从下游问题切入,首先探讨在司法领域,如何做出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伦理道德的判决。为更生动阐明观点,舒教授介绍了十年前在中国四川省发生的颇受争议的情妇遗产继承案。此案中丈夫将遗产留给情妇,社会舆论对情妇进行了猛烈的道德批判,压力之下法院判决情妇败诉。这里涉及了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道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把他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则的适用上的争议。舒教授认为,这样的问题不能仅靠自我情感的判断,它的解决需要依靠一套复杂但合理的论证技术,即来自于古希腊的“争点论”。

舒国滢教授接下来详细介绍了“争点论”。“争点论”为修辞学专业术语,由古希腊修辞学家赫马格拉斯提出。赫马格拉斯将争点分为两类,一类为逻辑问题,一类为法律问题。

逻辑问题的争点又分为四个方面。其一,事实争点。即对有关行为发生事实的争议;其二,定义争点。在事实清楚明了的情况下,对事实如何认定需要从对概念定义的角度判断,故可能产生争议。如中国的许霆案,对许霆取款行为这一事实问题并无争议,但对如何判定其行为性质存在争议;其三,性质争点。即对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古希腊有儿子弑母案,儿子辩称其母杀害其父在先,弑母不过是替天行道;而另一种说法是,即便如此,儿子也无权擅自杀人。这就是体现了一种性质上的争议;其四,程序争点,又称为转移性争点,即对法院管辖权或裁判者资格的争议。

法律问题同样包括四个方面的争点。第一,法律文本与立法意图有所出入时可能发生的争议;古希腊就此有一典型案例——当时法律规定风暴中弃船者视为放弃对船一切权利,一船遇风暴,人皆逃,惟一重病者因不能行而留,后幸免于难,问该病者可否获得该船一切权利。依法律文本,可,但依立法者鼓励与风暴斗争的意图,不可。是为该种争议;第二,不同法律规定对同一行为的规制不同引起的争议;第三,文本表意模糊或有歧义而产生的争议;第四,因为法律对某一行为无明确规定,而需进行类推以寻找法律依据时可能发生的争议,被称为类推推理争议。

对“争点论”进行理论探究后,舒国滢教授试图利用这种推理技术解决之前提到的情妇遗产继承案。舒教授就该案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对该遗赠人立遗嘱将遗产遗赠情妇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分析。其中涉及赫马格拉斯提出的“性质争点”,此间又包含一个法律问题,即民法通则第七条与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间的法律适用冲突,舒教授将此归纳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在此舒教授主张规则优先,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相关规则,本案的第二个主要问题就与其中的“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目的,否则不能适用原则”密切相关。舒教授指出,利用“争点论”也不是一切畅通无阻的,因为个案正义的标准难以界定,这一条规则很难加以适用。如果要对这一条加以利用,那么首先要有比不适用规则更强的理由。舒国滢教授说:“从这个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没有做到上面所说的这几点,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论证判决在中国当下已经变成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该案具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企业伦理与法律的区别
——Kirk Hanson先生的主题演讲

当今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存在这样一种趋势——弱化企业伦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要求。以前的伦理协会,现变更为伦理合规委员会,关注于企业行为是否合法而对其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未作要求。就是这种趋势的体现。Kirk Hanson先生对此并不认同,并在本次演讲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看法。

首先,Kirk Hanson先生介绍了全球公司对企业伦理的认知上的变化。Kirk Hanson先生是最早投身该领域的专家之一。他将时间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事实上自1986年始,就出现过针对公司的有组织的活动或管制,但在九十年代前未在行业中形成普遍性。九十年代初,一家美国的牛仔裤制造商将其生产扩张至全球其他国家。为应对因行动范围广而导致的高风险,该公司建立了供应商手册,规定了全球该牛仔裤制造商雇员待遇及环境问题的统一处理方式,创建了第一个统一标准。后来,这种做法为更多美国公司和欧洲公司所普及,他们要求全球供应商执行统一标准,但这也造成了一种担忧,即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对西方国家强加给他们标准的行为感到强烈不满。第二阶段从2000年开始,在此阶段形成了宽泛的全球公司行动指南,及采矿、能源等行业的行业准则。这些准则的诞生和运行很多都得到了联合国的资助。出于行业的自动生成或是业内批评者的合作开发,公司也开始自创原则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此公司考虑的问题就是伦理,他们看待伦理的另一个方法,就是合规。

对于如何践行企业伦理,大多数企业人会回答“遵规守法”。但Kirk Hanson先生认为,仅仅“遵规守法”并不是伦理价值的完美体现。Kirk Hanson先生提出了仅仅追求“合规”可能带来的几个问题。

第一,有些国家的法律并不健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劳资关系、环境控制、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对公司仅作合法性要求显然不足以让人满意。除了法律,还有一些国家标准并不严格,难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这也是单单合法合规所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在某些国家,法律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执法不严导致有法不依,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行为标准。

第三,很多情况下,企业不需作实质改变,就可达到“合规”标准。在美国的一些州,企业只需做表面文章而不需进行操作层面的实质改变,就可以得到执政机关的认可。此外律师保护客户免受法律制裁,也对公司伦理起到了一些负面作用。

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考量,Kirk Hanson先生提出了以伦理或价值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性,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其中包括九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建立企业价值观声明。企业应声明以此为信条,并在其中明确表明其对待员工、顾客等利益相关方的方式、其产品可靠性程度、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员工申诉机制、工资标准、岗位安全标准等。这样尽管美国员工与中国员工受到的法律保护不同,但由于统一价值观的确立,他们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Kirk Hanson先生称之为“价值的管理”。

第二,选择认同企业价值观并对此作出承诺的管理人员组成企业管理层。一个公司的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受该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没有实际执行人的价值观是空洞而无意义的。一个只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在乎一味降低行为标准的管理层将使企业价值观声明无异于一纸空文。

第三,加强公司内部交流,统一价值观认同。一个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可能开遍世界各地,美国的总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子公司可能对企业价值观的理解不同,同一个公司内部的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的理解也可能不同。管理团队需要创造机会加强彼此沟通,形成统一价值观。

第四,制定合规法则或准则。该准则须符合法律要求。

第五,对所有员工进行价值观培训。

第六,创造进一步推动价值观的制度。主要包括企业对伦理或价值观的承诺。在该制度下,企业的一切行动,比如建立新工厂等,都需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投入列入预算。

第七,对伦理风险进行进一步评估。

第八,创建出现困难问题不易作出决策时对员工的辅助机制。

第九,对企业价值观进行每三年一次的更新,并将更新内容向企业员工进行推广。这一点在管理团队组成发生变化时尤为重要。

在演讲的最后,Kirk Hanson先生又一次强调了以伦理道德或价值观治理企业的重要性。Kirk Hanson先生说,“企业对价值观或者伦理道德的承诺,无论是对企业,尤其是对跨国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做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追求行为合法上。但是中国的企业,还有一些美国的企业,他们采取的战略,还仅仅停留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曾面上。这样的做法,终将会把他们带进死胡同。而公众对他们的满意度也会越来越低。这是不利于他们的长远发展的。”


从理论角度分析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王军教授的主题发言


        研讨会临近尾声,王军教授纵观全局,回溯本源,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王军教授认为,法律与伦理是不同的社会治理方法。就此而言,对比东西方国家,至少在传统上,西方国家更重法律,而东方国家至少在传统上更重伦理。

为阐明这个观点,王军教授通过举例,对比了中国与美国侵权法上的区别。王军教授回忆了他作为专家参与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的过程。该法起草时曾有人建议,将英美法上“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 on land)的有关规则吸收到我国侵权法中,但在进一步讨论时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如果将不小心进入他人土地作为一个侵权法上的问题,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会将人们彼此间的关系变得紧张,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氛围将不复存在。最后该专家主张得到了采纳。王军教授就此评论说:现在回想起来,这位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在中国,这样的法律留白在中国并不会产生严重问题,是可以在伦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其社会效果可能会比用法律调整更好。相比之下,在注重法律治理的美国则不然,进入他人土地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在那里,人的行为的对错与否更多地要靠法律来评判。

接着王军教授从民族文化的角度分析了不同国家对法律与伦理的不同侧重。在单一民族构成的社会,伦理的作用一般非会更加重要,比如法国、德国和日本,也包括虽有多民族但以汉族为主的中国。而美国则不同。今天的美国人是从四面八方汇聚到一起的,他们没有共同的祖先,没有共同的文化传承,无法依靠一种共同的伦理规范去治理国家,故他们非常注重法律的治理。

关于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的法律治理与伦理治理哪一个更为重要,王军教授认为:基于两个原因,法律治理无疑更加重要,当然,理论治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商业投资要求有确定的结果。这必须通过法律来保障。举例来说,一个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施行企业并购,可能会成为非法的垄断行为。因此,明确的法律规定成为商人投资的前提。第二,在当今的国际化背景下,跨文化交流对行为后果的确定性有着高度的要求。人们来自四面八方,没有共同的文化伦理传承,法律便成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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