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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海峡两岸医药法研讨会”概要(下)

时间:2010-11-26 点击:
                                                                                                       
首届海峡两岸医药法研讨会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10年9月4日) 
 
目 录
 
一、专题(一)药品申报与医药行政监管法制比较与借鉴
二、专题(二)医药知识产权比较与借鉴
三、专题(三)医师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
  
一、专题(一)药品申报与医药行政监管法制比较与借鉴
9月4日下午,海峡两岸医药行政监管法制比较与借鉴的专题研讨会在锦泰宾馆会议中心3号会议室举行。研讨会由何曜琛教授、张春莉编辑、季金华教授共同主持。两岸学者围绕药物价格、医疗广告、假药界定、用药权的保障与监督、药品分类管理等问题展开讨论,一致认为两岸医药行政监管法制建设各具特色,但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急待改进、完善,两岸今后应该在医药行政监管法制建设上进一步加强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经研讨会主持人推荐,林玉玲教授、成永裕教授、何曜琛教授、韦宝平教授、金玉莹律师分别作《药物产品责任与药害救济》、《环太平洋三地医病关系中告知义务之比较研究》、《学名药与诉讼实务—试验免责与仿单免责》、《新药行政许可问题与对策探析》、《台湾药事法之风险管理机制与实务问题》、《台湾医疗法人之介绍》论文报告。与会代表对几位专家学者的报告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具体相关问题,如药害救济、学名药、仿制药、新药行政许可展开了进一步的切磋、探讨。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部分教师及学生参加了本次专题研讨会。
二、专题(二)医药知识产权比较与借鉴
9月4日下午医药知识产权和医药法热门问题研讨会在锦泰宾馆八号会议室举行。台湾学者陈俊仁教授、武汉大学李教授主持研讨会。研讨会上林萍璋教授阐述了医疗事故发生后是以刑事诉讼为主还是以民事诉讼为主,并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医疗案件作了对比。严桂平教授就医疗侵权怎样追究责任,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调整医患之间的权益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王志嘉医师宣读《从医学伦理及男女性别到生育自主权》论文,提出了很多医药法上的争议问题。林成教授论述了人体试验理论以及涉及到的侵权以及财产等问题。陈俊仁教授提出了医疗机构以非营利组织名义享受优惠却未行使其公益功能这一当今两岸共有的问题。黄心怡教授谈到了专业中介人员原则,以及对药品广告内容监督力度问题。就医药法的热点问题,两岸学者都真诚交流心得,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见解。
三、专题(三)医师法律制度比较与借鉴
9月4日下午,海峡两岸医药行政监管法制比较与借鉴的专题研讨会在锦泰宾馆会议中心进行。李寿星院长、眭鸿明教授主持会议。林恒志教授认为根据台湾医疗法的规定若属医疗广告则关于广告的内容需有严格限制,且在媒体推出时需经主管机关核准,因此广告是否属于医疗广告对于广告主将有很大影响。林恒志教授结合台湾法院相关案例对医疗广告的定义进行详细探讨。夏正芳、潘军锋二位法官认为,随着医疗的发展以及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长,医患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的特征导致医患关系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尤以医疗行为具有过失以及未合理履行说明义务为主要问题。如何防范医患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如何确认医疗事故存在过失、如何认定因果关系,是当今医药法领域要研究的问题。曾育裕教授讨论了非法医疗行为该如何界定,两岸对这些问题的规制存在的差异点。李寿星院长认为,台湾《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医师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为之。此规定是否就是所谓的医师执业以一处为限。同时,李院长比较海峡两岸有关医师执业处所的法制进行深入的讨论。
(感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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