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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克里斯坦诉佛拉特利案

时间:2008-07-05 点击:

Appellate Court of Massachusetts 474 N.E.2d 1130 (1985)

 

[案情]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管理人协商租赁办公用房,原告签署了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交付于被告的代理人,并被告知原告签字,双方即成交。该合同将转交给被告签字确认。其后被告的代理人写信告知原告双方之间租赁协议已于原告签字当日生效,另外对原协议作了修改,该信的抬头标有被告办公室的字样且有代理人签名。原告依信的要求,立即将经他签字的三份复印件送交被告的代理人以示同意。

其后原告基于信赖没有去租别的房子,在原告现有租期将至时,被告的代理人告知原告,被告不能接受双方的租约,导致原告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租金从别处租房。实际上该套房子被出租给其他公司以便谋取更多利益。初审法院发现,该代理人没有得到签署租约的授权,但他得到明示的授权与可能成为承租人的当事人进行谈判,并就一般问题与他们达成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并履行一个财产管理人的全部通常的职责。

 

[评论]

                                                

      根据本案的事实,不难发现本案涉及的是代理人逾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被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纵观法院的判决可见,其运用了表见代理的原则,另外法官的公平观念在判决中也起着主要的作用。

表见代理是指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没有从本人处获得事实上的授权,但由于代理权表象的存在,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本人应受到约束。

     美国法上表见代理又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当被代理人提供信息,并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此事而遭受损害时,即产生表见代理,在此法官通常还提出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也就是说本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方式构成了对真实情况的不真实表示,使得原告受到了影响,使他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已经得到了明确的授权并且这一合同已经成立,正如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在之前的赛卢西诉太阳石油公司案中法院也依据同样的原则判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普通法系国家把表面授权作为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之一,无论代理人是否拥有实际代理权,只要依其行为,使相对人善意地认为该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时,代理权便因此产生,因此更像是一种有权代理。正如本案的事实,文件的抬头注明了被告的名称和被告在家中的办公地址,这充分显示了代理权存在。

     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些争议,大体上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说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举一例予以说明,赵某被某公司解聘后与并不知情的老客户签订,以往一直由其代理公司签字,从以往惯例和赵某所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上考虑,该客户有理由相信赵亮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和系赵某私自留存的空白合同,超出客户应当留意的范围是善意的,尽管本人没有过错,还是因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需履行合同。

     双重要件说须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且第三人善意为要件。本案的法院在认定表见代理是否成立时采用的评判标准是:(1)存在显示有代理权的事实:(2)相对方合理地善意地相信代理权的存在;(3)相对方对代理权的存在产生了信赖;(4)被告在监管代理人的行为方面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事实,文件的抬头以及代理人行为足以使相对方合理地相信代理权的存在,另外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过失,而是有意保留其选择权,他已经意识到了原告会对双方的交易发生信赖且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信赖。故成立了表见代理,被告应该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也取得了很大成就。我国新合同法上确立之,反映了对经济运行中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同时扩张了司法解释空间,迎合了法官裁量权扩大之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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