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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案例-林镇裕、黄金池、陈壁亮、郑继亮、陈汉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8-06-17 点击:

  被告人黄金池,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英光乡溪村村委会副主任,2000年10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镇裕,男,1946年7月5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所长,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汉杰,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壁亮,男,1959年5月1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专管员,2000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继亮,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2000年11月2日因涉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金池、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郑继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12月19日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0年1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6年7月,被告人黄金池、翁和合(在逃)、陈桂增(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找到时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陈汉杰,要求到灶浦征收所辖区开办贸易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赚取开票费,并许诺赚钱后给予税所有关人员好处。陈汉杰即找到时任所长的林镇裕,经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与黄金池、翁和合、陈桂增共同密谋后,黄金池在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向潮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潮阳市新佳美贸易公司、潮阳市金鸿昌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虚假贸易公司,并经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审批,违法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1997年1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黄金池以上述九家虚假贸易公司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13本,22818套,大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7月,被告人黄金池用吴永潭、吴桂合的身份证登记注册了成立了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自1997年1月至1999年5月,被告人黄金池共向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成都市瑞安灯饰贸易部等1000余家单位为购货方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总计人民币20470036.78元,税款总计人民币3479906.25元。
  1998年1月,被告人郑继亮向被告人林镇裕提出其朋友吴少东(在逃)需要虚开3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汕头市化妆品厂进项进行抵扣,在场的被告人黄金池和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人员黄惠周(在逃)当即表示要为其虚开。经被告人林镇裕同意后,黄金池、黄惠周分别向被告人陈汉杰领取了存放在其处保管的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和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的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在国税灶浦征收所办公室,共同为汕头市化妆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套,金额合计人民币3363950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718715.00元。其中,被告人黄金池以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46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261382.00元;黄惠周以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71198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910366.00元。
  吴少东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当灶浦征收所收到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身为专管员的被告人陈壁亮明知核查单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仍确认属实并报所长林镇裕审批,被告人林镇裕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签字批准同意复函,致使汕头市化妆品厂接受虚开的39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36套被抵扣税款人民币5718715.0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5718715.00元。其中,黄金池虚开的21套中的18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抵扣,被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808349.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808349.00元,且侦查终结前未能追回。
  2.1996年7月,被告人黄金池用吴永潭、吴桂合的身份证登记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鸿昌贸易有限公司。从1997年8月至1999年5月,黄金池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北京市火炬羊毛衫厂等10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02118.1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34360.08元。
  3.1997年8月,被告人黄金池从被告人林镇裕处得知一家单位不能领购太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从灶浦征收所专管员陈新辉(在逃)处得知其朋友有两家公司要转让,便与翁和合、陈桂增密谋后,以每家公司5000元的价格将潮阳市灶浦光辉贸易部和盛杰贸易部转让为自己经营,并在被告人林镇裕的要求下签订了转让协议,专门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黄金池自1998年至1999年5月,以潮阳市灶浦光辉贸易部的名义,共向灶浦税务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8本,2200套,然后,以南昌百货公司服装柜等2000多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9735775.77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355081.88元。被告人黄金池自1997年8月至1999年5月,以盛杰贸易部的名义共向灶浦税务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0本,2750套,然后以南京市百货公司等16个省市2300多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1470187.8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649931.93元。
  4.1998年9月,被告人陈壁亮见被告人陈汉杰堂兄陈均隆的潮阳市新利隆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经营,就向陈汉杰提议转让给被告人黄金池。双方密谋后,在被告人林镇裕的要求下,签订了转让协议,黄金池支付转让费人民币8000元后将该公司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金池自1998年9月至2000年3月,以新利隆贸易公司的名义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35本,3375套,然后以安徽省安庆市百货大楼等全国16个省、市2500余个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5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3465563.93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989145.87元。
  5.1998年12月,被告人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妻陈美珊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发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金池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以金发贸易部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2本,3050套,然后以安徽省安庆市百货大楼等全国17个省、市2500余个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433488.6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73693.07元。
  6.1998年12月,被告人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自己的名字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永佳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金池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以永佳贸易部的名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2本,3050套,然后以无锡百乐针织门市部等全国15个省、市2000余个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92020.9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49643.56元。
  7.1999年4月,被告人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姐黄得凤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美佳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金池自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以金美佳贸易部名义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南京市玄武门百货大楼等全国17个省、市1000余个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2654980.8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151346.75元。
  8.1999年4月,被告人黄金池为更多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姐夫陈亚松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兴金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金池自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以兴金贸易部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3本,2075套,以湖南省株洲市轻纺大厦等全国17个省、市1000余个单位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5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3353.03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135770.01元。
  经公安机关多方查证,上述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所填写的受票单位或为虚假单位或没有接受此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无法追回。
  二、被告人黄金池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偷逃增值税款,向潮阳市两英镇无业人员“阿生”、“阿口子”(真实姓名不详,无法查找)购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9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28575437.9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1814903.38元,并已全部抵扣。
  被告人黄金池按所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1.1%比例收取开票费,以销项票面金额的0.8%至0.5%的比例作为交纳税金入库,其余作为利润与灶浦征收所的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郑继亮分成。其中,被告人黄金池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林镇裕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陈汉杰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陈壁亮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郑继亮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2000余元。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池、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郑继亮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金池与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互相勾结,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继亮无视国法,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五被告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其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黄金池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实施者,并将赃款进行分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揭发与同案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郑继亮共同犯罪事实,提供侦破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为汕头化妆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给予改造机会。
  被告人林镇裕作为税务机关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其职权与被告人黄金池等人内外勾结,在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共同犯罪的关键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以严惩。
  被告人陈汉杰作为税务机关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利用其职权与被告人黄金池等人内外勾结,在共同犯罪的纠合阶段和实施阶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陈壁亮作为税务专管员,利用其职权与被告人黄金池等人内外勾结,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便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继亮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2001年1月12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金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林镇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汉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陈壁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郑继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郑继亮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1年3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伙同他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5718715元,至本案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均应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林镇裕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陈汉杰在归案后能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亦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被告人林镇裕、陈汉杰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林镇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汉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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