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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旭:国际贸易法教学中创新能力培养方式探索

时间:2014-01-24 点击:
摘要: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公私法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作为专业方向课程的国际贸易法,在基于“理论问题实务化,实务问题理论化”的基点上,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若干问题具体谈谈了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注重培养学生创造性地归纳整理问题的能力、创造性地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法 教学 创新能力

  国际贸易法作为国际法学的专业课程之一,具有理论性和实务性的双重特点。如何创新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国际经济法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纪宝成教授指出:“所谓创新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性思维、能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人才。”1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而言,创新型人才的主要能力表现为“归纳问题、找出关键问题所在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2因而,国际贸易法课程教学中,要实现的创新能力培养目标在于:创新地归纳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问题、创新地找出国际贸易法领域关键问题所在、创造性地解决国际贸易法领域的问题。这需要教师围绕创新能力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创新教学方法,本文基于作者在国际贸易法课程教学实践中的初步摸索,并请教于学界同仁。
  
  一、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的基本特点
  目前国际贸易法的本科教材类型并不少,尽管各教材特色有所不同,但各种教材的比较普遍存在的特点表现为:第一,教材内容上公法与私法并存、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国际法和国内法并存;第二,教材体系以货物贸易为重点,兼顾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第三,教材内容与其他课程3部分内容重叠、重复程度大;第四,我国国际贸易法的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在教材中体现不够;第五,缺乏双语内容。
  在各高校均强调教学改革转而纷纷改革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的背景下,包括实践教学、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双语教学、研究型教学等模式均在不同程度引入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当中。但基于目前教材内容存在的上述普遍特点,在各高校强调控制学时总量4的大前提下,如何完成国际贸易法课程庞杂的教学内容本已成为各教师需要每学期上课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而培养创新能力的要求,更需要教师合理、认真地考虑如何改革教学方法。早期的国际贸易法教学方法改革,更注重如何完成教学内容,如何使学生更有效地掌握教材的知识点和内容。创新教育的关注点不仅仅是完成教学内容、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的知识,而是更强调如何培养学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创新能力。
  我们针对本校学生的特点和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以“理论问题实务化,实务问题理论化”为国际贸易法课程的基本出发点,针对课程的不同内容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并始终强调运用双语教学方法的有效性。
  
  二、“理论问题实务化,实务问题理论化”的出发点
  国际贸易法作为专业方向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以法学的专业基础课程为基础的提升型课程。如需要具备民法、商法的知识以解决其中的私法性问题,需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的知识基础以解决国家对贸易的管理与管制问题,需要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的知识以解决国家间协调国家贸易管理与管制的问题,需要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以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问题。但国际贸易法课程并不是简单重复该些课程的相关内容,也不能仅仅是运用该些课程的知识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而是需要在该些前置课程的基础上提升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
  第二,与非法学课程的国际经济贸易类课程紧密关联。国际贸易法中的交易性质的内容,往往与经贸类课程紧密关联,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课程的内容至于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程的内容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课程内容至于国际贸易支付法的内容。
  第三,课程内容的实务化程度高。国际贸易法课程的内容具有很高的实务性,而且这种实务性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如国际货物买卖法就因为涉及运输方式不同、价格术语的不同、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别于国内货物买卖。国际贸易法中的提单、价格术语、信用证等均需要专门的实务知识,而且涉及商业技术性。
  第四,课程内容的理论化程度高。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较为迅速,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但国际贸易法学在我国仍然是很年轻的学科,包括学科基础理论等问题仍然没有形成共识,而无论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众多私法性问题,5还是我国加入WTO后带来的许多公法性新问题,6均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的上述特点,既要强调在教学中不简单重复前置课程的内容,更需要不回避、不忽略该些知识在国际贸易领域的运用所出现的特点。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前置课程知识提升学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国际贸易各相关内容的能力,从而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我们实现的途径就是把国际贸易法领域的理论问题实务化,而把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实务问题理论化,从而促使学生能够从多角度思考相同的法律问题。
  例如国际贸易惯例的拘束力问题,我国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共识。我们在教学中除说明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和理论争点后,着重点是把这个问题实务化,要求学生从我国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中发现法官和仲裁员如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如何在实务中引导进出口企业约定国际贸易惯例、如何排除某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而一些看似简单的实务问题,我们则要求学生能够将问题理论化进行思考。如信用证转让问题,基于我校的学生对信用证实务比较熟练,我们不只是简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中的法律实务,而是要求学生根据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分析信用证转让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建立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为什么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等,从而引导学生更深入地认识信用证转让中的理论问题。
  
  三、针对性运用不同模式的教学方法促进创新能力培养
  不能采取一成不变的课堂讲授方式已渐成学界共识,但采取其他模式的教学方法不是为了消除课堂上学生昏昏欲睡的场景,也不是让课堂气氛简单地活跃起来,而是要围绕创新能力培养这个主题,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采取更为适宜的教学模式,以便根据不同课程内容所体现的创新能力内容的不同,有的放矢地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以突出该课程内容所着重强调的创新能力内容。
  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模拟实践的方式,让学生感知实践要求,体会到需要了解商业背景、商业做法,才能把法律知识融入实践。例如学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后,运用实践教学的模式,要求学生审查、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合同为目前进出口企业通用型的合同文本,教学要求包括:遵循执业律师的审查起草合同的业务流程和执业要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知识点,指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点,并基于当事人提出的商业背景,修改成一份规范、完善的合同。我们基于我校开发的法律实务训练软件,让学生按照该软件设定的合同审查和修改业务流程,按照规范的业务步骤完成审查和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过程。软件中设定的流程和步骤,要求学生归纳该合同涉及到商业背景、向当事人提出并澄清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和法律检索、分析合同框架和合同条款、设定商业性条款和法律性条款,从而训练学生多维度思考如何归纳合同实务问题、如何归纳合同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如何发现不同商业背景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问题、如何通过事先预防的方式来解决合同风险控制问题。
  案例教学则基于“理论问题实务化,实务问题理论化”的要求,分为实务运用型案例教学和理论探讨型案例教学。例如,针对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反倾销问题,我们选取商务部公告的反倾销调查案例,进行实务运用型案例教学,要求学生根据实际案例来认识我国商务部如何启动反倾销调查、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产业损害和损害之威胁、如何认定因果关系。而理论探讨型案例教学运用于实务性问题,如关于托收业务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我们选取法院的真实判决,从理论上探讨委托人与代收行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司法实践认定该关系为复代理关系是否符合代理理论、采用间接代理理论分析委托人与代收行存在哪些弊端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摸索把理论付诸实践的问题有哪些、实践中的问题如何归纳其中的理论问题。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去探索如何把理论问题演变为实务的场景,如何透过实务问题的表象挖掘其中蕴含的理论点。
  而讨论式教学主要针对课程内容中实务争论大、理论分歧多的问题,着重培养学生如何发现关键问题、如何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例如关于信用证欺诈究竟限于单证欺诈本身还是及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我们不是简单地介绍我国的规定以及英美法院态度的分歧,而是让学生去探讨不同的做法会有哪些利弊,通过比较和讨论,让学生感知到,不同的立法例是源自价值取向,而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并不能限于规则本身的构造。
  考虑到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涉及国际公约、外国法以及实务的涉外性,双语教学无疑在国际贸易法课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双语教学既要培养学生使用外语交流专业知识的能力,更要注重专业知识方面的创新能力。但无论如何,双语教学不能成为外语教学的另一种模式,而应该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手段。7双语教学应当适合学生今后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需要,但更要把创新能力培养放在首位。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中国律师需要以外语向境外客户解释中国法,但基本上无需以外语向中国客户说明外国法,这要求我们在双语教学中应当强调以外语讲授中国法,而以中文讲解外国法,而对于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则适宜以中文和外文分别讲解。而通过双语教学中体现创新能力培养,应当注重学生学会以外语归纳国际贸易法实务和理论问题、学会以外语发现国际贸易法各领域的关键问题、学会以外语初步解决国际贸易法实务和理论问题。
  研究型教学以培养认知能力为主要特征,通过教师的引导,使学生能做到“以我为主”,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等方面的独立能力训练。8研究型教学是对教师和学生提出更高要求的教学方法,也是培养创新能力非常有效、非常具有针对性的方法。受国际贸易法课程课时量的限制,只能采取如实践教学的方法,由学生课外时间完成指定专题。专题由教师提出若干选题,由学生自行选题后完成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方案、设计或实验、分析总结,并提交专题分析报告或者课程论文。
  
  四、创新地归纳问题能力的培养
  归纳能力就是将众多知识进行归类整理,以便发现反映各知识点特征、相互间联系的思维能力。归纳能力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前提。
  体现在国际贸易法课程的创新地归纳问题能力,应当使得学生能够从国际贸易实务、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司法与仲裁实践、国际贸易法理论等多个层面的不同角度去归纳整理问题。创新地归纳问题需要学生不止是罗列问题,也不仅是简单的把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而是能够为了发现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去归纳问题。
  训练归纳问题能力的时候可以设计不同的需求,让学生明白归纳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入手。例如为了使得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体系,可以要求学生按照章节目的标题整理,类似制作国际贸易法课程大纲。而为了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中不同性质的规范,可以要求学生按照公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公法性质的内国法规范、私法性质的国际法规范和私法性质的内国法规范的标准整理国际贸易法体系,这样可以让学生清晰地看到国际贸易法体系构成的另一种方式,并进而知道不同性质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并不相同,各自的特点也不相同。
  例如针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行为,归纳问题的时候引导学生多类型角度归纳,如按照实务中卖方违约情形发生频率的高低分类,这样能够发现实务中卖方逾期交货、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经常出现,且容易导致买卖双方对该类违约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争议,这样也就明白如何进行事前防范。
  考虑到国际贸易法也采纳以问题为中心的思考方法,多角度归纳问题的方式非常适应课程教学,而且能够从实务和理论两个不同角度推进国际贸易法课程的深度。例如反倾销问题,可以按照以下不同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归纳问题能力:第一、要求学生归纳企业进行倾销的商业做法。这是为了培养学生了解商业的做法,并且为了在今后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第二,要求学生归纳整理WTO、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目的在于让学生学会归纳现行法的构成要件,以及各要件的具体内容。第三,要求学生归纳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国家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做法。这是让学生归纳整理实践的具体程序以及行政执法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第四,要求学生根据行政执法实务做法归纳实务中的争点。这是为了锻炼他们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了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调查机构的出发点以及不同的当事人对法条理解角度不同产生的差异。第五,要求学生归纳学说对反倾销法的基本观点,包括反倾销的一般理论、反倾销法各构成要件的理解,尤其是各种争议性观点。目的是锻炼学生搜集资料、发现学说代表性观点、发现各学说观点的差异性表现。
  
  五、创新地发现关键问题能力的培养
  创新地发现关键问题的能力,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至关重要。创新地发现关键问题的能力,不仅仅是发现问题直至发现关键问题,还要求学生不拘泥于问题的表象而能够发现出现问题的源头。目前法学本科教学中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学生不能发现关键问题,能够发现问题源头的能力更为欠缺。
  国际贸易法实践和理论的问题不少,且热点问题、争议问题、疑难问题也比较突出。我们在国际贸易法课程中,尝试性地采用自我设定问题的归类标准、检验归类方法的覆盖性、设定假设条件、追问细节等方法去发现问题直至发现关键问题。
  例如自我设定问题的归类标准,我们要求学生将已经归类的问题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予以再次归类。在再次归类的时候,需要设定新的归类标准,从而让学生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不同的特性,可以多角度进行思考。如针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7条的规定,9我们要求学生不仅仅理解该条关于卖方作为违约方可以享有的补救权,还要求学生设定不同的归类标准以便把违约方的补救权放入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权利体系中、置于民事权利体系中归类。当学生尝试把违约方的补救权放入不同分类标准的民事权利类型时,便可以看到违约方补救权这一源自英美法的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会产生很多的争议。
  又如检验归类方法的覆盖性,以国际贸易惯例为例,我们要求学生考虑法律渊源的特点以及不同分类,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法律渊源,如按照是否为制定法、是否为内国法、是否为任意法等不同标准,这样可以让学生体会到他的归类方法能否具有唯一性和覆盖性,而不会出现应用某一个分类标准导致某个概念无法覆盖。
  设定假设条件来发现问题,是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设定假设条件时,可以给已有的构成要件增加或者减少一些相关因素以便发现该构成要件各内容是否清晰无疑义。如关于货物特定化10后风险移转的规则上,我们不能仅仅限于货物特定化方式,而要求能够在特定化各要件上增减因素,并且考虑到是否特定化对货物所有权移转的影响。如所加标记是在货物的外包装还是内包装(货物有内外包装的时候)予以标识是否有区别、在提单与装箱单以外的单据上予以表明是否有区别、通知的方式是否包括由第三人传递、其他方式清楚注明有关合同是否限于注明合同号、实务中一般会采用何种方式表明合同号等。
  追问细节则能够让学生深入地发现理论和实务的细节问题,这也是鼓励喜欢探索的学生继续探索的重要引导路径。比如在国际托收法律问题,在学生已有的课本知识和资料知识上,要求学生追问托收法律关系究竟涉及的是复代理、间接代理抑或单纯之委托。而在货运代理环节,则要求学生区别CIF、CFR、FOB不同的价格术语下出口商是否应当取得提单、如何取得提单。通过细节的追问,让学生深入地发现理论和实务的细节问题。
  
  六、创造性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目前的本科教育阶段,如何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个压力颇大的问题,但法学的实践性也决定了创造性解决问题才是创新能力的核心。我们认为,当学生经历了创造性归纳问题、创造性发现问题的过程后,实际上已经踏上了创造性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个环节的关键也是引导学生摆脱法律的技术性特征而进入比较全面和个人独立性特征的法律思辩阶段。
  首先,需要引导学生在先前归纳问题、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激发解决国际贸易领域法律问题的能力训练。当学生在归纳整理问题的时候,引导他们如何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本身实际上又是在激发他们探讨解决问题。例如关于可转让信用证问题,我们让学生归纳可转让信用证的实务流程、争议之后,让学生立足于第二受益人的角度,去发现如何保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转证行的利益。 #p#分页标题#e#
  其次,以实务为导向推动解决理论问题的能力训练。国际贸易法的诸多问题产生于国际贸易实践,因此以实务问题为导向提出理论问题,更适合本课程的特点。例如托收法律问题,要求学生在现有的司法实践采取的复代理基础上,从代理的基础理论来看待司法实践做法的不妥当性。11
  第三,以解决理论问题的方式推动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训练。例如关于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问题,从通知行为之性质直至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之法律关系类型的探讨,让学生发现通知行义务产生的依据和通知行的义务内容,从而发现判断通知行的履行行为准确性和完全性的标准,并进而发现如何解决通知行错误认定信用证真实性的案件,12该如何解决才算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现行法。
  第四,形成整合式的问题解决模式。创新地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形成整合式的问题解决模式,也就是从归类整理问题的角度发现问题本身,并且发现该问题的表现及其源头,并寻求各种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发现解决实务问题和理论问题的模式。例如在海上货物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问题,要求学生归纳整理出保险公司的实务流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司法和仲裁实践的问题、实务和理论的争点,在此基础上再要求学生从原被告、法官的角度分别思考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然后再从学者角度去思考基于现行法的解释、基于比较法的方法,如何认识海上货物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七、结语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且面临创新教育、创新能力培养的新环境下,如何以课程为基点推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创新能力的培养,始终是一个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也是国际经济法专业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以国际贸易法课程内容的改革为抓手,针对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法以促进创新地归纳整理问题的能力、创新地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仅仅是国际贸易法本科教学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也是研究生教学中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注释:
作者:邓旭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 纪宝成:《注重创新人格的培养》,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7/49166/5184538.html,2009年3月19日访问。
2 参见:《东北大学校长赫冀成教授谈培养“创新型人才”》,http://www.lnkp.gov.cn/renwu/e1/200903/6226.html,2009年3月19日访问。
3 与经贸类教材内容容易重叠、重复的课程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国际结算等;与法学类教材内容容易重叠、重复的课程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合同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4 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目前专门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的法学专业,国际贸易法课时量多数为36课时或者54课时,且36课时的居多。
5 如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和作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卖方交单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托收中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类型、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中的担保权益问题等。
6 这既涉及对WTO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也涉及到如何整合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法律。
7 莫世健教授认为我国法学双语教学中的两大误区在于:1.将外语作为一种奢侈品、装饰品或摆设,而不是交流与工作的工具。2.忽视了外语所表述的法律内涵,而偏重浅层次的中外文对译。莫世健:《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思考》,《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8 参见范绪峰:《从‘教学型’到‘研究型’—聚焦清华大学本科教育改革》,《中国教育报》2003年5月7日。
9 该条规定:“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11 尤其是以代理人对外必须为法律行为的特征出发探讨此问题。
12 见福欣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承担错误通知信用证信息赔偿责任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3&KeyWord=&RID=4767,2009年3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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