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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法”系列译文(三)

时间:2010-06-02 点击:
这些法律包括很多激进的改革和保留性的条文,这些条文有的在早先的法律中出现过。过去,财产转让的律师都是根据起草文件的篇幅来偿付的。因此,他们使用的文字越多就赚得越多。但是很多介入的政客却保证土地交易中的一般诺言不再需要完全的说明。这表明:有关谨慎律师的惯例已经上升为法律了。
1925年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使土地转让(买卖土地)更简单,以拯救低迷的地产市场。很难说这样做是否有效。当然,这与住宅的所有权的增加并没有联系,因为很多在共用英国普通法的美国的州中,房屋转让更便宜些,但是他们却没有任何像1925年法律那样的制定法。并且,正如所呈现出来的那样,1925年的法律改革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
几乎没有考官期望的是学生对法条的广泛记忆。重要章节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但多数情况下这是从学习法律中获得的,而不是死记硬背的。
1.3今天的土地法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人类是陆地动物;他们需要立足之地,一片可以承载自己的土地。从感情层面说,人类必须与土地有联系,他们的根植于土地中。在生理上,他们需要呼吸空气,需要空间来移动,寻找食物和隐藏自己;而所有的这些都是土地提供的。
作为一个资源,土地还有其他特别的性质。除了在少数情形中会涉及沉入海中或从海里升上的土地,在地理上,土地是固定的(你移动不了它);土地同样是坚不可摧的。土地的这种特征意味着一块土地和另外一块土地的界限通常是可触摸的,所以相邻的所有人会互相知道对方的情况。并且,对土地实际占有者来说,被占有的土地从不会和另一块土地一模一样,每一块都是唯一的;即使是在一个标准的商业大楼中,每层楼都有它自己的独特之处。
然而,土地的这些刻板的特征同样也伴随着灵活性,因为土地有无数个层次。土地的确是一个三维的空间。很多人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同时使用一块土地。一个人可以投资于一块土地,同时两个或多人居住在该土地上,另一个人可以在地下建隧道,更多的人则利用地上的一条小路通过或在部分土地上放牧。
土地不但可以同时使用,还可以持续使用;就是说,人们可以一个接一个的享用土地。拥有地产权的大家族传统上都会对他们的地产权创造十分复杂的规则。这样土地就可以如第一个所有人所愿,由一代接一代的继承人传承下去了。每个所有人都只能终生享有土地,并且在死时不能通过遗嘱来处分土地。土地只能在已提到的规则中的指导下移转(见11章)
每个社会都发展了它自己对土地的文化态度。土地的类型(如沙漠或者丛林)受这种态度影响,因为土地的类型决定了土地的用途。取用土地的态度同样受到其稀缺性或者其他的如经济制度的影响。在土地资源充足的地方,土地不是普遍被“拥有”,当欧洲殖民者到达美洲时,土著人相信;
土地是太阳在帮助下创造出来的,应该保持土地原有的样子…这个国家并没有被各种线条所划分,没有人有权划分土地…土地和本我是同一意志的。土地与我同体…请不要误解我,要根据我对土地的爱来完全理解我。我从不认为我选择的土地和我所拥有的土地有任何联系。有权处置土地的应当是创造它的人。(引自T.C McLuhan,《触摸土地》1972年版,54页)
同样,本土澳大利亚人也对土地怀有敬畏之心的:正如在一个有关主张原始土地的案件中提到的,不是他们拥有土地而是土地拥有他们。非洲传统的观念是土地不能由一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整个部落的:
土地是属于一个大家族的,这个家族中一些人死了,一些仍然活着,还有无限的成员还未出生。(西非土地委员会Cd1048,183页)
【本文主译人:刘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参与评议的人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丁义操、王健、田小影、应雨潼、张苗、黄荣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学博士生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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