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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法律人的素养与办案感悟

时间:2008-04-17 点击:
在下午刑法课上,我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对我的学生进行了做人的教育,因为我一直认为,作为一名大学教师,负有传道授业解惑,其中,传道是最为重要的,心灵的教化比知识的传授更加重要,一个人如果光有一身的知识,但没有人文的思想,没有做人的基本准则,可能会将这些知识变成害人的工具,例复旦大学案件。
我告诉我的学生,你们将是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你们毕业之后,肯定有不少人掌握着公权力,因此,你们要培养对权力、法律和人民的敬畏感和谦卑意识,要树立对历史的敬畏感,也许你们以后的所作所为进不了国史,但一定会记载入当地或者单位的历史,记载入个人成长的历史,出来混一定要还的,切记!
以后当了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在每份法律文书上都将写上姓名,这些法律文书都会成为历史的档案,进入历史评价的系统,供后人评价,做人一定要对得起后人的评价,不要以为做什么事情没有人知道,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我们要有敬畏之心,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良心不安时,就可能要犯错误了。
致贪官微博:最近芦山县发生七级地震,造成同胞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作为一位贪官,你肯定拿过当事人不少钱,肯定贪过国家不少钱,这些钱对你们来说,没有多少意义,有不敢花,关键是,你们内心肯定很恐慌,很不安,天天担心群众举报,担心纪委查处,为了减轻良心不安,还是把赃款捐了吧!
向各位法律大侠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半年,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这里的半年和一年是针对案件的某个阶段而言,还是针对整个案件呢?现在司法实践都把他视为是每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期限到了,下一个阶段可以重新计算期限,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呢?
另外,如果某个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刑拘78天后,检察院曾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被采取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期限早已过了,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能否对嫌疑人再次刑拘或者申请批准逮捕呢?再次刑拘或者再次提请批准逮捕需要什么条件呢?谢谢大家!
通过办案和了解观察,我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真正最容易破坏法治的事实上是公权力掌握者,而不是律师或者老百姓。他们对权力的滥用影响很恶劣,导致民众对权力和法律没有信任感,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法治将权力关进牢笼中,否则,公权力掌握者很容易为了自己的需要滥用权力,滥用强制措施!
我发现办案机关很容易利用强制措施来逼嫌疑人认罪,形成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一些办案人员就以如果不认罪,我就刑拘你,或者不认罪,我就提请申请批准逮捕你,以此来换取被告人认罪。一些嫌疑人害怕被关,只能认罪,即使是没有这个事实,也只能违心认罪,这种侦查做法是否合法呢?是不是变相的刑讯呢?
我就亲自听过一位律师同行告诉我说,以前他们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中,要到某国土资源局复印一些资料,那位局长百般刁难,还大骂律师不是好东西。后来,这位局长不幸因为受贿罪被抓进看守所,其家属刚好请了这位律师,这位律师进了看守所后,和他交流,问他是否认识,他才想往事,一直说很对不起!
现在不少公权力掌握者总是歧视律师,总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没有认识到律师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支柱,是司法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当这些公权力掌握者哪一天不幸进了看守所,他首先能想到的,就是让家属帮他律师,只有在这个时候,他才会想到律师的好处,平时高高在上,看不起律师。
从立案至今已有七八个月了,因本案只有被告人口供和几个证人证言(翻供),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是第二次退回,去年申请批捕时,检察院没有同意,后来给个监视居住,其期限也过了,今天又把当事人叫过去并将其控制住,也不知道今晚会不会搞刑讯逼供,也不知道他能搞出什么名堂来?
在交流中,他还信誓旦旦地给我谈谈法律权威的维护,谈社会治安的重要性,谈他们工作的重要性,我说,你这些我都很认同,但我们一定事实和法律,在本案中,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为什么把我的当事人来到某个地方搞特审,这么小小的案件,何必搞特审呢?他说,什么特审,我们警察对他可好了,还帮他点烟呢?
他还说,一定要他如实交代,我说,如果案件属实,他自然会老实交代,如果不属实,他怎么交代,他说,如果不属实,你们看看卷宗之后就知道了,我说,卷宗上记载的也不一定属实啊,如果本案中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现象,那些材料也不属实啊,就如浙江张高平叔侄俩,他后来翻供了,你说他之前那些材料属实否
吴律师,你知道吗,我和他很熟悉的,我现在做的一切都是为他好,他如果不听我的话,不认罪,对他没有什么好处,他这个人比较老实,我马上接着说是啊,我也认为他比较老实,他马上就说,他的老实是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的,事实上,他也不是那么老实的。
我告诉他说,我虽然没有看到卷宗,但我相信这个案件没有那么简单,不一定都属实,我相信我当事人的一些说法,尽管有点片面。但他开始不和我说事实,也不谈法律,转换话题,你和他不熟悉,哪像我,很熟悉的,你的当事人生活作风怎么怎么坏,还有他的同案犯,简直就是地痞流氓,开始都要发展成黑社会了。
在与他交流中,他给我说,你的当事人今天如果不认罪,我们就给他刑拘起来,你看看像某某人,由于不认罪,我们准备逮捕他,他如果认罪了,我会给法院讲,让他们判轻一点,如果不认罪,我们会建议法院重判,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总之,他认罪对他有好处,不认罪没有什么好处。
在与这位办案警察交流中,没有想到我态度比较强硬,他变得很激动,竟然说我们律师是骗子,像某某律师,为了两万元害了某某人,还说我做律师不合格,做博士也不合格,说我没有法律素质,说我不动员当事人认罪是在害当事人。在与他交流中,他说了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理由,说他这样做是在为当事人着想等等!
今天去外地办案刚刚回到家,今天遇到一个我从未见过那种人的警察。嫌疑人不认罪,竟然让我去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让他认罪,我说:认不认罪,由他自己决定,有那回事,他就会认罪,没有那回事,怎么认罪,我不能替他做主意,万一案件属实,他翻供不认罪,你们又说我引诱,万一不属实,动员他又会害他。
制度在制造罪恶,良好的制度可以扬善,而不会鼓励或者掩盖罪恶,相反,邪恶的制度在制造罪恶,掩盖罪恶。因此,在民主透明的国度下,任何罪恶都会昭然于天下!
近日在阅读学生赠送的《了凡先生家庭四训讲记》一书,发现其中有一段告诉人家如何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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