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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

时间:2012-11-12 点击:
法学是一门既有高深的理论,又富有极强的实践性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学生的培养模式上,一般可分为本科阶段和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阶段。针对前者,大都采用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灌输式教学,老师讲授,学生记、诵;对于后者,由于受到前者教学方法和手段的习惯影响,在教学上,除了教学内容有所变化以外,其手段和目的基本相同。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大都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其一,法律意识不强,不知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不会用法律思维去辨别是非;其二,学会了某些法言法语,却不知其内在的含义和价值取向,了解了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却不知作这样规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何在;其三,也是上述原因引起的结果,就是培养出的学生缺乏分析、判断和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综合素质。我们常说,大学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更是毕业生质量的竞争。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法学学生培养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主题,作一些尝试性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一、明确法学学生培养的定位和目标
明确法学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法学学生的培养模式和培养方向。当今世界法律文化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不针对法学学生确立了明确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在美国,其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1】。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教育体系,他们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英国的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训练和实习三个阶段【2】。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并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学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在这种定位的指导下,他们虽然也都非常重视课堂教学,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了提高。
然而。我国自1977年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以来,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混沌不清,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直到现在,我国还在就法学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者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问题争论不止【3】。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法学教育的定位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为他们没有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笔者看来,我国应当尽快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和目标,或者不同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传统文化定位自己的学生,以便各法学院有的放矢,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究竟如何定位呢?我以为,根据我国的教育传统和现时状况,我们不能单一地将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或者定位为职业教育,而应当将两种教育定位融为一体。在不同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本科阶段,在具备了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当更加侧重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培养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本科毕业的就业去向应当是诸如律师、法官、公安等法律执业者;而研究生阶段,由于已经经过了法律技巧的训练,则应更加侧重法律伦理和理论修养的培训,因为,笔者以为,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应当是法律的研究者、法律文化的传授者或者立法者。
二、教学方法改革路径
长期以来,由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不明,目标模糊,我国在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上更主要的是沿用传统的“讲授加记录”的模式。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凸现出诸多不足和缺陷。因此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对不同阶段的法学学生,应当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教学方式。
I.本科阶段
在本科阶段,受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笔者以为,仍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以其他手段为补充。当然,课堂教学应采用灵活多变的,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如提问,讨论及案例分析等,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基本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次数,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1)课堂提问。所谓课堂提问就是老师课堂讲述中,就一些关键知识不时地向不同的学生发问,由学生经过短时间的思考予以回答;老师根据学生们的回答进行点评,指出哪些回答不够完善或不正确,以及不完善或不正确的原因所在。这种教学方式的好处就在于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他们积极主动去思考,使他们的注意力更加集中,因为从人的心理分析,任何人(包括回答人和周边在坐的人)对所作的回答是否存在问题势必非常关心,从而非常认真地听取老师的讲解。
(2)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就是在老师的主导下就有关知识或典型案件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过进行讨论必须在上一次上课时就有关议题作布置,以给同学们充分的时间准备。课堂讨论至少有以下优势:有利于敦促学生在课前积极地去查阅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充分的准备;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和反应能力,因而启发了学生的思维;【4】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老师可以从学生的讨论中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3)模拟法庭或仲裁庭。一位前苏联教育家曾经说道,“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5】模拟法庭或仲裁庭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就某个(几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组成模拟法庭或仲裁庭,进行实践性综合演练。具体操作是,由老师选定1名或三名学生担任法官或仲裁员,再由学生若干担任原告(或申诉人)律师和被告(或被申诉人)律师进行模拟庭审,其他同学坐庭旁听。通过模拟法庭审判,学生不仅了解了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到深层的法律文化底蕴;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锻炼了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4)诊所式教学(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这是在美国较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目前在我国也在几所大学试点。法律诊所教学的形式从医学上诊所教学借鉴而来。就是说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在实践中遇到法律问题的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以为,进行诊所教学的形式可以有两种:一是由学校成立“法律诊所”,学生定期到诊所“执业”;--是组织学生走上街头,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有专家认为,诊所式教学使得学生真正成为了教学环节中的主角,因此学习的主动性更强和动力更大。他们会以超出课堂百倍的注意力来处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6】。
(5)教学实习。教学实习就是学生深入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有学者曾日: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7】。在西方,法律执业者中,特别在英国,只有职业伦理最优秀的律师才能当上初等法院的法官,初等法官经过成百上千个个案的训练,以积累经验,优秀者成为中等法官,再训练,成为高等法官【8 】虽然我国的法官体制与西方不同,但我以为,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处理实际问题经验的人担当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因此对于法科学生来说,实习就是积累经验不可或缺的过程,就是使学生通过处理大量的实际案件学会如何撰写司法文书,积累如何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法律的经验,使他们毕业后能够适应法律工作的需要。
2.研究生阶段
如果说本科阶段学生应主要侧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技巧的训练的话,那么研究生阶段,笔者以为,学生则应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学习和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上应当坚持以“专题研究”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模式。通过专题研究使他们学会如何通过历史的、比较的、哲学的、社会学的、经济学的等方法去研究法律。有学者认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当淡化各位导师与其指导的研究生之间的“师徒”关系,坚持“导师组”形式,否则,将人为造成学术封闭【9】。但笔者以为不仅不能淡化而且应当强化这种“师徒”关系,因为这有利于增强导师的责任心【10】。至于学术封闭问题,完全可以在教学和科研环节中避免。
(1)课堂讨论。课堂讨论仍然是研究生阶段教学中的主要手段。与本科学生的课堂讨论不同的是,研究生课堂讨论是老师在讲述某一专题过程中将具有争议的理论问题、热点或前沿问题留给学生思考,讨论和交流。这种上课方式的好处就在于学生在课前会积极主动地查阅和研究与本次专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想法或观点。在讨论交流中,互相分享、批判各自的想法,能够达到相互补充,共同提高的效果。
(2)自我展示。自我展示式教学是欧洲颇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即,老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事先将课程中所要涉及的几个专题分别布置给不同的小组,由各小组在课堂上通过课件讲解各自准备的专题,展示自己研究的成果。老师应对同学提出的论点、论据、观点及讲述的层次予以点评,指出同学在讲解中存在的问题。与讲授式教学相比,自我展示式教学有以下特点【11】:首先,它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各小组在准备时,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交流自己的想法,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其次,学生感到自己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大大调动了学生学习和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再次,在准备展示中学会了如何去搜集资料,研究和整理资料,对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有极大的帮助。
(3)参与学术活动。就是在导师的带领下尽可能地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研讨会。参加学术研讨会是研究生拓展学术视野,打破学术封闭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可以利用参会机会搜集各种学术论文,请教并吸取来自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思想,并可以与其他学校的研究生进行广泛的交流。很显然,这是充分开拓和利用国内外学术资源,使研究生培养逐步走上开放、多元和国际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会,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贴。
(4)参与课题研究。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鼓励研究生独立申报课题。研究生独立申报课题时,导师应给予充分的指导,选题要瞄准一些前沿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二是参与导师正在攻关的课题。研究生参与到导师的课题当中,让他们承担一部分工作对他们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动态,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培养创新精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参与国际大赛。针对法科学生的国际大赛目前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论文比赛,如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和基德律师事务所分别设立的优秀论文评比,二是辩论赛,如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维也纳大学和美国佩斯大学共同主办的国际仲裁辩论赛和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主办的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对于上述大赛,学校应鼓励和组织研究生积极参与,并派出老师给予指导。因为上述大赛,实际上给研究生提供了高水平的竞争,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宝贵机会和平台。就论文比赛而言,同学参与不仅能锻炼研究和写作能力,为自己的学位论文的撰写作充分准备,而且还能够提高英文思维能力和写、读、听、说的能力。在辩论大赛中,研究生通过诉状或答辩材料的准备检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通过庭审辩论,锻炼了应变能力,发现了不足之处。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各大学的现状,进行上述教学模式的改革尚存在下列问题亟待解决。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上述教学手段难以推进。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在迅猛增加。以中国致法大学为例,法学本科学生每年招生数量多达1200人,法科研究生也达到约800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至少有100人,甚至几百人,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自我展示式教学相当困难。
2.相关硬件设施建设尚不能满足要求。推进实践性教学,必须要有相应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硬件设施。但是,据笔者所知,全国各大学的法学院很少有模拟法庭或法律诊所。即便有的学校建有模拟法庭,但由于招生规模扩大,其数量远不能满足需要。这严重影响了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开展。因此,各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实验室、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
3.教学管理不到位,影响了教学模式改革的推进。长期以来,各高校在教师教学“课时”的监控管理上大都采取纯课时计算方法,即教师在课堂上的实际教学才能计入课时。而带领并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咨询。辩论大赛,论文比赛,参与学术活动以及参与课题研究等都不能作为课时计算,甚至也不能算作工作量。这种做法大大挫伤了教师推进教学方式改革的积极性。
四、结论
法科学生的培养定位和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依照我国国情,我国法科学生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相结合。因而,本科阶段,在具备了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应当更加侧重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培养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本科毕业的就业去向应当是诸如律师、法官、公安等法律执业者;而研究生阶段,由于已经经过了法律技巧的训练,则应更加侧重法律伦理和理论修养的培训,因为,笔者以为,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应当是法律的研究者、法律文化的传授者或者立法者。在教学方法上,针对本科学生,应注重学生法学及人文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而针对研究生,应更加注重研究方法的学习和研究能力的培养。
1.曾华群;龚宇;池漫郊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与实践[期刊论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6(04)
2.徐显明法学教育何为?培养正义的守护者
3.王晓烁论中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育的缺失[期刊论文]-社会科学论坛 2005(07)
4.喻红粉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推广运用[期刊论文]-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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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时在同学当中会有不同观点的碰撞,这就可能要求同学尽快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寻找合理的根据
7.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 2006(02)
8.第一阶段注重法学理论和司法伦理的培养;第二阶段则通过案例培养学生职业技巧;第三阶段通过在律师所实习保证学生得到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
9.以富尔德律师事务所的论文奖为例,其选题大都是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热点或前沿问题.要求学生用英文撰写,在众多的论文中筛选出优秀者,再经过口头(英文)答辩,最终评出各类奖项
10.尽管有时申报不能成功,但申报过程本身就是非常好的学习过程
11.笔者曾经以此方式给研究生上课,真正感受到了这些特点,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2.早在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率先实行导师组制.在这种体制下,研究生由导师组集体指导,其结果是,小组成员谁都是导师,谁又都不具体负责.鉴此,中国政法大学于2002年取消了导师组的建制
13.这里并非说美国不重视通识教育,而是针对法学教育美国创建了独特的教育模式:上法学院之前必须已经拥有一个学士学位,这就是说,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完成了通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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