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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东楚: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时间:2012-11-06 点击: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1]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 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 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 年至2009 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当代中国社区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日益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社区人”,城市社区初具规模,农村社区已现雏形。社区是民众的“家”,民众是社会的“根”。法律学生来自社区,法律工作的对象住在社区,法学教育当然不能忽视社区法律服务。年轻学生正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对人性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关注,往往离不开自己最为熟悉的社区环境。不光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即便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视社区服务,以便为人才培养“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不仅要看考试成绩、看创新潜能和领导资质( leadership quality) ,而且要看有无社区服务( community services) : “比如说帮助穷人、帮助老人、环保运动等等,还有到非常贫困甚至危险的第三世界国家去做义务工,因为这表明了年轻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2]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学生的人本意识、民本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以及对于学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础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康德认为,实践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个方面,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实践教育[3]。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培养和塑造品格( 即道德性) ,而且可以锻炼学生对法律的操作( 即技能) ,以及将技能施之于人的艺术( 即世故) 。法律的“临床”或“诊所”,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区。
美国的法学院在探索法律临床教学法方面,曾经成功地探索了把课堂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学院—法律诊所—公众利益律师事务所”的综合体[4]。“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这个概念经常被引申为非教学活动的外延和地区性结构的扩张,如合作性扩展服务( CooperativeExtension Service) 、大规模的医学中心、终生学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为专门满足公共需要而设计的特殊活动。”[5]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社区法律服务结合的有益借鉴。我国目前法律学生的就业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业的法务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空白的创业现状,与我国法律职业的体系不完备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律师、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的就业和创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如,美国ADR (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的社会化或者公司化运作[6],通过调解或者ADR 谋生正在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新途径。[7]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的新模式。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8]。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服务制度的创新。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要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即常规化: 一是法律诊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挂靠模式,当前主要由三种,即“内挂式”、“外挂式” ( 挂靠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司法所) 和“合作式”,三者各有优劣和实效; 二是法学师生对社区进行法律服务的指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社区服务指南———第5 部分: 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师生服务社区的项目导向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和反馈保障机制; 三是要借鉴美国关于社区生活琐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宠物限养、门前卫生等的“皮毛法律”。
比如美国《新噪音防治法》规定,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鸣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 分钟,违规三次就将被罚款525 - 2625 美元。同时还要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9]。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Clark,E & Blay,S. Vocational Relevance and Global Functionalism:Challenges for Legal Practitioners and Educatorsin the 21st Century[C]/ /郭成伟.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 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143 - 147.
[2]丁学良. 什么是世界一流大学?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18.
[3]康德. 论教育学( 附科系之争) [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40, 145.
[4]斯蒂文斯. 法学院: 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 阎亚林,李新成,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330.
[5]杜德斯达,J . 21世纪的大学[M]. 刘彤,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10.
[6]李政. ADR 的社会化运作———以美国JAMS 公司为例[M]/ /赵旭东. 如何打破僵局?: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ADR) 的研习与实践. 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 23- 34.
[7]戈尔德堡,等. 纠纷解决: 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 蔡彦敏,等,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71 -586.
[8]张秀军. 社区法律服务的性质定位[J]. 理论前沿,2007( 24) : 32 - 33.
[9]朱宏晋. 论我国社区服务法律制度[J].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08( 6) : 104.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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