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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望: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类型与培养路径探析

时间:2012-11-19 点击: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但是既有的研究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其外延也没有进行学理上的类型化区分,进而在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有何差别、如何推进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机制及方式的创新等问题上难以取得共识,这直接影响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对卓越法律人才类型化区分,并整合和创新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具有显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卓越性”
体现与类型化区分
卓越法律人才是指既精通国内法律规则也精通国际或地区性法律规则、既能有效处理国内纠纷更能有效处理国际纠纷的专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相对于传统法律人才的“卓越性”至少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具有基本领域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基础,能够有效处理相关业务。在基本民事、刑事等传统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还特别具有处理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跨国商务与金融、国际关系、公共服务与政府事务等领域业务的知识和能力; 第二,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表达和维护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法律全球化的带来了法律的“标本化”现象,[1]为了防止“标本化”就是“美国化”、“欧洲化”,亟待培养能够具有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高端法律人才; 第三,能够在处理国内外法律事务中传递中国利益主张、维护社会基本价值、凝结社会共识。
传统的法律人才类型化区分是按照法律人才的在司法体制中的职业和角色担当标准来进行的,主要划分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教育部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并强调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2]显然这些划分方法没有从学理上全部剖析法律人才的“卓越性”要求。所以,必须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对法律人才进行全新的类型化区分,扩大法律人才的范围,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下,有两种类型化方法尤为重要。
第一,根据法律人才的不同职业特点,可以划分为“实务型人才———实践性法律人才———学术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以解决法律纠纷等法律事务为其职业,这大致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3]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切合法的以处理国内外法律事务为职业的都可以归为法律实务型人才; 实践性法律人才是指虽然不从事直接的法律诉讼业务,但却从事与法律的制定、执行等相关业务为职业的法律人才,例如立法者、执法者等; 学术性法律人才是指以研究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才。特别是指大学、科研机构等的法学研究人员。传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包含后面两种法律人才,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主要限制在狭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内,这必然导致我国法律人才缺乏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法律范式提出的能力。
第二,根据法律人才的发展方向,可以分为“法律事务型人才———政治事务型人才———社会事务型人才”。法律人才特别是卓越法律人才具备高度的全面参与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而且卓越法律人才的去向并不局限在传统狭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内。所以,所谓法律事务型人才可以包括上述实务型、实践性和学术性三种人才; 而政治事务型人才和社会事务型人才是指除此之外全面参与( 特别是以此为职业) 政治组织和政治生活、社会组织( 例如NGO) 和社会生活的受过正统法律教育的人才。恰如美国怀俄明州立大学教授Matthew J. Wilson 指出的那样: “无论如何,法学院都应该有能力教授真正法律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和有助于法律理论和解决方案的提升。而且,法学院还应该有潜力去塑造未来的律师,或者影响当下或未来的立法者、裁判者和政治执行者。”[4]显然,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这些法律人才全面参与各种生活的能力。[5]
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类型划分反映了法学教育受到的严峻挑战。一方面,传统封闭在主权国家内的法学教育产出的法律人才已经不能够有效处理越来越复杂的法律特别是跨国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全人类正在经历一些共同性的难题,如金融危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生态危机、医疗伦理等,这要求建立新的全球规则和“共同治理”机制。这要求我们培养“治理类法律人才”。[6]所以,必须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切实推进“国际化战略”[7]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 一) 建立“本科交叉教育—硕士专门教育—博士开放教育”的三阶段一体化培养体系
本科教育侧重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本科交叉教育的实现可以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细化,特别是在法学专业选修课程规定若干个模块,即刑事法模块、民商法模块、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诉讼法模块、国际法模块,将每一模块都绑定在相关法学选修课程上,特别是金融、贸易、材料、环境、医疗卫生等课程。在激发和尊重学生兴趣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其中某一法学课程模块和相应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课程以及全校性选修课程模块,从而培养法科学生在某一法学专业领域的优势。
研究生教育侧重学生发展的专长。研究生专门教育同样可以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细化。对于实务型硕士研究生而言,特别要求其熟悉某一特殊法律专业领域的立法和实践的最新发展,了解和分析国内外相关特殊法律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例如刑事犯罪、证券业务、专利申请、商标法务、医事医药、公司法务、房地产实务等。必须参加国家设置的某一特殊法律专业服务考试,获得国家规定从事某一特殊法律专业服务的资格和条件,经过相关特殊法律专业服务的实践培训,获得从事某一特殊法律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证书( 例如专利代理人) 。
学术性硕士和博士教育侧重培养学生参与规则制定和理论引导的能力。这种教育强调开放性。学术教育不应设置严格的课程,鼓励弹性学制,保障学术自由,可以只对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和学术成果进行考核,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 二) 拓展学校、社会、行业单位分工协作的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
由于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侧重于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才,所以培养的机制相对封闭。卓越法律人才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必须拓展传统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学校、社会、行业单位的分工协作的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构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行业教育”的一体化的常态机制。
学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主要通过设计科学的课程来实现,上述“三阶段一体化”就是可以推行的方式; 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传授和培养法律技能,主要方式是促使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法律实践内容至少应该包含法律实务实习、司法认知实习、毕业实习、实验法庭、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内容,特别是促使学生走进法院实践、律师事务所实践; 社会教育主要任务一方面是促使学生深切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逻辑和实现效果,另一方面是通过促使学生反思制度与现实的张力,培养学生进行创新性实践的能力。为此,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学校——— ( 跨国、外资) 企业、学校———政府部门及国际政治或非政府组织、学校——— ( 国内外) 司法机关、学校———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 、学校———社区等深度互动培育机制。例如,中南大学法学院与几十家单位签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协议,切实将法律实务学习与实践作为法学专业卓越法律人次培养( 例如法学专业硕士1 + 1)计划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法律实务学习与实践采取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的方式进行,其间实行双导师制,即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各派出一名导师联合对学生进行指导。
( 三) 建构“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理论研讨”的三位一体教学方法
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体系优化到机制拓展,都为法律教育的产品提供了质量保障的可能性,但是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学生参与培育过程的效度。所以,必须结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和学生的心理特点,建构和推行一种“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理论研讨”的三位一体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强调教学素材的选择尽量来源于真实的案例,老师引导学生在法律知识与案例之间建立关联,通过法律知识来分析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实践操作就是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操作,这大致就相当于当下中日韩等国引进的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8]通过实践操作培养学生自己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能力; 理论研讨就是针对疑难案例和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制度和理论上的再反思,一方面提高学生破解疑难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学生反思制度正当性的能力。
总之,全球化要求多元型、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要求法学教育突破传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进口限制”而转向生产适应性更为广泛的人才。所以,优化培养体系、拓展培养机制,建构科学的培养方法成为必然的选择和要求。当然,卓越法律人才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范畴,所以,必须根据情势的变迁对其不断做出修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人才永葆“卓越”的品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2) : 9.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 新华新闻. 新华教育.( 2011 - 12 - 23) [2012 - 03 - 15]. http: / /news. xinhuanet.com/edu /2012 - 04 /25 /c_ 123029528. htm.
[3]卢学英,金国华. 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1.
[4]Wilson,M. J. U. S. Legal Education Methods and Ideals:Application to the Japanese and Korean Systems [EB/OL].Search.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 s. d.) [2012 -03 - 15]. http: / /ssrn. com/abstract = 1492166.
[5]吴汉东,刘茂林.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EB/OL]. 百人讲坛. 中国法学会网. ( 上载日期不详)[2012 - 04 - 08]. http: / /www. chinalaw. org. cn /Column /Column_ View. aspx?InfoID = 5905.
[6]霍宪丹. 法学教育应当为实现卓越治理培养“治理类”卓越法律人才[C].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2011: 23 - 24.
[7]韩大元. 全球化背景下法学院的社会责任[C].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 2011: 20.
[8]Peter,J. et al. Build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Programsin a Country Without a Tradition of Graduate ProfessionalLegal Education: Japan Educational Reform as a Case Study[J]Clinical L. Rev,2006 - 2007( 13) : 417.基金项目: 2010 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卓越律师教育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 湘教通[2010] 243 号;2010 年中南大学本科教改项目“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收稿日期: 2012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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