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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4-04-30 点击:
非常高兴参加法律与宗教研讨会。今天的会议有这么多人参加,既包括法律界,哲学界的同仁,也包括宗教界的人士,足以说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
谈几点想法。一是关于法律、道德、宗教的关系。我们的时代,由于市场经济的缘故,物欲横流,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调控,另一方面法律调控的效果并不理想,离开道德和信仰是不可能的,道德滑坡、信仰缺失,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感到很痛惜的现象。信仰问题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无神论的信仰,也有宗教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本来是一个很崇高的东西,但是在一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和钱与权挂钩,沾上腐败,变味了,或者说一套,做一套,对人一套,对己一套,当人一套,背后一套,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理想被一些人糟蹋了,这就出现了所谓信仰危机。宗教实际上有广大的信众,小的宗教信徒有几万人,大的宗教信徒上亿。许多民族是整个民族信教。世界三大宗教哪个也有几亿信徒。宗教世界观当然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不一样,但是不能简单地用正确与错误,科学与迷信之类的标准来看待宗教问题,宗教有自己特殊的追求,向善。如果宗教追求的是邪恶,那就是邪教了。世界任何国家的政治家,不管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何,对宗教都会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处理不好都会出现大的社会问题。不可想象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家可以把有着几万、几亿信徒的宗教群体推到自己的敌对面。
这些年大家都感到社会风气不好,争名于朝,争利于市,诚信缺失,甚至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不顾,都感到缺失信仰的严重性。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宗教却像雨后春笋迅速蔓延。前几年我回到山西我插队的地方,那里村村建庙,费用完全是村民自发捐献的,选举了庙委会,村委会的人找不到,要到庙委会去找。东南沿海地区,富裕起来,烧香拜佛成风,到海南旅游,无不被那座亚洲乃至世界最大的观音像所震撼。每年圣诞节教堂中的盛况,更是匪夷所思。所有这些现象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二是宗教立法的问题。去年中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这个体系还没有完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包括宗教立法在内的政治立法。我们的宗教立法,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性质的规定,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很原则,大都是管理宗教活动的。实际上,在去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许多人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立法的基本精神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我们这方面的改革还没有成熟,又不能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但是,总要一步步的改,不能停滞不前,老是那一套。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虽然人大常委会还没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的提法是“宗教自由”,我国宪法的标准提法是“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包括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两个方面。其中信仰自由属于表达自由的范围,它与结社自由共同构成了公民政治权利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现实角度,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人民群众感到迫切需要改革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这两方面在宗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中都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应该从更高的、普遍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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