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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保护传统节日,法律的能与不能

时间:2014-04-15 点击:
今天是端午节,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的第一个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传统节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悠久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智慧,表达了中华民族对美好理想、伦理道德的向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这些传统节日进行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更符合党和国家文化立法的初衷。
新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个概念很好地涵盖了可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传承、表达相关的一切因素。它包括了6个部分,而传统节日属于其中的第四部分———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节庆就是传统节日和庆典的总称。这种分类方法也契合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名录将传统节日列入了“民俗”项目。其中,由文化部作为申报单位的传统节日包括: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和重阳节。这7个节日属于全体中华民族,是中国传统节日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了传统节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为传统节日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此,我们耳熟能详的传统节日不再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的一个编码,而是真正成为法律调整的客体。可以相信,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能够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通过逻辑清晰、语言明确、结构严谨的法条形式呈现给社会大众。
传统节日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比有其明显的特殊性。首先,保护传统节日就要保护与传统节日相关的表现形式和场合。传统节日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值得纪念的日子,而是文化的表达方式。其中蕴含了一系列的祭祀、聚会、饮食、庆典等活动,通过节日的各种表达形式或仪式,传达出人们对自然的敬畏、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人文价值的尊重。因此,脱离了这些形式和场合,传统节日可能就只是“一天的假期”了。以端午节为例,已经列入前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端午节习俗和祭祀活动有关的节庆就包括了11个内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澳龙舟游涌”到黑龙江省黑河市的“五大连池药泉会”;从湖南省汨罗市的“罗江畔端午习俗”到福建省晋江市的“安海嗦啰嗹习俗”,全国各地都在以各自的地方习俗庆祝端午节。那么,除了端午节外其他的中国传统节日都有何种庆祝方式?这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文化团体和组织积极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这不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各级政府必须尽的义务。
其次,保护传统节日应该注重保护和开发相结合。传统节日特别是中国传统节日,是全世界参加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节日,但现在却面临着吸引力下降,文化价值被逐步抽干的尴尬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进行保护。并且赋予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利。因此,对传统节日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从各个角度、以各种方式全面记载整个过程,以形成完备的历史资料,用于知识的普及和文化的推广宣传。同时,传统节日相对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既有表演性和娱乐性,参与性也很强。它的庆典和仪式大都充满了快乐和敬畏,能带给人们精神上的愉快享受。它既可以为一些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带来经济效益,又可以增加人们保护本民族文化的热情。当然,经济开发应当适度而为,以不破坏当地的文化生态为底线,以不破坏自然环境遵循历史规律为前提,更要尊敬当地人民的信仰和风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这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虽然经济效益的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新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除了一条原则性的授权条款允许对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一条保护性条款外,对开发和利用的方式、利益的分配、权利主体的确定等具体内容都没有涉及。对于以春节为标志的中国传统节日,它们是整个中华民族的象征,除了独具特色的地方庆祝方式可以由地方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外,当然应当由国家作为权利主体。而其他众多的地方性和民族性节庆,如果以文化资源开发的方式进行商业运作,由于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要求,在遵循一般的民事规则的同时,必须由国家明确规定利益的享有者和利益分配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合理开发的情况下维持传统节日的传承性。而在这个方面,亟须国家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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