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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猛、李晓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二)

时间:2014-03-13 点击:
在集中、一致的人才培养理念的吸引之下,校方相关可用资源可以有针对性地匹配到法学院。就北外法学院办学的经验来看,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人文学科的培养建立了专门英语教学机构:“专门用途英语学院”,其中一支教师团队集中于法科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北外的多语种资源也聚拢在法学院周围,为法学院提供多语种复合型人才储备等便利,跨院系保送、双学位教育、多语种国际交流项目均使北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获益匪浅。从办学的社会效果来看,如同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总会寻找“专业厂商”一样,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客户们会聚集到这些“专营店”里来。最高法院、商务部、国资委、农业部、外国使领馆、跨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均与北外法学院开展过或正在开展涉外法律研究项目、人才支持计划和大型活动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2. 专门化的课程设置
专门化人才需要专门化的知识结构,专门化的知识结构需要专门化的课程设置体系。对于专门类型人才培养而言,其知识结构是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学分设计所奠定的。固守传统课程体系和学分设计是无法实现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于此种认识,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开始早期探索的法学院都已经在满足最基本的国内法律人才培养“核心课”体系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专门的课程体系。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1+4”课程体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五大模块”课程体系、台湾东吴大学的五年制本科教学方案,即4年台湾法学习+1年英美法学学习、英美法小班教学模式等。这些课程设置和学分设计经由不断的改良与磨合日趋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关系需要精研,如:法律专门外语教学与传统基础英语教学的关系、外语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时间与思维方式的冲突、传统法学院课程设置与涉外方向性课程的冲突等等。即使是有了相对成熟的课程体系,其教师匹配、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上的细节仍是决定人才培养成败的关键。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更加精细的考量和更加慎重的改进。当然,专门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可以是多元形态的,可以根据各自院所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
3. 合作办学与中外法学教育“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一种是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校自己组织入学考试录取,在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一种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组织形式,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等。
由于法学学科固有的知识本土化和职业资格的国家标准差异,经由一般语言考试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相对困难。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具有本土的法学学历抑或通过专门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所以,法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对不足。目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学院目前国际化培养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硕士”双学位(双硕士)、“欧洲—国际法硕士/法学博士”项目。另有地方院校的实践,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3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即2年不分专业不经高考的中加国际学院学习加上3年分流到法学院学习。合作办学作为长期、制度性涉外人才培养手段,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而有规划地利用中外法学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直接获得海外留学机会。但合作办学由于审批条件和程序问题,特别是学历教育项目无法作为常规模式加以推广。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所带来的中外教育机构沟通和融合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为突破法学教育中外合作的瓶颈,北外法学院尝试探索一种新的“中外对接”模式。这种“对接”既包括学程的对接,也包括具体教学活动的对接。在学程“对接”方面,通过大学和院系合作,已有美国UC Hastings等多所法学院为北外法学院毕业生提供海外留学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包括承认北外法学院的英美法学分、缩减在美学程和免LSAT考试直通J.D.、由LL.M项目直升J.D. 项目等。这些举措使学生将本土法学教育与海外法学教育更加顺畅地进行对接,极大便利了本土人才走向海外。另外,北外法学院的海外远程教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部分海外合作法学院通过远程教育系统能够实现美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也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4. 实质性国际项目推进
基于经济条件等原因的限制,通过常规化手段创造一种具有“在场”感的环境,让中外学生和中外教师在同一个时空中共同学习,对于大多数法学院而言仍然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方面,具有实质教学、研究内容的中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开展可以有效弥补法学院国际化氛围的不足。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形式多样,简要概括如下:一种是较为经济简便的,附加在海外项目之上的1+1式合作项目。如承办为期1~2个月的国外法学暑期项目、夏令营等方式均可以达到这种效果。国内法学院为海外暑期项目提供一些便利和互惠条件,并建立外国教师和中国教师共同授课的模式,以获得中方学生同等参与的权利。中国学生在这种暑期项目中能够有机会充分接触外国教授和学生,共同开展外国法或国际法学习。北京外国语大学每年5月份都会与美国芝加哥的Depaul大学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共同举办暑期项目。美方4~5位教授授课,讲授“国际商事交易法”、“国际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中方组织教师和特聘教师以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在美国的知名度日益提升,每年均有30~40名美国学生参与,课程向北外法学院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免费开放。对于中国学生而言,既能够在家门口参与到美国学生的课堂环境,同时也能够了解中国法的英文表达。
第二种类型是自办主题性国际项目,如“知识产权法国际研修班”、“国际法研修班”、“国际组织人才项目夏令营”等。此类项目通常以一个法律主题为线索,或与产业界合作,全球范围内聘请教席,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全球资源,创造一种国际环境。此类项目所需资金较多,操作难度较大,而且主要适合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此类项目成功的例子很多,如程家瑞先生发起、由厦门大学操作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该研究院参照“海牙国际法高等研究院”的运作模式,于每年夏季举办国际法学术研习班,邀请国际法学界权威学者与法官来厦进行短期讲学,并面向全球招录学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一系列“夏日学院”也已经成为该院的王牌项目,如“2009国际智慧产权夏日学院”、“2010年大学与企业培育国际研发精英计划”。北京外国语大学亦曾于2012年3月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共同举办“央企‘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集合了高校、政府机构和在京国际法学教育精英(包括跨国律师和外籍法学教授等)共同授课,反应良好。以外国法为研习主题的项目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台德、台日法制夏日学院”。其项目举办初衷即为海峡两岸乃至亚洲学生提供直接接触和了解德国法、日本法的机会,使学生们身在亚洲能够面对面向德、日最顶尖的法学教授学习。2012年政治大学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聘请的是德国国立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Max-Planck研究所所长等知名学者到政大讲学,辅之以政大的研究人员和教授担任讲席,规划以公法、社会法、民法和刑法为四大研究方向安排短期进修课程。2012年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已经惠及两岸三地近30名学生。有组织、有主题的实质性国际项目,能够集中创造一种国际化环境,开展较为深入的交流与学习。国际项目的形式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远胜于主题不连续、期间安排随意、缺乏受众支持和意愿认同的邀请海外学者的讲座讲学模式。
 
上述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几个操作性问题结合已有的部分实践做了些许思考。随着“卓越计划”的全面展开,更加丰富多样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践将在更多的法学院所开展。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有益于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做法出炉并经历时间的磨砺,以使中华法律人才在全球法律发展中彰显更大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 国际型法律人才如何培养?[N]. 光明日报. 2011-05-05.
[2] 黄进. 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 中国高等教育,2012(9).
[3] 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J]. 法学杂志,2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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