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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均:研习刑法五“不”法

时间:2014-02-27 点击:
不宜死记硬背。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教授指出:“只想着对作者的见解死记硬背、代替作者对于所熟记的见解按照字面含义去适用,作为学习方法来说可谓是不合适的。”在研读刑法著作时,不能盲目地死记硬背,而要勤于思考,循序渐进地加深对刑法的理解。“思之思之,又重思之”;“思之不通,鬼神将通之”。“学而不思则罔”,如果不是用心去思索、领会,而是硬着头皮进行机械性记忆,可能会感到研习刑法越来越迷茫、越来越索然无味。
不要钻牛角尖。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在修习中遇有难懂之处,不妨暂时跳过,等读完整部书之后,再回过头来试图理解,周而复始地深读数次,自然能够逐渐掌握刑法论理学体系,终致可以融会贯通。切忌遇到看不懂或难懂之处,就停滞不前,或是对于一些问题过度偏执,钻牛角尖般地走进死胡同,致影响了学习刑法的兴趣。”研习刑法过程中,有些人可能执著于某个具体的问题,予以深究,但不可钻牛角尖。一旦钻牛角尖,可能会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极端思维,这对研习刑法是不利的。
不能脱离实践。陈兴良教授说:“刑法学知识归根结底是为刑事法治服务的,它应当具有与法治实践的高度契合性。”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相当强的应用型学科,研习刑法本身不是目的,而主要是为了适用刑法规定、应用刑法理论。同时,刑法理论也只有在具体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丰富与发展。在研习刑法的过程中,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来掌握刑法的精义,领悟刑法的真谛,培养解析刑事案件的能力。
不应满足答案。张明楷教授强调:“研习刑法的人,不应满足于现有的答案,而应富有批评精神。”如果满足于现有的答案,不展开讨论,不予以比较,不进行学术批评,就意味着现有的成果没有问题,现有的答案就是真理。如此,就不可能形成学派之争,不可能有真正的理论创新和繁荣,从而不会有刑法理论的长足发展。没有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对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公正都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脱离正确理论指导的立法是盲目的,不讲究科学方法的实务操作是危险的。
不可迷信方法。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曾言:“方法者也,不是魔术,不能无往不利,而有其局限性。”没有最好的方法,只有合适的方法。不论什么方法,适合自己的方法才是最好的;别人认为非常好的学习方法,不见得适合自己;自己在研习刑法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方法才是最实用、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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