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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法史研究亦需内敛沉潜

时间:2013-12-30 点击:
蛰居澳门的志辉博士,潜心从事澳门法制史研究,在鲜有人至的领域拓荒多年,陆续取得了让人欣喜的成果。这部《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虽与澳门法制史无关,却因为横贯法史学与比较法,兼具解释性和描述性,辨识西法东渐的影响,勾勒诉讼法制的转型,探微索隐,言微论宏,让我们同样欣喜。
书稿的首要特点在于问题意识的清醒。书稿所涉的基本问题,是“外来法”、“诉讼法制”与“近代转型”的内在关联。近代中国法制转型,必然涉及外来法的影响。但长期以来“外来法”被笼统言说,既不辨其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不察其有各自兴衰、彼此竞逐。书稿开篇即道破此点,且以一章篇幅谈近代中国遭遇的外来法,考溯各自的源流和特质,再现各自的楔入和渗透,使读者明晰近代中国所见的外来法,绝不是平面化和一体化,而是立体型和多样性的。
由此而成特点之二,是研究视野的开阔。开阔需要左右看的宽,也需要向前望的远。书稿所涉的外来法,本身各有源流,传入又有先后,影响更有深浅,先英美、再欧陆、后日本,视野随对象而纵横捭阖,次第展开的便是近代世界法律地图,呈现出异样的“宽”。书稿站在百年前世纪之交的历史高地,回望是中华法系的千年繁衍,前瞻是法制现代化的百年遽变,显示出非常的“远”。“宽”与“远”使书稿兼有现场感和历史感,相信会给读者留下鲜明的印象。
书稿特点之三,是“法”与“史”结合的融洽。法史研究不能厚“史”而薄“法”,更不能顾“史”而忘“法”。在这方面,书稿较好地兼顾了“法”与“史”,在厘清诉讼立法和司法改制的线性历史的基础上,认真解析相关的法律文本,对勘中外,考溯古今,把外来法对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的影响作了层层剖析。譬如第三章谈英美法影响下的诉讼法草案,第四、五章谈欧陆/日本法影响下的法院编制法和诉讼律草案,既宏论其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更对文本进行条分缕析,具体而微地论证书稿所作的基本判断。这些判断作为一家之言,读者未必尽皆赞同,但其论证本身是有启发意义的。
以上几点是就阅读印象而言。至于实质内容,书稿的最大特点在于“全”。不同于泛泛之论的全,书稿围绕近代中国语境下的诉讼法制转型,全面探讨了它所涉及的诉讼立法和司法改制。关于前者,既研究了规范诉讼程序的立法史(例如《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诉讼暂行章程》和两部诉讼律草案),又研究了规范法院组织的立法史(例如《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等)。关于后者,既探讨了理念层面的认识历程,又探讨了制度层面的变革历程。对此,读者当然可持保留态度,但治民事诉讼法史者不理刑事诉讼法史、治司法制度史者不问任一诉讼法史,毕竟是对诉讼法制整体性的割裂。书稿在这方面整合出诉讼法制转型的“全”,应当说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此外,从后记约略可知,书稿延贯了十年,不离不弃,反复增删;而史料日渐丰赡,新知汲取及时,这就使之保持活力,论题虽旧,识见却新。至于文字表述上,其风格凝炼,气质典雅,下笔摇曳多姿,读来颇有意蕴。
当然,具有优点必定意味着还有缺点,这部书稿也莫能例外。譬如,书稿以“官制改革”为分水岭,认为之前的诉讼立法取道英美,之后的诉讼立法转向欧陆而袭取日本,仅有法律文本对勘的证据还是不够的,如果更详细地搜求背景资料(包括草案的执笔者、加工及审订过程),或许更有说服力。至于文本对勘和法理分析,也存在陷阱或误区,因为同一部法律草案由数十条或数百条构成,不会所有条款都同源一体,完全可能出现此条采择英美、彼条追奉德日的情况,可能出现此条机械移植、彼条大肆篡改的情况,如果采取定量研究的方法,逐细统计分析,或许更有可信度。而诉讼立法与司法改制转型所涉的诸多细节,其实也大可深究,耐心雕琢。散见各处的微言宏论,也并非都言之有据或言之成理。读者可自作判断,权当一家之言。正所谓“学海无涯”,围绕外来法与近代中国诉讼法制转型这一主题,仍有相当辽阔的荒地,亟待学界同仁的开垦。
我跟志辉接触不多,但他的内敛沉潜让我印象深刻。法史研究需要的,也正是这种气质。在物欲横流的消费社会,还有人愿以青春相许,一头扎进故纸堆里,对我们这代人来说,的确有发自内心的欣慰。法史学问之薪火相传,端赖这样一批年轻晚辈的加盟。衷心期望作者继续努力,为法史研究再献新篇。
职是之故,欣然读之。有所感触,援笔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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