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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伏军博士的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IMFWTO汇率争端管辖权的划分与合作

 

关于WTO是否对外汇争端具有管辖权,我把它分作四个方面来谈。

第一,从为IMF协定到WTO的各种协定文本来看,这个问题是模糊的。模糊性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首先,GATT的15条第4款,是一个完整性的法律义务性规范,抑或是一个追溯性的法律条款,是不明确的;其次,GATT的15条第4款中包含的一个关键性词汇exchange action,这个词的外延、内涵究竟怎样界定?它是否应当包括汇率问题?听了韩龙教授的观点对我深有启发,但就我目前看到的文献对这个问题的阐述,都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再次,模糊性同样体现在GATT的15条第5款建立了GATT全体缔约方在认为某一成员方违反了外汇措施或与数量限制措施时应当向IMF报告(report)的制度。Report这个词同样难以理解, report究竟说明什么问题呢?是移送管辖,抑或是WTO对汇率争端依然有管辖权,同时希望IMF通过它自有的救济方式来实现双重制裁呢?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依然是没有一个清晰的结果。

第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模糊性。WTO到目前都没有对如此关键的问题进行官方的澄清,是立法时的疏漏吗?我理解,可能是WTO立法的时候有意进行模糊处理,目的就是为了今后WTO涉足IMF专属管辖的汇率问题留下法律空间。为什么这么理解呢?第一个方面,没有比汇率问题对国与国贸易影响更大的因素了,因此WTO早就关注汇率问题了。而IMF成立于WTO之前,它的文本也明确了IMF对汇率的专属管辖权,WTO的协定就很难直接地介入进去。而因为IMF对成员国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WTO才要在文本中刻意留下法律空间。

第三,在目前模糊的框架下如何来解决问题。我认为虽然目前的文本具有这样的模糊性,但还是可以判断,WTO承认了IMF在汇率问题上的主导管辖权,这个主导管辖权体现在1996年IMF和WTO的合作协议上,同时还体现在GATT的15条第1款和第2款。尽管有模糊性,尽管留下了法律空间,但IMF的主导管辖权还是清晰的。

第四,展望未来。既然留下了这样的法律空间,WTO对IMF的这种软约束似乎不满,既然汇率问题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影响如此之大,我认为,未来IMF和WTO在汇率问题上的划分很可能被打破。这是因为,首先,双方的对外汇争议的管辖是建立在IMF和WTO的合作协议上,双方都有权力解除该合作协议,这至少表明法律上是有这样的空间的。其次,双方在对外汇争议的管辖上的分歧的张力会越来越大。主要还是IMF的软约束问题和汇率问题越来越成为WTO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乌拉圭回合解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之后,或许与贸易有关的汇率问题会被WTO试图直接归入WTO规范的范围之内。再次,这种管辖关系被打破的原因来自于各国的共识,即避免单边行为或双边贸易冲突,这可以从中国自2003年来同美国、欧盟、日本关于人民币汇率的问题看出来,这个问题实际是通过政治方式来解决的。我们也确实需要一个在法律层面来解决汇率争端问题的措施,显然当今WTO和IMF的规定还有欠完善的问题。

这是我今天的报告,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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