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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韩龙教授的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IMF与WTO在外汇与汇率问题上的关系
 
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就人民币汇率主要的国际法问题,我这几年研究和思考给大家做一个介绍。这里面我主要想讲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是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主要指控是什么。第二个是根据这个指控需要解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汇率问题上的关系。第三个是在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基础上谈IMF协定谈人民币的义务,最后得出的结论。
第一个问题,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主要指控,我是这样一个概括,就是,两个行动渠道,两个主要指控,一个主要目的。两个行动渠道就是一个国内渠道,一个国际渠道。国内渠道就是希望通过国内法的办法来解决人民币汇率的问题,它的主要形式就是大家熟悉的“舒默法案”,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指责中国长期压低人民币汇率,违背了中国在IMF和WTO框架下的有关义务,要求美国商务部确认中国是否存在汇率操纵。如果是确认了中国存在汇率操纵的话,美国就可以单方面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27%的反补贴关税。前不久,经过美国行政当局的劝说,舒默暂时撤回了这个法案。国际渠道就是借助多边的方式来解决人民币的汇率问题。典型代表就是今年3月29日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提出的《2006美国贸易加强法案》,它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求美国财政部确定有关国家货币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美国经济利益的根本性失衡,如果确定汇率存在严重失当,要中国在180天内解决问题,否则面临一系列制裁,其中就包括向IMF总裁申诉,要求IMF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特别磋商。两项主要指控,一是中国的汇率构成了汇率操纵,因此违反了IMF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二是,中国压低人民币汇率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补贴,因此违反了WTO反补贴协议。这两个渠道和两个指控有一个重要的意图,就是特别是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希望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人民币汇率问题,同时又希望IMF做出一个有力的裁决。
大家看到一会涉及到IMF,一会涉及到WTO,这就有一个问题,汇率问题到底由IMF管辖,还是由WTO管辖,以谁的规则来衡量。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就是IMF和WTO在汇率问题上的关系。这个问题上国内外普遍存在一个错误,总是拿到GATT的第15条来划分WTO和IMF在汇率问题上的管辖和衡量。为什么是错误的?根据我的考证,第15条所讲的是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的问题和对外支付的问题,不涉及汇率的问题。把GATT15条和IMF的有关协定一对照,GATT第15条是和IMF协定的第8条和第14条是相通的,也就是说IMF协定的第8条和第14条也是有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的问题和对外支付的问题。汇率问题是体现在IMF协定的第4条,所以说汇率问题是有IMF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个问题,既然汇率问题是由IMF协定来衡量的,那我们就看在IMF协定下人民币汇率是否构成操纵,是否构成补贴。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主要说说IMF协定第4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内容,它规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来取得对其他国家不平等的竞争优势”,这是西方国家指控我们操纵人民币汇率的主要依据。关于人民币是否构成操纵,我想说两点。第一,因为新的牙买加体系它仍然是各国自由选择汇率,这种选择本身就包含了国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甚至是长期的单一方向的大规模干预。第二,从我的考察来看,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IMF利用整个国际组织的资源来试图建立一个模型、理论和标准来确定一个国家的汇率是否严重失衡,但直到现在,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或标准。所以有这两个难题,要确定人民币汇率是否存在操纵着很大的技术困难。
结论就是,一是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呢是对人民币的汇率安排的有关争议,不是对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自由可兑换问题的争议;第二是应当由IMF协定来监督;三是监督的依据是IMF协定的第4条;第四,根据IMF协定的第4条证明人民币存在汇率操纵存在困难;第五,西方舍弃IMF,采取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种意图,是避重就轻,是滥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这是我的观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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