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研究会之窗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夏利民教授的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一直以来我就比较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而关注这个论文题目是源于一个案例。今年7月法国赛博公司想要收购我国一个比较大的民营企业苏伯尔公司。在刚刚发出收购报告之后,在社会上就引起了一个轩然大波。我国几家内地企业联合对外声明反对法国赛博企业绝对控股苏伯尔,认为这将导致赛博公司垄断中国市场。同时他们还提到:“中国苏伯尔公司的独立董事是中国五金协会的负责人”他们认为这是违规的。这件事出来之后媒体给予很大关注,许多教授也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位财经大学的教授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业协会可以提起反垄断的报告,在这个案子中,这位董事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是违规的。”由此我就想到,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的功能?反垄断法对其可能造成的垄断怎样规制?
我主要想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行业协会如何界定?自上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有很大的发展。形成了一股社团革命的力量。联合国宪章里称其为非政府组织。其在人权、贸易、妇女保护等方面都发挥这很大的作用。我国对行业协会在立法上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我国只有一个98年颁布的社团管理条例。其中定义社会团体为“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组织”。我对行业协会有一个自己的定义:即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和商人团体,其是一种非盈利的中介组织。其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我认为行业协会还包括商会,是广义上的行业协会。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行业协会和商会区分不大。二者既有跨行业的,也有跨行政地区的。我论文里谈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
第二: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的两面性。一方面,他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发展。可以比较好的维护会员的利益,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1在WTO的框架下,一些政府不便出面的事情,可以由行会来做如制定市场准入标准、技术标准等等。所以其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2行业协会可以为市场竞争提供服务如:提供行业信息、培训等。3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可以防止政府干预而产生的一些负面问题如腐败等而引起的政府失灵问题。4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更应发挥此方面的作用。如我国在遭到反倾销的起诉中,行业协会就可以出面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可能被利用成为一种限制竞争的工具。如当行业协会维持自己行业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其有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05年时,彩色电视机行业采取的价格联盟。在这种情形下,其滥用优势地位,排除竞争。怎样通过反垄断法既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限制其限制竞争的行为,怎样找好这个尺度是有一定难度的。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律里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今年6月首次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第53条规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即把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行为也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方面。
第三:我国如何在规制的同时又鼓励其积极方面呢?我有以下几点想法:1在一般性规定之外,应针对行业协会本身的特点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以防止其限制竞争。2针对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给其一定的豁免、单独作出一些例外规定。谢谢。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