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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杜萱教授的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中国企业参与竞争的经济理论引导和法律适用措施

我今天主要谈的是中国参与市场竞争的海外市场选择问题。中国对外投资在进行市场选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还应该引进西方直接投资理论来进行分析。这种理论可以对我国投资的选择、区位的选择、行业的选择进行指导。

我认为我们应该把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小岛请的比较优势论、维农的产品周期论和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综合运用于中国企业。小岛青的比较优势论强调对外投资应该应发生于国内处于劣势、东道国尚处于相对优势的产业。按照这个理论,中国的加工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均可以选择岛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并且投资的主体以中下企业、自然人和非法人经济实体为主。维农的产品周期论强调了三种产品的发展阶段。在产品创新阶段,应该以本国为主。在产品的成熟阶段,应该选择生产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产品的标准化阶段应该选择的是到发展中国家。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强调的是跨国公司的投资问题。这两种理论为大中型企业对外投资确定了方向。我认为这三种理论为中国对外投资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外投资的区域选择与投资主体的生产、创新和规模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只有投资主题呈现出多元化才能发挥海外投资的作用。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对投资主体的认识和定位还是有待于加深、改善的。我国商务部把对外投资主体设定为法人、公司和企业,而把自然人和其他的非经济实体都排除在外这些措施是和经济学理论不一致的。经济学理论对中国对外投资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还需要法律的配合。美国对外投资构建证明了这两者结合的重要性。美国的对外投资主要以海外优势论作为引导。此理论强调的是代表先进行业、先进技术的企业为主、以大规模的企业为主。所以美国的对外投资都是代表美国的先进技术、先进行业的企业。然而在海默垄断优势的引导下,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的规范。美国是海外投资法和美国经济学理论结合在一起,对美国海外投资做引导。

第二我想谈一下关于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法律的保护,中国的理论界更多的是重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个人认为中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应该以一个综合体系为主。其中应以海外直接投资法为核心。加上海外投资审核、海外投资银行法等单行法来配合中国海外投资基本法来作为我国投资法律体系的组合。

第三我认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内容上也应该有所改变。在01年之前,中国海外投资的导向以管理为主。既然我国要加强对外投资,所以我国应该使整个海外投资导向为鼓励措施。在税收、外汇等方面也应该加强。但这不意味着放弃管理,管理作为必要措施还是应该具备的。整个海外投资法的建设应该走先单行后基本法的道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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