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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赵朴英教授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绿色壁垒

 

 


 

赵教授首先介绍了河北经贸大学的情况。之后,她说明了一下所提交论文的成文背景。此论文是其承揽的省科技厅的一个软课题的一部分。本课题主要是为河北省政府和农业厅以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的一个参考文章。这篇文章属于应用性比较强的文章。

这篇论文正好和上午沈会长的三个冲突相对应。即WTO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与各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的研究。

第一是关于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分析。这部分的写作目的是因为绿色贸易措施国际法依据的缺陷而导致了这个不良的转化。也就是说绿色贸易措施本身没有错误。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的一大害,加强绿色保护措施是正确地。但是因为国际法依据的缺陷,使一些国家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而发生了一个不良的转化。我首先列举了绿色贸易措施的国际法依据,这主要是我根据资料进行的归纳。这些依据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说各国确立绿色贸易措施的权利依据。这个主要是GATT里的一般例外条款。再有是各国确定绿色贸易措施的技术性标准依据。还有就是各国之间有关绿色贸易措施协调的依据。

之后我对这些依据进行了评析。我们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看出其目的的合理性、国家利用绿色贸易措施的权利的合法性、其中技术规则的科学性和这些规则的国际上的协调性。我文章中主要谈了一下这些规则的不足。

1.  以例外条款授予WTO成员采取绿色贸易措施,此授权不妥。因为据我们所知,行政立法应该是一种行政式的立法技术。而这种授权必须要严密,要具体说明允许事项和不允许事项。即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而以这种例外性的规则来授权给各个国家,虽然此中也有义务约束,但是不严谨。所以其就失去了甄别其履行正确与否的标准。给不法行为留下了孳生的空间。这种例外规则的不严谨式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可以利用此漏洞而进行一些不合理的安排。这种不严谨使各国缺乏守法的预测性。

2.  立法语言不严禁,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如在SPS中的一些规定的目是协调各国的绿色贸易措施,但是其用的词汇较多的为“合理的”“武断的”“必须的”“科学的”。这些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这些条款在适用中有很大的弹性,很容易被贸易保护者所滥用。

3.  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缺乏强制性。一些国际法规则属指南式的、自愿采取的,缺乏强制性。各国在适用时一般都取其对自己有利的规则。这些都要求WTO应与其他组织加强联系,将一些成熟的科学规则上升为强制性规范。

4.  发展中国家检验、检疫技术能力低,使国际规则在实质上具有不公平性。发展中国家总是讲形式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的协调统一。在绿色贸易实施当中,发达国家技术能力强,可以大规模的进行检验检疫。其可以据此向出口国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限制措施。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执法的能力,无法实施相关的估计规则、也无法判定发达国家的检验结果是否科学和合理。这些使得形式上公平的规则出现了实质不公平的实施结果。我在文章中并没有谈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今天的开幕式上,沈会长的发言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即以中国为主体,成立一个国际法方面的国际组织。我现在有一个想法:普惠制产生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竞争实力的差异。普惠制主要是用来解决形式上和实体上公平性不一致的问题。现在在技术贸易壁垒上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我们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这种形式上公平,实质上不公平的问题呢?我认为我国可以成立一个技术法规协调和技术援助国际组织。这个组织即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政法间的合作组织。 多哈回合的阻碍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要求把发达国家的支持、援助措施具体化,而不能只作为尽可能履行的规则。我们怎么样推进这个要求呢?我想我们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可以通过民间组织迂回的解决这个问题。

5.  绿色贸易壁垒的判断标准。在WTO的司法中,用什么来衡量什么是贸易措施,什么是贸易壁垒呢?我的论文中,提到了三个标准。一是实施效果能否带来环境效益。二是实现程度是否以环境保护为必要程度为限。三是实施对象是否具有非歧视性。

第二,世界主要国家绿色贸易措施的分析。我研究这个问题主要有三个目的:一: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贸易措施来预测绿色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二:通过了解这些贸易措施来衡量其是否给我国国民待遇。三: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现状及其成因。成因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国际上的原因。其一即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需要。我认为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任何国家都是即想保护环境又想形成贸易壁垒。其二是WTO规则本身的缺陷。目前,WTO规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缺陷。这使得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没有约束、没有压力。而WTO规则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二是国内的原因。我国内部的原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要靠自身的努力来改善环境。但是完全靠自己的技术提高,我认为有个时间代价的问题。所以我想,中国在加入WTO时承担了那么多的义务,发达国家应对缩小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承担起责任。我认为应该把这种缩小技术差距的问题和其他问题一起来谈。

最有我讲一下对策:我这个文章目的是给政府提供依据的,所以造作性比较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我们应适应国际大环境。要赶,要改。论文从多个角度对政府、企业和行会如何行事做了分析和建议。二是积极参加到国际的研讨、国际诉讼和政府间的合作当中来谈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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