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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四分会场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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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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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8 日
第二期
第四分会场(省身楼104)
国际投资法专题
第一时段 国际投资法专题一
主持人: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院教授
评议人:高祥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刘芳(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东盟国家经贸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研究
我国的东盟国家大多处于相似的经济发展阶段,刘芳教授通过比较东盟国家经贸条约,介绍东盟及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性协定大都通过“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了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中国-东盟自贸区仍规定是投资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刘芳教授谈及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和试点国民待遇的“负面清单”,指出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均未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无疑会给海上丝绸之路的经贸往来造成障碍,降低中国在东盟的制度影响力。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国民待遇条款仍需进一步发展,以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并符合更高标准的区域贸易甚者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国-东盟经贸自由化进程的发展。
发言人:王云鹏(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近期投资协定中投资准入制度的趋同化
王云鹏博士分别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协定以及其他经济协定中的表现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评论,指出“准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已经成为当前国际投资开放的重要内容,体现出国际投资准入制度上国际范围内的趋同化。其次,提出国际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具有如下特点:负面清单的产业领域共性和差异并存;行业管制呈现多元化;在方式上,水平限制与产业限制并行。最后王云鹏博士结合我国当前该问题上存在的短板:我国最新和澳大利亚签订中,体现出中国对准入前国民待遇仍采取保守态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尚未被我国所签署的FTA、BIT和其他经济协定所采纳;内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野“二元企业立法体制”长期存在,决定了对于外资的准入和运营长期存在的“法有明文才可行”的监管理念,这即奠定了为什么不能完全放开准入前国民待遇。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国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议。
发言人:刘璐(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涉贿争议的可仲裁性
刘璐博士介绍贿赂已成为跨国投资中的普遍现象,当投资者在跨国投资过程中实施贿赂行为与东道国发生纠纷或因为第三方贿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成为有效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涉及贿赂的争议属于传统的不具可仲裁性事项,而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仲裁庭对涉贿争议进行裁判存在法律依据。对投资仲裁的可仲裁的质疑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而刘璐博士认为应当承认涉贿争议在投资仲裁中的可仲裁性。同时刘璐博士认为我国可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符合东道国法律的条件限制,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遵循当地法律,在预估执行风险的前提下适用ISDS机制解决涉贿争议。
讨论阶段:
在各位发言人对各自发言主题进行发言后,与会的一些专家学者对相关议题提出了一些质疑,并与发言人进行了讨论。丁丁教授对刘芳教授的文章提出自己的疑问,邵景春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发言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心得,并总结各位发言人的选题都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并回顾和展望了讨论议题的过去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发言、讨论结束后高祥教授进行了评议,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前景进行展望。介绍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中的一些实例,列举了我国对外投资中,中企在东道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对进行发言的学者的选题进行评议,认为发言学者选题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还介绍自身目前正在从事的一些研究,对自身参与的一些国际机构的运行机制进行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后对发言的学者所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疑问,希望学者作更加深入的研究。
第二时段 国际投资法专题二
主持人: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田晓云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薛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投资者与缔约方争端仲裁机制的新发展——以中国为视角
薛源教授首先对论文框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者与缔约方的争端仲裁机制的设计是一个热点问题。薛源教授考查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澳自贸区协定、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欧盟与加拿大的《全面经济与贸易协定》,从而从中国视角对投资者与缔约方争端仲裁机制中透明度、仲裁员名单备置、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作了有益探讨。
发言人:乔慧娟(北方工业大学方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发言主题:论ICSID仲裁庭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管辖权条款的解释问题——以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为视角
乔慧娟教授以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为视角,介绍了该案仲裁庭对新旧BIT管辖权条款的解释及其存在的问题。认为在仲裁实践中,或扩大或限制解释BIT有关条款,反映出ICSID仲裁庭在管辖权问题上面临一定困境。乔教授总结了一些该案中中国平安在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失误做法。阐述本案中仲裁庭对BIT管辖权条款解释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ICSID仲裁庭解释管辖权问题时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措施。文中指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对管辖权条款解释错误进而错误地行使了管辖权,可以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2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裁决。
发言人:梁咏(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梁咏教授通过数据对中国对加拿大投资现状、加拿大外资审查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际法规制,争端解决实践中对安全例外条款的解读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结合中加BIT的安全例外规定,建议从中加BIT层面对加拿大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钳制”,进而保障中国投资者对加拿大投资的正当权益。同时提出,由于中加两国在外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高相似性,通过对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也对中国在制定《外国投资法》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所镜鉴。
评议人:田晓云
田晓云教授感慨创新的思维来自新生代,认为发言人的发言观点非常有研究价值。对发言人的论题分别进行了解读,将实践与理论进行结合,对发言人议题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相关议题在我国的应用的可行性提出了一些疑问,希望发言人能够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讨论:
最后进入提问讨论环节,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对乔慧娟教授的议题谈了几点自己的心得,并对条约解释相关问题对薛源教授提出自己的一些疑问。并提出一些评论意见,认为涉及条约解释问题比较多,通过菲律宾强行仲裁案件,对发言主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同时对WTO条约解释的进一步研究进行了展望。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对薛源教授的发言主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薛源教授对车教授的疑问进行了回应,张乃根教授也对薛源教授的议题提出一些数据上的支持,为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在理论和实践角度提出条约解释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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