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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法制日报):上海自贸区应有国家层面协调机构

时间:2013-11-08 点击:

编者按:1023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阐述了对上海自贸区成立的看法。

 

上海自贸区应有国家层面协调机构

                                        ——访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

 

(本报记者张维)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正式挂牌,上海自贸区的功能、制度创新以及试验方向等等,成为热议话题。《法制日报》近日采访了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

沈四宝认为,上海自贸区应借鉴国外成熟自贸区的经验,成立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

 

突破改革瓶颈

记者:上海自贸区的设立,舆论普遍认为,对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具有突破意义。在您看来,“突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沈四宝:我理解,“突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和法律创新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动静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次对外开放,一些传统理念和制度禁区将被突破。二是指上海自贸区将构建更高水准的贸易规则。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试图解决市场经济裹足不前、左右徘徊的局面。

 

改革开放升级

记者: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什么在10年后,还要设立上海自贸区这样的改革试验田?

沈四宝: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依靠低税率、低工资、低成本的超国民待遇鼓励外商投资,这些措施只能算改革开放初级阶段的初级产品。三十多年间,国际贸易格局已经今非昔比,特别是WTO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化,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我国的改革开放必然要从原来的初级形态过渡到高级形态。

在上海自贸区政策中,如人民币资本项目、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等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其他地区依然不放开的情况下,首先在上海自贸区获得突破。之所以在自贸区中实行特殊政策和法律豁免,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一方面,从国情来看,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发展极不平衡,国际贸易规则飞速发展,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跟上当前的国际贸易规则发展的脚步。另一方面,我国又要深度参与国际化,广泛地与世界各国进行贸易,于是在二者之间便形成了不平衡和不对等的状态。建立上海自贸区正是为实现二者的平衡。

 

考验应变能力

记者:有观点认为,最能体现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当属将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您如何看待这一管理模式,是否代表了未来的改革方向?

沈四宝: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核心意思是“法不禁止则可行”。对禁止投资的领域拉出“清单”;清单之外的,都允许投资。当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上行之有效并通行的管理措施,世界上已经有超过77个国家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在谈判的TPP(泛太平洋经济战略合作)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PSA(多边服务业协议)均确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p#分页标题#e#“负面清单”之所以成为当今世界上通行的国际规则,是因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较“正面清单”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自由度,可更好地衡量一国的经济开放程度和投资环境。

上海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应对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在建立新的全球贸易体系过程中排斥我国的局面,为应对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创造条件并积累经验。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新的产业不断产生,而这些产业的外资进入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利益犹未可知,因此採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将考验政府的应变能力和执政能力。

 

应对法律冲突

记者: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复外,中央政府仅有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桉规定上海自贸区的具体运行,这基本都是框架性内容。上海自贸区的法制建设,还应该做哪些准备?

沈四宝:要完成上海自贸区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打个比方来说,自贸区像是澹水,国内其他地区像是海水。澹水中的鱼可以在自贸区中自由游动,但如果游到了海水中,可能没有办法存活。当前我国的自贸区内的运行,影响不会只局限在自贸区内部,实践中可能引发区内与区外的法律冲突。因此,如果要把自贸区做成、做好,仅仅依靠自贸区的法律豁免而缺乏全国性的法律配套是远远不够的。

 

完善协调机构

记者:国外的自贸区建设情况如何?对于中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沈四宝:据不完全统计,全球自由贸易园区超过八百个,以美国为例,每一个州都有自由贸易区,还有400多个子区。各自由贸易区几乎都在向贸易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运输自由的方向发展,且多数自贸区都已经形成多功能的产业集群。

纵观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管理模式,可以发现国外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普遍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协调机构。如《美国对外贸易区法》已经制定了数十年,经过修订后仍然适用。这些自由贸易区法将其国内的自由贸易区的监管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此外,国外成熟的自贸区一般有国家层面的主管机构,如美国的自由贸易区委员会、新加坡的交通部、韩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委员会等。

反观我国自贸区建设情况,国家层面对自贸区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在中央层面缺乏主管或介面部门,对于子区的设立与管理处于空白,政府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分工有待优化,自贸区功能的拓展尚在探索,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借助国外自贸区的建设特别是自贸区法制化的经验来完成。

 

法律服务跟进

记者: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桉包括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这将会对我国律师服务业、仲裁业等带来何种冲击和变化?

沈四宝:就目前的开放清单来看,自贸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区外并没有质的区别,因此自贸区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不会对我国的律师业务带来重大的冲击。相反,自贸区的建立将会陆续产生更多新的国际化的专桉和桉件,这些专桉和桉件的处理都要求仲裁员和律师具备更好的专业水准和国际化素质,同时也会对律师业和仲裁业的国际化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

 

促进法治建设

记者:自贸区的建立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产生何种影响?

沈四宝:自贸区的建立对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产生的影响深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市场经济本质,通过试验区来铸造和建设一个与国际市场真正接轨的市场经济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国际和国内投资者都能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自由化的营商环境。二是使我们可以在试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再一次採取以外促内、以开放促改革的新局面。三是使我们深度介入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把中国经济真正融入到国际贸易格局中去。

自贸区的试验将推动法治建设跟上对外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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